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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类

友谊、黄金珠宝品类

执行标准手册

 

二0一五年六月

前文1

前文

执行标准是指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既: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标签上标示的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也是监督检查的依据。

执行标准不仅仅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更是法律的要求。

大家都遵纪守法,有序经营,社会才会正常发展,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才会灭绝。

也只有监督与服务充分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也才能真正树立起技术监督的形象。

第一章化妆品

第一节通用执行标准

第一条GB5296.3-2008化妆品通用标签

1、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1)化妆品的名称;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3)净含量;

(4)化妆品成分;

(5)保质期;

(6)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

没有实行生产许可证和/或卫生许可证的产品不需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或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7)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

(8)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9)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

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2、基本要求:

(1)化妆品标签的内容应清晰,应保证消费者在购买时醒目、易于辨认和阅读;

(2)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的汉字;

(3)本部分规定的标签内容允许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拼写应正确。

第二条GB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

1、范围:

为向广大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确保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在国内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都必须遵守本标准。

进品化妆品也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一般要求

(1)化妆品必须外观良好,不得有异臭;

(2)化妆品不得对皮肤和粘膜产生刺激和损伤作用;

(3)化妆品必须无感染性,使用安全。

第三条GB/T18670-2002化妆品分类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的分类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的分类。

第二节护肤类

第一条GB/T29665-2013护肤乳液

标志:

按GB5296.3规定产品执行标准应按如下要求标注:

(1)水包油型(Ⅰ)产品标记为:

“GB/T29665(O/W型)”或“GB/T29665(O/W)”;

(2)油包水型(Ⅱ)产品标记为:

“GB/T29665(W/O型)”或“GB/T29665(W/O)”。

第二条GB/T29990-2013润肤油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滋润、保护皮肤为主要目的的油状产品。

第三条QB/T1857-2013润肤膏霜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滋润人体皮肤(或以滋润人体皮肤为主兼具修饰作用)的具有一定稠度的乳化型膏霜。

第四条QB/T2286-1997润肤乳液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滋润人体皮肤的具有流动性的水包油乳化型化妆品。

第五条QB/T2874-2007护肤啫喱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护理人体皮肤为主要目的的护肤啫喱,其配方中主要使用高分子聚合物为凝胶剂。

第六条GB/T29680-2013洗面奶、洗面膏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清洁面部皮肤为主要目的的洗面奶、洗面膏。

第七条QB/T2874-2007护肤啫喱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护理人体皮肤为主要目的的护肤啫喱,其配方中主要使用高分子聚合物为凝胶剂。

第八条GB/T30928-2014去角质啫喱

本标准规定了去角质啫喱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去角质啫喱产品。

第九条QB/T2872-2007面膜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涂或敷于人体皮肤表面,经一段时间后揭离、擦洗或保留,起到集中护理或清洁作用的产品。

第十条QB/T2660-2004化妆水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补充皮肤所需水分、保护皮肤的水剂型护肤品。

第十一条GB/T26516-2011按摩精油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需要经过按摩基础油稀释后方可用于人体皮肤按摩和护理的按摩精油产品。

第十二条GB/T30941-2014剃须膏、剃须凝胶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辅助剃须的剃须膏和剃须凝胶产品,不适用于充有推进剂的剃须膏和剃须凝胶产品。

第三节彩妆类

第一条GB/T26513-2011润唇膏

本标准规定了润唇膏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棒状润唇膏。

第二条GB/T27576-2011唇彩、唇油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油脂、蜡、色素、增稠剂或凝固剂等原料制成的唇彩和唇油。

第三条GB/T27574-2011睫毛膏

本标准规定了睫毛膏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睫毛膏产品。

第四条GB/T27575-2011化妆笔、化妆笔芯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由各种油、脂、蜡、粉类原料与颜料配制,经过研磨挤压、成型或其他方式制成的用于人体表面的美容化妆笔和化妆笔芯。

如眼线笔、眉笔、眼影笔、唇线笔、遮瑕笔等。

不适用于内装物为液状的化妆笔。

第五条QB/T1976-2004化妆粉块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粉质为主体经压制成型的胭脂、眼影、粉饼等。

第六条GB/T29991-2013香粉(蜜粉)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香粉(蜜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香粉(蜜粉)。

第七条QB/T2287-2011指甲油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溶剂、成膜剂等原料制成的美化、修饰、护理指甲(趾甲)用的稠状液体产品。

第四节香水类

第一条QB/T1858-2004香水、古龙水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卫生化妆用的香水和古龙水。

第二条QB/T1858-2006花露水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由乙醇、水、香精和(或)添加剂等成分配制而成的产品

第三条QB/T4147-2010驱蚊花露水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驱蚊有效成分和乙醇、香精等助剂加工制成,对蚊子有驱避作用的液体制剂。

第2章钟表类

第一条QB/T2661-2013手表壳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用途的金属表壳,不适用于潜水表等特殊用途的表壳,非金属材质表壳亦可参照使用。

第二条GB/T30106-2013钟表防水手表

范围:

具有本标准中规定特性的潜水表,属ISO6425标准范围,该标准规定了潜水表的特殊要求。

第三条QB/T1898-1993钟表防震手表

本标准规定了防展手表的最低要求和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标明“防震”手表的型式试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整批手表产品逐个地检验。

因为防皿试验能引起日差变化,对检验后的手表,即使符合防震手表的最低要求而没有明显损伤,也必须进行重新调整。

本标准基于模拟手表从1m高度偶然跌落到水平硬木表面时所受到的冲击。

第四条GB/T26716-2011钟表防磁手表

范围:

本标准模拟手表偶然暴露于4800A/m直流磁场中的情况。

第五条GB/T6044-2005指针式石英手表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石英谐振器、标准工作电压力为DC1.5V,包括附有可卸或不可卸表带作为整体销售的手表。

其他标称值电压的手表可参照使用除“工作电压”的其他条款,手表机心和其他采用该类机心的计时装置亦可参照使用。

第六条GB/T18828-2013潜水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潜水表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七条GB/T22773-2008机械秒表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叉瓦式擒纵机构的机械秒表。

第八条GB/T22780-2008液晶式石英手表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标称工作电压为DC1.50V或DC3.0V,具有时、分、秒和日期等其他附加功能的液晶显示手表,包括不戴在手上的液晶显示表类,液晶式石英手表机心亦可参照使用。

第九条GB/T17929-2007汽车用石英钟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各种类型石英钟,车内信息显示器和车载复合显示器的时钟部分,汽车钟机心亦可参照使用。

第十条GB/T6046-2007指针式石英钟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石英谐振器、标称工作电压为DC1.50V的指针式石英钟,石英钟机心及采用该类机心的其他计时装置亦可参照使用。

第十一条GB/T20408-2006指针式电波钟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标称工作压力为DC1.50V或DC3.00V的电波钟,电波钟机心亦可参照使用。

第十二条GB/T22777-2008数码信息历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交流电供电,LED数码方式显示时间、日期、星期等基本信息和附加信息的数码时钟产品。

第十三条GB/T22778-2008液晶数字式石英秒表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石英谐振器,标称工作电压为DC1.50v或DC3.0V的液晶数字式石英秒表。

第十四条GB/T22779-2008液晶式石英钟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标称工作电压为DC3.0V或DC1.50V,具有时、分或时、分、秒显示及其他附加功能的液晶式石英钟。

第十五条GB/T22772-2008机械摆钟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机械能为原动力的各种摆钟。

摆钟机心亦可参照使用。

第十六条GB/T22774-2008机械闹钟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发条为动力源并能在预定时间发出响闹的具有摆轮游丝振荡系统的机械闹钟。

机械闹钟机心亦可参照使用。

第3章太阳镜类

第一条QB2457-1999太阳镜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遮阳太阳镜、浅色太阳镜及特殊用途(滑雪、海滩、爬山等)的太阳镜。

不适用于防人工光源辐射的护目镜及矫正视力用的眼镜。

第二条QB2457-1999太阳镜标准和检测项目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光密度一致的平光太阳镜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遮阳太阳镜、浅色太阳镜及特殊用途(滑雪、海滩、爬山等)的太阳镜。

不适用于防人工光源辐射的护目镜及矫正视力用的眼镜。

第三条GB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本部分规定了对任意材料的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的透射比特性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祥光眼镜产品,包括:

配装成镜、装成太阳镜、太阳镜镜片、驾驶用镜、偏光镜、着(染)色镜、光致变色镜等。

不适用:

用于医疗目的的具有特殊透射或吸收特性的眼镜镜片。

特殊要求:

1、太阳镜能否用作驾驶用镜,应提供下列警示文字

如:

不能用于驾驶;

或:

可用于白天驾驶;

或:

可用于夜间驾驶等。

2、驾驶用镜类(含偏光镜),应提供下列警示文字:

如:

只限白天驾驶用;

或:

只限夜间驾驶用;

或:

其他需明示的特殊功能。

第四条GB/T14214-2003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用金属、塑料和天然有机材料制成的各种类型的眼镜架。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特殊防护而设计的眼镜架。

第五条WS219-2002儿童少年矫正眼镜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依据验光处方为矫正儿童少年的屈光不正和弱视定配的眼镜,不适用于渐变多焦点眼镜。

 

第四章黄金珠宝类

第一条GB/T16552-2010珠宝玉石名称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珠宝玉石鉴定、文物鉴定、商贸、海关、保险、典当、资产评估以及科研教学、文献出版等领域。

第二条GB/T16553-2010珠宝玉石鉴定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珠宝玉石鉴定、文物鉴定、商贸、海关、保险、典当、资产评估以及科研教学、文献出版等领域。

第三条GB/T16554-2010钻石分级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珠宝玉石鉴定、文物鉴定、商贸、海关、保险、典当、资产评估以及科研教学、文献出版等领域的钻石分级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GB/T18781-2008珍珠分级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养殖珍珠的生产、贸易、质量评价等活动,不适用于经辐照、染色等处理的养殖珍珠的分级。

天然珍珠的分级也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GB/T23885—2009翡翠分级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的未镶嵌及镶嵌磨制抛光翡翠。

第六条GB/T29155-2012透明翡翠(无色)的分级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椭圆弧面型未镶嵌及镶嵌的透明翡翠(无色)。

非椭圆弧面型透明翡翠(无色)的透明度、质地、净度分级和颜色色调类别划分,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七条GB11887-2012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首饰行业和国内生产及销售的贵金属首饰。

贵金属摆件参照执行。

第八条GB/T4135-2002银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含银原料生产银。

该产品主要用于电气、电子工业、照相业、珠宝装饰业等。

第九条GB/T11888-2001首饰指环尺寸的定义、测量和命名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首饰中指环尺寸的测量与命名。

第十条GB/T25933-2013高纯金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经精炼工艺所制得的杂质元素总含量小于10×10-6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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