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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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实现科学管理。
第四条安置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损坏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改变建筑用途和外观风貌,楼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搭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公共区域不得占用。
第五条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第三章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设置管理委员会。
按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委员会由所在乡镇负责组建和管理,设置1名主任、3-5名委员。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负责做好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和落实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委员会成员、楼栋长,管理好集中安置点建筑物资、公共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管理好集中安置点环境卫生、门面出租、车辆摆放等。
(三)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内和房屋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室内卫生,及时缴纳保洁费。
(四)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和邻里之间的矛盾,达到邻里和睦相处,文明和谐,环境良好,稳定有序。
(五)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职责,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
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感恩教育。
(二)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时了解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三)管理委员会主任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选聘楼栋长、保洁员。
(四)按照自主管理原则,组织安置户配合好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
措施,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
(六)教育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提升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保洁水平。
(七)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第九条楼栋长由管理委员会通过合适的方式如选举、推荐等程序产生,其职责:
(一)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赋予的职责,组织管理好本楼栋安置户,协助管理委员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进行宣传教育。
(二)经常、及时了解本楼栋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
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三)定期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选聘保洁员。
(四)组织安置户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
(五)按照自主管理原则,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
(六)组织保洁员做好本楼栋的环境卫生,教育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保护好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合法合理管理本楼栋。
第四章安置点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条保洁员在安置户中优先选择,也可以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兼任。
保洁员的主要职责:
负责集中安置点公共场所、房屋公共部位的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教育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保护好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服从管理委员会及楼栋长的管理和安排。
第十一条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安置点保洁费用采取业主缴纳和政府补
贴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成立了管理委员会的安置点,县政府按0.3元/㎡/月的标
准补贴,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安置点,县政府按0.1元/㎡/月的标准补贴,补贴资金由县财政从整合资金中直接拨付至乡镇,再由乡镇统筹支付,安置点各项开支应遵循全过程公开、公示、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五章安置户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安置户的权利:
(一)向管理委员会反映意见和建议;
(二)主动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监督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
(三)接受职能部门和乡镇、村委会(居委会)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参加各项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安置户的义务:
(一)服从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及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作出危害社会稳定的事情,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近期,广西出台《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层组织建设,确保群众搬迁到哪里组织服务到哪里。
抓堡垒建设,健全组织机构设置。
根据搬迁规模和党员数量,打破行政隶属壁垒,采取“单独建、联合建、挂靠建”的方式在安置点建立党组织,切实做到
应建尽建、不留空白点。
安置点党组织成立前,推行居住地党组织管理为主、户籍地党组织管理为辅的管理模式。
安置点党组织成立后,统一纳入安置点所在地党委管理。
合理设置安置点自治组织,探索推行楼长、户长工作机制,实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统筹抓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配套组织建设,推动参与公共事务管理。
抓阵地建设,强化基层基础保障。
将党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场所一并纳入建设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参照自治区制定的现行标准,落实安置点村(社区)办公经费、干部待遇、党组织活动经费和党员教育培训经费以及服务群众专项经费。
将安置点基层组织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经费投入。
统筹规划村集体经济项目,统筹推进村民合作社的设立工作,支持和鼓励安置点基层组织发展集体经济。
抓队伍建设,提升综合服务水平。
探索选派党建指导员,协助做好安置点党建工作。
选优配强安置点党组织班子,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吸纳优秀人才进入安置点村(社区),把安置点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全区农村党员教育大培训规划。
推行安置点基层党组织“星级化”管理和党员积分管理,引导党员有序参与村(社区)管理、搬迁管理等工作。
在集中安置点建立党群综合服务中心,实行党员结对帮扶,开展帮扶志愿活动。
健全联系服务群众制度机制,开展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
抓督促检查,压实党建工作责任。
出台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包点县级领导干部专项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对实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提拔任用,对考核结果不称职的进行组织调整,对基本称职的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管理工作,实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提升搬迁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156号)、《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扶发〔2019〕13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原则,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第三条后续管理坚持依法治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体现依法办事和群众自
主原则,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调动搬迁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安置点的后续管理。
第二章后续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在跨行政村30户以上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设立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由主任1名、委员2-5名组成,具体产生办法和任期由乡镇指导各安置点制定相关制度。
管理委员会接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管理;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负责工作联络、指导和监督。
3户以上30户以下出组未出村统规自建的小集中安置点,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分散安置户实行“村干部包片,组长包点,党员包户”属地管理。
第六条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日常社会管理,配合做好搬迁群众户籍、就业、就学、就医、社保、法律咨询等各项协调服务,落实好各项帮扶政策。
(二)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三)负责安置点物业管理。
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公共卫生。
(四)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的矛盾,促进邻里和睦相处,确保安置点文明、和谐、稳定、有序。
(五)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服务到户建档工作,建立完善“一户一档”资料,协助有关部门抓好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民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等工作,组织安置户落实乡镇、村(居)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领导职责,协助乡镇、村(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扶志”教育和宣传引导。
(二)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及时了解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居)
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三)管理委员会主任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选聘楼栋长、保洁员。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在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推行楼栋长工作机制。
根据安置点实际,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由管理委员会通过适当方式推选产生楼栋长。
楼栋长可优先选聘为保洁员。
楼栋长职责为:
(一)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赋予的职责,组织管理好本楼栋安置户,协助管理委员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进行宣传教育。
(二)经常、及时了解本楼栋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管理委员会、村(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三)定期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组织安置户落实乡镇、管理委员会、村(居)
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
(四)按照自主管理原则,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实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营造“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
(五)组织保洁员做好本楼栋的环境卫生,引导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并保持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
(六)楼栋长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合法合理管理本楼栋。
第三章安置户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安置户的权利:
(一)享受各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政策,向乡镇、村(居)委会、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反映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二)主动监督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监督各项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接受人社、农村农业等职能部门和乡镇、村(居)委会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
第十条安置户的义务:
(一)服从乡镇、村(居)委会及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严格遵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损害其他安置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