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员条例.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2304278 上传时间:2023-04-18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导游员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导游员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导游员条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导游员条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导游员条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导游员条例.docx

《导游员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导游员条例.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导游员条例.docx

导游员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详细规定了导游人员从业期间的法律规定。

是对导游人员的一种保护和约束。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七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 ):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

何光暐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章  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  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  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  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  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 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 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 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 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 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 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 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 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 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 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 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 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 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 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 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 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四) 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 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 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

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二十条  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罚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

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

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二十四条  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

  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五条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

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

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五章  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  初级导游和中级导游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

  第二十九条  由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佳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等级。

  导游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

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有关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需要,促进导游员队伍建设,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对《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订,自2005年7月3日起施行:

  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

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

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二○○五年六月三日

最新最全我国40处各类世界遗产名录

一、文化遗产26处+_,a,o:

F2\6|&E(P"Y%l4C+  ^-G#y;D,b+d

  f'K*Z.x$n'Q2l7o"?

'B  f'K*Z.x$n'Q2l7o"?

'B1.清皇宫(北京故宫、沈阳故宫,1987年列入)

2.长城(1987年列入)

3.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1987年列入)

4.莫高窟(1987年列入)

5.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1994年列入)

6.武当山古建筑(1994年列入)

7.布达拉宫(大昭寺、罗布林卡,1994年列入)'p

8.曲阜孔庙孔林孔府(1994年列入)

9.庐山(1996年列入)3E*

10.平遥古城(1997年列入)

11.丽江古城(1997年列入)

12.周口店北京人遗址(1998年列入)

13.颐和园(1998年列入)

14.苏州古典园林(1997年列入)

15.天坛(1998年列入)

16.大足石刻(1999年列入)

17.龙门石窟(2000年列入)

18.明清皇家陵寝 (明显陵、清东陵、清西陵、明孝陵、十三陵、盛京三陵,2000年列入)

19.青城山—都江堰(2000年列入)

20.皖南古村落(2000年列入)"n

21.云冈石窟(2001年列入)

22.中国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2004年列入)

23.澳门历史城区(2005年列入)8a(D

24.殷墟(2006年列入)

25.广东开平雕楼(2007年列入),

26.福建土楼(2008年列入)

二、自然遗产7处.

27.九寨沟(1992年列入)

28.黄龙(1992年列入)

29.武陵源(1992年列入)/

30.三江并流(2003年列入)

31.四川大熊猫栖息地(2006年列入)

32.南方喀斯特地貌(2007年列入)

33.三清山(2008年列入)"R!

三、文化与自然双遗产4处

34.泰山(1987年列入)

35.黄山(1990年列入)

36.峨眉山—乐山大佛(1996年列入)

37.武夷山(1999年列入)

38.山西五台山2009.6.26文化景观 

五台山是世界五大佛教圣地之一,位居中国四大佛教名山之首,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对外推出的35张旅游王牌产品之一,也是中华十大名山之一、国家首批4A级旅游区。

  

五台山地处山西省五台县东北部,由东、南、西、北、中五座山峰环绕而成,五峰耸峙,高出云表,顶无林木,平坦宽阔,犹如垒土之台,故名五台山。

盛夏时节,绿草红花与台顶千年不化的坚冰为伴,景色秀美,气候凉爽,又名清凉山。

  北台也称叶斗峰,海拔3058米,素有华北屋脊之称。

西台也称挂月峰,中台也称翠岩峰,东台也称望海峰,南台也称锦绣峰。

五座台山各有特色,各具风韵。

每到盛夏,五座台山山花烂漫,香气四溢,游人至此,犹如置身花海,令人陶醉。

!

K.?

0J"y$B+h7e,G#  S;~$t'T.m:

G&b6W)b五台山自东汉永平11年(公元68年)开始建庙,至今历时近2000年,形成了国内唯一的一处由青庙(汉传佛教)、黄庙(藏传佛教)并居一山共同讲经说法的道场,被誉为中国佛教的缩影、世界著名的佛教圣地。

M,M1I  Q!

^5Y!

r5~6E&c.^&U

)五台山迄今仍保存着北魏、唐、宋、元、明、清等7个朝代的寺庙建筑47处,荟萃了7个朝代的彩塑、5个朝代的壁画,以及堪称典范的古建艺术。

南禅寺是世界上现存最古老的木结构建筑,被誉为中华瑰宝。

佛光寺被世人誉为东方古建明珠、亚洲佛光。

五台山的标志建筑塔院寺大白塔,为我国现存元代覆钵式塔最高建筑。

.T3u"X#v8}2R,v&f7L8i:

J9P  3['h%](G8n.|

39.嵩山“天地之中”古建筑群2010.7.30文化景观3G#?

:

o7r)O)G*G

!

G'F3m  k8C4t:

O嵩山位于河南省西部,地处河南省登封市西北面,是五岳中的中岳。

1982年,嵩山以河南嵩山风景名胜区的名义,被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

2004年2月13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学部评选为“世界地质公园”。

2007年5月8日,登封市嵩山少林景区经国家旅游局正式批准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

,总面积450平方公里,东依省会郑州,西临古都洛阳,北临黄河,南靠颍水。

由太室山和少室山组成,最高峰(峻极峰)1491.7米。

东西绵延约60余千米。

古名为外方、嵩高、崇高。

五代后称中岳嵩山,与泰山、华山、恒山、衡山共称五岳。

3D4G&d&V)D'O+~,^:

j"s

(?

:

O  t,Z-n$z6e嵩山属伏牛山系,是中国五岳之一,通称为中岳。

它东西横卧,雄峙中原,海拔最低为350米,最高处为1512米,主峰峻极峰1492米。

环山地跨新密、登封、巩义、偃师、伊川等市县。

嵩山地区古代文化积淀甚厚,据《中国文物地图集·河南分册》介绍,各类文物古迹共956处。

其中,有13处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8处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899处属于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其文物规模位于全国县级市之首。

 

 6u2{1E-`  K&V#w0c6p,q

40.“中国丹霞”2010.8.1被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5?

7@'L'W0G-w"|"\

:

L,~  z$A!

Q,M+n“中国丹霞”8月1日在巴西利亚举行的第34届世界遗产大会上,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批准,被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至此,中国的世界遗产地数量已增加到40个。

(B4I3Y9])`"v(^*j:

X+R2V&Q;R+R#Q

%v9k%x!

b3m3d;K.?

“中国丹霞”项目是中国把全面展示丹霞地貌形成演化过程的贵州赤水等6个丹霞地貌风景区“捆绑”申报自然遗产,包含的6个申报点分别是福建泰宁、湖南莨山、广东丹霞山、江西龙虎山(包括龟峰)、浙江江郎山、贵州赤水。

-C4G8U5h/F0N+w7g;j%z.z-Q%P7T

-_,~&|(g4F2K  }'R"B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

狭义的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四类。

广义概念,根据形态和性质,世界遗产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记忆遗产、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景观遗产。

-H!

K(@"W(T*`,p7r

-i,V  |;U*c7n"v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标志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t#u"A4U*I7U(UnitedNationsEducational,ScientificandCulturalOrganization--UNESCO)属联合国专门机构,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1946年11月正式成立,同年12月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其宗旨是通过教育、科学和文化促进各国间合作,对和平和安全作出贡献。

#c)_4f8z:

[

2010年10月10日星期日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单(109座)

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

(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1982年公布,24个)

  北京、承德、大同、南京、苏州、扬州、杭州、绍兴、泉州、景德镇、曲阜、洛阳、开封、江陵、长沙、广州、桂林、成都、遵义、昆明、大理、拉萨、西安、延安。

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

  (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1986年公布,38个)

  上海、天津、沈阳、武汉、南昌、重庆、保定、平遥、呼和浩特、镇江、常熟、徐州、淮安、宁波、歙县、寿县、亳州、福州、漳州、济南、安阳、南阳、商丘、襄樊、潮州、阆中、宜宾、自贡、镇远、丽江、日喀则、韩城、榆林、武威、张掖、敦煌、银川、喀什。

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

  (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1994年公布,37个)

  邹城、正定、邯郸、新绛、代县、祁县、哈尔滨、吉林、集安、衢州、临海、长汀、赣州、青岛、聊城、临淄、郑州、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研究 > 教学反思汇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