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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栗子坝煤矿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回龙湾煤业公司

栗子坝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煤矿反“三违”的指导意见》渝煤监黔办〔2011〕25号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栗子坝煤矿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3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4条带班矿长或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5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

第6条实行安全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7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8条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

第9条对于违章事实清楚的人员,除经济处罚外,还要在班前会上做检查,矿公开栏中曝光,并记入个人档案,纳入月度、季度、年度安全考核。

第10条由于违犯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安监科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11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罚款100元。

1、井下扒、蹬、跳车以及乘车的人员。

2、违反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人员。

3、酒后入井的人员。

4、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人员。

5、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

6、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无风区的人员。

7、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8、井上下打架的责任人。

9、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责任者。

10、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引起瓦斯超限的人员。

11、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继续作业的指挥责任人。

12、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

13、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的警戒人及擅自闯警戒的人员。

14、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

15、发现透水预兆,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人。

第12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停工学习3天,并处罚款100元。

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照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指挥人员。

2、丢失雷管、火药、起爆器或者不将剩余爆破材料返回火药库,擅自将雷管等火工品带出井口的人员。

3、采掘工作面明火爆破、放糊炮和强行放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

4、不按措施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5、空顶下作业的人员。

6、工作时间喝酒,在工作岗位喝酒的人员。

7、班中睡觉的人员。

8、在火药库、变电所、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房等重要机房、硐室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的职工。

9、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

10、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

11、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爆震、无风区等)区域的人员。

12、工作面停风以后,不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

13、停风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

14、顶车时不挂链环,斜巷挂套链,斜巷放飞车(指不挂钩头),斜巷停车不设阻车装置或阻车装置不合格的责任人。

15、井上下违反规定带电检修和搬迁设备的操作人员。

16、斜巷红灯亮的时候,不抓紧时间进入邻近的躲避硐或车场,经过躲避硐或车场继续行走的人员。

17、斜巷提升不挂保险绳或超挂车辆的责任人。

18、机车驾驶员工作时不穿鞋、穿拖鞋、超速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的人员。

19、斜坡停放车辆,绞车司机离开操作岗位。

20、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

21、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

22、斜巷提升时矿车销子没有插到位的责任人。

           23、上、下把钩工要对轨道坡认真瞭望,发现有行人,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24、斜巷提升过程中发现扒、蹬、跳车人员而不进行制止的把钩人员。

25、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可认定为“严重三违”。

第13条凡是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停工学习2天,并处相应罚款50元。

1、乘矿车人员。

2、检修压力管道之前,必须先关闭安全阀进行充分卸压。

3、在耙矸机斗运行范围内观望、停留、行走或作业。

4、耙矸机运行时,没有安装防护栏。

5、电机车司机正常运行期间,严禁把头和身体探出车外。

6、电机车司机严禁站在车下操作机车。

7、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并刹紧车闸,但是,不得关闭车灯。

8、两台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大于100米距离。

9、电机车通过弯道、道岔、交叉点或者遇到行人在前,必须鸣笛、减速。

10、行人通过交叉点时,必须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

11、在巷道内电机车行使的过程中,行人要躲避,不得与电机车同行。

12、顶板或帮部有活矸危石(200mm*200mm以上),在1.0米范围内从事其它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3、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钢丝绳、皮带带面、矿车等)。

14、架前帮顶有隐患不处理的情况下作业。

15、在作业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不设警戒员。

16、拆除旧支架或处理冒落的顶板时,无人监护或无专人指挥。

17、独头巷道扩修与掘进平行作业或多点同时修护,违反“由外向里”的原则修护巷道,独头修护地段以里有人逗留。

18、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

19、工作面顶板来压有冒顶预兆时,继续回柱。

20、巷道中的水幕没有正常使用,导致风流中粉尘飞扬。

21、严禁不带电下放车辆。

22、摘挂矿车之间的连接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或身体进入。

23、用湿布擦洗电缆和水冲带电体(电压在660v以上)不戴绝缘手套的。

24、井下流动电钳工及班长必须配带瓦斯便携仪,电钳工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在1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将便携仪悬挂在检修位置的上方才可以检修。

25、跟车工在车辆没有停稳的情况下跳车。

26、跟车工没有将信号红灯挂在车尾,影响行车安全。

第三章安全处罚细则

第一节安全管理

第14条矿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50元;迟到或早退,罚款2元/分钟,总额不超过100元。

第15条各单位及科室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元罚款,并在调度会上给与批评。

1、没有按照规定召开安全例会或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

2、参加安全日活动人数少于应到人数的90%。

3、没有记录会议内容,没有职工签字记录的;安全例会议结合本单位实际,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4、没有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5、对煤矿“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隐患。

6、对矿各部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安排处理,整改不到位。

7、不按照规定值班上岗或者值班脱岗。

8、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严重隐患没有落实处理责任就离开的。

9、审批措施不严密,有明显漏洞被查出受到批评的。

10、通讯工具不按规定保持畅通的。

11、凡是两人及以上同时作业,不指定安全负责人的。

12、班前会对员工不进行安全教育。

13、采掘工作面图牌板不得出现错别字及错误。

第16条各级值班、跟班人员、安检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7条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罚款100元。

第18条员工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达不到“三知(知设备的结构原理、知技术性能、知安全装置的作用)、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一般故障)”,罚款100元,停工学习到会背为止。

第19条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矿灯或自救器的,给予罚款100元。

第20条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佩戴电子表、手机。

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第21条井下要穿戴整齐劳保用品(胶靴、工作服、防尘口罩等),违者罚款50元。

第22条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工学习审批过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按规定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就上岗作业,罚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23条20°以上的行人道必须按照要求设置扶手、台阶等安全设施。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24条人行道要进行防滑处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25条人行道上存有大块矸石等杂物或设备,影响人员通行的,罚责任人50元。

第26条工作之前,不口述本岗位操作(作业)程序及安全注意事项,罚款50元。

第27条靠近人行道的水仓、泵坑,煤仓、卸载站的上口,要架设高度不低于1.2米防护栏,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28条安全副矿长负责上级部门查处隐患的整改情况。

没有按期整改的,罚负责人100元。

第29条采掘作业场所没有“三图一表”,罚技术员100元。

第30条搬运较重材料或设备时,没有告知相关人员就开始操作。

罚责任人50元。

第31条利用滚动、自由下落等方式进行野蛮装卸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32条转岗、重新上岗、调换工种人员在上岗前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的,给予责任者100元罚款。

第33条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没有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节顶板管理

第34条采煤工作面不按规定进行顶压观测,罚责任人100元。

第35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形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否则,对队长、班长各罚款100元。

第36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人行道侧两排支柱不成直线,支柱钻底>200mm的,每根支柱罚责任人10元。

第37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段迎山角不符合要求,每根不合格罚责任人10元。

第38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巷无空帮、空顶;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39条 支架前梁接顶严实、初撑力符合要求,伸缩梁上方空顶必须背实,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40条 采煤工作面支架成直线或分段成直线,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41条 采面放顶时,没有班组长负责安全监护而作业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42条 工作面柱子成直线,柱排距偏差不超过100mm;,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

第43条 严禁支柱打在浮煤或浮矸上,支柱高度与采高要相符,要求换柱或上柱鞋及加强背顶,如果不采取措施,每根柱罚款50元。

第44条采煤工作面不能少柱,少一柱,每处罚责任人20元。

第45条采煤工作面煤壁不能有超过规定的伞檐:

长度超过1米时,伞檐不大于150毫米,长度小于1米时,伞檐不大于200毫米。

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46条采煤工作面支架顶部间隙内有活矸危石,罚责任人50元。

第47条对于顶板破碎处,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及时进行处理。

否则,罚跟班队长和责任人各50元。

第48条采煤工作面的柱梁应按规定定位,否则,每根罚责任人20元。

第49条巷道处理冒顶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施工,并有班组长在现场跟班指挥,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50条处理冒顶作业现场工具不全,没有备足支护材料,罚责任人100元。

第51条巷道维修时,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措施不落实的,给予责任者罚款50元。

第51条掘进工作面未及时出碴,堵塞巷道断面二分之一的,给予当班长罚款50元。

第52条巷道中临时轨道轨距误差不大于10毫米,轨道接头间隙不超过10毫米,内错差不大于5毫米,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53条轨枕间距不大于1米,连接件齐全,紧固有效,无杂拌道和空道板现象,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54条架设或撤换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准施工下一架。

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55条 架棚巷道需要加木背板时,如果小于《作业规程》的规定,,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根。

第56条井巷掘进围岩破碎没有临时支护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节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

第57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并且实现联锁;连锁风门的连锁绳长度必须合格;否则,一处不联锁罚通风科责任人100元。

通风设施墙体有裂缝没及时处理,罚责任人50元。

通风设施墙面不平整,1米长度范围内凹凸达到或超过1厘米,罚责任人100元。

第58条在特殊情况不能实现联锁的风门由使用单位负责看管,无专人看管或过后不关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罚使用单位责任人1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

第59条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才能投入生产;采区的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高度和长度,严禁将一条上(下)山风巷分为两段,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

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并责令改正。

第60条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和采空区通风。

否则,罚直接责任人100元。

第61条严格按照“以风定产”的原则组织生产。

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62条改变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报请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否则,罚直接责任人200元。

第63条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每发现1处不符合,罚通风科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64条加强通风设施和主要通风机装置管理,减少矿井漏风,保证矿井的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否则,罚通风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65条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通风科每旬检查一次永久密闭并有记录;对井下的临时密闭,棚栏及风门,通风科每班都要进行检查,每少检查一次对通风科责任人罚款50元。

第66条服务时间大于六个月的应设永久通风设施,严禁利用临时通风设施代替;严禁使用风帘代替临时风门;严禁把调节风窗固定死或不能调节;通风设施施工结束后通知生产科进行验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责令返工,并处100元的罚款。

第67条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没有全部封闭采区。

罚通风科长100元。

第68条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主要通风巷道断面堵塞超过1/3时,罚责任人100元。

第69条人员或车辆通过风门时不能同时敞开双道风门,不得在两道风门之间停放车辆或堆放物料,影响风门正常开启和关闭,否则,罚款责任人100元。

第70条通风设施管理单位要管好连锁绳及设施的正常使用,通风设施前后5米的范围内不得存放物料,并保持通风设施前后的文明卫生,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71条机电科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防爆门,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每次检查要有记录可查,每少检查检修一次,对机电矿长、机电科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72条主要通风机司机要认真负责,当主要通风机运转出现异常或负压升降超过100帕,要立即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以便及时安排测定风量变化况汇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72条主要通风机运转出现异常等情况后,要向矿长、机电矿长汇报并立即安排通风科对井下系统进行排查。

否则,罚值班司机100元。

第73条主要通风机改变运行工况或者调换主要通风机时,必须报请机电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批准;特殊情况下需要立即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向机电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汇报。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74条工作面施工前,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安装到位,局部通风机开停监测、自动倒台功能、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功能正常,否则,不准开工,并处罚当班跟班队长100元。

第75条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由通风队根据井下风量分配情况确定,私自安装局部通风机的单位,罚责任单位技术员和机电副队长每人100元。

第76条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架子上或进行牢固可靠的吊挂,风机离地高度不能小于300mm,高压部位不得漏风,吸风口要有整流器和风叶罩。

否则,每项罚款50元,限期不改的,逐日加罚。

第77条局部通风机在运转过程中,瓦检员每班必须至少检查两次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发现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必须立即汇报通风调度进行处理,并立即将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一切非本安型电器设备电源,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78条一台局部通风机只准供给一个掘进工作面通风,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多头供风。

严禁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79条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少于10米。

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面2米范围内不得堆入物料。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80条开拓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有自动倒台功能,主风机电源取自有人值守的机电硐室、副风机取自开拓掘进工作面动力电源,生产施工时必须主风机运转,否则,罚施工单位机电副队长200元,如不整改,逐日加罚。

第81条装有“双风机、双电源”的开拓掘进工作面,每天要进行一次倒台试验,并填写风机管理牌板。

否则,罚款责任人50元。

第82条局部通风机通风巷道的风筒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管理,凡是出现人为割断或划破风筒,罚责任单位100元。

破旧风筒乱扔乱放不回收,罚100元,风筒上面有粉尘,对责任人罚款10元/节。

第83条故意剪断吊挂风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84条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接头必须双向反压边,异径风筒必须加装过渡节,拐弯处加装弯头,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漏风率不得超过10%,否则,有一项不合格对通风科罚款20元。

第85条在保证迎头不积存瓦斯并能吹散炮烟的前提下,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

煤巷及半煤岩巷不能大于5米,岩巷不能大于10米,石门揭煤时不得大于8米。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86条通风工、放炮员要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损坏及风筒距迎头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现场进行及时妥善处理。

并汇报通风调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87条通风工负责备足掘进工作面的风筒,因无备用风筒而造成末端距离超限,罚款100元。

第88条工作面有备用风筒没有及时接续造成距离超过规定的,罚施工单位班组长100元。

第89条将风筒接口处错开或断开一次,罚责任人100元,造成瓦斯积聚按事故考核处理,加重处罚。

第90条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发生停风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将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内所有电器设备开关打零位加闭锁,由检查员和施工单位班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器设备的电源并打上栅栏、揭示警标,施工单位要派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准进入停风区,并立即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若超过24小时,通风科必须立即封闭,否则,罚通风科长50元。

第91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擅自停风,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92条矿井停电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掘进工作面通风时,必须在停风前一天编写停风安全技术措施并填写停电审批单,并报通风科、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技术负责人审批。

发生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施工单位跟班人员或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通风部门都要作为事故组织追查,对造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者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造成瓦斯超限或积聚的,按事故进行考核处理。

第93条通风科测风员每10天检查一次风量,发现供风不足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94条,巷道贯通后可能影响整个采区通风的,不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或者风流稳定之前恢复工作,罚责任人100元。

第95条巷道贯通的全过程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由施工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通风科管理人员现场跟班。

贯通后必须立即按照规定调整通风系统,测定相关区域内的风量、瓦斯情况,等到一切正常、稳定以后才能恢复生产。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96条调度室必须及时掌握贯通的有关情况,每天通报贯通进度,出现异常必须及时向矿有关领导汇报。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97条贯通的巷道达到规定距离时,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

停掘的巷道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保持正常通风,每班按照规定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及通风情况。

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工作进行处理。

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98条每次放炮都必须由施工单位的班长和瓦检员共同对两个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只有在各处瓦斯均不超限,并且必须同时在两个巷道口设置警戒人和警戒绳,挂好警戒牌以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99条相贯通的两条巷道存在冒高区时,必须在巷道贯通前处理完毕。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100条改造巷掘进工作面与回采工作面相距20米及以内时,回采工作面在贯通位置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与掘进工作面同时放炮。

放炮时两个工作面必须同时停电撤人,并切断改造巷内的电源,设置专人警戒。

第101条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严禁任何巷道与情况不明的老巷、采空区等地点贯通。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02条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进行临时密闭。

长期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构筑永久密闭,并在密闭前做到电缆、管路、轨道“三断开”。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03条井下严禁出现盲巷。

生产部门应设计精确,减少无效巷道的产生;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施工,杜绝废弃巷道的产生。

对已出现的盲巷,应立即进行密闭。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04条造成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罚责任人100元。

第105条。

在吊挂风筒的铁丝位置,掘进队负责每6米打一个200毫米深的眼,否则,罚当班班长50元。

第106条采煤工作面的改造巷与工作面相贯通,放炮前,必须由施工单位班长和瓦检员共同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掘进工作面放炮时,检查范围包括回采工作面在贯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和改造巷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放炮时,检查范围包括回采工作面和改造巷掘进工作面。

只有在各处瓦斯均不超限时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07条发放不合格光学甲烷便携仪和甲烷便携仪、自救器,罚责任人50元。

第108条不按期检验自救器和便携仪。

每发现一台,罚责任人50元。

第109条光学甲烷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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