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保密协议书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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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保密协议书0
采购保密协议书
篇一:
采购保密合同
采购岗位保密协议
甲方:
广州市拉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拉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和《广州市拉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工作地点为:
苏荷酒吧店,该酒吧是甲方直接管理的下属单
位;
第二条: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岗位职责、行业规定和职业操守,
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
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不允许做有损甲方品牌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
保密内容:
以下为甲、乙双方约定的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装修风格;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客户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所有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5.甲方的产品秘密,包括公司各种产品,比如:
书籍、cd、杂志等;
6、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第五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执行采购工作岗位的保密要求:
1、遵守公司采购制度和岗位职业道德;
2、不得泄露供应商的资料和信息,不得泄露公司的物品采购量及采购渠道;
3、定期接受财务核查。
第六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所持有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甲方应用和生产的,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的职务发明、工作成果、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都属于保密范围;
第八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期前和劳动合同履行中甲方已有的或产生的商业秘密属于保密范围。
第九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由甲方采取保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十条:
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由甲方采取保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该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并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必须信守本协议,不损害甲方利益;第十二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调离乙方涉密岗位,并扣发一万元的薪酬,并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以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处罚,并扣发二万元的薪酬,诉至人民法院追加经济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在劳动合同履行结束后,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保留诉至人民法院追求其民事责任的权力。
第十五条:
在此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采购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披露方和接受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签订。
双方为发展、评估双方进行业务往来的机会(“业务往来”),追求双方的共同利益,将
进行协商和讨论,在讨论和协商过程中,披露方将向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为保证保密信息
的安全和机密以及双方的合法权利,经过平等协商和在公平、平等的原则基础上,双方约定
如下:
1.术语
1.1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是指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或之后,由披露方或受其委托的
第三方所披露或提供的,不论双方以口头、书面或电子形式为载体,也不论披露方是否在该
信息上标明“保密”或其他类似标记的所有数据、信息和资料。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1.1与该披露方及其供应商、子公司、关联公司、客户、董事、股东未来的或潜在的
业务、项目、产品、系统、服务、技术、运作、流程、计划、发明创造、技术诀窍、设计,
软件等相关的所有数据、信息和资料。
1.1.2关于披露方及其供应商、子公司、关联公司、客户、董事、股东的各种管理制度、
操作规范、市场策略、竞争策略、价格策略、市场营销的所有数据、信息和资料。
1.1.3关于本协议及业务往来(已经进行了和拟进行的)的信息和细节。
1.2尽管存在上述规定,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2.1接受方已经独立开发的信息,且接受方未曾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侵犯披露方的
任何权利,并且该等信息是在接受方依照本协议条款从披露方获悉该等信息之前独立开发
的。
1.2.2接受方在依照本协议条款从披露方获悉之前已合法占有的信息,且接受方无需对
该等信息承担任何具有约束力的保密义务。
1.2.3属于公知信息,且公知状态并非由于接受方的过错所导致。
1.2.4接受方在未违反其对披露方承担的任何义务的情况下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2.保密信息的使用
2.1接受方应确保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得到严格的保密。
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
受方不得基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也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2.2接受方应建立并维持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来保护保密信息,防止任何违背本协议
而对保密信息的了解或使用;在履行上述义务时,接受方均应采取不低于保护其自身保密信
息所采用的措施,并自行承担相关的费用。
2.3若接受方的有关董事、监事、经理、高级职员和雇员其职责要求他们获知、处
理保密信息,则接受方将保证指示该等人员遵守保密义务,并责成上述人员签订一份与本协
议条款同样严格的保密协议。
2.4除非为实现本业务往来之目的而必须得到接受方专业顾问、供应商、分支机构、
关联机构的服务而由此专业顾问、供应商、分支机构、关联机构必须知晓该等保密信息外,
不得向上述机构/人员披露保密信息;并且接受方在向上述机构/人员披露保密信息时,应要
求其签订与本协议条款同样严格的保密协议,以确保保密信息的保密性。
2.5接受方不得复印、复制披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除非是因为业务往来所必须,且
副本或复制品应属于披露方的财产。
即使在上述情况下,副本的数量也不得超过符合本业务
往来之目的的必要限度,同时,接受方对复印件、复制品应采用与原件相同或相应的保密水
平。
3.强制性披露
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政府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要求接受方披露保密信
息,接受方披露该等信息不受本协议的约束,条件是接受方应即时通知披露方该等保密信息
被要求披露。
4.保密信息的所有权
披露方保留对其所披露的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利和利益,除披露方书面同意外,本协议的
任何规定均未向接受方明示或者暗示授予任何与保密信息有关的任何专有权或所有权。
5.陈述与保证
披露方不对保密信息是否适于特定目的进行陈述和保证,也不对应用上述保密信息是否
会导致侵犯第三方权利或利益进行任何的陈述和保证;同时,披露方亦无义务主动向接受方
提供额外信息以及对保密信息进行更新。
6.文件退还
接受方应在业务往来终止后的十五个日历日内,向披露方退还其全部保密信息及其全部
副本(不论其是否是在计算机磁盘、光盘读取器、光盘、硬盘或软件中或纸张载体上存储、
保存或记录的);若接受方退还上述保密信息及其全部副本为不可行,则接受方应将其销毁,
或者从计算机或其他电子系统中删除。
7.违约责任
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规定的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除应当立即停止违约行为之
外,还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其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非违约方的
实际损失、丧失商业机会的损失、丧失相关权利的损失、调查违约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
及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8.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双方为实现本业务往来之目的而进行的讨论与谈
判的过程中,本协议应持续有效。
9.其他约定
9.1非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本协议项
下的权利和义务。
9.2若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定已告失效或无法执行,此
条款应视为在仅需符合该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定的限度内进行修改或删除,本合同的
其他条款仍应继续有效。
9.3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除外)。
9.4任何源于、产生于或涉及本合同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不能通过协
商解决争议,则此争议应提交披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9.5除非双方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正均属无效。
披露方:
接受方: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日期:
201年月日日期:
201年月日
篇三:
保密协议(瑞嘉达采购框架合同附件三)
附件三:
保密协议
甲方:
深圳市瑞嘉达电子有限公司
乙方:
基于乙方已经或者将会获得甲方的商业秘密并且乙方已经意识到其与甲方合作将涉及甲方的业务和技术信息,而这些业务和技术信息属于保密性质,向甲方现有或潜在的竞争对手或其他方披露任何这些保密信息,将会导致甲方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并将会损害甲方的业务以及利益。
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经过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密范围。
为本协议之目的,”保密信息”指属于甲方或其母公司、附属公司、关联公司、有业务或合同关系的任何公司(“相关公司”)专有的或保密的,乙方通过其与甲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而知悉的任何有形或无形的信息或材料。
上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工艺、设计的资料、图纸以及配方、配料、合成比例等;
(2)与甲方所有的知识产权有关的一切资料、计算机软件资料、计算机硬件设备资料;
(3)电脑数据、内部文件、设计和功能规格,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
(4)产品开发和研制的各种技术数据;
(5)甲方的财务计划及收支情况;
(6)甲方供应商及客户的信息;
(7)甲方的各类档案材料;
(8)与经营、计划、营销或技术有关的信息;
(9)甲方由第三者处收到的他们的专有或机密资料,且这些第三者均对甲方表示该等资料仅可在某些有限的目的上使用并要求甲方对该等资料保密;
(10)其他为甲方或甲方的商业伙伴所单独掌握的、能为甲方或甲方的商业伙伴带来经济效益的、并且经甲方或甲方商业伙伴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条、保密义务。
乙方承担并不限于如下保密义务:
(1)不得刺探与买卖合同业务无关的甲方以及甲方商业伙伴的商业秘密;
(2)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以及商业伙伴的商业秘密;
(3)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4)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商业秘密;
(5)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
正本、副本、磁盘、光盘等;
(6)不得劝诱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泄露商业秘密。
第三条、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为乙方与甲方买卖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以及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年。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如乙方违反上述各项义务而损害甲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违约责任:
1.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2.若因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