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91《房地产法》网上作业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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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房地产法》网上作业题及答案

(0391)《房地产法》网上作业题及答案

1:

第一次作业

2:

第二次作业

3:

第三次作业

4:

第四次作业

5:

第五次作业

6:

第六次作业

1:

[论述题]

                       客观题

1、 什么是房地产法?

2、什么是房地产法律关系?

3、房地产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构成?

4、 什么是房地产事实?

5、房地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6、什么是房地产法律规范?

7、房地产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如何构成的?

8、什么是房地产开发公司?

9、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10、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一级资质应具备哪些条件?

  

参考答案:

1:

[论述题]                        

客观题

  1、什么叫土地使用权划拨?

 2、什么叫土地使用权出让?

3、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原则是什么?

4、什么是土地征收?

5、国家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6、哪些用途可以划拨使用土地?

7、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8、哪些情况国家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9、加强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的重要意义?

10、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能进行哪些活动?

  

参考答案:

 

1、是指房地产投资者缴纳国家取得土地的成本及有关规费后,国家将土地无偿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2、它是指国家将一定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它包括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拍卖或挂牌出让三种方式。

3、

(1)节约、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2)集体土地必经先依法征用为国有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3)房地产开发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计划

4、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5、①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②征用其它土地集体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6、

(1)国家机关用地

(2)军事用地(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4)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7、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和教、科、文、卫、体育、综合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8、

(1) 不按合同确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而情节严重的。

(2)拖欠土地出让金拒不支付的(3)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须提前收回的。

9、

(1)通过规划的科学编制与实施,避免城市用地的盲目扩张,既占用大量农用地、导致我国日益严重的粮食安全问题,又大量增加剩余劳动力、不利于城区土地利用效益的提高。

(2)通过规划的严格实施既能实现城市各项设施的合理布局及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又能保护城市环境。

(3)通过各种详规的执行做到工程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发展,塑造城市新形象,提高人居环境水准。

10、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放房排危除外;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房屋交易。

如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与、分割、析产、抵押、典当、分户、出租、调配等;(4)居民户口迁入和居民分户,但出生、转业、正常工作调动、毕业生分配、结婚、刑满释放等例外。

(5)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监督临时服务网点、售货亭和设置的摊位等自行拆除和迁出。

 

1:

[论述题]                             客观题

1、什么是建设工程勘察?

2、什么是建设工程设计?

3、建设勘察设计企业违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4、国家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划分是如何规定的?

5、建筑企业违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程序是什么?

7、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是什么?

8、施工企业违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9、哪些建设工程应进行工程质量监理?

10、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违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1、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2、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3、

(1)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①超越资质级别或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②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③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④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5、

(1)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①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②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③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6、

(1)招标准备

(2)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3)投标人资格预审(4)招标文件的领取、更改及备案(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6)标书投送与修改、投标担保(7)开标、评标和定标(8)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9)中标通知10、签订合同

7、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

(1)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2、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上述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10、

(1)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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