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定义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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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定义条款
合同条款
目录
1、定义
2、工程现场
3、工程范围
4、税金、法律义务、通知、费用及收费
5、进度计划和工程期限
6、合同金额
7、合同价款支付方法
8、设计变更
9、承包人的代表
10、材料供应
11、品质保证
12、施工图
13、样品
14、工程施工及进行验收的监督工作
15、包装、贮存及保护
16、保险
17、工程验收
18、保修
19、索赔
20、承包人违约
21、雇主违约
22、合同转让
23、仲裁
合同条款
1.定义
在下文所定义的合同中,下列用词及词句,除非上文下理另有所指,否则应具有据本条所指定的涵义:
(a)“雇主”指
(b)“承包商/承包人”指由雇主聘用完成精装修工程之施工单位及取得其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而不是承包商之任何其他受托人(除非取得雇主同意)。
(c)“建筑师/设计单位”指。
(d)“监理单位”指。
(e)“承包商”指。
(f)“其他承包人”指由雇主直接雇用进行和完成不构成本合同部分的专业工程的人员或公司。
其中“总承包商”用词不适用于本合同文件。
相应内容完成由雇主协调完成。
(g)“政府”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h)“有关部门”指对工程具有任何管辖权或其系统与工程连接或将连接的任何政府部门、当地有关部门和/或市政配套或法定企业。
(i)“法令或法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所颁布的法例和规例。
(j)“合同金额”指在合同协议上注明的金额,并可按在下文的规定予以增加或减少。
(k)“规范”指合同文件中引用的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国家规范及待业标准。
(I)“工程”指合同条件、图纸、规范、工程量清单及其他合同文件内所说明,并包括为完成工程所需之人工、物料、工具、施工机械等。
(m)“合同图纸”指合同文字中引用的合同图纸以及由雇主和设计单位以书面批准的对该类议标图纸的任何修改,以及随时右由雇主和设计单位以书面提供或批准的其他该类图纸。
(n)“现场”由雇主提供的和将实施工程的地点及合同中特别指明组成工地部份的任何其实地点。
(o)“材料”指无论是否已在议标图纸/规范中指出,均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配件和所需的零件等。
(p)“经批准”指经由雇主和设计单位书面确认。
(q)“月”一词应作一个公历月解释。
(r)“日”一词应作一个公历日解释。
合同文件所提及的任何期限或工作日,应包括法定假期及恶劣天气的日子。
2.工程现场
工程现场位于北京市工地现场。
在此建议承包商到工程现场视察,以熟悉现场的位置、一般情况、交通情况、存放区、装卸物料的限制和垂直运输的条件限制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合同金额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的雇员及工人应遵守政府、业主、雇主及总承包商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以及类似项目的法例及规定。
3.工程范围
本项目为北京市精装修工程,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本合同所需进行施工的工程包括完成于现状所需所有相关工程。
A.本工程承包范围为精装修工程,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遵照设计公司于2003年月提交的
施工图纸。
具体范围标准(材料设备的详细技术规格、产地、
性能指标参数及数量)参见图纸及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内容完成,并包含合同函件要求内容完成。
详细范围如下:
(1)其中包括地面、天棚、墙面等装饰工程、
等精装修施工;
B.本招标文件另对上述招标范围进行如下补充说明。
(1)建筑效果及基本构架参见上述设计图纸内容,其中“建设标准”未体现的内容将参见上述设计图纸内容完成报价。
(2)上述招标报价范围包括直接和间接费用,但不包括施工、配合费(不包含施工用水、电、现场垂直运输、安全监管、住宿房屋)。
(3)上述施工范围内做好竣工验收资料和工程竣工图;(须承包商配合)
(4)乙方供应设备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工作;
(5)完成上述各项工作所必要的其它工作;
C.进场施工要求:
(1)进场前与雇主签订有关安全协议;进场施工人员应持有政府规定的证件,投标单位对自身施工人员人身安全负全部责。
服从雇主的管理,执行雇主对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等管理有关规定和制度;
(2)服从雇主、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正确监督指导。
(3)材料到现场后由甲方现场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材料进行验收。
施工完毕后,报甲方项目经理、现场监理、发包人工程师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验收完毕,签认验收单。
本验收单为投标单位与发包人申请工程款的依据。
(4)进场时与总包进行现场交接。
承包人必须特别注意本工程是雇主为配合业主建造一建筑物而进行施工的工程中的一部分。
其他专业承包商均有其他工程同时在工地进行,承包人须与其他专业承包商协调合作,并配合总工程进度计划以令工程师满意及准时完成工程。
上述各项不应视为巨细无遗;承包人有责任视察现场,及细阅在图纸及工程规范务求对所需的领域范围得到完全及满意的掌握。
此外承包人还须负责属于本工程施工相关之事项如环境清理,市容维护等工作。
本工程范围应包括设计及为完成一切在合同文件所显示及描述之工作。
并包括工程施工中及完成工程正常所须的一切杂项零件及所需劳务、无论此等副材有否详列本合同文件中。
4.税金、法律义务、通知、费用及收费
(1)承包人应遵守政府的任何法令或法规,根据政府的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或对具有任何管辖权或其系统与工程连接或将连接的任何法定企业的任何规章或附则,并发出所要求的一切通知(承包范围以外所发生的费用由雇主承担)。
(2)承包人应支付和保障雇主免于支付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或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地方当局或任何法定企业的任何规章或附则在法律上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包括任何征费和税项)。
(3)承包人的雇员应就其薪金、津贴或其他应纳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施
行法例支付入息税和一切有关税项。
承包商须承担任何中国境内之业务及工程项目直接或间接有关的一切
税项、费用或收费。
此等税项、费用或此征税将包括以下各项:
a.企业所得税;
b.外地进京施工管理费;
c.利得税,个人所得税;
d.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附加;
e.增值税;
f.其它没有包含在雇主所提供之进口设备及材料单内所指定之进口设备/材料项目之关税。
g.其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北京市政府现行法例所规定之税收及费用。
5.进度计划和工程期限
(1)承包人应在收到雇主开工通知后,按所协定的时间,开始订购合同书内所指定的一切材料。
本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合同开工日期2003年月日,竣工日期为2003年月日
本工程开工日期由甲方通知确定为准,工程绝对工期为天。
承包人应依照上述的竣工日期安排施工组织进度计划,该计划须给雇主代表和监理单位,审阅和批准。
(2)合同的工期、预计开始和竣工日期、拖期违约罚金已详列在本合同条件之附录内。
附录内所列日期是仅为现场施工期限,同时所述之竣工日期是包括一切清洁和验收所需的时间。
承包人应制订订货以及运送材料的时间表,报雇主批准以配合雇主的竣工日期。
6.合同金额
除根据本合同条件的明确规定外,合同金额可视具体施工范围及变更、洽商调整。
最终决算时,如乙方提供的报价经甲方向市场询价,在同品质、同质量、同规格的情况下,市场价高于乙方报价的,按甲方市场询价进行结算。
7.合同价款支付方法
本工程将按下列方式支付预付款及工程款
7.1承包商申报的工程款申请必须经由雇主代表审核,并签署合同款支付申报单,作为核实完成工程量的依据;
7.2工程进度款:
1、工程合同签定3天内,预付总工程款的%,计人民币:
¥:
2、当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80%,应再付进度款%,计人民币:
¥:
3、当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90%,应再付进度款%,计人民币:
¥:
4、工程款完工时,支付工程价款到工程总额的97%,计人民币:
¥:
余下之3%保留金将按政府规定的各专项工程的保修期满后按全部
比例支付。
注:
乙方已购或已订之材料货款应计入工程量范围。
8.设计变更
业主和设计单位有权更改图纸和规范内之设计、质量要求和数量增减。
所有由此引起的设计变更款雇主将按下列规定作出估价:
(a)合同中已适用的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金额;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金额。
如不适用,则应按北京市市场信息综合单价或国家有关行业编制的定额相关规定作公平的估价。
(双方可协商议定)
9.承包人的代表
在承包人接获开工通知后。
正式签约前,应立即指派一名高职人员作为承包人的代表,此代表人应有足够能力并获正式委任负责承包商办公室与工地现场之间的协调工作,同时亦负责与雇主、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保持配合,出席在工地的工程进度会议并作为承包人有关此合同一切事宜的代表人。
同时,此代表人须与雇主、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一起研究磋商施工计划和安排等事宜,就合同工程把各图纸落实。
此等磋商的工作必须尽早进行,并在工程施工期内不断有效率地进行。
假如雇主发现此名由承包人委派的代表人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则承包人须以另一名职员代替,并须事先取得雇主批准。
10.材料供应
承包人须清楚填写材料的牌子和厂家名称、种类参考编号及其他详细资料。
所有材料必须具有环保合格证、出厂证明书及产品质量保证书。
11.品质保证
11.1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按已审批的样品标准制造,各方面都符合工程规范及图纸内的一切规定,且为全新产品。
11.2承包人须按合同的条文规定对保修期内可能出现的因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引起的缺陷负责。
12.施工图
承包商应视为已对图纸设计及工程规范作出了深刻了解及应按照工程规范及其他要求完成设计及工程,并使到雇主/业主/设计单位/地方当局完全满意。
承包人需在签约后负责按合同图纸及技术规范编制所需之施工详图,并须获得雇主和设计单位的批准。
此等图纸以下统称为施工详图。
承包商需在工程竣工后10天内提交按有关部门要求之本工程项目包括承包商之竣工图纸及有关工程档案,工程竣工资料记录等文件。
惟雇主并不会提供底图给承包商编制竣工图。
13.样品
承包人在订货前应按规范之规定免费呈交所有物料原件样品,且取得雇主和设计单位的批准。
14.工程施工及进行验收的监督工作
承包人必须安排足够的熟练工人和提供符合资格的工程师负责组织和督导工人工作。
于施工期间,承包人有责任在施工过程中避免损坏在周围的结构、装修和设备,如承包人触犯以上事情,一切修补和更换损坏的结构、装修和设备的费用须由承包人负责,雇主有权可从合同金额扣除有关费用。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需与雇主和设计单位进行验收工作,任何部位之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更正不合格之工程,并重新安装及安排再次验收不合格之工程,直至雇主和设计单位满意为止,验收标准应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颁布之标准执行。
15.包装、贮存及保护
15.1所有运送到工地现场的一切设备及材料均须为簇新的、并适当地包装和保护妥当以防因运送、恶劣天气或其他情况而受到损坏。
同时,在可行情况下,在使用前用保护外层盖好,尽可能保留原装包装,所有包装均不会退回。
15.2任何上述项目在运送期间或在工地现场受到损坏应立刻退回并为雇主免费更换。
15.3假如设备及材料的原产地在北京以外的地方,则一切此等设备及材料均须有足够及安全牢固的包装为运送途中及抵达现场可能受到的不同天气影响作好安全运送措施。
15.4在与制造商安排运送材料前,承包人须通知雇主有关运送的日期并取得雇主的批准。
16.保险
16.1承包人须负责本工程的设备及材料及配件在装卸、运送和存放时可能发生的受损或遗失,并为此等可能发生的受损或遗失情况安排保险事宜,以及令雇主满意。
16.2承包人亦需负责对其工作人员、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亡负全责,并为其购买雇员/工人保险。
17.工程验收
17.1承包人向雇主和设计单位提供物料环保合格证、出厂质检合格证件和生产厂商的有关安装、维修保养说明书。
以证明这些物料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
17.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会同雇主代表业主和设计监理单位有关人员一齐检验。
如发现其物料与合同规格不符,质量低劣,货物被损坏和工艺不合格等情况,雇主有权对承包人提出更换补足指示,承包人应立即拆除不合格之工程和修复该工程直至雇主和设计单位满意为止。
18.保修
保修期从实际竣工日期算起,为期一年。
承包人应负责在合同所定的维修期内提供全面维修服务。
19.索赔
19.1如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补偿申请,雇主和设计单位认为工程或任何部分的正常进度实质上受到干扰,而承包人所受的直接损失和/或费用是无法根据本合同的任何其他规定获得补偿,则雇主可考虑损失和/或费用的款额。
由此确定的任何款额应加入结算金额内。
19.2承包人所呈交的书面补偿申请应详细列明每个项目的内容和数据,且于事发后五日内书面通知雇主,而详细内容则应在三周内提交。
20.承包人违约
20.1如承包人违反以下方面的任何一项或多项:
(ⅰ)没有征得雇主同意中断合同工作;或
(ⅱ)没有正常和勤奋地进行合同工程;或
(ⅲ)发生破产或与其债主签订重组文据或,作为一家公司进行停业清盘(而非为合并重组而进行的自愿清盘);或
(ⅳ)拒绝或持续忽略遵守雇主或设计监理单位发出要求他拆除有缺陷的工作的书面通知,而该等违命是会对工程有实质影响。
(ⅴ)违反合同第23条的规定。
则在不损及雇主权利或索偿的情况下,雇主可以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本合同。
20.2如按上述原因承包人违反合同被终止,则雇主只负责支付截至终止日期为止已运抵工地现场留用之物料及现时工程量的总值款。
20.3如承包人按上述被终止本合同,在合同未被恢复和继续期间,雇主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如下:
(ⅰ)雇主在承包人同意下可雇用其他人员完成有关工程。
(ⅱ)承包人应在雇主书面要求时(但不在此之前)从工程现场撤走属于或由他租用的任何施工机械和工具。
21.雇主违约
如雇主违反以下方面的任何一项或多项:
(ⅰ)雇主没有根据合同条件第7条附录中指明承兑证书期限内支付承包人应收之金额;或没有按约定的方式及时支付承包人工程款项。
(ⅱ)雇主涉及阻止发出根据合同应发任何证书。
(ⅲ)发生破产或与其债主签订重组文据或,作为一家公司进行停止清盘(而非合并重组而进行自愿清盘)
则在不损及承包人权利或索偿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在上述情况发生一周内以书面通知雇主,雇主在收到通知三天后,仍继续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并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雇主相应的法律责任。
22.合同转让
未经雇主同意,承包人不准把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公司,如承包人违反本条款,雇主有权终止合约。
23.仲裁
假如在施工期间或工程竣工或被弃置后,雇主与承包人对本合同的内容或由本合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宜或事件出现任何纠纷或歧见,雇主与承包人在此同意将会尽全力解决有关歧见,并将有关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及其当时有效的修订或重新颁布的条例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