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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的适用范围

新准则的适用范围

审计实务中需了解关注的几个问题

——研讨稿

(一)、审计法律规范?

其效力和等级如何划分?

审计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各种审计监督关系的行为规则。

审计法律规范同其他法律规范一样,一般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

“行为模式”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规定。

“法律后果”包括人们的行为符合行为模式规定应得到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和人们的行为违反行为模式规定应得到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审计法律规范通过审计法律条文和审计法律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它们之间是一种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审计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是指审计法律规范外部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

这种效力等级的划分,根据制定的机关不同和宪法及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宪法。

《宪法》(关于审计部分)_____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行政法规相抵触。

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有关审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相抵触。

(审计法律规范的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宪法。

第二层次是审计法和其他有关审计方面的法律。

第三层次是审计方面的行政法则。

第四层次是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新准则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适用范围?

在什么情况下不适用?

新《审计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新《审计准则》——扩大了国家审计的适用范围:

一是适用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审计机关,二是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种业务类型,同时在满足当前审计工作需要的同时,也考虑到了审计环境变化和审计工作的长远发展,增加了绩效审计、跟踪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整改、信息技术环境下的准则应用等方面的内容,使审计准则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适应未来发展对审计工作的新要求。

《审计准则》第二条、第八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不适用的范围:

《审计准则》第一百九十七条审

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开展下列工作,不适用本准则的规定:

(一)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

(二)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三)接受交办或者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三)、新准则规定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方法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审计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审计人员可以采取7种基本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即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等。

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可以使用上述方法及其以外的其他方法。

同时,为了确保审计人员对重要问题查深查透,《审计准则》第九十九条还规定,审计人员可以围绕认定问题所依据的标准、事实、影响和原因4个方面获取审计证据。

——《原审计机关审计准则》第五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应注意的三点是:

1、《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

2、第八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单位、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程序取得的审计证据为无效证据)。

3、第八十四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

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真实、可信。

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

审计人员在评估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和审计证据质量的基础上,决定应当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

4、《准则》第九十四条……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四)、新准则规定的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审计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

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

(关于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也是我们需要注意和把握的问题)

(五)、新准则(8号令)颁布实施后,审计署以往发布但至今还继续有效的规定还有哪些?

————审计署8号令中,明确废止了审计署以前发布的28项审计准则和规定(准则中有列示);再加上之前(2008年2月25号)审计署发布的7号令——废止的4项——————(审计署关于审计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审法字〔1989〕第106号)、

——(审计署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暂行规定)(审人发〔1996〕第363号)、

—(审计署审计复核工作规则)审发〔1998〕第305号

——(审计署关于中央审计项目授权地方审计的管理办法)(审办发〔1999〕第88。

——失效7项:

⑴关于检查地方财政收支中对经济违纪问题处理规定(审财字【1988】190号);

⑵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审行发【1996】第349号);

⑶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审行发【1996】第352号)

⑷审计机关对商品流通行业审计实施办法(审商发【1996】第354号);

⑸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审工发【1996】第364号);

⑹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审法发【1996】第376号);

⑺审计机关对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审农发【1996】第366号)。

以上,一共公布废止、失效的审计规章是39项,我统计了一下,截止审计署8号令发布实施以后,还应该有11个审计署以前发布的审计准则或规章未被废止且仍然有效。

这11个有效的规定分别是:

1)、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第105号)、

2)、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审法发【1996】第217号)、

3)、审计署《审计机关行政应诉管理规定》(审法发【1996】第357号)、

4)、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审综发【1996】第369号)、

5)、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审综发【1996】第370号)

6)、审计署《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令1999第1号)

7)、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号)

8)、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号)

9)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审计署令第1号)

10)、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审计署令第3号)

11)、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

(六)、审计档案中应有资料:

按我们的工作顺序,一般来说我们的审计项目档案中应该有以下资料(24项)

1、审前调查资料

2、审计实施方案

3、审计通知书

4、审计组进点会议记录

5、承诺书

6、审计资料交接清单

7、审计证据(原始证据、复印证据,也包括审计工作记录)

8、审计工作底稿

9、审计组撤点会议记录

10、审计组定性处理讨论会议记录

11、审计组审计报告

1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13、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14、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的说明。

(逾期视同无异议,由审计人员注明)

15、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6号令规定是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对审计组报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意见、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复核,然后代局拟定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听政告知书等审计文书)

16、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意见(包括审计报告、决定等)

17、法制复核意见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

18、审计业务会议记录摘要

19、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结果报告、公告)、审计决定等法律文书。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对审计实施后,就审计结果提出的书面报告,反映的是审计组代表审计机关提出的初步审计意见,它是形成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的基础;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对外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法律文书,反映的是审计机关的最终审计意见。

二者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

20、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材料

21、审计组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记录

22、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23、局机关要求填写的审计表格

24、审计项目相关信息原件或复印件等。

(七)、审计文书方面常见的一些问题

1、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通知和审计报告中,审计法律依据条款不一致。

————按照相关法规,在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通知和审计报告中都有审计依据的表述,而我们有部分案卷存在“依据条款不一致”的情况。

比如:

一个审计项目,在审计实施方案中,法律依据使用《审计法》---条,在审计通知中却使用了另一条,在审计报告中又使用了另外一条。

这是不对的,三者必须准确一致。

2、审计通知中,审计依据——“根据《审计法》第条的规定和2010年度镇平县人民政府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其中,依据《审计法》第条,要注意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和不同情况,选用不同的条款。

而我们在这上面存在有审计法律依据(第条)错误的情况。

3、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新修订的审计法明确区分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报送审计机关之前,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省厅(豫审办【2006】20号)规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时,应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发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红字,并且要注明“征求意见稿”字样,审计机关盖章,不编号。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落款为审计组,由审计组长签名。

依照上述规定,同时也结合以往我们在这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我觉得在这方面我们应该注意:

(1)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文书中,把原红头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审计组长签名去掉,审计组长签名放在审计组报告后面。

(2)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一般来说要加盖局机关公章。

(3)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后边附的审计组审计报告,标题不要再写成其他,【直接写标题,比如“关于县****(单位)****年度*****情况的审计报告”】——但要注明“征求意见稿”字样,

(4)主送单位还应写成“镇平县审计局”。

——另外,审计组审计报告,一定要注意角度,不要出现“我局派出审计组”的表述

(5)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最后落款为:

“审计项目+审计组(比如镇平县2011年度税收征收、管理情况审计组),再加”审计组组长“字样;审计组长签名要注意尽量手签,不能打印。

4、承诺书未编写审计工作底稿——按照有关规定,审计通知书在送达被审计单位时,我们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其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而依据我局新制定的审计业务操作规程,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被调查人提出书面承诺要求,由此,这些承诺书,就成了审计证据,那么作为审计证据,就应该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同时也应该归入审计档案。

(这方面过去我们也做过要求,但执行的不太好。

5、审计工作底稿方面:

(1)未执行一事一稿。

准则规定: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逐事逐项编写,做到一事一稿。

(2)存在一张底稿中编入多事项的违规情况;

(3)有的工作底稿“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填成了审计时间;有的工作底稿填写时间,填成了早于审计证据取得时间等;

(4)在一部分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事项”一栏,直接进行了定性,如写成了“漏交税金ⅹ万元等。

6、审计证据有效性方面:

存在问题有:

①个别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档案中未见审计证据,这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赵湾水库除险加固审计项目复议案例);

②所附审计证据(包括原始证据、复印证据和作为审计证据的工作记录)的完整性和充分性不够,不能有效支持我们的审计结论;

③有的证据上盖的章,不是单位行政公章,而是财务章、股室章;

④有的证据上,盖了单位公章,但无人签字或未签意见;

⑤有的证据上盖的印章不清,只是有个红圈等等。

以上这些情况都会直接影响到证据的有效性,一旦出现复议或诉讼后果将会很严重;

7、审计文书送达回证上无公章,或无收件人签字,或无签收时间等。

8、定性、处理处罚法规上,存在问题有:

①引用法规与定性、处理处罚问题不相对、不相关,属无效引用;

②出现有引用法律法规名称、有的是法律法规内容错误的问题等等。

9、审计报告(包括审计组征求意见稿)中,按相关准则规定要求,定性、处理处罚依据的使用应规范陈述。

规范表述依次应为:

发文部门、标题、文号、条款、内容,原则上不得缺项。

而我们在这方面还有点乱,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因此,我们的“审计报告”,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尤其在定性、处理处罚依据使用上,必须要依次按发文部门、标题、文号、条款、内容表述。

除非引用法律、地方(人大)法规可以不加引文号,其他行政法规、党内规章、行政规章、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都要在依据名称之后应加引文号。

其他内容也都要完整反映,原则上不得缺项。

另外,就是审计报告中称呼被审计单位一般应使用被审计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没有规范简称的,第一次使用时要使用全称,其后如需使用简称,应在第一次称呼全称时予以标明(以下简称——)。

——关于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局机关对外报告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要严格对照审计署8号令规定的内容去写,不能出现缺项和其他错误的情况。

10、审计文书中,部分审计项目有“报送审计”字样,以后应该统一为“送达审计”,因为这方面上级有规范性的规定。

11、业务审理会议记录:

——审计档案反映,有一些审计项目业务审理会议记录填写不完整,有一些项目内容未填,还有一些项目“业务审理会议记录”中缺少审定内容(也就是最后的结论)。

12、去年审计档案检查有一卷审计档案中的审计决定,内容出现“该局——”,而且决定中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审计决定”的内容。

———还有一卷审计档案,审计决定无主送单位。

还有二卷审计档案——“被审计对象救济途径”告知错误。

除上述问题之外,我觉得:

还有3点也需要同志们注意:

1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人

员、复核意见、复核人员、复核日期”,不能打印

2②部分审计报告评价——不规范,或过于简

单,不完整;或评价没有紧扣审计事项,该评价的未评价,不该评价的却进行了评价;还有就是有的评价,可能缺乏有效证据支持。

——《审计工作手册》124——126页。

③部分审计报告中的审计建议,——质量比较低,未根据项目审计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去提,因此所提的审计建议针对性不强。

《审计报告》文书参考格式标准及其说明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主要的审计业务文书之一。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报告》文书格式,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并参照上级审计机关做法,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审计报告》正文部分参考格式标准,并提出如下注意事项,请遵照执行。

一、本《审计报告》参考格式标准是根据审计项目的一般特点编写的。

审计项目如无特殊情况,审计报告正文部分请按照参考格式来写;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变动。

二、《审计报告》中单位的名称(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应使用全称或标准简称,没有标准简称的,第一次称呼应使用全称,其后如需使用简称,应在第一次使用全称后标注“(以下简称**)”。

三、《审计报告》中的数值(包括百分数)除整数值外,小数点后一律保留两位,数值之间存在勾稽关系的,应保持勾稽关系正确。

审计报告中金额单位须一致,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一般以“元”为单位,数额较大的可以使用“万元”。

四、《审计报告》不标注版记(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需要抄送的,主办单位须在“发文审批单”上注明。

五、《审计报告》要按照以往《审计意见书》的处理方式,主送被审计单位,并填写送达回证;需要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以文件交换等方式直接送达;需要送达其他有关单位的,可以以函的形式送达(将《审计报告》附于函后)。

六、凡是以往用行政公文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的审计业务工作报告(如审计综合报告),仍然沿用过去的做法,不能用《审计报告》取代。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

1.关于审计报告参考格式标准的说明

2.关于审计报告参考格式的说明

审计报告正文参考格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市审计局对****(以下简称**)20**年度****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并抽审了****等单位,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审计。

审计工作得到****的积极配合,进展顺利。

****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是****,属****,************************************************。

*,************************************************。

二、审计评价意见

******************************************************************************************************。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一)*******************************。

******************************************************************************************************。

1.*******************************************。

2.*******************************************。

上述1、2项做法不符合《****》(**[****]**号)第**条第**款关于“****”的规定。

根据《****》第**条第**款关于“****”的规定,****应****。

对上述第

(一)1、2项问题,市审计局已依法下达审计决定书。

除上述问题外,审计还发现****等**个问题,市审计局已向****出具了《审计建议函》,建议其自行纠正。

四、审计发现的需要研究、关注的问题(需要时设立)

******************************************************************************************************。

五、审计建议

***********************************************************************************************

(审计局印章)

****年**月**日

关于审计报告参考格式的说明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

审计报告封面部分包括:

审计机关名称和“审计报告”字样;编号;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项目名称。

一、关于引言段的说明

简要说明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审计重点、被审计单位配合情况、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被审计单位的责任等。

二、关于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部分的说明

该部分内容要素应符合《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58条第2项的规定,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主要职责、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预算批复及执行、财政财务收支状况等。

该部分第一句话应简明指出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和主要职责。

该部分主要内容一般应与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密切相关,其他无关内容尽可能少写或不写。

三、关于审计评价意见部分的说明

该部分总体上应执行《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58条第5项的规定。

具体要求包括:

(一)本部分包括审计结果。

(二)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应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并考虑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额大小、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三)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四)审计评价意见不能与审计发现的问题相矛盾。

(五)审计评价用语要平实、适度,以写实为主。

四、关于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部分的说明

该部分是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具体表述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具体要求包括:

(一)该部分只反映违法违规、管理不规范和损失浪费三类问题。

(二)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要适当分类、排序。

(三)每个问题一般应列有标题。

标题一般应包含对问题的定性用语和金额。

(四)每个违法违规问题包括三部分内容,即:

违法违规事实、定性及依据、处理处罚决定或移送处理决定及依据。

这三部分内容应根据文字多少注意适当分段。

1.事实表述一般应包括违法违规主体、时间、主要情节、金额、截止审计时的状况等,文字要简洁,避免过多的过程或细节描述;

2.定性用语必须规范、准确,不得模棱两可、含糊其辞。

定性和处理处罚决定应列出明确法规依据,引用法规应准确、规范。

在引用法律和法规时,一般应列明文件名称、具体条款号及条款内容;在引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般应列明发文单位、文件名称、发文号、具体条款及条款内容;

3.处理处罚决定应列明金额,特殊情况无法列明的,应作出说明。

移送处理决定的表述中应包括“对该问题市(县、区)审计局已(将)移送****处理”。

(五)通过《审计建议函》建议纠正的事项,一般不写入审计报告,但应注明“除上述问题外,审计还发现****等**个问题,市(县、区)审计局已向**出具了《审计建议函》,建议其自行纠正”。

(六)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一般应写入审计报告,并注明该问题已(将)移送处理。

对于一些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内容(主要是指涉嫌犯罪的事项),可不写入审计报告。

五、关于审计发现的需要研究、关注的问题部分的说明

如审计中发现不属于上述违法违规、管理不规范和损失浪费三类问题的其他需要研究关注的问题,且确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则应单独设立该部分予以反映。

六、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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