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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

JGJ73—91

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年1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抹灰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一般抹灰

第四节装饰抹灰

第五节工程验收

第三章门窗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门窗质量要求

第三节铝合金门窗安装

第四节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安装

第五节钢门窗安装

第六节塑料门窗安装

第七节工程验收

第四章玻璃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钢木框、扇玻璃及玻璃砖安装

第四节铝合金、塑料框、扇玻璃安装

第五节工程验收

第五章吊顶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龙骨安装

第四节石膏板安装

第五节其它罩面板安装

第六节工程验收

第六章隔断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龙骨安装

第四节罩面板安装

第五节石膏条板安装

第六节工程验收

第七章饰面板(砖)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饰面板安装

第四节饰面砖镶贴

第五节装饰混凝土板

第六节金属饰面板安装

第七节工程验收

第八章涂料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混凝土表面和抹灰表面施涂

第四节木料表面施涂

第五节金属表面施涂

第六节美术涂饰

第七节工程验收

第九章裱糊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壁纸、墙布裱糊

第四节工程验收

第十章刷浆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刷浆

第四节工程验收

第十一章花饰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花饰安装

第四节工程验收

附录一聚合物水泥砂浆喷涂、弹涂常用配合比

(重量比)

附录二玻璃工程常用油灰配合比(重量比)

附录三修补饰面板的胶粘剂及腻子配合比(重量比)

附录四涂料工程常用腻子及润粉配合比(重量比)

附录五刷浆工程常用腻子配合比(重量比)

附录六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装饰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文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8)城标字第141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73—91,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0—8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并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

有防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1.0.2条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条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1.0.4条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1.0.5条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6条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

其他等级的装饰工程是否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

第1.0.8条室外抹灰和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

高层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进行。

第1.0.9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和玷污的条件下进行。

室内抹灰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1.0.10条室内吊顶、隔断的罩面板和花饰等工程,应待室内地(楼)面湿作业完工后施工。

第1.0.11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抹灰、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钢木门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工后进行:

二、钢木门窗及其玻璃工程,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抹灰工程的要求,可在湿作业前进行:

铝合金、塑料、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如需在湿作业前进行,必须加强保护:

三、有抹灰基层的饰面板工程、吊顶及轻型花饰安装工程,应待抹灰工程完工后进行:

四、涂料、刷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塑料地板、地毯、硬质纤维板等地(楼)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以及管道设备试压后进行。

木地(楼)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涂料,应待裱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五、裱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及建筑设备的涂料和刷浆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1.0.12条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刷浆、饰面和花饰工程以及高级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不应低于5℃:

二、中级和普通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以及玻璃工程应在0℃以上:

三、裱糊工程不应低于10℃:

四、使用胶粘剂时,应按胶粘剂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五、涂刷清漆不应低于8℃,乳胶涂料应按产品说明要求的

温度施工:

六、室外涂刷石灰浆不应低于3℃。

注:

①环境温度是指施工现场最低温度。

②室内温度应在靠近外墙离地面高500mm处测量。

第1.0.13条装饰工程必须作好成品保护,施工用水和管道设备试压的水,不得污损装饰工程。

第1.0.14条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等的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材料堆放应注意安全防火。

第二章抹灰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2.1.2条抹灰工程采用的砂浆品种,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墙门窗洞口的外侧壁、屋檐、勒脚、压檐墙等的抹灰——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

二、湿度较大的房间和车间的抹灰——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

三、混凝土板和墙的底层抹灰——水泥混合砂浆、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

四、硅酸盐砌块、加气混凝土块和板的底层抹灰——水泥混合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

五、板条、金属网顶棚和墙的底层和中层抹灰——麻刀石灰砂浆或纸筋石灰砂浆。

第2.1.3条抹灰砂浆的配合比和稠度等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水泥砂浆及掺有水泥或石膏拌制的砂浆,应控制在初凝前用完。

第2.1.4条砂浆中掺用外加剂时,其掺入量应由试验确定。

第2.1.5条木结构与砖石结构、混凝土结构等相接处基体表面的抹灰,应先铺钉金属网,并绷紧牢固。

金属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第2.1.6条抹灰前,砖石、混凝土等基体表面的灰尘、污斯和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洒水润湿。

第2.1.7条平整光滑的混凝土表面,如设计无要求时,可不抹灰,用刮腻子处理。

第2.1.8条抹灰前,应先检查基体表面的平整度,并用与抹灰层相同砂浆设置标志或标筋。

第2.1.9条抹灰前,应检查钢、木门窗框位置是否正确,与墙连接是否牢固。

连接处的缝隙应用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加少量麻刀)分层嵌塞密实。

第2.1.10条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宜用1∶2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mm。

第2.1.11条室内抹灰工程,应待上下水、煤气等管道安装后进行。

抹灰前必须将管道穿越的墙洞和楼板洞填嵌密实。

散热器和密集管道等背后的墙面抹灰,宜在散热器和管道安装前进行,抹灰面接槎应顺平。

第2.1.12条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安装好钢木门窗框、阳台栏杆和预埋铁件等,并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第2.1.13条外墙窗台、窗楣、雨篷、阳台、压顶和突出腰线等,上面应做流水坡度,下面应做滴水线或滴水槽(见图2.1.13),滴水槽的深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0mm,并整齐一致。

第2.1.14条各种砂浆的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振动:

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

第2.1.15条水泥砂浆的抹灰层,应在湿润的条件下养护。

第2.1.16条冬期施工,抹灰砂浆应采取保温措施。

涂抹时,砂浆的温度不宜低于5℃。

第2.1.17条砂浆抹灰层硬化初期不得受冻。

气温低于5℃时,室外抹灰所用的砂浆可掺入混凝土防冻剂,其掺量应由试验确定。

做涂料墙面的抹灰砂浆中,不得掺入含氯盐的防冻剂。

用于罩面时,热化时间不应小于3d。

第2.2.4条抹灰用的砂子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

装饰抹灰用的骨料(石粒、砾石等),应耐光、坚硬,使用前必须冲洗干净。

干粘石用的石粒应干燥。

第2.2.5条抹灰用的膨胀珍珠岩,宜采用中级粗细粒径混合级配,堆集密度宜为80~150kg/m3。

第2.2.6条抹灰用的粘土、炉渣应洁净,不得含有杂质。

粘土应选用亚粘土,并加水浸透:

炉渣应过筛,粒径不应大于3mm,并加水焖透。

第2.2.7条抹灰用的纸筋应浸透、捣烂、洁净:

罩面纸筋宜机碾磨细。

稻草、麦秸、麻刀应坚韧、干燥,不含杂质,其长度不得大于30mm。

稻草、麦秸应经石灰浆浸泡处理。

第2.2.8条掺入装饰砂浆的颜料,应用耐碱、耐光的颜料。

第三节一般抹灰

第2.3.1条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混合砂浆、水泥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膨胀珍珠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抹灰工程的施工。

第2.3.2条一般抹灰按质量要求分为普通、中级和高级三级,主要工序如下:

普通抹灰——分层赶平、修整,表面压光:

中级抹灰——阳角找方,设置标筋,分层赶平、修整,表面压光:

高级抹灰——阴阳角找方,设置标筋,分层赶平、修整,表面压光。

第2.3.3条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不得大于下列规定:

一、顶棚:

板条、空心砖、现浇混凝土——15mm,预制混凝土——18mm,金属网——20mmm:

二、内墙:

普通抹灰——18mm,中级抹灰——20mm,高级抹灰——25mm:

三、外墙——20mm:

勒脚及突出地面部分——25mm:

四、石墙——35mm。

第2.3.4条涂抹水泥砂浆每遍厚度宜为5~7mm。

涂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9mm。

第2.3.5条面层抹灰经赶平压实后的厚度,麻刀石灰不得大于3mm:

纸筋石灰、石膏灰不得大于2mm。

第2.3.6条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的抹灰层,应待前一层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涂抹后一层:

石灰砂浆的抹灰层,应待前一层7~8成干后,方可涂抹后一层。

第2.3.7条混凝土大板和大模板建筑的内墙面和楼板底面,宜用腻子分遍刮平,各遍应粘结牢固,总厚度为2~3mm。

如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喷毛打底,纸筋石灰罩面,以及用膨胀珍珠岩水泥砂浆抹面,总厚度为3~5mm。

第2.3.8条加气混凝土表面抹灰前,应清扫干净,并应作基层表面处理,随即分层抹灰,防止表面空鼓开裂。

第2.3.9条板条、金属网顶棚和墙的抹灰,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板条、金属网装钉完成,必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抹灰:

二、底层和中层宜用麻刀石灰砂浆或纸筋石灰砂浆,各层应分遍成活,每遍厚度为3~6mm:

三、底层砂浆应压入板条缝或网眼内,形成转脚以使结合牢固:

四、顶棚的高级抹灰,应加钉长350~450mm的麻束,间距为400mm,并交错布置,分遍按放射状梳理抹进中层砂浆内:

五、金属网抹灰砂浆中掺用水泥时,其掺量应由试验确定。

第2.3.10条灰线抹灰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抹灰线用的抹子,其线型、棱角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墙面、柱面找平后的水平线确定灰线位置:

二、简单的灰线抹灰,应待墙面、柱面、顶棚的中层砂浆抹完后进行。

多线条的灰线挂灰,应在墙面、柱面的中层砂浆抹完后,顶棚抹灰前进行:

三、灰线抹灰应分遍成活,底层、中层砂浆中宜掺入少量麻刀。

罩面灰应分遍连续涂抹,表面应赶平、修整、压光。

第2.3.11条罩面石膏灰应掺入缓凝剂,其掺量应由试验确定,宜控制在15~20min内凝结。

涂抹应分两遍连续进行,第一遍应涂抹在干燥的中层上。

注:

罩面石膏灰不得涂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第2.3.12条水泥砂浆不得涂抹在石灰砂浆层上。

第2.3.13条抹灰的面层应在踢脚板、门窗贴脸板和挂镜线等安装前涂抹。

安装后与抹灰面相接处如有缝隙,应用砂浆或腻子填补。

第2.3.14条采用机械喷涂抹灰,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喷涂石灰砂浆前,宜先做水泥砂浆护角、踢脚板、墙裙、窗台板的抹灰,以及混凝土过梁等底层的抹灰:

二、喷涂时,应防止玷污门窗、管道和设备,被玷污的部位应及时清理干净:

三、砂浆稠度:

用于混凝土面为90~100mm,用于砖墙面为100~120mm。

第2.3.15条混凝土表面的抹灰,宜使用机械喷涂,用手工涂抹时,宜先凿毛刮水泥浆(水灰比为0.37~0.40),洒水泥砂浆或用界面处理剂处理。

第四节装饰抹灰

第2.4.1条本节适用于面层为水刷石、水磨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拉条灰、拉毛灰、洒毛灰、喷砂、喷涂、滚涂、弹涂、仿石和彩色抹灰等的施工。

第2.4.2条装饰抹灰面层的厚度、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2.4.3条装饰抹灰面层应做在已硬化、粗糙而平整的中层砂浆面上,涂抹前应洒水润湿。

第2.4.4条装饰抹灰面层有分格要求时,分格条应宽窄厚薄一致,粘贴在中层砂浆面上应横平竖直,交接严密,完工后应适时全部取出。

第2.4.5条装饰抹灰面层的施工缝,应留在分格缝、墙面阴角、水落管背后或独立装饰组成部分的边缘处。

第2.4.6条装配式混凝土外墙板,其外墙面和接缝不平处以及缺棱掉角处,用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修补后,可直接进行喷涂、滚涂、弹涂。

第2.4.7条水刷石、水磨石、斩假石和干粘石所用的彩色石粒应洁净,统一配料,干拌均匀。

第2.4.8条水刷石、水磨石、斩假石面层涂抹前,应在已浇水润湿的中层砂浆面上刮水泥浆(水灰比为0.37~0.40)一遍,以使面层与中层结合牢固。

第2.4.9条水刷石面层必须分遍拍平压实,石子应分布均匀、紧密。

凝结前应用清水自上而下洗刷,并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墙面。

第2.4.10条水磨石面层的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磨石分格嵌条应在基层上镶嵌牢固,横平竖直,圆弧均匀,角度准确:

二、白色和浅色的美术水磨石面层,应采用白水泥:

三、面层宜分遍磨光,开磨前应经试磨,以石子不松动为准:

四、表面应用草酸清洗干净,晾干后方可打蜡。

第2.4.11条斩假石面层的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斩假石面层应赶平压实,斩剁前应经试剁,以石子不脱落为准:

二、在墙角、柱子等边棱处,宜横剁出边条或留出窄小边条不剁。

第2.4.12条干粘石面层的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层砂浆表面应先用水润湿,并刷水泥浆(水灰比为0.40~0.50)一遍,随即涂抹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粘结层:

二、石粒粒径为4~6mm:

三、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粘结层的厚度一般为4~6mm,砂浆稠度不应大于80mm,将石粒粘在粘结层上,随即用辊子或抹子压平压实。

石粒嵌入砂浆的深度不得小于粒径的1/2:

四、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粘结层在硬化期间,应保持湿润:

五、房屋底层不宜采用干粘石。

第2.4.13条假面砖、喷涂、滚涂、弹涂和彩色抹灰所用的彩色砂浆,应先统一配料,干拌均匀过筛后,方可加水搅拌。

第2.4.14条外墙假面砖的面层砂浆涂抹后,先按面砖尺寸分格划线,再划沟、划纹。

沟纹间距、深浅应一致,接缝平直。

第2.4.15条室内拉条灰面层的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墙面尺寸确定拉模宽度,弹线划分竖格,粘贴拉模导轨应垂直平行,轨面平整:

二、拉条灰面层,应用水泥混合砂浆(掺细纸筋)涂抹,表面用细纸筋石灰揉光:

三、拉条灰面层应按竖格连续作业,一次抹完。

上下端灰口应齐平。

第2.4.16条涂抹拉毛灰和洒毛灰面层,宜自上而下进行。

涂抹的波纹应大小均匀,颜色一致,接槎平整。

第2.4.17条喷砂抹灰的面层,应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涂抹,其配合比应由试验确定。

第2.4.18条外墙面喷涂、滚涂、弹涂面层的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层砂浆表面的裂缝和麻坑,应处理并清扫干净:

二、门墙和不做喷涂、弹涂的部位,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

三、喷涂、弹涂应分遍成活,每遍不宜太厚,不得流坠。

面层厚度:

喷涂为3~4mm,弹涂为2~3mm,滚涂厚度按花纹大小确定,并一次成活:

四、每个间隔分块必须连续作业,不显接槎:

五、外墙面喷涂、弹涂所用砂浆的配合比见附录一。

第2.4.19条仿石和彩色抹灰的面层,接槎应平整,仿石表面涂饰的纹理应均匀。

第五节工程验收

第2.5.1条检查数量室外,以4m左右高为一检查层,每20m长,抽查1处(每处3延长米),但不少于3处:

室内,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过道按10延长米,礼堂、厂房等大间可按两轴线为1间,但不少于3间。

第2.5.2条检查所用材料的品种、面层的颜色及花纹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第2.5.3条抹灰工程的面层,不得有爆灰和裂缝。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应粘结牢固,不得有脱层、空鼓等缺陷。

第2.5.4条抹灰分格缝的宽度和深度应均匀一致,表面光滑、无砂眼,不得有错缝,缺棱掉角。

第2.5.5条一般抹灰面层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普通抹灰:

表面光滑、洁净,接槎平整:

二、中级抹灰:

表面光滑、洁净,接槎平整,灰线清晰顺直:

三、高级抹灰:

表面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灰线平直方正、清晰美观。

第2.5.6条装饰抹灰面层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刷石——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不得有掉粒和接槎痕迹:

二、水磨石——表面应平整、光滑,石子显露均匀,不得有砂眼、磨纹和漏磨处。

分格条应位置准确,全部露出:

三、斩假石——剁纹均匀顺直,深浅一致,不得有漏剁处。

阳角处横剁和留出不剁的边条,应宽窄一致,棱角不得有损坏:

四、干粘石——石粒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颜色一致,不露浆,不漏粘,阳角处不得有明显黑边:

五、假面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均匀,不得有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

六、拉条灰——拉条清晰顺直,深浅一致,表面光滑洁净,上下端头齐平:

七、拉毛灰、洒毛灰——花纹、斑点分布均布,不显接槎:

八、喷砂——表面应平整,砂粒粘结牢固、均匀、密实:

九、喷涂、滚涂、弹涂——颜色一致,花纹大小均匀,不显接槎:

十、仿石、彩色抹灰——表面应密实,线条清晰。

仿石的纹理应顺直:

彩色抹灰的颜色应一致:

十一、干粘石、拉毛灰、洒毛灰、喷砂、滚涂和弹涂等,在涂抹面层前,应检查其中层砂浆表面的平整度。

第2.5.7条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5.7的规定。

第2.5.8条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5.8的规定。

第三章门窗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铝合金门窗、涂色镀锌钢板门窗、钢门窗、塑料门窗的安装及验收。

第3.1.2条门窗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根据门窗图纸,检查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组合杆、附件,并对其外形及平整度检查校正,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按设计要求检查洞口尺寸,如与设计不符合应予以纠正。

第3.1.3条门窗的存放、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门窗应在室内竖直排放,并用枕木垫平。

严禁与酸碱等物一起存放,室内应清洁、干燥、通风:

二、塑料门窗应存放在设有靠架的室内并与热源隔开,以免受热变形:

三、门窗露天存放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日晒雨淋:

四、铝合金、涂色镀锌钢板和塑料门窗运输时,应竖立排放并固定牢靠。

樘与樘间应用非金属软质材料隔开,防止相互磨损及压坏玻璃和五金件。

第3.1.4条门窗框扇安装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门窗框扇上安放脚手架、悬挂重物或在框扇内穿物起吊,以防门窗变形和损坏:

二、吊运时,表面应用非金属软质材料衬垫,选择牢靠平稳的着力点,以免门窗表面擦伤。

第3.1.5条安装门窗必须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严禁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

第3.3.3条安装密封条时应留有伸缩余量,一般比门窗的装配边长20~30mm,在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用胶粘剂粘贴牢固,以免产生收缩缝。

第3.3.4条若门窗为明螺丝连接时,应用与门窗颜色相同的密封材料将其掩埋密封。

第3.3.5条安装后的门窗必须有可靠的刚性,必要时可增设加固件,并应作防腐处理。

第3.3.6条门窗外框与墙体的缝隙填塞,应按设计要求处理。

若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矿棉条或玻璃棉毡条分层填塞,缝隙外表留5~8mm深的槽口,填嵌密封材料。

第四节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安装

第3.4.1条安装带副框的门窗时,应用自攻螺钉将连接件固定在副框上,然后将副框装入洞口并用木楔临时固定,调整至横平竖直。

连接件与预埋件应焊接牢固。

第四章玻璃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本章适用于平板、吸热、热反射、中空、夹层、夹丝、磨砂、钢化、压花、彩色玻璃和玻璃砖等的安装及验收。

第4.1.2条采光天棚玻璃,如设计无要求时,宜采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夹丝玻璃,以及由其组合而成的中空玻璃。

第4.1.3条玻璃工程应在框、扇校正和五金件安装完毕后,以及框、扇最后一遍涂料前进行。

第4.1.4条冬期施工,从寒冷处运到暖和处的玻璃和镶嵌用的合成橡胶等型材应待其缓暖后方可进行裁割和安装。

预装门窗玻璃,宜在采暖房间内进行。

外墙铝合金、塑料框、扇玻璃不宜在冬期安装。

第4.1.5条玻璃的运输和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玻璃的运输和存放应符合现行《普通平板玻璃》(GB4871)的有关规定:

二、玻璃不应搁置和倚靠在可能损伤玻璃边缘和玻璃面的物体上:

三、应防止玻璃被风吹倒。

第4.1.6条当用人力搬运玻璃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避免玻璃在搬运过程中破损:

二、搬运大面积玻璃时应注意风向,以确保安全。

第4.1.7条玻璃宜集中裁割,边缘不得有缺口和斜曲。

钢木框、扇玻璃按设计尺寸或实测尺寸,长宽各应缩小一个裁口宽度的1/4裁割。

铝合金及塑料框、扇玻璃的裁割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玻璃与玻璃槽之间配合尺寸的规定,并满足设计和安装的要求。

第4.1.8条玻璃安装时的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1.9条当焊接、切割、喷砂等作业可能损伤玻璃时,应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严禁焊接等火花溅到玻璃上。

第4.1.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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