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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北海案三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

书、一份

[转载]北海案三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一份黄焕海死2011年10月27日北海案三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一份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和最高检法医王雪梅的个人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

 一、绪论

(一)、委托单位:

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城北责任区大队。

 

(二)、委托时间:

2009年11月19日。

(三)、检验对象:

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清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江村十四队13号。

(四)、简要案情:

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许,有群众在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面发现一具男性尸体(经家属辩论该死者为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村十四队13号。

)。

(五)、鉴定要求:

死因鉴定并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六)、检验时间:

尸体解剖于2009年11月19日14时至18时进行。

 (七)、检验地点:

北海市公安局尸体解剖室。

 二、检验

1、死者衣着情况

死者上身穿(由外向内)蓝灰色短袖衫,肩背部表面附有红色油漆痕下身穿(由外向内)灰色牛仔裤,后侧表面附有红色油漆痕,白色内裤赤足。

 2、尸表检验

尸长161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体型中等。

尸体高度腐烂呈巨人观,双手双脚皮肤膨胀、皱缩、变白。

头面部:

左面部见条状擦伤痕,无出血征象,右面部表皮剥脱,右额顶部、鼻部见片状擦挫伤痕,鼻周存留点片状凝血块。

余未检见损伤异常。

 颈项部:

未检见损伤异常。

胸腹部:

胸腹部见多处片状表皮剥脱痕,皮内皮下及各肌群未见出血,余未检见损伤异常。

躯干背部:

未检见损伤异常。

四肢及会阴部:

未检见损伤异常。

3、解剖检验

头部解剖:

冠状切开头皮见右额片状头皮内出血,枕部见3x4cm头皮下血肿锯开颅骨见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枕骨大孔脑干周围血肿形成。

余检查未见损伤异常。

颈项部解剖:

纵向切开气管未见泥沙、泡沫和其他吸入性异物,肺组织未出现水性气肿征象。

胸腹部解剖:

左右胸腔见大量水性液,心肺被膜未见出血点,余未检见损伤异常。

 三、分析说明

(一)死亡原因:

根据尸检所见,死者颅底骨折(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周围血肿形成,余全身各重要器官无明显损伤异常,由此分析死者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二)死亡方式分析:

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损伤主要分布在头部,颅底骨缝分离,脑干周围血肿形成,鼻周存留点片状血块,气管内未见泥沙、泡沫和其他吸入性异物,心肺被膜无出血点,肺组织未出现水性气肿征象,由此判定死者黄焕海系头部受到巨大作用力作用致颅底骨折、脑干周围出血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尸体为死后入水。

左面部及胸部皮内皮下无出血,该处擦伤痕推断为死后形成。

(三)死亡性质分析:

根据检查所见损伤的部位、程度,结合案情分析,损伤符合他伤(即他杀)o 

 四、鉴定结论:

 

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鉴定人:

北海市公安局主检法医师韦义辉

法医师罗镇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黄焕海尸体检验照片1份29张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法医学尸体补充检验意见书

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

一、绪论

(一)委托单位:

北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城北责任区大队 

(二)委托时间: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三)检验对象:

姓名:

黄焕海,男,汉族,1992年8月16日生,家住合浦县西场卸江村委会下卸村十四队13号。

(四)简要案情:

2009年11月19日10时许,有群众在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面发现一具男尸(经家属辨认死者为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江村十四队13号)。

第一次尸体检验时间:

2009年11月19日为审案需要,局领导决定对死者黄焕海进行复检。

复检时,北海市公安局派出法医韦义辉、王攀、罗镇,痕检照相技术员李立新、文道堽,会同广西公安厅刑侦总队法医专家朱少健(主任法医师)、北海市检察院技术科科长邓安红、法医陈忠善(主检法医师)一起进行。

  

(五)鉴定要求:

在原检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弄清死者黄焕海的躯干和四肢是否存在骨折或被击打等问题。

(六)检验时间:

复检时间2011年04月16日10时到2011年04月16日12时30分。

(七)检验地点:

北海市公安局尸体解剖室。

二、检验:

 

1、衣着情况:

 

全身衣着均未见锐器损伤。

2、解剖检验

胸腹部解剖:

沿胸部剪开缝线暴露胸腹腔见胸腹腔器高度腐败,剪开胃组织见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内排空,余检查未见损伤异常。

 躯干背部:

纵向逐层分离皮肤、肌肉组织,见腰骶部肌肉组织出血,余检查未见异常。

四肢及会阴部:

纵向逐层分离皮肤、肌肉组织,见右肩部深层肌肉组织出血,右膝部、右腘窝皮下见片状出血,余检查未见异常。

 三、分析说明根据尸体复查所见,死者躯干、四肢未检见骨折损伤异常,仅有腰骶部肌肉、右肩部肌肉组织出血、右膝部和右腘窝皮下出血,可以确认死者的腰骶部、右肩部、和右腘部生前有钝性暴力损伤史,但上述的损伤,均不属致命伤。

死者全身衣着及尸体检验均未检见锐器损伤创口,可排除死者有锐器伤。

四、补充检验意见

死者黄焕海的腰骶部、右肩部、右膝部和右腘窝生前有钝性暴力损伤史。

法医学鉴定人:

北海市公安局

主检法医师:

韦义辉

主检法医师王攀

法医师:

罗镇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黄焕海的尸体复查检验照片1份

 鉴定文书

 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

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2009.11.19”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

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有一群众在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面发现一具尸体(经家辨认死者为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江村十四队13号)。

办案单位为审案需要,要求法医根据法医学知识对死者的死亡时间作出推断。

根据案发当时北海地区季节的气温、浅海环境中的尸体自行浮出海面的时间,再结合死者尸体的腐败程度,特作出以下推断:

 

1、死者黄焕海的尸体被发现时,尸体已经浮出海面,根据案发当时北海地区季节温度(2009年11月14日的气温:

多云转阴,温度:

21℃傍晚有强冷空气。

北海地区气温急速下降。

15日:

小雨,温度:

13℃—17℃16日:

小雨,温度:

11℃—13℃17日:

多云间阴,温度:

8℃—11℃18日:

多云,温度:

7℃—14℃19日:

多云,温度:

9℃—15℃),浅海环境中的尸体自行浮出海面的时间一般为死后3天当尸体开始浮出海面时,其皮肤与活体批复的色质相近,但在对黄焕海进行第一次尸检时,裸露部分的肢体皮肤已经开始发黑,腹部已出现腐败静脉网,整个尸体呈高度腐败,双手双足皮肤膨胀、皱缩、变白。

说明该尸体浮出海面后,暴露在空气中已有2至3天时间。

由此推断死者黄换海的死亡时间距第一次尸检时间(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

为6天左右。

2、尸解检验时见死者胃、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全排空。

因尸体已高度腐败,胃和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受腐败气体的挤压,影响到胃和十二指肠的自然排空状况,因此该尸体的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的排空状况,不能作为死者死亡时距其最后进餐的时间推断。

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大队

主检法医师:

韦义辉、王攀

2011年05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

关于黄焕海尸体的重新鉴定意见书

一、绪论

1、委托单位:

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

2、送检人:

董剑飞,韦超强

3、受理日期:

2011年8月29日

4、案情摘要:

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许,有群众在北海市海城区渔轮厂码头海面发现一具男性尸体。

经家属辨认和DNA鉴定,确定该死者为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生前家住北海市合浦区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江村十四队13号)。

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09年11月23日发出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

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

定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21日向办案单位发出北检刑诉提证20115号《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认为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对被害人的死亡分析不够明确,致伤工具没有分析,影响本案事实认定。

要求对黄焕海尸体进行重新鉴定。

5、送检材料:

 

(1)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相关尸检照片。

(2)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44号《法医学尸体补充检验鉴定书》及相关尸检照片。

 6、鉴定要求:

对黄焕海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

7、检验开始日期:

2011年8月30日。

8、检验地点:

北海市公安局尸体解剖室、本中心法医室。

 二、检验

(一)据北海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及审查相关尸检照片可见:

   死者黄焕海尸体长161cm,发育正常,体型中等。

尸体高度腐败,呈巨人观,头面部及躯

干大部分表皮脱落,双手、双足皮肤膨胀、皱缩、变白。

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见数处条状擦伤,范围为10.0cm×4.2cm。

右额顶部有片状挫擦伤,右面部表皮脱落,鼻子右侧有片状挫擦伤。

鼻周存留点片状凝血块。

 冠状切开头皮,见右额颞部有片状头皮内出血,枕部右侧4.0cm×3.0cm帽状腱膜血肿。

锯开颅骨见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枕骨大孔延髓周围血肿形成。

纵向切开气管未见泥沙、泡沫和其他吸入性异物。

左右胸腔见大量水性液,心、肺被膜未见出血点。

(二)据北海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法医学尸体补充检验意见书》记载及审查相关尸检照片可见:

    

沿胸部剪开缝线暴露胸腹腔见胸腹腔脏器高度腐败,剪开胃组织见胃

内容排空,十二指肠内排空。

沿后正中线纵向逐层分离躯干皮肤、肌肉组织、见腰骶部皮下肌肉组织出血。

纵向逐层分离四肢的皮肤、肌肉组织,见右肩部深层肌肉组织出血,右膝部、右腘窝皮下见片状出血。

余检查未见损伤异常。

 (三)2011年8月30日复检尸体所见:

尸体冰库保存,已严重霉变,内脏及软组织严重腐败。

观察颅骨骨折情况,见自左顶骨下缘线状骨折经左侧颅后窝、岩枕裂、斜坡骨缝向右侧延伸至右颅中窝,其中斜坡骨缝处分离最宽,宽约1.5mm,骨折线两端逐渐变细闭合。

三、分析说明

(一)根据检验所见,死者颅底有横跨左右两侧的明显骨折,脑干周围血肿形成,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等颅脑损伤改变,死者黄焕海符合因严重颅脑外伤而死亡。

(二)根据检验所见,颅骨骨折以颅底斜坡骨缝分离最大处为中心向左、右两侧延伸,两端逐渐变细闭合。

这一形态特点符合死者头颅一侧受硬质五体衬垫固定,另一侧受动态外力作用,造成颅骨的左右两侧受压发生整体变形、颅底的横径缩断而矢径增长,使颅底中部受到较大的矢状方向的拉应力作用而发生横行的骨折线。

结合尸表检见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有数处条状擦伤,右额顶部有片状挫擦伤,右面部表皮脱落,鼻子右侧有片状挫擦伤等情况分析,不排除该颅底骨折系死者头颅右侧受硬质地面衬垫、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位被他人反复踢踏作用而形成。

(三)死者腰骶部皮下肌肉出血,右肩部深层肌肉组织出血,右膝部、右腘窝皮下出血等符合徒手打击形成。

四、鉴定意见

黄焕海符合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鉴定人:

副主任法医师李发贵

主任法医师朱少建

授权签字人:

主任法医师朱少建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法医王雪梅致北海黄焕海案主审法官的公开信

尊敬的北海黄焕海案主审法官:

日前我收到黄焕海案律师发给我的四份法医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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