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SP问题答疑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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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问题答疑汇总
本文档仅供各位同仁在GSP实施过程中的一个参考,在迎接GSP检查中应以各省局认证检查细则作为最终依据,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解释作为最终标准。
3、请问企业应从什么时间开始严格执行新版GSP,国家有统一的规定吗?
答:
自企业向药监部门提交GSP认证申请之日算起,企业各项软硬件设施、业务流程要完全符合新版GSP要求。
4、请问在新版GSP认证检查时,对于计算机管理系统、温湿度监控系统、冷链方面的GSP认证检查方式是怎样的?
答:
(1)、计算机管理系统:
通过正反两种方式对查,首先查看流程运转,而后通过抽查供货单位与采购单位的材料,查看其基础数据库资料。
看控制功能设定,是否符合附录各项控制需求;看业务控制流程,流程设置是否合理,各项流程性工作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基础数据的建立、使用是否合规。
(2)、温湿度监控系统:
查验证报告,查温湿度测点布点合理性、查温湿度记录情况及报警。
(3)、冷链:
查设备、查验证报告、查相关记录。
重点要求是温度,湿度弱化。
5、在新版GSP认证现场检查过程中,企业容易出现的问题包括哪些方面?
答:
质量管理文件抄袭及报告真实性不够;企业员工培训不到位;企业员工对文件相关要求及验证、测定数据来源不清楚;企业员工实际操作能力欠缺等。
6、在新版GSP认证现场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对企业员工的提问考核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考核方法是怎样?
答:
与岗位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实际操作能力。
一般来讲管理岗位要全部查;基层岗位抽查;企业负责人要陪同检查并回答岗位职责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7.新版GSP认证方式方法与旧版的有哪些区别?
答:
新版认证检查方法和重点与旧版有较大差别。
在申报资料上,企业提出认证申请,申报材料除原来要求的申请表及证照等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3个报告:
企业内审报告(企业自我评价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冷链验证报告。
立足全员检查。
在检查重点上,以人为主线:
以计算机有效控制为核心。
第一检查对象为企业负责人、业务、财务、储运负责人,第二检查对象是基层操作人员。
检查重点是企业高层、财务管理(资金流)、信息管理(信息流及信息系统管控功能)。
企业负责人应全程参与检查。
重点查计算机信息系统,能否对各类业务经营活动进行有效控制,流程设置是否合理。
第二章、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
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
9、新版GSP第五条要求: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请问应如何理解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概念?
答:
质量策划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制定质量目标并规定必要的运行过程和相关资源以实现质量目标。
质量策划属于“指导”与质量有关的活动,也就是“指导”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的活动。
在质量管理中,质量策划是设定质量目标的前提,是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的基础。
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只有经过质量策划,才可能有明确的对象和目标,才可能有切实的措施和方法。
因此,质量策划是质量管理诸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是连接质量方针和具体的质量管理活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质量策划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质量目标的策划、质量控制的策划以及质量改进的策划。
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强调的是质量要求。
对药品经营企业来说,就是对药品流通过程管理所确定的质量标准,即对采购、收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销售与出库、运输与配送、售后服务等的控制性管理。
质量保证强调的是为达到质量要求应提供的保证,涵盖影响产品质量的所有因素,是为确保药品符合其预定用途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所采取的所有措施的总和,质量保证是为了使人们确信某一产品、过程或服务的质量所必须采取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是为了提供信任表明实体能够满足质量要求,在质量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有计划和有系统的活动。
质量保证活动包括质量保证计划、产品的质量审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提供产品合格的证据、质量控制活动的验证等工作。
质量改进是“致力于增强满足质量要求的能力”。
质量改进是通过整个组织范围内的活动和过程的效果和效率的提高来实现的。
包括产品改进或开发、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减少差错,提高效益、寻求体系所有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要素更佳组合,以提高体系的有效性以及寻求最佳方法,充分利用资源,以优化过程。
质量风险管理是一个贯穿于药品经营周期,对其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的系统化过程。
包括质量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审核与沟通等内容。
本概念可以结合第十条相关内容进行理解。
10、新版GSP第七条规定: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请问应如何理解质量管理体系的“相适应性”?
答: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指质量管理体系各要素应符合GSP的规定;
(2)组织机构设置与企业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符;(3)经营特殊管理药品和疫苗、中药材、中药饮片、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专门管理类的药品,应建立专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追溯措施;(4)、部门职责、权限必须界定清晰,人员资质必须相符、能力胜任;(5)、库房布局、面积、容积与经营规模相匹配;(6)、空调系统功率与库房面积、容积相匹配;(7)、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设置合理,与部门职责、岗位职责相一致。
总之,质量管理体系各要素必须要能满足企业经营活动实际要求,不能为做GSP而搞形式主义。
11、新版GSP第八条要求,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请问应如何理解“定期”及“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
答:
定期内审是指企业依据自身情况,在制度中明确规定出内审时限,并按照时限对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质量要素进行内审。
目的是通过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与评价,证实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充分性、适宜性及有效性,以满足质量过程控制的要求,保证药品和服务质量满足合同和顾客的要求。
定期内审一般要求进行全面内审。
其中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是指企业应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保障药品质量所应具备的关键条件,包括企业的组织机构、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文件、主要设施及设备、计算机系统等。
企业质量体系关键要素变化表现形式为:
(1)机构增减;
(2)人员变更:
包括企业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变化;(3)制度的重大修订;(4)主要设施设备变更:
仓库地址或面积变更、自动温湿度监测系统、冷链、计算机系统的变更,应该组织临时性内审,以证实变更后的质量管理体系合理、充分、有效地运行。
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内审一般只要求做专项内审,即针对变更的项目进行内审。
13、请问新版GSP对参与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人员,在资质方面有什么要求吗?
答:
有质量领导小组的应为质量领导小组成员,未设立质量领导小组的,应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参加。
14、企业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应该如何做?
答:
企业应该建立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应结合经营实际,全面制定质量风险防范点列表和评估,对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有分析识别,有控制措施,有沟通记录,对于高风险的项目有审核工作记录。
风险评估等活动不能由质量管理部门一个部门独立完成。
针对风险点,还要制定相关措施,如预防措施,控制措施,评估方法等。
15、新版GSP第十条 要求:
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请问此处的“前瞻式”和“回顾式”应如何理解?
前瞻的方式是通过对预先设定的质量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评估,从而确定该因素在影响流通过程中药品质量的风险评价。
前瞻性研究注重对风险因素的牵连性、影响性、可发展性的把握,是对风险因素的本质(潜在性)的挖掘。
例如,药品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对当地天气状况进行预先分析,结合季节温湿度的变化,对所经营药品质量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判断,从而确定在不同的季节采取合理措施来调控仓库温湿度,以保证药品的储存环节符合要求。
药品经营企业根据季节的变化对药品质量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对验收、养护等环节的质量检查有重点、有针对地进行,保证在库药品的质量稳定。
回顾的方式就是以已经或可能出现的质量风险为结果,通过回溯过去的研究方式。
回顾的方式是一种由“果”至“因”的研究方式。
例如,当药品经营企业发现某一阶段药品持续发生质量问题,通过研究发现,是由于仓库温湿度的控制系统出现问题,不稳定的温湿度影响到药品质量,企业就应该对仓库温湿度调控设备进行检修,并加强验证及日常保养维护,确保温湿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保障药品质量。
16、新版GSP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
请问评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的“必要时“如何理解?
答:
质量管理体系评价也称为质量审计,是指对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在内的核实及评议,其目的是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
评价的方法除了资质材料审核之外,还要依据经营过程中各种质量控制方面进行考核。
主要考核各种资料更新的及时性、各种流程的合规性、各种票据准确性、药品质量的保证措施、药品质量的稳定性、售后服务等内容;主要通过药品质量和工作质量来考察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程度。
当企业通过信息收集和资料审核,还不能完全对供货、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质量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进行确认或对于主要的供应商和购货企业以及经常出现问题的企业,还应对其进行实地考察。
这就是所谓的“必要时”。
建议结合第八节第六十一条相关内容进行理解。
第二节、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
21、新版GSP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负责人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
请问此处的“必要条件”具体指哪些方面?
答:
本条所讲“必要条件”主要包括人、财、物、权。
具体来讲包括
(1)、明确质量管理岗位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给予质量管理人员一定的权利与责任;
(2)、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确保质量管理人员能够在工作中顺利、有效的行驶质量权力和履行质量职责;(3)配备与工作强度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并给予上网的权利;(4)支持质量管理部门及质量管理人员参加各种质量相关的培训,在资金和时间上给予支持;(5)适当提高质量人员的在企业中的地位和经济收入,积极鼓励和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支持企业进行质量后备人才的储备等。
22、新版GPS第十五条要求:
企业质量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请问应如何理解和体现该“裁决权”?
另外,如果企业没有质量负责人,其裁决权是否可由质管部门负责人替代。
答:
质量负责人的裁决权包括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并审核,对本企业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上下游客户的资质等质量相关内容进行最终核准,对经营各环节不合格药品的最终确认以及当发生质量问题时如何处理的最终决策。
质量负责人的裁决权既要体现在制度上,更要体现在实际工作中以及相应记录中。
药品批发企业必须设质量负责人,其裁决权不能由质管部门负责人替代。
23、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中,请问收货员和验收员是否均可设于质管部门?
答:
新版GSP没有规定收货员的岗位必须归属于哪个部门,企业可以根据情况自行决定,但按常规理解和绝大多数企业设置来看,收货员应归属仓储部门。
至于验收员,自然应设于质管部门。
27、请问如何理解质量负责人与质管部长或质量经理之间的关系。
答:
质量负责人属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质量部长或经理是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二者工作内容和职责均有所区别,不能等同。
二者不能互相兼任。
但二者均属质量管理人员,均属企业关键岗位人员。
28、请问企业质量机构与质量管理组织是同一个组织吗?
答:
二者不是一个概念。
质量机构通常是指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是具体的管理部门,质量管理组织是比较模糊的,没有具体的管理部门,一般是指企业的质量管理架构,包括质量管理部门,也包括质量负责人、质量领导小组、三级质量管理网络等。
29、按附录《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第五条规定,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当负责指导设定系统质量控制功能;负责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并定期跟踪检查。
请问如何体现跟踪检查?
答:
以质量人员身份登录,设置相应的控制项,检查相应经营活动是否能有效控制;当以其他人员身份登录时,看应该属于质量人员控制的功能是否修改;企业权限审批是否有流程,是否有审批记录检查基础资料的控制项,是否能够进行相应控制。
检查质量基础资料中,是否有重要质量缺项;检查能否控制在库药品的批号、效期,对邻近失效药品要提示,对超期药品要控制不能开单和打印发货凭证。
检查进销存数据是否平衡,看数据能否修改。
各大记录由系统自动形成,软件中的数据不能是补录的。
检查工作日志,追溯实际操作过程;检查质量有疑问商品的处理流程,检查如何有效控制问题药品,对问题药品进行锁定,处理:
检查人员操作权限与岗位职责是否相符。
(要做检查)
第三节、人员与培训
30、新版GSP第十八条 规定: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答:
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禁止从业人员范围: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违法提供需要证明的情况: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31、企业负责人要经过哪些基本药学专业知识培训?
要取得什么样的效果?
答:
企业负责人主要经过药事法规和基本药学知识的培训,经过培训应达到以下效果:
即企业负责人至少应了解:
(1)药品的特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2)企业应从哪些方面保证药品质量;(3)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4)什么是假药,什么是劣药;(5)、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包括哪些方面。
(硬件、软件和人员)等内容;要能准确回答:
(1)、你的管理职责和质量职责是什么?
(2)、你企业的质量方针是什么,你为此提供的支持有哪些,人员如何保证?
(3)、你企业依法经营的依据和法规是什么,经营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违法违规行为等。
34、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专业是否有要求?
答:
新版GSP对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专业没有要求。
35、新版GSP要求的企业质量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中,3年以上药品质量经营管理工作经历是指哪些领域的工作经历?
答:
指在药品批发,零售、零售连锁和医院药房从事经营药品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在生产企业从事销售岗位的不应算作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36、怎样确定企业质量负责人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答: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备较强的药学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并且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能够解决药品经营企业重大质量决策和质量实施的问题。
在现场检查时,一般主要从学历、执业资格、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现场提问等多个方面考察和确定质量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能力。
39、新版GSP第二十三条 规定: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请问此条文应如何理解?
另外,由于目前企业均想尽可能节省人力成本,人员配备都不是太充分。
请问按新版GSP要求,到底哪些岗位能兼职,哪些岗位不能兼职?
答:
新版GSP第二十三条主要是强调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不能兼职。
这些人员包括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
他们不能兼职采购、收货、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会、信息管理等其他业务工作。
此处的不能兼职包含三层意思:
(1)他们不能兼职其他工作;
(2)他们的职务也不能被别人兼任;(3)他们之间也不能互相兼职;(4)允许上级对下级工作的临时兼任,但应有相关证明。
强调上述人员不能兼职的主要目的是
(1)保证质量管理独立,不受干扰的进行;
(2)防止他们兼职其他工作而影响质量管理对其他环节的制约力;(3)保证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实施质量管理工作。
除上述岗位外,新版GSP未严格限制其他岗位的兼职。
比如养护员可以兼保管,保管员可以兼出库复核员等。
但企业不能因为GSP没有禁止,就随意对其他岗位进行兼职,因为兼职越多,岗位员工需要掌握的岗位培训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就越多,如果随意兼职,可能导致工作能力和效率的下降甚至产生反作用。
因此其他岗位的兼职,要求企业在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来设置。
绝不能为节省人力成本而随意甚至胡乱兼职。
43、请问按新版GSP规定,企业有中药材经营范围,则其验收员的资格有哪些要求?
答:
由于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特殊性,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8、请问护理学是否是药学相关专业?
答:
各地要求不同,按当地药监部门意见执行。
50、按新版GSP第二十八条要求,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哪些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答:
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等人员也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培训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GB/T28842-2012药品冷链物流运作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版)、GSP附录《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冷链药品的特性、保管运输条件要求、岗位职责、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及验证相关的知识等。
51、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培训可以吗?
答:
按照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执行。
52、请问按新版GSP要求,企业员工现在还是否必须参加药监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凭此上岗证上岗呢?
答:
新版GSP弱化了培训部门,强化了培训效果。
未再强调必须参加药监部门组织的培训,并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但从目前各地实施细则来看,各地具体要求有所区别。
所以具体应按当地新版GSP实施细则或药监部门要求执行。
54、按新版GSP第二十九条要求,仓储和运输员工工作服要求主要有哪些方面?
答:
本条引用世卫GDP相关条款,强调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保护要求,以及对药品的质量保障。
具体应参照照国家劳动保护条例执行。
主要内容包括
(1)、所有工作服都要求能防污染、防脱落,避免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
(2)、普通药品区人员应统一工作服,包括库区所有工作人员和运输岗位人员;(3)、冷链药品要配防寒服,防止过冷对员工身体造成影响;(5)高架库应有安全帽,仓储运输人员的服装应该耐磨抗刮等。
(5)工作服要有固定存放地点,穿戴要方便、安全、舒适,不推荐长大褂,以免影响员工劳动安全。
55、按新版GSP要求,员工体检时,对体检机构的资格还有要求吗?
答:
老版GSP要求是县级人民医院或防疫机构。
新版GSP没有明确提出要求,可以参照原要求或地方省级药监部门要求执行。
第四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7、请问在制订操作规程时:
是不是有多少个制度就要有多少个相应的操作规程。
答:
不一定。
操作规程只是对制度的细化与说明。
有的管理环节比较单纯,简单,能用制度讲清楚的,就不用再做操作规程配套,如养护;反之若制度所涉及的管理内容太繁琐,制度中讲不清或全部讲清太繁琐时,就应做一个或几个操作规程配套,如收货和验收。
62、按新版GSP第三十三条理解,文件如有修改应该在编号中体现修改的次数,如果对文件进行全面修订,比如执行新版GSP要对文件进行全面修订,此时也需要体现吗。
答:
只要文件是在原文件基础上修订的,都要体现。
反之,则不必。
64、请问供方销售人员资格审核的记录表格如何设定,包括哪些内容?
答:
供方销售人员资格审核表格的设定根据企业情况自己设定。
但其内容应包括
(1)有“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授权书;
(2)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等;记录表格可参照以下内容设定:
供货单位、审核日期、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授权销售品种、地域、授权期限、法人姓名、审核结论、审核人签名等。
(系统供应商审核)
66、请问如果书面记录和电子记录遗失或损坏,该如何处理?
答:
卫生部90号令第四十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后方可进行数据的录入或者复核;数据的更改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应当留有记录。
”第四十一条规定“书面记录及凭证应当及时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撕毁。
更改记录及凭证应当注明理由、日期并签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
第四十二条规定“记录及凭证应当保存5年。
。
第六十条规定“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期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记录类数据的保存时限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四十二条的要求”。
除非因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外,对于一般因火灾、盗窃、病毒等导致书面记录和电子记录数据丢失的,均应视为无记录。
第五节、设施与设备
67、新版GSP第四十三条要求,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
如何理解此处的“相适应”?
答:
一方面是要确保有与经营范围相配套的各种专用库房;另一方面是要确保有足够的仓储空间,避免因仓储空间不够而影响药品储存质量。
首先核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对照经营范围核查对应的专用库区:
(1)须有独立的冷库;具有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范围的冷库区域不得低于准入标准。
经营冷冻药品的企业须根据品种规模设立冷冻库或冷冻柜。
冷库须划分待验区。
(4)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需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专库或专柜。
(5)具有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范围需有中药材、中药饮片专库,直接收购中药材的企业应设置验收专库或专区。
(6)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宽敞明亮、布局合理。
其次是对经营规模进行确定,经营规模是指企业在认证及监督检查时前12个月的实际物流规模,包括入库量、在库量、出库量,是否能够满足仓储需求,满足GSP的规定。
衡量物流规模应当以12月内经营范围中各类别药品的最大量分别判断,不能以平均库容量来代替,另外要有20%的预留空间。
68、请问新版GSP对仓库面积有没有具体规定?
对冷库面积有没有相应规定?
答:
没有具体规定,与企业自身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低于各省的许可准入标准。
冷库库容应能保证合理划分出收货验收、储存、包装物料预冷、装箱发货、待处理药品存放、退货等区域。
冷藏冷冻药品的验收、储存、拆零、装箱、发货等作业活动应当在冷库内完成。
71、新版GSP第四十五条规定:
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
怎样才算分开一定距离?
什么叫有效隔离?
答:
按使用性质,仓储功能区域一般划分为:
储存作业区:
包括库房、装卸作业场所、运输车辆停放场所、保管员工作室等;辅助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