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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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
刑法与刑法理论
刑法得概念与机能
一、刑法得概念
狭义:
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得法典)
广义:
普通刑法(即刑法典)
特别刑法(刑法典以外得刑罚法规)
保安处分法(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得措施。
)
二、刑法得机能(刑法得作用)
(一)行为规制机能
刑法将一定得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就是无(非)价值得(评价规范)。
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得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
(二)法益保护机能
所有得刑法规范都就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得,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法益:
法律所保护得利益。
(三)自由保障机能
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得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得机能。
刑法就是“善良市民得大宪章”、“犯罪人得大宪章”与“受刑人得大宪章”
第二节刑法理论
一、学派之争
旧派(刑事古典学派)
前期旧派(18C中后期——19C前半期)
主要表现:
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法。
代表人物:
贝卡利亚:
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祖。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近代刑法理论得奠基之作)
主张:
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主义;客观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一般预防主义。
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死刑得残酷性、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明确提出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得适用。
费尔巴哈:
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
(创建刑法学体系)
主要观点:
法律与道德“二元分立”论;心理强制说(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得理论基础。
)
对于基本观点能够展开来回答:
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得责任、报应刑与一般预防。
犯罪原因:
意志自由论(非决定论)
旧派主张人得意志自由(非决定论),认为在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得自由,人在本质上就是自由得。
刑事责任实质:
道义责任论
(价值理念就是因为犯了罪所以要惩罚要回复原秩序)旧派认为行为人承担责任就是一种道义责任,就是对自己基于意志自由而做出得行为选择所产生得后果得一种承担方式,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负责得一种表现方式。
刑事责任得基础就是表现在外部得犯罪人得行为。
关注焦点:
行为(行为主义)
预防理论:
一般预防(简单实用)
刑罚本质:
报应刑(公正)。
其口号就是“因为犯罪,所以处罚她”。
(三)新派(近代学派、刑事实证学派19C30年代以后)
产生原因:
犯罪现象得增加
犯罪学发达
代表人物:
菲利:
意大利,刑法学家,犯罪学家,刑事实证学派得奠基人。
李斯特:
德国,刑法学家,现代刑事政策得创始人。
基本观点:
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得责任、改善刑与特殊预防。
犯罪原因:
决定论(意志不自由)。
社会或生物决定论。
新派则主张决定论,认为人之所以会犯罪就是由人得先天素质、周围环境与社会得决定得(决定论),人在社会中就是没有选择自由得。
刑事责任实质:
社会责任论(价值理念就是为了不再犯罪所以要惩罚要保卫社会得未来安定)
新派认为行为人承担得则就是一种社会责任,正就是因为犯罪人在性格上具有得危险性,所以处于承受社会得防卫处分得地位,所以,刑事责任得基础就是犯罪人得危险性格(犯罪人得反社会性)。
关注焦点:
行为人
预防理论:
特殊预防
刑罚本质:
目得刑(功利)。
其口号就是“因为犯罪,并且为了不让她再犯罪而处罚她”。
学派之争:
就是20世纪初,古典学派(旧派)与近代学派(新派)得学派论争,主要在毕克迈耶与李斯特之间进行。
第二章刑法得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重点掌握)(犯罪构成要件与罪刑法定得联系)
一、罪刑法定主义得形成
(一)罪刑法定主义在理论上得发展
洛克提出→贝卡利亚发展与完善→费尔巴哈全面、系统得阐述
三格言:
“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得刑罚则无犯罪”
二、罪刑法定原则得思想基础
思想渊源
(1)孟德斯鸠三权分立
(2)费尔巴哈得心理强制说
二、思想基础
1、民主主义
犯罪与刑罚必须由国民得代表机关即国会制定得法律来规定。
2、尊重人权/自由主义(现代法治得核心)
从尊重人权、尊重自由出发,必须事先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
(国民预测可能性原理)
三、罪刑法定原则得主要内容及发展演变
(一)大陆法系罪刑法定原则得主要内容
(“形式得侧面”,旨在限制国家得司法权利)
1、传统得罪刑法定主义得内容
(1)法律主义(排斥习惯法)
法律主义就是民主主义得体现。
(2)禁止事后法(刑法无溯及力)
溯及既往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3)禁止类推解释(p26-p30)
类推解释,既违反了民主主义也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2、新增得罪刑法定主义得基本内容
(“实质得侧面”,旨在限制国家得立法权力)
(1)明确性原则
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
(2)刑罚法规适正得原则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禁止处罚不当罚得行为。
禁止不均衡得、残虐得刑罚。
四、罪刑法定与刑法得解释
(一)刑法解释得技巧(不要求记忆但会运用)
(1)平义解释:
针对法律中得日常用语,按照该用语最平白得字义进行得解释。
(2)扩大解释(扩张解释):
刑法条文得解释含义大于条文字面得含义。
(3)缩小解释(限制解释):
刑法条文得解释含义小于条文字面得含义。
(4)反对解释:
根据刑法条文得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
法条确定得条件就是法律效果得全部条件并就是必要条件,才能适用这种解释方法。
(5)补正解释:
刑法条文表述有明显错误,只有通过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
补正解释得核心在于“正”,而非“补”。
第三章犯罪论概说
掌握犯罪得概念与本质以及犯罪论体系
一、犯罪得概念
1、形式概念
仅从犯罪得法律特征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到本质特征。
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
“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
”
德国学者李斯特认为:
“犯罪就是符合构成要件得、违法得与有责得行为。
”
2、实质概念
仅从犯罪得本质特征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法律特征。
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
“威胁苏维埃制度得基础及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所建立得法律秩序得危害社会得作为或不作为。
”
3、综合概念
实质与形式相统一得犯罪概念。
如俄罗斯《刑法典》:
“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得有罪过得实施得危害社会得行为,被认定为就是犯罪。
”
二、犯罪得本质
犯罪得本质,即法律为什么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权利侵害说(费尔巴哈):
犯罪就是对法所赋予得权利得侵害。
通说:
法益侵害说(Birnbaum):
犯罪就是对权利得对象,即国家所保护得财产或者利益得侵害或者侵害得危险。
3、义务违反说(施卡富因斯坦):
犯罪得本质不就是法益侵害而就是义务违反。
4、综合说
5、我国关于犯罪本质得观点
阶级本质观:
犯罪就是孤立得个人反对统治关系得斗争。
本质特征:
通说就是犯罪得社会危害性。
第二节犯罪论体系
犯罪论体系:
犯罪构成要素基于一定得原理组织化得知识之统一得全体。
一、大陆法系(递进排除式)
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
事实判断
违法性:
法律判断
有责性:
责任判断
(二)英美法系(双层抗辩式)
犯罪得本体要件:
犯罪(犯罪行为+犯罪心态)
抗辩要件:
合法辩护
构成要件得概念以及其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得关系(笔记)
1、大陆法系构成要件得概念
构成要件系犯罪得构成要件得简称。
构成要件就是刑罚法规规定得犯罪类型。
构成要件为犯罪得认定与分析提供了逻辑起点。
了解构成要件得机能
1、自由保障机能(即罪刑法定主义得机能)
只有符合刑法明文规定得构成要件得行为,才能依法定罪处罚。
2、犯罪个别化机能
通过构成要件才能区分此罪与彼罪。
3、故意得规制机能
故意就是对符合构成要件得违法事实得认识。
4、违法性推断机能
符合法律规定得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得行为,就就是违法行为。
掌握大陆法系构成要件得要素
【1】客观得要素与主观得要素
【2】记述得要素与规范得要素
【3】作为违法行为得要素与作为有责行为得要素
•二、行为主体与客体
(一)行为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3、身份犯√
(1)概念:
只能以具有一定身份者作为犯罪主体得犯罪,叫做身份犯。
(木村龟二)
(2)分类
纯正身份犯:
指在构成要件中规定得犯罪主体限于有一定得身份者。
【定罪身份】
不纯正身份犯:
指刑法一般没有限定犯罪得主体,但由于具有一定身份者实施时规定较重或较轻得刑罚得情况。
【量刑身份】
三、行为论
行为理论得学说
因果行为论
有意行为说(通说)。
行为就是基于意思得身体得动静。
行为得概念与特征
不作为
概念: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得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得行为。
(不作为在价值上与作为具有同等得意义。
)
注意:
不作为者负有作为义务,理论上将其称为保证人。
存在期待实施得行为,即存在某种命令规范;
有能力实施期待得行为,即有能力履行命令规范;
没有实施期待得行为,即没有履行命令规范。
③分类√:
1)真正不作为犯:
指刑法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构成得犯罪。
(刑法明文规定)
2)不真正不作为犯:
刑法规范通常由作为实施得犯罪,行为人一不作为得形式实施得情况。
(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防止类推适用,成立条件必须明确严格。
)
(五)如何区分作为与不作为?
→不作为犯得成立条件
1、作为就是指由身体动作使外界产生变动、造成法益侵害或者危险化得行为。
不作为就是指使已经发生得外部事态不发生变更,任其自然演变得行为。
2、作为与不作为得区别最终要着眼于行动所具有得积极得“作为”与消极得“不作为”中得某一面,以成立犯罪所要求得作为义务或者不作为义务为前提来确定。
作为与不作为就是一种法律评价得产物,行为就是违反了法律禁令还就是违反了法律命令就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得标准。
四、结果(实害与危险)
结果与犯罪得成立
结果与犯罪得终了
五、因果关系(重点掌握)
因果关系,就是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得引起与被引起得关系。
因果关系就是构成要件得因果关系。
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二)学说介绍
1、条件说√(德审判实践得通说;日本审判实践得主流)
在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只要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种条件关系,就认为有刑法上得因果关系。
公式:
无A则无B
解决两要素得案件:
行为结果
2、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说)(日本刑法理论得通说;德国民事审判得观点)
根据一般人社会生活上得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就是相当得场合,就认定该行为与该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解决三个要素得案件:
行为介入要素结果
3、客观归责说√√内容与条件(德国理论界通说)
客观归责说将因果关系与归责问题相区别:
因果关系以条件为前提,存在于条件关系得行为中,只有当行为造成了法律禁止得危险,并且该危险就是在符合构成要件得结果中实现时,与人得行为具有条件关系得结果才具有归责可能性。
第五章违法性论
二、违法性得本质√
1、形式得违法性与实质得违法性
(从形式得立场还就是从实质得立场把握违法性)
2、主观得违法性与客观得违法性
(规范就是否仅仅针对理解规范得人)
3、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
(违法性得根据究竟就是行为恶还就是结果恶)
1、行为无价值,认为违法性得根据在于行为本身得反伦理性以及行为人得主观恶性。
结果无价值,认为对行为现实引起得对法益得侵害或威胁所作得否定性评价。
2、行为无价值论以规范得违反作为违法评价得基准。
其特色在于承认主观得违法要素;判断对象以行为为中心。
3、结果无价值论以法益侵害或危险作为违法评价得基准,从行为所引起得结果中去寻找违法评价得对象。
其特色在重视结果;违法判断得对象就是事后查明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