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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科室规章制度共20页

临床科室规章制度

  篇一:

临床科室管理制度  检验科工作制度  1、检验单由医师逐项填写,要求字迹清楚,目的明确。

急诊检验单上须注明“急”字。

  2、收标本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标本不符合要求,就不重新采集。

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

普通检验,一般应于当天下班前发出报告。

急诊检验标本,随时做完随时发出报告。

  3、要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做好登记,签名后发出报告。

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合或可疑时,主动与临床医生联系,重新检查。

发现检验目的以外的检验结果就不主动报告。

  4、特殊标本发出报告后保留24小时,一般标本和用具应立即消毒。

被污染的器皿应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

对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于指定地点焚烧,防止交叉感染。

  5、应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的灵敏度,定期抽查检验质量。

  6、检验室工作人员需为专职人员或经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明的人员来从事检验工作。

  7、不得强制患者进行医嘱以外的各项检查。

  8、对某些特殊检查(如淋球菌检查、任娠试验等)应当为患者保密。

  超声检查工作制度  1、需做检查的病员,由医师填写检查申请单。

  2、危重病员检查,应有医护人员陪同或到床旁检查,出现阳性结果应当反复核查,病变图象应拍照记录,疑难病例应会同有关医师检诊。

  3、超声波室诊断报告由医师或技师书写并签名,必要时须经上级医师审签。

  4、禁止为患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5、住院病员超声检查出现阳性结果或可疑的阳性所见时,应与临床科取得联系,坚持追踪随访,对误诊、漏诊的病例应组织全科讨论,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诊断质量。

  6、对各种仪器、设备指定专人管理,操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定期维护和保养,并做好使用、维修记录,注意用电安全。

  7、检查室应保持整洁,定期清扫、消毒。

冬季应该注意保暖,室内禁止吸烟。

  心电图检查工作制度  1、需做检查的病员,由医师填写检查申请单,须做床旁检查者应注明,申请做急诊心电图者,应及时安排检查。

  2、常规心电图报告于检查当日发出,急诊心电图检查完毕发初步报告,当天发正式报告,遇有疑难病例,应组织集体讨论或与临床医师共同研究及书写报告,必要时随时复查,书写报告时,应做到对图形分析认真,剪贴规范。

  3、对申请做运动试验的病员,应当严格掌握适应症,检查时须有医师在场,密切观察病情,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4、遵守操作规程,要求图像基线稳定,图形完整,遇有特殊病例须增加导联检查。

  5、各种检查资料须归档统一保管,室内仪器、设备指定专人管理,每月对心电图进行一次检查调试,并做好使用,维修记录。

  6心电图室就不保持整洁,定期清扫、消毒和更换被服,室内禁止吸烟,传染病员应专人负责险查,并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传染病报告制度  为了防止传染病流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省、市、县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本制度。

  1、传染病的报告工作主要由防疫组完成。

  2、临床医生发现甲、乙类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到防疫组,并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夜间要及时报告行政带班领导,由带班领导负责通知防疫组。

防疫组要立即电话向主管院长和疾控中心报告,并迅速送达传染病报告卡。

  3、临床医生发现丙类传染病人要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报告到防疫组。

防疫组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疾控中心报告。

  4、其他科室有义务协助临床医生和防疫组向疾控中心报告疫情。

  5、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到传染病的,按照传染病报告程序报告。

  6、遇到疑似新出现的传染病,要按照甲类传染病报告方式进行报告。

  7、任何人不得干涉传染病报告工作。

  传染病消毒隔离措施  1、甲类传染病人、病源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人、炭疽病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

隔离期依据医学观察结果待定。

  2、对除艾滋病人、炭疽病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丙类传染病人,采取必要的隔离和控制传播措施。

  3、对疑似甲类传染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科室进行医学观察。

  4、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置和预防措施。

  5、发现甲类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

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篇二:

临床科室工作制度  临床科室相关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临床科室相关工作制度  一、核心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  

(二)查房制度(包含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三)病例讨论制度(包含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术前病例  讨论制度)▲  (四)急危重病人抢救及报告制度▲  (五)会诊制度▲  (六)围手术期管理制度▲  (七)附1:

腔镜手术管理;  (八)附2:

住院病人围手术期质量管理考评标准  (九)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十)附1:

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与分类管理规范  (十一)附2:

手术分级  (十二)医疗技术准入、应用、监督、评价制度  (十三)查对制度▲  (十四)病历书写制度▲  (十五)值班、交接班制度▲  (十六)临床用血申请、用血审核、会诊及输血知情同意制度  (十七)分级护理制度▲  (十八)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十九)附: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目录  二、其他重要制度  (二十)处方制度▲  (二十一)医嘱制度▲  (二十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二十三)转院、转科制度▲  (二十四)手术室管理工作制度▲  (二十五)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二十六)医疗技术管理制度▲  (二十七)临床检验危急值报告制度▲  (二十八)检验标本采集、运送制度▲  (二十九)输血不良反应及因输血传播疾病登记和报告制度  (三十)患者评估管理制度▲  (三十一)主诊医师负责制度(试行)▲  (三十二)危重病人进行高风险诊疗操作的资格许可授权制度▲  (三十三)约束具使用制度▲  (三十四)住院病历书写质量控制制度  (三十五)住院病历环节质量与时限基本要求▲  三、与医务管理相关的制度  (三十六)医、护、药、技联系会议制度  (三十七)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三十八)传染病报告登记管理制度  (三十九)传染病首诊负责报告制度  (四十)传染病漏报自查制度  (四十一)网络直报制度  (四十二)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四十三)医院感染监测管理制度▲  (四十四)医院感染的消毒隔离制度▲  (四十五)消毒药械管理制度▲  (四十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四十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四十八)医院感染的防护管理制度▲  (四十九)妇幼卫生信息监测报告制度  (五十)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五十一)医院依法维护病人权利的制度▲  (五十二)员工意外伤害(含感染、化学、放射等)管理制度▲  (五十三)医务人员锐器伤、HIV、HBV/HCV及其它职业暴露报告及处理制度(五十四)不明原因肺炎报告及处理制度  (五十五)医患沟通制度  (五十六)逐级技术指导制度▲  (五十七)医院职工培训考核制度(岗前教育制度、在职职工规范化培训制度)  ▲  注:

妇产科单列《产房工作制度》▲  肾病内科单列《血液净化室工作制度》▲  《血液净化室管理制度》  消化内科单列《特殊检查室工作制度》  心血管内科单列《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介入诊疗器材登记制度》◎  肿瘤内科单列《放射治疗科(室)工作制度》▲  临床人员岗位职责  

(一)临床科主任职责▲  

(二)临床主任医师职责▲  (三)临床主治医师职责▲  (四)总住院医师职责▲  (五)临床住院医师(士)职责▲  (六)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主要职责  ▲  (七)质控小组组长职责◎  注:

“▲”为卫生部要求  其余为医院管理指南“二甲”医院评审标准及本院要求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四)《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七)《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八)《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九)《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十)《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十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十二)《江西省(试行)实施细则》  (十三)《处方管理办法》  (十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十八)《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十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二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二十一)《艾滋病防治条例》  (二十二)《医务人员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二十三)《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二十四)《江西省肺结核病人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二十五)《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二十六)《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二十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二十八)《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非血缘造血干细胞  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二十九)《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三十)《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三十一)《临床输血技术管理规范》  (三十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三十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三十四)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药学相关法律法规  

(一)  

(二)  (三)  (四)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六)《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七)《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八)《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九)《江西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办法(暂行)》  (十)《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  (十一)《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  临床科室相关工作制度  【核心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  1.病人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须及时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检查、作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

  2.诊断为非本科疾患,需请其它科室会诊。

若属危重抢救病人,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病人,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病人。

  3.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

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

  4.首诊医师请其它科室会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病人并同意。

被邀科室须有二线医师以上人员参加会诊。

  5.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

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疗管理部门或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6.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病人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

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7.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须先抢救,同时由病人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8.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病人,在病人稳定之前不得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须由二线医师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病人,须由责任医师(必要时由医疗管理部门或总值班)先与接收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9.首诊医师应对病人的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

  10.凡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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