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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1经济法基本理论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内容,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法律规范,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又分为经济行为和事件两类。

两者的区别是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经济法主体:

1、规制主体:

政府机关2、被规制主体:

企业,个体,企业内部组织,自然人。

经济法客体:

物和行为。

行为比较重要,其核心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

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政府政府规章7、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经济案件审判的司法解释、批示等。

2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比较:

1)出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既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为一个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

2)出资限制:

独企无最低出资额限制;一人公司最低出资额是10万元。

3)对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

独企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一人公司承担连带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个人独资企业法责任承担类型: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出资:

出资没有最低出资额限制。

投资人的出资形式多样化,除了一般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外,普通合伙人还可以个人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则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入伙: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一,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第二,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三,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退伙后责任的承担: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清算: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4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出资:

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能以劳务出资。

出资虚假、不足责任的承担:

1、补足责任2、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股东所缴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条件和流程:

(一)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二)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拟定发行股份的部分,应当不少于其35%。

流程:

1、发起人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招股说明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2、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3、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与依法成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来承销。

发起人应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5、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6、召开创立大会7、董事会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天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8、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同时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规则: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人至13人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5至19人。

公司监事会的构成:

监事会由不少于3人的监事组成。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公司监事会监事的任职要求:

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4、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额债务未清偿的。

5三资企业法

三种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企业是有限公司或者合伙公司,外资企业是有限公司或者个人独资公司。

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投资最低比例:

外方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外资方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实物出资,技术出资,场地使用权。

出资期限:

一次缴清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分期缴付的,第一期出资在3个月内缴清。

6破产法

破产申请的条件:

1,资不抵债,没有能力还债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管理人制度:

由法院决定撤换管理人。

破产债权的申报的种类:

1,根据债权有无担保,债权可以分为有担保的债权和无担保的债权2,有担保的债权可以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有保证人的债权3,根据债本身的性质,可分为单一债务和连带债务4,保证债权5,未到期的债权6,附条件的债权7,附期限的债权8,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9,劳动债权10,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债权11,票据付款人的追索权。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分补助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7合同法

合同的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要约:

要约是指订约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条件:

1,要约必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3,要约必须是向受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4,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宣告取消要约。

可见,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达到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因此,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生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实质区别看要约是否生效)

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推定行为,默示行为)

合同生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4,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5,标的确定可能(确定指合同的标的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或在将来可以得到确定。

可能指合同标的在客观上是有实现的可能的。

合同无效的含义:

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的条件:

1,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效力未定合同规则:

效力待定合同不等于无效合同。

格式条款和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解释规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它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做不利于拟订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采取非格式条款。

附期限、附条件的合同比较:

附条件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定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依据(条件不一定发生);附期限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以一定期限的届至作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的合同(条件一定发生)。

合同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由称不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对待给付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3,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代位权:

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成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注:

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且必须通过法院行使。

公司分立后债务的清偿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2,支付违约金3,赔偿损失4,采取补救措施5,定金。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缔约过失责任:

指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8票据法

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债权证券2,票据是无因证劵3,票据是要式证券4,票据是文义证券。

如何理解票据无因性:

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如买卖关系而引起一定的票据行为,形成票据关系,从而发生票据权利并表现于票据;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先前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而独立存在,票据也就成为无因证券。

三类票据的比较:

1付款人:

汇票是银行其他公司企业,本票是出票银行,支票是银行其他金融机构2无因性:

汇票具有无因性,本票具有无因性,支票无因性受限制。

禁止空头支票3见票即付:

汇票见票即付,远期汇票通常需承兑;本票见票即付,无需承兑;支票见票即付,无需承兑4汇票是3个基本当事人;本票2个基本当事人;支票3个基本当事人。

票据出票的要求:

1,票据记载,票据记载又分三类:

第一,必要记载事项指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应当进行记载的事项,在其未记载时,票据行为无效。

第二,无益记载事项指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不应进行记载的事项,在发生该记载时,票据行为无效。

第三,有益记载事项指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可以进行记载的事项。

2,票据签章3,票据交付。

票据付款抗辩权:

分为对物抗辩(1,有关票据记载的抗辩2,有关票据效力的抗辩3,有关票据债务的抗辩)和对人抗辩(1原因关系抗辩2,票据行为瑕疵抗辩3,物权的抗辩)

9证券法:

股票承销的方式:

1,代销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2,包销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3,承销团承销指两个以上的证券经营机构组成承销人,为发行人发行证券的一种承销方式。

股票发行失败的含义:

如果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

公司发行证券的条件和其它规则:

1.发行主体资格2,公司资本法定标准3,发行数额的限制4,公司经济效益的规定5,资金投向的限制6,债券利率的限制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股票上市的条件: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2,公司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法律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1,禁止证券交易中的内幕交易行为2,禁止证券交易中的操纵行为3,禁止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4,禁止证券交易中的传播虚假信息行为。

国有企业开立账户和购买上市股票的限制:

可以上市买卖本企业股票,不得以炒作为目的;只能在证券交易所开设一个账号,不得用私人账户;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

证券公司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1,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2,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的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3,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4,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

5,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6,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7,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和买卖价格8,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9,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10,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班责任11,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要约收购: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10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和判断:

1,欺诈性交易行为(混淆行为)包括: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3,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低价倾销行为。

四种除外情况:

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降价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11消费者保护法

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获得赔偿权6,结社权7,获得相关知识权8,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5,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7,保证质量的义务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9,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的义务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利的义务。

12产品质量法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方式和机构:

独立的第三方认证

产品责任的索赔主体:

购买者和使用者。

索赔对象:

生产者和销售者

赔偿原则:

生产者的质量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的质量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连带):

在侵权责任情况下,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方式:

友好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有关部门处理。

3税法

税种类别:

1,流转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进出口关税,城乡维护建设税。

2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3,财产税:

房产税,城市房产税,契税4,行为税:

印花税。

现行税率: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14银行法

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比如国库经理和人民币业务、汇率、存款准备金)

中国政策性银行的范围:

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可行性研究报告3,符合法定最低要求的注册资本(设有分支机构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为10亿元,城市商业银行为1亿元,农村商业银行为5000万元)4,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及任职资格,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和其他设施7,投资商业银行的条件8,限制投资商业银行的情况。

商业银行的行政监管机构:

银监会。

15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合同和非固定合同。

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解除: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赔偿金规则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处理劳动争议必经程序: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6民事诉讼法

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各种方法的强制力程度:

协商(无强制力),调解(无强制力),仲裁(有强制力),诉讼(有强制力)。

民事诉讼一般低于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17仲裁法

提起仲裁程序的条件:

1,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2,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报请仲裁的事项属于法律允许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赊销仲裁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8物权法原理

所有权的权能:

占用,使用,收益,分配

所有权的客体:

物,行为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出生时即有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

创立注册时即有权力能力。

行为能力比较:

自然人行为能力发展过程: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创立注册时即有行为能力。

19知识产权法

工业产权的特征:

1,独占性(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

商标权取得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是,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是,缺乏显著特征的。

4)关于立体商标的注册条件,商标法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规则:

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纠纷的处理方式:

商标局和商标委员会。

商标侵权的种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专利权的有效期:

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0年。

专利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权授予的积极条件: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

1,新颖性2,创造性3,实用性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1,新颖性2,实用性3,富有美感4,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权不予保护的对象: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2,科学发现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5,动物和植物品种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

作品

著作权和和版权的关系、

著作权中所指作品的范围:

演绎作品,翻译作品,音像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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