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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培训资料

 

XX公司

矿区培训资料

 

2015年1月1日

X环部编制

相关管理制度及规定

下井人员“十不准”

1、下井前喝酒者不准下井。

2、不戴好安全帽,不穿好矿鞋、工作服和其它各种护品者不准下井。

3、耳聋、近视、精神失常和高血压者不准下井。

4、不带个人照明工具者不准下井。

5、劳累过度、休息不好、精神不振或情绪不佳者不准下井。

6、未经安全教育的新工人和实习工人不准下井。

7、在井口(车场)和井下不准拥挤、打闹和睡觉。

8、在井下不准随地大便。

9、井下停电无照明时不准乱走动。

10、照明工具、衣服和其它东西不准挂放在电缆等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上。

下井人员注意事项

1、在井下行走要注意头上、脚下是否有障碍物,不要蹦跳;在平巷行走要注意前后来往的车辆,15米以外躲车,但不要在道岔和拐弯处躲车。

2、在工作中要注意检查工作面周围的安全和通风防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随时提高警惕杜绝麻痹思想。

3、干部和老工人要注意关心照顾新工人的安全,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树立浓厚的友谊感情。

4、到有人作业的天井,要与上部或下部的人员联系好,得到同意方可上下。

上下天井时不要争抢,携带物品的人员先下、后上,每架梯子上只准一人上下。

5、带利刃工具下井时,必须注意将利刃包好、放妥,上下梯子时,把工具装入工具箱内或工具袋内。

6、到井下检查和作业的人员,必须首先注意检查工作面的顶帮浮石与支护情况及检查周围环境安全,发现有危险征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7、到井下检查工作的人员要主动了解各主要巷道和通往各中段及地面的安全出口;在井下作业的人员,必须熟悉各主要巷道和通往各中段及地面的安全出口。

井下“十禁止”

1、禁止在天井、竖井、斜井、采场等场所抛掷物品。

2、禁止单点炮、打残眼和带有盲炮作业。

3、禁止单人作业或单人进入无人作业的天井和偏僻危险的工作区作业。

4、禁止进入报废的老空区,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作好安全防护措施。

5、禁止带浮石作业,严格敲帮问顶程序,在处理浮石前,不得进行其它工作,处理浮石人员要选择好安全地点。

6、禁止人员进入溜井或漏斗内处理“卡堵”事故或从正在放矿(岩)的漏斗处通过或站在漏斗的迎面。

7、禁止触动电气开关、电铃、信号和其它非本人操作的机电设备。

8、禁止在坑内明火取暖。

9、禁止在没有可靠安全措施的状况下,在天井、竖井、采场内进行双层、双头作业。

10、禁止在运输巷、井底车场和人行道内堆放任何设备和材料。

乘罐规定

1、服从井口工指挥,5米外候罐,罐笼停稳后,排队依次上下罐,先下后上,不得拥挤。

2、禁止在候罐处打闹和拥挤,入罐后要关好罐门,告知推车工,由推车工检查乘罐人员数量、物品摆放、安全门等情况后向井口信号工发送升降信号,当升降信号发出后,禁止人员出入罐笼,禁止罐笼内人员向信号工发送升降指令。

3、在罐笼两端的人员必须面向外,手把扶手,身体任何部分不准超出罐外,在罐笼内保持安静,禁止打闹、喧哗、吸烟、吃东西。

4、当乘罐人员随身带的工具、仪器较多或体积较大时,推车工要酌情减少乘罐人数或专罐提升。

5、禁止人员和设备、材料同罐提升,提升人员时,乘罐人员不准携带大、长笨重的工具、设备等。

6、每罐准乘9人,严禁超员。

7、炸药、雷管(导爆管)、易燃物品、腐蚀性物品不得同罐提升,同时禁止与人员同时提升。

8、禁止罐笼内外人员传递、投掷物品。

9、井口摇台由井口推车工操作,

10、井口推车工按本规定管理井口秩序和乘罐事宜,对违反本规定和不服从推车工管理的有权制止和处罚(井下乘罐由井下信号工负责)。

采场安全管理办法

1、采场出矿(或充填)必须使用电耙子,禁止人工扒装。

电耙子的安装地点周围岩石必须稳固,原则上由车间现场确定。

2、电耙子的动力线必须用电缆。

敷设时,一要按要求吊挂,不要与梯子管路、等金属接触;二要在通过天井或溜井处必须套上塑料管或胶管加强保护。

用于采场的接线盒必须木制带盖全封闭的(从外面操作)。

3、向采场电耙子送电,在上(下)中段井巷内必须安设合格的、灵敏可靠的漏电保护器,并由电工经常检查。

4、电耙子运行期间,非操作人员禁止在运行范围内行走、停留或从事任何工作。

5、凿岩工炮眼布置要合理,眼深不超过两米,禁止打破上下盘。

6、出矿时,溜井必须架格筛,不出矿时必须盖井盖;充填井不充填时,必须封闭或加标志,人行井梯子架设必须牢固。

7、采场作业不得少于2人,严禁单人作业。

8、作业人员必须听从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指挥,采高不超过2.8米,钻杆不超过2.0米,保持采场顶板平整。

9、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进入报废或停工的采场及老空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车间领导批准,方可进入。

10、岩石不稳的采场,班长每班检查不少于五遍。

11、凡是标明支护的地方必须支护。

12、特殊情况下有专人监护作业,遇有危险征兆时立即停止作业,下班报告工段长或车间领导。

13、放炮后,无排险工排险,其他人禁止进入采场。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发动群众,努力做好群管群查,群防群治,防患于未然。

二、公司要成立在安委会领导下的由安环部、生产部、设备能源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检查小组,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负责对全矿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工作。

三、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各级领导是否把安全文明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安全工作中是否支持“三同时”、“五同时”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2、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和生产现场是否安全文明。

3、通风防尘、防毒等安全环保措施项目的落实和特殊工种的培训、持证上岗及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4、各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标志牌的吊挂是否齐全。

四、各级安全检查,必须有领导参加,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和复查。

五、实行安全专职人员跟班制度,现场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留好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

六、各班组在作业前,班组长首先要对当班作业地点和周围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详细、全面的检查,设备操作工对设备、仪表、安全装置和设施做好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坚持隐患点查除制度。

安环部、设备能源部每天检查生产作业现场,发现隐患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按通知单的规定时间进行验收。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环部要立即下达《安全指令书》限期整改。

八、各矿区车间每天一次由主任、安全员、技术员等参加的安全检查小组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九、做好季节性安全检查工作,安全生产检查小组在每年夏季来临前对防雷电、防汛、防倒塌、防暑降温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年冬季来临前对全矿防冻、防寒、防火、防煤气中毒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十、环保管理人员要加强粉尘、废水、尾矿的监测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十一、各级安全大检查,必须留有详细记录,各生产单位对事故隐患要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彻底整改。

十二、为了明确责任,履行职责,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汇报制度,对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立即向主管副总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同时通知安环部。

矿山救护制度

一、必须配备齐全的救护器材(药物、担架、救生器、救护车)并严格按规定使用,保证其完好率达到100%,任何救护器材禁止外借或挪用,救护器材管理员休班时,必须将器材移交兼职者保管。

二、矿成立矿山抢险救护队,并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立即按照事故救援预案的具体分工和布置进行抢险救护。

三、救护人员必须有一定的救护知识,并且年轻力壮,办事干练,责任心强,各单位挑选时一定要严格。

四、各单位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领导,迅速组织抢救,抢救过程中严格执行纪律,听从统一指挥,发扬高度的友爱精神,及时抢救伤员。

五、井下发生事故可用电话或紧急信号,紧急信号只准发生事故或重大事故征兆时用,若发现有随便乱动者,给予严肃处理。

六、发生事故后,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调度,各工种必须坚守岗位,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凡不听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厉的制裁。

七、要定期对救护队成员进行培训和演练,并留有记录,列入百分考核。

矿山安全员职责

1、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公司、矿山相关安全制度,推动公司、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

2、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隐患,有权采取必要防范措施,令其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

3、负责对新员工和年度、日常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班组安全教育,抓好员工复工及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4、负责施工现场重要危险部位的警示、安全标语牌的制作和宣传工作。

5、参加公司、矿山安全生产会议,定期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和要求,按时上报安全生产各类报表。

6、对矿山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协助领导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解决。

7、参加工伤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并将事故及时、真实地统计上报。

8、督促检查员工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防护用品及时发放。

9、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内业资料和职业安全健康及环境危害因素识别台账,准确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和反馈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10、检查各项管理方案、应急预案和组织机构、资源配备的落实情况,协助矿长实施演练,并做好记录。

11、负责对施工现场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音等主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情况的检查与纠正。

安全教育制度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新工人入矿必须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矿级、车间、班组),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教育内容有:

矿级教育:

矿山安全生产的方针及基本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的特殊性;本矿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矿内特殊危险地点介绍;一般入矿安全须知和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一般安全常识。

车间教育:

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劳动纪律和生产规则;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注意事项;车间的危险区域、尘毒危害情况。

班组教育:

本班组安全生产状况;工作性能和职责范围;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方法;各种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工作地点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方法;发生事故时的安全撤退路线和紧急救灾措施;个体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

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结束后,还要指定一名老工人带徒实习6个月。

三、工种变换必须先到安全科进行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到新岗位工作。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脱岗三个月以上的人员重新上岗作业,必须先到安全科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六、来我矿实习和下井参观人员,先由安全科进行安全教育,再派专人带领。

七、进行重大安装、检修工作,必须对施工人员先进行好安全培训。

八、对在职职工每年必须进行20小时以上的脱产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考试,成绩记入安全教育档案。

考试不合格下岗培训。

教育形式有:

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班。

每年进行一次全员安全教育、一次班组长以上干部培训、组织一次全体特种作业人员教育。

九、利用其它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有全矿安全例会、车间安全例会、班前会、事故通报分析会、安全知识竞赛、观看安全录像、组织安全技术讲座、张贴安全标语、宣传画、警示标志。

一般事故隐患的检查和整改制度

1、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做到“三定”、“四不推”。

即:

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矿部、凡矿部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

2、各级检查部门对检查的隐患,应立即给所在单位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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