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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思考》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思考

摘要: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强有力保障。

虽然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效果不是很明显。

这其中有很多的原因,比如观念误差,覆盖面不够广,资金、人员不到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本文将从怎样建设、巩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角度,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政府应尽的职责。

关键词:

原则目标基本思路构建措施

引言:

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是保障弱势群体,保障他们的基本利益。

农村就是整个社会最薄弱的环节,它需要社会的保障来实现城市、乡村之间的和谐,来实现农村地区的稳定,达到增收的目的,最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1社会保障体系概述

社会保障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的救助和补贴。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

以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为主体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1.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中处于核心地位,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

这是因为,一、社会保险目的是保障被给付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于基本性的社会保障;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劳动者;三、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是补偿劳动者的收入损失;四、社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雇主)、劳动者(雇员)、依法缴费及国家资助和社会募集。

1.2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是实现社会保障的最高纲领和目标。

它的目的是增进群众福利,改善国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它把社会保障推上最高阶段;社会福利基金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和社会群体。

1.3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最低层次,是实现社会保障的最低纲领和目标。

原因一、社会救助的目的是保障被救助者的最低生活需要;二、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失业者、遭到不幸者;三、社会救助的基本特征是扶贫;四是社会救助的基金来源主要是国家及社会群体。

1.4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安置是社会保障的特殊构成部分,属于特殊阶层的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保障的特殊纲领。

社会优抚安置目的是优待和抚恤;社会优抚的对象是军人及其家属;社会优抚的基本特征是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社会优抚的基金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

  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2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2.1社会主义公平原则要求国家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办事必须讲究公平原则。

我国农村正处在落后的状况,农村传统的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严重,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快,养老形势不容乐观。

只有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才能体现社会主义公平原则,逐步消除社会保障上城乡之间存在的巨大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目标,必须依靠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持。

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五个统筹”的必然结果,是加快农民奔小康进程。

2.3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加快城市化进程需要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的消费水平还跟不上去,消费率很低,其主要原因是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农民不敢使用养儿防老的钱,对自己预期收入缺乏信心,导致农村消费状况的恶化。

因此,我们有必要构建完善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稳定人心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缩小城市差距,推动城市一体化进程向前发展。

3我国目前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农村社会保障意识滞后

由于长期以来缺乏农村社会保障的概念,更没有对农村社会保障实现法律化、规范化,导致许多乡镇干部把低保对象仅限于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大部分地区社保项目不健全,并且缺乏有机联系,难以构成整体优势。

3.2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小,覆盖面窄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发展相对滞后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原因,城乡差别进一步扩大,城乡二元化的格局相当明显。

这种格局的存在使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障出现了巨大的差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享受国家给予的退休金、公费医疗、福利住房、粮食和副食补贴等各种保障,而农民几乎都享受不到这些保障。

据统计,我国县城以下集体单位的1000多万职工和2000万个城镇个体经营者基本上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整个保障水平都很低。

此外,在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一部分农民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

一种情况是在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投身于乡镇非农经济,原农村以土地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已经不能再起到保障作用,而在城乡分割的保障体系和劳动体系下,这部分农民也无法取得城市居民的保障权利;另一种情况是为经济发达地区或者城市经济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民工,他们享受到的是有别于本地人口的保障政策和措施,或者在有些地区根本享受不到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比较好的仅限于“五保”老人、残疾人、特困户等,标准普遍较低,而对大部分困难或比较困难的农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比较弱或基本没有。

在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教育保障等方面保障水平较低,有些方面甚至基本没有保障。

3.3农村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社会互济性低

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高,而贫困的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很低。

在一些地区,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发展不平衡,大部分地区社会保障项目不健全,而且各项目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未能形成配套,难以构成整体优势。

一般而言,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高,而集中了我国大多数贫困人口的中西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却很低。

2009年,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数在东西部各省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别,黑龙江省下拨的低保资金为2.46亿,上海市下拨的低保资金为17亿,西藏农村低保资金支出仅为11260万元。

另外,我国农村地区各社会保障项目的发展不够平衡,大部分地区社会保障项目不健全,而且各个项目之间缺乏有机联系,难以构成整体优势。

3.4农村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低

首先,资金筹集没有社会化,未建立起社会化的筹资机制,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弱。

其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大多停留在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依靠的管理服务模式上,尚未形成自上而下、各项社会保障相互有机联系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

3.5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投入力度不够,筹资渠道不畅

由于农村社会保障涉及面大、人数多,财政能力和集体经济实力有限,无力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到位。

例如,按照国家开展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规定,其资金来源分别由国家、市、县级政府和农民个人各承担一部分,由于大多数区县是吃饭财政,大额度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必将增加地方政府巨大的财政压力。

就个人方面看,许多地区由于经济落后,农民的收入偏低,维持基本生活都有困难,不可能过多承担农村社会保障中个人的费用。

筹资渠道不畅,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缺乏,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

3.6保障制度的可操作性差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救灾体系没有形成科学的等级评价制度。

以往的灾情,全靠大致评估,下级往上报时,有意夸大数字,上级主管部门下放救济款时,跟着感觉走。

这样造成两个方面的弊端:

一是拉关系,托人情,滋生腐败;二是救济款发放不当,有时小灾多得救济,大灾少得救济。

第二,没有一个具体的贫困标准和救济标准,因而评价一个家庭是否贫困时,就只能凭直觉,标准一降再降,受救济的人数逐步减少。

而且农村社会保障缺乏制度化,政策缺乏稳定性与连贯性。

除五保制度、优抚保障一直是比较稳定的制度化保障外,其他社会救助形式往往缺乏稳定性和制度化。

农村社会保障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状态,不仅增加了保障成本,也使其作用发挥受限。

3.7农村社会保障的社会互济性低,管理规范性差。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采取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投入为补充的形式。

这使国家和集体所体现的社会责任过小,不仅造成了资金来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标准,而且也影响了广大农民参加养老、医疗等保障的积极性。

在部分贫困地区,养老金甚至只能由个人全部缴纳,这种社会养老保险实质上变成了个人自我储蓄积累保障。

在管理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管理多头,民政部门、基金会、保险公司等均涉及农村社会保障,政出多门,使农村社会保障无法可依,管理体制不顺。

部分地区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不规范,基金运营不合理,保值增值程度低,甚至出现挤占、挪用甚至挥霍浪费基金的现象。

4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则、目标和思路

4.1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须遵循的原则

根据《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奋斗目标是:

到本世纪末,在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初步建立起以社会救济、社会养老保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社会保障服务网络。

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是:

①以家庭保障为基础,以农村居民为对象,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保障项目和保障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②保障资金由个人、集体、国家共同负担,多渠道筹集,以个人和集体为主。

③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既要保障全体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又要调动他们自力更生、发展生产和履行社会保障义务的积极性。

④保障生活与扶持生产相结合、物质帮助与生活服务、政策扶持相结合。

⑤政府组织、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重在制度建设,并与农村各项政策相衔接。

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重点。

经济发达地区,要全面建立各项制度,并逐步完善,努力提高覆盖面。

中等发达地区,要基本建立标准适当的各项制度,重在制度建设。

欠发达地区,可有计划、有重点地分步实施,目前,要重点抓好社会救济、优待抚恤和社会互助。

②积极稳妥地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凡开展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地方,都应该把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重点。

③要认真研究、处理好各项制度之间的关系。

既要体现各种保障对象标准的差别和保障项目层次的不同,又要注意搞好政策上的衔接,相互配套的协调,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提高整体效益。

④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对象最多的一个项目,一定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采取政府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法,注重宣传、引导和制度建设,不搞强迫命令,不搞摊派,不下达硬性指标。

4.2构建社会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既要考虑到需要与可能,循序渐进,又要考虑到最终与城市接轨,形成全国一体化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其具体目标是:

——近期目标。

用3-6年的时间,在经济发达地区全面实行农村养老保险、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到今年年底,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覆盖80%的农民,农村低保覆盖全部农民,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进程。

——中期目标。

用10年左右的时间,在经济发达地区实现城乡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到2020年在中部地区和有条件的西部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障覆盖大多数农民,农村低保覆盖所有农民,农民健康状况改善,老年生活有所保障。

——长期目标。

用20年左右的时间,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保障需要的、城乡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基本生活(最低生活)得到保障。

4.3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

(一)制度定位是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合作医疗(医疗保险)和农村低保,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社会政策,是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养老保险、合作医疗(医疗保险)在性质上属于基本社会保险,既不是商业保险,更不需要农民负担。

(二)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要确保保障水平适度。

目前我国的财力有限,社会保障的费用缴纳仍需要居民的参与。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还难以完全替代家庭保障,农村养老和医疗保障仍然必须坚持和强调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

(三)保障资金由个人、集体(单位)、国家共同负担

筹资问题是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

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以地区内经济收入较低的群体为参照,对其相应的社保资金。

要适当增加集体补助,通过政策扶持、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等途径,增收节支,大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集体经济组织也能分担一部分的参保费用。

如此一来,本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费用变成三方承担,这样就更能巩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四)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我国地域辽阔,在地域上很难做到一步到位,全面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本着急用先立的原则,从农民最急需的保障项目入手,先建立农村低保,实行合作医疗试点并稳步实施,并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进行养老保险制度试点。

从具体步骤上讲,必须贯彻“先易后难,逐步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方针,以确保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准确、有效、合理的执行和推广。

(五)巩固提高“五保”制度。

一是按照政策规定重新核定五保对象和供养标准,对符合供养标准的应保而未保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并通过对农村实行社会救助,对特困五保对象发放救助证,实行特殊救助。

二是加强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

农村敬老院所需经费应纳入镇街财政预算,分期分批按时拨付。

民政部门按照每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平均消费水平,根据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的原则,提出确定五保供养标准的指导性意见。

市财政适当提高农村敬老院建设的补助资金。

要采取改造、购买、新建、租赁、置换、共建等多种办法,加快新建和改建、扩建敬老院步伐,改善办院条件,不断增加集中供养的人数。

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三是敬老院院长和在敬老院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参加当地劳动社会保障,以解决后顾之忧,提高他们以院为家、持之以恒工作的积极性。

(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是完善资金来源保证体系。

确定区县、镇街合理的资金负担比例,建立稳定而逐步增长的市级农村低保补助基金,完善农村低保投入机制。

二是完善资金安全运行机制。

在农村低保资金发放上,目前以镇为单位的发放方式,容易造成镇级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被挪用的现象,建议采取以县区为单位统一发放的形式。

镇级低保资金向县区统一交付,由县区直接划拨到个人帐户,通过银行或邮局发放,或由镇财政专项支付。

建立农村低保工作举报监督制度,确保低保资金按月足额发到低保对象手中。

三是建立科学的低保标准增长机制。

在全市确定的最低标准之上,允许各区县根据自身条件确定相应的农村低保标准,雨花、栖霞、江宁等地区可以高一些,随着经济发展,逐步缩小与城市低保的差距。

四是加强低保户综合救助。

具体低保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有的是因病致贫,有的是因残致贫,有的家庭有老人需要照顾,有的家庭有小孩需要接受教育,需要针对不同家庭的特殊需求,开展以教育、住房救助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救助。

(七)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一是确定切合实际的合作医疗范围。

立足完善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全面推进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大病补助标准,重点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和人员的困难,有条件的地方应同时兼顾基本医疗小额费用的补偿,提高合作医疗受益面。

二是多渠道解决合作医疗资金。

一方面要适当加大政府的投入,政府要逐渐成为合作医疗的投资主导方,减少对农民酬资的依赖,并且发动社会力量,多渠道融资;另一方面,继续加强和落实对农民酬资的收缴工作,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帮助特困户、五保户参加合作医疗和大病医疗补助。

三是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全面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计划,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完善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功能,构建以区县、镇街、村为基础,适应居民需求的卫生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提供价格低廉、质量可靠的卫生服务。

鼓励发展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多种形式的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八)探索建立不同层次和水平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的保证,随着郊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推进由家庭养老为主向社会养老等多种形式转变。

一是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对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严格地讲应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上海、嘉兴、杭州等地已经对失地农民采取了与城镇社会保障基本接轨的社会保障办法。

南京应学习这些城市的做法和经验,遵循“以土地换社保”的原则,尽快出台政策,从制度上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核心是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主要内容应包括,将年满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受益中出资,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作为个人账户资金;将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划分不同的年龄段,分别享受相应的待遇,并随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建立调整机制;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账户应能够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接轨,可以续保。

此外,还应将被征地劳力纳入城镇失业人员管理服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要发放《就业登记证》,享受城市下岗失业人员有关优惠政策,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推荐就业。

对于因租地而失去土地经营权的农民,解决保障的办法主要是提高土地租金。

二是把进城务工的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进城务工的农民有比较稳定的收入,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行,可以根据尽同样义务、享受同样权利的原则,及时将他们纳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城镇保险体系,以加快农民的市民化进程。

三是纯农户的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和国家救助相结合。

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难以建立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主要依靠家庭养老,特殊困难的群体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在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可学习东莞和张家港等市的经验,把纯农户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5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

5.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制度模式:

以个人账户为主,实行小统筹、大账户。

每个公民一经出生,均享有终身不变的社保号码,上面记着个人社保的缴费情况。

根据国家社保基金发放标准,将一定社保基金发放到每个参保人员手中。

(二)筹资机制:

由农民、集体、国家三方参与社保基金的缴纳。

社保基金仍以个人缴纳为主,缴纳的费用占比在50%以上。

以集体补助为辅,集体补助比例控制在缴费总额的10%-30%。

政府视财政情况,给予缴费总额10-30%的统筹基金。

(三)缴费水平和缴费方式:

设立低、中、高多个档次,由参保人根据不同的经济条件、收入水平、健康状况进行自主选择,并可在申请批准后调整缴纳档次。

可以积极引导农民按月度或按年度定期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在农民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允许采取多样的缴费方式和较长的缴费期限。

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申请暂停或缓缴费用。

(四)基金管理和运营:

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独立运作,由社保经办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为参保农民建立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和部分集体补助以及历年利息积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当达到领取标准时,再进行基金的提取。

政府可以积极探索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途径,按国家有关基金运营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力争保值增值。

(基金运营必须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

(五)享受待遇:

根据个人账户积累额,对当地满60岁以上的居民进行按月发放。

当个人账户余额不敷使用时,可由统筹基金支付。

各地区要加大政府财政和集体投入力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发放社会统筹养老金。

5.2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目标是减轻农民患病后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确保农民有病可医治、治病无后顾之忧,生活依然可以得到保障。

农村医疗保障不宜建立全国统一的模式,应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发展水平灵活选择保障模式。

目前,我国的农村医疗保障的模式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到2020年,在发达地区实现农村医疗保障与城镇基本社会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对接。

在其他地区,全面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人口的减少,最终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一体化。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并逐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其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和农民医疗需求确定。

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方式,鼓励进行制度创新。

5.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也是农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低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低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助机制,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之所在。

目前我国只有少数地区实现了这一项制度。

因此,国家要加快农村地区最低生后保障制度的推进,逐步扩大覆盖面,使农民中的贫困弱势群体不致陷入衣食无着的境地,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我国计划于今年在所有的农村地区都实行这项制度,构筑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在实施农村低保的过程中,一要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二要合理筹集保障资金。

保障资金应由各级财政承担,并吸收社会捐赠,不能转嫁到农民身上;三要正确界定保障对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一般应包括低收入家庭、因病灾致贫的家庭、“三无人员”(无依靠、无能力、无收入)等。

结束语:

构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宏伟的民生工程。

它不仅仅保障个人的基本的生存权利,还壮大了集体经济,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国家的稳定、健康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和重大的战略意义。

政府一定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公民也应该积极参与,以确保这项宏伟的民生工程得到顺利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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