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析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国际内审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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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析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国际内审师doc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工作,并遵守国家审计准则。
第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诚老实,不得隐瞒或者曲解事实。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特别是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做到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审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通过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保持和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机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参加审计机关举办或者认可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活动,学习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等方面的新知识,掌握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外语等技能。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应当达到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其执行职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审计的权威,不得有损害审计机关形象的行为。
审计人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在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署于1996年12
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人发〔1996〕3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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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的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经济运行信息,促进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可以直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条
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行业经济活动情况;
(三)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交办、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以及本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单独确定项目,或者结合项目审计,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条
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列入计划管理。
第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
第九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制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
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时间、人员分工等。
第十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调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审计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审计机关结合项目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可以只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专项审计调查事宜。
第十一条
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进行调查过程中,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材料。
审计人员向被调查单位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副本。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
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专项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
(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结合项目审计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的,应当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调查结果一并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可以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
被调查单位应当自收到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六条
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自行安排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可以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将调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告知被调查单位调查结果。
第十七条
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调查单位有重大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和处理、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定的审计职权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办理的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建立档案,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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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结合中国科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是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以及中国科学院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依法独立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进行检查,对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实行内部监督的行为。
以维护科研及开发工作的经济秩序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科技体制改革。
第二章
审计机构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监察审计局,负责全院内部审计工作的宏观管理、综合协调、规划制定、考核评价及审计工作质量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条
监察审计局工作职责:
(一)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制度,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指南;
(二)负责院属事业单位(包括分院、研究所、中心、台、站及其他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负责对院属单位执行财经法纪和经济效益的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四)负责重大事项的审计调查;
(五)指导、监督、评价、检查院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六)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审人员;
(七)研究、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八)组织实施院领导授权批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监察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院属单位聘请特邀审计员。
第六条
院属单位应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
员,在本单位领导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
分院审计机构、研究所(台、站)、公司(企业)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受本单位领导并接受监察审计局的指导与监督,接受并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分院审计机构,负责本地区院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研究所(台、站)、公司(企业)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负责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协助并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工作。
第七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单位在审计经费上应予以保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监督的主要任务和职权
第八条
内部审计监督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三)监督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
(四)监督各项资金使用的合规与合法;
(五)监督帐册、报表、凭证所反映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及财务收支(或损益)等事项真实、正确、合法;
(六)监督评价经济效益与效果;
(七)监督国家财经法纪和院所制度的执行;
(八)监督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九)完成本单位负责人交办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以上任务完成情况,应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向上级审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权是:
(一)检查、查阅被审计单位的帐目、资财和有关资料;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索取证明材料;
(三)制止、纠正违反财经法纪事项和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出批评,对情节严重者建议给予必要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建议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必要时报经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支持和协助单位的财务部门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七)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
(八)内部审计工作,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于涉或打击报复。
部门和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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