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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员工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员工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第一章目的、适用范围及原则第一条

为强化**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对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维护出资人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含工勤、临聘、见习期、试用期人员),**市环线建设开发总公司参照执行。

由市委、市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任命或管理的人员,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优先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理的轻重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处理的方式第五条

对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方式分为:

(一)批评教育: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二)纪律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歇岗、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书面检查是指对员工一般的违纪违规行为,责令其以书面形式作出检讨,希望其本人及时改正并教育其他员工引以为戒。

通报批评是指对部门或员工一般的违纪违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通报,希望部门或员工及时改正并教育其他员工引以为戒。

诫勉谈话是指发现员工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谈话,希望其本人及时改正并教育其他员工引以为戒。

诫勉谈话影响期为六个月。

受到诫勉谈话处理的员工,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资格,影响期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七条

纪律处分是指对违纪违规、工作失职情节或后果较严重的员工进行的处理措施。

纪律处分的影响期分别为:

警告为六个月,记过为十二个月,记大过为十八个月,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歇岗为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员工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职。

第九条员工受到上述各类处理时不能豁免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员工违纪违规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员工因违纪违规或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员工蓄意破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法定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员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行为及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违纪违规员工,应综合考虑违纪违规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等因素,视情节或后果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分为情节或后果较轻、较重及严重三种。

情节或后果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问责处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歇岗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或后果较轻的,应予以批评教育:

(一)不遵守考勤及请假制度,一个月内有迟到、早退、旷工情况,给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上班期间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如兼职、炒股、玩游戏、看小说、看视频、闲聊、经商、投资、网约车营运等;(三)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互相推诿扯皮,未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的;(四)工作失职,损坏工具、设备、固定资产等公共财物,浪费资源和能源,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五)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不文明服务和执法,损害公司形象的;(六)违反规定、操作规程、流程、程序或不依照规章制度秉公办事的;(七)公司年度责任目标、办公会议布置的临时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和时限完成的,给公司造成一定影响的;(八)参与、支持非法活动或组织,为非法组织提供场所和资金的;(九)违反公司其他有关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轻微影响的。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或后果较重的,应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一)一年之内,受到批评教育两次及以上的;

(二)不遵守考勤及请假制度,一个月内迟到、早退、旷工次数较多,给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三)组织纪律松散,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及指挥,贻误工作,或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四)玩忽职守,不执行或不遵守规章制度,出现较大差错,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规程操作,造成较大事故的;(五)工作失职,损坏工具、设备、固定资产等公共财物,浪费资源、能源,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六)对负责的工作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对出现的重大差错负有直接责任的;(七)泄露公司技术、商业秘密的;(八)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不文明服务和执法,损害公司形象的;(九)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和时限完成,给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违反廉洁规定的;(十一)参与、支持、组织非法活动或组织,为非法组织提供场所和资金,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给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十二)恶意举报、造谣中伤、无中生有,给公司及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三)违反公司其他有关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一)一年之内,受到歇岗及以下纪律处分两次及以上的;

(二)违反考勤及请假制度,一个月内迟到、早退或旷工次数多,且屡教不改并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三)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或组织、煽动怠工,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组织、个人的;(四)组织纪律松散,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及指挥,贻误工作,或严重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五)玩忽职守,不执行或不遵守规章制度,出现重大差错,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规程操作,出现重大事故的;(六)工作失职,损坏工具、设备、固定资产等公共财物,浪费资源、能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七)利用职务之便或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占、挪用、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产者,或串通他人谋取私利的;(八)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违反廉洁规定、政策法规、财经纪律的;(九)故意泄露公司技术、商业秘密的;(十)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不文明服务和执法,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十一)参与、支持、组织非法活动和组织,为非法组织提供场所和资金,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尚未达到刑事处罚,但给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十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十三)恶意举报、造谣中伤、无中生有,给公司及他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十四)虚报应聘资料,使公司误信而录用的;(十五)违反国家计生政策和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十六)违反公司其他有关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处理的运用规则第十五条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至十四条规定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于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的,决定处分期。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六条

员工违纪违规应受到处理的,在处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不含返聘)的,不再给予处理。

主动离职、引咎辞职或有其他情形的,参照在职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配合组织调查、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七)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八)处分期间内发生新的违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九)有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具有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理情节的,在相应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

具有规定的减轻或者加重处理情节的,在相应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个处理档次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有2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纪违规行为中,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起直接或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直接负责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当,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对其处理的标准,一般应比直接责任者低一至两个档次。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负责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事项,未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当,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对其处理的标准,一般应比直接责任者低两至三个档次。

第二十二条

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理的,由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五章对违法犯罪员工的处理第二十三条

员工依法被宣判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歇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四条

员工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一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六章

调查处理的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五条

调查的提出和审批

(一)下列情况必须予以调查:

已曝光造成一定影响的、上级部门交办的、经实名举报的、公司领导交办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需查清处理的,其他需要调查的。

(二)所有适用本规定的调查均应履行审核与批准手续,否则,员工及所在部门、子分公司可拒绝接受调查。

(三)普通员工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其所在部门、子分公司设立了纪委的,由纪委填报调查意见,报部门、子分公司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没有单独设立纪委的,由纪检专员填报调查意见,由部门、子分公司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并报监察审计部备案。

调查工作由该部门、子分公司纪委(纪检专员)牵头,相关调查人员不少于二人,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附表1)。

普通员工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基层副职及以上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其调查处理由所在部门、子分公司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后报监察审计部、公司纪委审批。

牵涉部门、子分公司主持工作负责人的调查,直接由监察审计部初核后报公司纪委审批,并由监察审计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附表1)。

基层副职以上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由监察审计部填报调查意见,经公司纪委审批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再由监察审计部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附表1)。

(四)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调查对象违纪违规问题程度明显超过审批时档次所规定的,应按前款所明确审批权限及时向上一级报告情况。

(五)对员工提出处理建议,相关部门应填写《员工违纪违规处理审批表》(附表2),或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提出。

第二十六条

调查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调查组人员的组成:

原则上应由纪检监察、党群、人力资源、工会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成员不少于二人。

调查对象为女性的,原则上调查组应有一名女性成员。

具体人员由调查审批权限最后部门审定。

对有申诉的,原则复核组人员应另行组成。

(二)调查审理原则: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三)基本要求1.违纪违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及时组织调查,不得延误。

2.调查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各种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无违纪违规问题,以及违纪违规问题情节轻重的证据。

3.调查组可依照规定程序,查阅、复制与调查内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等书面或电子档材料;与有关人员谈话,要求其对调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详细做好谈话笔录。

被调查人所在部门和人员必须配合调查组调查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4.调查组应将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写成书面材料,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被调查人的不合理意见,应及时反馈或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当在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也可另附书面意见。

拒绝签署意见或签字的,由调查人员在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上注明。

5.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

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违纪违规问题事实、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认识、态度和对违纪违规事实材料的意见;处理依据和处理意见或建议。

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代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必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四)调查纪律1.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①与被调查人有亲属关系的;②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的;③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

2.被调查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建议停职检查或相应的处理,造成一定损害或者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①阻挠、抗拒调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②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③隐瞒事实真相,隐匿、销毁证据,出具伪证、假证的;④包庇违纪违规行为的;⑤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第二十七条

处分的批准

(一)所有处分应按照层级管理由集体研究决定,报批后方可执行,其中普通员工歇岗、解除劳动合同及各部门、子分公司基层副职以上干部纪律处分均应经公司集体研究后,再按调查审批程序批准执行。

(二)对违纪违规员工的纪律处分及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意见,必要时咨询法律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部门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纪违规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机构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二十九条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告知和执行

(一)处理建议经批准后,普通员工的批评教育由所在部门、子分公司行文在本部门、子分公司通报;普通员工的警告、记过、记大过及各部门、子分公司基层副职以上干部的批评教育,由公司纪委行文在全司范围通报;普通员工留用察看、歇岗、解除劳动合同及各部门、子分公司基层副职以上干部警告及以上的纪律处分,由公司行文在全司通报,所有通报应在生效后五日内交监察审计部存档。

(二)员工受到违纪违规处理,由公司纪委下达《员工违纪违规处理通知》(附表3),将核查认定的事实及给予处理的决定告知员工本人,员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

员工受处理期间,由所在部门、子分公司对其做好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帮助其在限期内改正,并于处理期满后提出是否解除的处理意见。

第七章

处理的申诉、解除和记录第三十二条

申诉

(一)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如对处理的事实依据有异议,应在下达处理通知时提出申诉,并在自收到通知起十日内填写《员工违纪违规处理申诉表》(附表4),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正式向公司纪委提出申诉,逾期不申诉的,视为没有异议,处理决定即时生效。

(二)对申诉,由监察审计部牵头,组织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和工会调查核实,并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将复核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

若申诉的问题属实,证明原处理不当的,应予以纠正;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理规定打击报复者,视情节或后果轻重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三条

解除

(一)员工受解除劳动合同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职/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处分期满后,员工所在部门、子分公司应根据员工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提出解除处理或延长处理的意见,填报《员工违纪违规处理期满审批表》(附表5),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若须延长处理期的,延长处理期一般为六个月。

解除处理的审批权限与予以处理的审批权限相同。

(二)解除处理决定应以《员工违纪违规处理解除通知》(附表6)的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三)员工在处分影响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且受到上级党委、政府部门或公司表彰、奖励的,可视情况按照程序办理提前解除处分的手续。

第三十四条

记录

(一)监察审计部建立专门的员工违纪违规处理档案,记录员工违纪违规处理情况并保存有关资料。

对给予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歇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记录的,人事档案不得撤销;对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记录的,处分影响期满后可按程序进行撤销。

(二)每年年底各部门、子分公司应对本年度违纪违规处理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与总结,并填报《员工违纪违规处理记录表》(附表7)报监察审计部,由监察审计部对本年度员工违纪违规处理执行情况予以汇总,并向公司纪委报告,由公司纪委上报市纪委。

第八章

结果的运用第三十五条

受诫勉谈话处理、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高工资档次,不得晋升职级。

第三十六条

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员工,三年内不得录用,三年后经正常录用程序重新录用的,不得从事重要、关键岗位的工作,二年内不得担任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重新录用后因违纪违规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和受到刑事处罚的员工终身不得录用。

第九章

则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子分公司可参照本规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违纪违规处理细则,经公司纪委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员工违纪违规调查审批表员工姓名

处理种类

调查依据

所在部门、子分公司纪委(纪检专员、支部纪检委员)意见

签名(或盖章)

日所在部门、子分公司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意见

签名(或盖章)

日监察审计部意见

签名(或盖章)

日公司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或盖章)

日公司纪委意见

签名(或盖章)

日公司主要领导意见

签名(或盖章)

日附表2:

员工违纪违规处理审批表员工姓名

处理种类

处理依据

所在部门、子分公司纪委(纪检专员、支部纪检委员)意见

签名(或盖章)

日所在部门、子分公司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意见

签名(或盖章)

日监察审计部意见

签名(或盖章)

日党群工作部意见

签名(或盖章)

日人力资源部意见

签名(或盖章)

日工会意见

签名(或盖章)

日公司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或盖章)

日公司纪委意见

签名(或盖章)

公司主要领导意见

签名(或盖章)

日附表3:

员工违纪违规处理通知员工姓名

所属部门

所在岗位

违纪处理日期

存在问题及处理依据

采取的处理方式

执行部门处理意见

签名(或盖章)

日员工个人意见签名(或盖章)

附表4:

员工违纪违规处理申诉表员工姓名

所属部门

所在岗位

违纪处理日期

采取的处理方式

员工申诉理由

签名(或盖章)年

日所在部门、子分公司复核意见

签名(或盖章)

日调查小组复核意见签名(或盖章)

日公司分管领导意见签名(或盖章)

日公司纪委意见

签名(或盖章)

日公司主要领导意见

签名(或盖章)

附表5

员工违纪违规处理期满审批表员工姓名

处理种类

自我总结

所在部门、子分公司意见

签名(或盖章)

日监察审计部意见

签名(或盖章)

日党群工作部意见

签名(或盖章)

日人力资源部意见

签名(或盖章)

日工会意见

签名(或盖章)

日公司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或盖章)

日公司纪委意见

签名(或盖章)

日公司主要领导意见

签名(或盖章)

附表6:

员工违纪违规处理解除通知员工姓名

所在部门

所属岗位

处理方式

处理生效日期

员工受处理期间表现

期满处理意见

员工个人意见

签名(或盖章)

日执行部门意见

签名(或盖章)

附表7:

员工违纪违规处理记录表序号姓

名部

门岗

位处理方式处理起止日期是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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