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管灌注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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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管灌注桩合同
()沉管灌注桩
工程劳务分包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单位:
承包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3
第一条工程概况3
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3
第三条承包方式4
第四条合同价款4
第五条合同工期5
第六条相关处罚条例6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6
第八条其它事项7
第九条合同组成及附件8
附件A9
附件B11
附件C12
第二部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单位:
(以下均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均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发包沉管灌注桩工程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达成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
2.1承包范围:
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地下管线位置布置图、设计变更、岩土勘察报告、工程任务单等承包()沉管灌注桩工程。
2.2乙方在承包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内容:
2.2.1施工前准备工作包含但不限于:
乙方配合甲方布设施工便道、设置供水及供电系统、施工场地清理等。
2.2.2预制桩尖埋设、准备沉管机具、沉管、钢筋笼制安及烧焊、桩芯砼浇捣、桩间土开挖、截桩头过程中必要的施工措施。
2.2.3地下障碍物处理,桩间土清除外运。
2.2.4甲方负责将商品混凝土运到位,乙方负责接管及机械安装。
2.2.5对出现的缩孔、断桩、砼拒落、钢筋下沉、桩身夹泥等现象进行的处理,保证桩身的完整性。
2.2.6凿桩头(按规范施工要求执行)及渣土处理。
2.2.7材料进场后,乙方负责场内自行装运至施工点(含二次搬运)。
2.2.8配合甲方测量桩顶标高及桩定位工作。
灌注后的桩顶标高、钢筋笼(插筋)标高,及浮浆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2.2.9严格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桩原始记录(最终以甲方签名确认为准),并在施工过程中接受甲方抽检。
2.2.10配合桩基检测及试验工作、报建工作,甲方负责桩基检测费用。
2.2.11充分研究地质资料和图纸,严格按照图纸及施工技术、安全规范进行施工。
2.2.12配合其他班组工作,确保工序顺序及交叉作业顺利完成,做好成品保护,不得破坏已有的设施,如有破坏承担赔偿及修复责任。
2.2.13工程始末甲方不再雇佣杂工,乙方必须完成本工程合同范围内的一切清理、收尾工作。
2.2.14负责把电送到三级配电箱,三级配电箱以外的所有用电设备、线路等均由乙方自行购买、安装、维护及保管。
2.2.15其它:
承包内容未明确规定但确属于承包范围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承包方式
3.1乙方以包人工、包机具(桩机、吊车、铁工机械、焊机、焊条)、包钢筋笼制作、下笼、包桩尖、包清桩尖土、破桩尖、不包料(除焊条)、包桩机进出场、包原始资料、放线、不含检测、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质量、包进度、包验收、包物价上涨等方式承包本工程。
3.2乙供材料必须是合格产品,使用前应报样板予甲方确认;乙供机械必须是合格产品,符合各项安全要求,使用过程中自行维护及维修保养;
3.3乙方提供的材料未经甲方检验合格而擅自使用的,甲方不予确认乙方的施工工程量,且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相关损失(包括按甲方要求重新采购材料、重新施工等)。
第四条合同价款
4.1本工程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履行期间单价不予调整,各分项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A。
缴税方式:
□1、含税。
2、□含税(税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4.2本合同暂定总造价为:
¥元,
(人民币大写:
整)
4.3关于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约定:
4.3.1根据甲方、乙方、监理、运管中心四方签字的桩原始记录,分桩径按实际成孔长以米为单位计算,入岩增加费不单独计算工程量;
4.3.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不合格桩(倾斜偏位、断桩等)一律不计算工程量。
4.3.3因地质、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而引起的补救等措施按实际发生工作量以签证的形式计算。
4.3.4桩机进退场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此项费用。
4.4本工程为综合单价包干工程,即乙方以合同内签订之包干单价依照甲方确认的施工图、工程施工规范和文明施工规范将全部工程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完成,此包干单价已包括一切人工费、辅助材料费、利润、管理费、劳保费、保险费、工具、机械设备、燃料、合同履行期间的物价浮动及用以完成此工程有关事务、费用等,甲方不再为此支付额外费用。
4.5关于承包价格的补充约定:
4.5.1原则上甲方不另签日工,除非甲方要求乙方增加承包范围外不能按量计酬的零星工作;
4.5.2综合日工单价:
技术工每工日120元,杂工每工日90元,非周转材装卸车杂工每工日55元;周转材装卸车杂工按2013年6月份签发的《关于调整周转材料搬运、装卸车方式及费用的通知》计算。
第五条合同工期
5.1合同总工期及阶段性工期要求:
5.1.1工期:
本工程合同总工期:
个日历天,自开工日期起到竣工日期止;
合同开工日期:
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开工令为准);
合同竣工日期:
年月日(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证书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
本工程节点工期为:
以甲方项目部开工令要求为准
5.1.2乙方保证进场时须不少于甲方要求人数,并在2天内依甲方要求补足人员,如乙方在工程试工期内不能达到甲方的施工要求,甲方将终止与乙方的合同,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终止通知后3天内无条件退场,乙方已完合格工程量按合同单价80%结算,甲乙双方核对审核完毕确认结算金额后一月内付清。
其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1.3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施工进度另行签订各栋号的限期(含进度节点完成期)完成任务书。
因施工需要乙方应按甲方的总进度计划调整。
5.2上述合同工期已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条件,一般不予延期。
仅在出现不可抗力、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时,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认定后,方可予以延期。
5.3阶段性工期(即节点完成期)滞后的,每滞后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滞后15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甲方对乙方进度滞后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甲方另行向乙方追偿。
乙方向甲方支付节点滞后违约金并不免除其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5.4逾期竣工赔偿为:
总工期或每座完工日期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逾期15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甲方对乙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甲方另行向乙方追偿。
第六条相关处罚条例
6.1保证埋设的预制桩尖中心对准测量放样时所测设的桩位,同时保证桩管和桩尖在同一垂直线上,沉桩过程中桩位偏差不得大于5cm,超过者每处罚款200元。
6.2桩机行走时,注意清理地面上的障碍物和挪动电缆,防止触电事故发生,沉桩设备就位后必须平正、稳固,确保在施工中不发生倾斜、移动,违反者罚款200元。
6.3成孔完成后,必须检测孔深、桩径和倾斜度,其中孔深、直径需达到设计要求、倾斜度不得大于1%,违反者每次罚款300元。
6.4钢筋笼吊装时对准孔位、尽量竖直轻放、慢放,按设计标高固定好,防止插斜、插偏和下沉,容许偏差不大于5cm,并使钢筋笼处于悬吊状态,违反者每次罚款200元。
6.5钢筋笼制安及成品搬运不符合要求的罚款200元。
6.6砼灌注工作开始后,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并随时探测砼高度,保证砼充盈系数不得小于1.2,如经甲方、监理检测砼充盈系数小于1.2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不采取补救措施工程量一律不计算,不未严格执行并造成断桩或浪费材料者每次罚款200元。
6.7沉管结束时应检查管内无泥无水后,及时浇筑砼,如发现管内有泥有水应及时排水后才能浇筑砼,否则工程量一律不计算。
6.8造成以上等各种质量缺陷的,除需承担各类处罚外、还必须承担修复调整工作及因此而浪费的人工、材料、机械等所有相关的费用。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
7.1本合同劳务报酬款付款方式:
7.1.1本工程不设预付款。
7.1.2乙方于每月25日前上报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工程完成量,经甲方项目管理人员初验合格后报审,初验合格工程量以甲方项目预算部审核为准,审核后于下月25日前支付上月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若乙方申报日期超过规定日期,则进度款相应延迟一月支付。
7.1.3乙方完成全部工程后经甲方工程部、运营管理中心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格工程造价的95%。
7.1.4分包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经甲方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乙方上报工程结算报告,甲乙双方确认结算金额后工程余款(扣除相关罚款)三个月内无息付清。
但是乙方在交单给甲方预算部后开始起计45天内必须主动找甲方预算部或遵循甲方预算部通知预约日,及时双方核对并确认工程量、结算工程款等数据。
如乙方不按甲方预算部预约的时间内对数,且45天内乙方未向甲方工程部提交书面报告者,甲方视为乙方默认甲方核定结算金额,甲方项目预算部对过期结算单不再另行通知对数,项目预算部将结算单直接交公司审核,财务部有权将乙方在本工程多支付的工程款在其他工程款中扣除,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由乙方负责(结算流程见通用部分附件D)。
7.1.5结算书由乙方编制,送甲方项目预算部审核。
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3%,则甲方按超过部分的10%在结算金额中扣罚。
7.1.6甲方支付款项的方式为:
转账(支票/现金/转账)。
7.2关于付款方式的补充约定:
7.2.1甲方除按上述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外,其余时间不作预借、预支,乙方应自行解决所需的周转及垫付费用。
7.2.2对于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未经甲方相关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方面验收,或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在任何情况下一律不予计量、支付。
7.2.3如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必须具备完整的变更、签证、审批手续,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计量和支付。
7.2.4乙方应提供工人月工资表、转账确认书,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由此造成的支付延迟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7.4乙方已付清乙方所雇佣的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或乙方施工人员已书面委托乙方代为领取劳动报酬)后,甲方才支付工程款项。
第八条其它事项
8.1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施工组织改变或暂停施工超过三天的(以甲方发出的停工令为准),乙方须在施工组织改变或暂停施工发生后五天内,根据实际施工需要,将增调或缩减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的方案申请书面报送甲方。
甲方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乙方须按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减少损失和保证甲方工程施工进度,由此导致乙方的作业人员、大型机械设备误工费超出三天(不含三天)部分予以适当费用补偿,其中:
人工按当地本季度定额工日单价的60%、大型机械设备按当地本季度定额机械台班费的40%计算,合同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施工工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以及采取任何措施的,相关增调或缩减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的费用及窝工费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导致暂停施工三天以内(含三天)的不予考虑费用补偿,工期可相应顺延。
8.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8.3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合作、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仍无法解决时,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且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
8.4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