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的工程造价控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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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的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的工程造价控制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有别于传统预算定额计价的另一种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是工程造价深化改革的产物。

工程造价具有两种含义:

其一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其二是指工程价格,即工程发承包价格,是在建筑市场通过招投标、由需求主体投资者和供给建筑商共同认可的价格。

在新的计价方式下如何有效的在各个阶段进行工程造价控制,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

一、招投标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1、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招标文件是工程建设的发包人以法定方式吸引承包商参加竞争,择优选取施工单位的书面文件。

是招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

其内容包括投标须知;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评标办法;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其中投标须知应说明招标工程的承包方式、质量标准、招标工程的范围及工期、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报价说明、投标有效期及截止日期;开标日期、评标;中标及订立施工合同及其他。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标准和交易条件直接影响到投标价格,投标价格的高低决定着招标是否本着最节约的原则进行,因此,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使招标达到最佳效果。

2、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计算规则、设计图纸进行编制。

应全面了解工程的相关资料、实际的施工条件、技术规范,准确计算工程量,减少日后工程变更;应对项目作业内容表述清晰,准确确定项目设置,项目划分要细,避免不平衡报价。

按照风险谁引起由谁承担的原则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计算有误引起的增减均应按实调整,因此,工程量计算应准确,减少漏项,尽可能计算无误,力争计算工程量的误差控制在实际工程量的±5%以内,以防止由于漏项和工程量差异太大而引起的索赔,更加大了工程投资。

3、重视拟订合同的主要内容

拟订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内容,应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是订立合同的基础。

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应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列文本》。

拟订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发送的招标文件是一种要约,这是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必经的过程。

而在现实的招投标活动中,有很多发出的招标文件只是说明使用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文本,没有具体的内容,导致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纠纷现象的发生,工程价款无从控制。

甚至有的招标工程使用的合同文本也不是规定应使用的合同文本。

因此,正确使用合同文本及拟订合同的主要内容,尤其是涉及工程价款的相应条款更应有所说明,是招标阶段应十分注意的问题。

4、重视标底(或预算控制价)编制审核

标底是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所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基本概算。

是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也是招标人设定的最高限额价格。

我国现行工程施工招标的标底,必须控制在批准的工程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以内,由招标人依据设计图纸,按照国家计价规范、省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结合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的,这是用标底控制工程造价的前提。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以标底为尺度来考虑,招标人和中标的投标人必须以投标报价为准签订合同。

但在现实招投标活动中,很多工程的招标人认为标底可有可无,编制标底投入大,所以根本不编制标底。

在现阶段,虽然标底在评标时只起参考作用,但仍然是进行评价投标人所报单价和总价合理性的重要参考依据,它反映了建筑产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的估算价值,是核算工程成本价的参考依据。

因此,正确计算标底对控制工程造价有着十分的重要意义。

二、签订施工合同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工程价款结算按相关规定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实质上反映了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是依据合同进行的,如何作好合同的签订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1、明确施工合同的组成内容及规定

施工合同的组成内容包括三部分:

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协议书是施工合同中总纲领性的文件,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对方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正式协议。

规定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并且合同当事人在这份文件上签字盖章,因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及合同生效的方式、合同订立的地点。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专用条款是专用于具体工程的条款,对应通用条款的内容,对不明确的条款作出的具体约定,对不适用的条款作出修改,对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

因此,应量化、细化、深化合同的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不是各自独立的,而是互为说明、互为补充,与协议书共同组成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附件是对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并且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有关工作一目了然,便于执行和管理。

2、明确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价款的内容

施工合同条款中涉及工程价款的内容如下: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比例)、支付时限及低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的数额(比例)、时限及方式;

(3)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支付的数额、时限及方式;

(4)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及支付方式;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费用幅度及超出风险约定范围、费用、幅度的调整方法;

(6)违约责任及索赔费用、方式;

(7)保险费用;

(8)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

(9)专利技术使用费;

(10)文物及地下障碍物发生的费用;

(11)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费用或标准;

(12)工程保证(保修)金的数额(比例)、预扣方式及时限;

(13)支付价款、履行合同的担保事项;

(1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签订施工合同时只有对其内容及规定清楚,对涉及工程价款的14项内容进行约定,同时正确预则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的索赔事件,有效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才能提高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

三、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施工阶段是招投标工作的延伸、是施工合同实施的具体化、是建设资金投入最多从而构成工程实体即建筑产品形成的阶段。

1、重视提高工程师(现场代表)执业能力及职责

工程师是指本工程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目前我省招投标的工程基本上都实行了监理制,但很多发包人未将管理合同的全部职责委托给监理单位,如工程价款的确定等职责仍由自己负责,尤其涉及的经济签证。

这就迫切需要工程师必须具备一定的工程造价专业知识,熟悉、掌握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所有规定,保证经济签证的合理。

工程师应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行为,客观、公正,尽职尽责、不能有伪造、作假等行为,廉洁自律、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因在现实当中,有很多的工程现场经济签证发生之多产生极为混乱的现象,与工程师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因此,作为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师第一必须懂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执业能力;第二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发挥工程师应有的作用。

2、建立并完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建设监理是以工程工程建设活动为对象的,它包括工程项目活动的全过程监理,也可以是工程项目活动的某一阶段的监理。

在我省的工程建设监理基本上是在施工阶段,很少有设计阶段的监理,工程建设监理制还很不完善。

施工阶段的监理的内容包括工程造价控制、工期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生产管理。

工程造价控制是工程项目监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在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内容。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应作到如下工作:

(1)建立健全工程造价控制系统,完善职责分工及相关制度;

(2)熟悉设计图纸、标底计算书,明确工程费用容易突破的部分,明确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

(3)按合同约定要求监督各项事前准备工作,尽量避免发生索赔条件;

(4)在施工过程中,及时答复承包人提出的问题,主动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避免造成索赔条件成立;

(5)公正的处理承包人提出的索赔;

(6)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及时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避免造成违约;

(7)对工程变更、设计修改严格把关,进行技术经济合理性分析;

(8)对经济签证严格把关,认真核实;

(9)及时掌握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

(10)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并提出控制工程费用的方案和措施。

(11)认真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书。

3、重视施工合同管理,减少工程索赔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工程造价控制的主要依据。

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

因此,发包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承包人必须具备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应严格控制,避免不合理的现场签证发生,减少工程索赔。

4、加强管理措施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对设备、大宗材料按规定或约定发包人可直接提供,其材料应根据工序及施工进度安排进料计划,降低存储成本,并加强对其管理、合理堆放、尽量减少搬运及损耗,以达到节约造价的目的。

四、竣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竣工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阶段,可自行组织或委托诚信好具有实力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根据施工竣工图纸,对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核实工程量,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工程价款,以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发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

使审核后的工程造价体现真实、合理。

综上所述,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只要对上述四个阶段实施工程造价的控制,才能真正实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执笔:

王静双

200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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