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章(刑法总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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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概述,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所谓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和。
一般包含的要素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犯罪客观方面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基本要件,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居核心地位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素,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犯罪客观方面诸要素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二、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依据;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显著标志是发现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有助于正确量刑,第二节行为,一、行为与行为理论1、行为概念之基本任务基础要素:
行为概念的首要功能在于描述所有刑法上可罚举止(故意、过失、作为、不作为等)所共通的基础要素,成为这些可罚举止的上位概念连接要素:
行为概念必须支撑犯罪阶层理论的建构,使犯罪阶层体系的判断由简至繁逐一展开。
此为行为概念连结要素的功能。
分界要素:
行为概念必须足以将明显不属于刑法判断对象的非行为排除出去,使其毋庸再进入犯罪阶层的判断体系。
2、行为理论因果行为论(自然行为论)-Beling行为系指由人内心的意思带动身体动作,而引发外界变动的因果历程;至于意思内空是故意或过失,以及因果变动的社会意义如何,在所不问。
侮辱:
由人内心意思带动嘴唇神经而引发的空气振动。
目的行为论Welzel此说的假设是,行为人对于其活动有相当的预见能力,可设定不同的目标并且驾驭其行为,有计划地追求目标。
行为便是这种有意识地由目的所操纵、驾驭的作用不能解释过失行为及不作为是否都具有目的性,尤其是无认识的过失根本缺少有意识的目的性操纵。
社会行为论-通说行为是指由意思支配或可由意思支配,且因而在外界引起社会重要性结果的人类举止。
社会重要性的标准过于空泛。
人格行为论-Roxin行为是人类表征于外的心理、精神活动的总和。
人格标准太过空洞。
二、何为刑法上的行为?
受意思支配且具有相当程度法益侵害能力的人类举止。
1、行为的内在要素-意识支配2、行为的外在要素-客观可见的身体行动或静止3、发生具有刑法重要性的后果(法益的损害)4、不能算是刑法上的行为:
A无意识参与的反射动作。
B受他人的直接强制,在完全无法抗拒,而其意思决定与意思活动完全被排除或被支配的情况下的机械动作。
案例最烂老师案:
S大法律系学生T、B两个一起逛教育超市,一边逛一边聊谁是本系最烂老师,结果二人意见针锋相对,壮硕T一怒之下,用力出拳打B,B因而跌撞碰翻茶叶蛋电锅,锅破蛋裂,里面卤水又烫伤了O,C睡梦中或无意识中的行为或静止。
案例灵异节目案:
甲乙为夫妻,甲好看灵异节目。
一天甲看完电视后上床睡觉,梦见“鬼压身”,于是全身强烈扭动挣扎,不料一脚踹中睡在身边的乙,致乙肋骨断裂。
因病发作的抽搐,或因触电或神经注射而痉挛欠缺行为可能的静止。
如手脚被捆绑。
5)较争议的行为A自动化的行为:
案例突如其来案:
S于现代大道上开敞篷车,过十字路口时,突然有一昆虫飞入S眼中,S下意识向左弯,结果撞上了B的车。
B受重伤。
冲动行为受到间接强制(心理强制)的行为:
案例为爱痴狂案:
流水哥深爱落花妹,鱼小妹痴缠流水哥,这让落花妹很不爽,对流水哥说,你去把那条烂鱼给我剁了,否则我就和你拜拜。
流水哥从之。
第二节行为,故而按照社会行为论,行为审查的顺序如下:
人类举止乎?
举止由人的意思所支配或得支配乎?
该举止具有社会重要性乎?
行为正确的判断,在于发现正确的连结点,如蜡烛烧床案的关键在于T没有在昏昏欲睡时熄灭蜡烛,故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案例蜡烛烧床案:
某夜,T女读爱情小说,为求增加气氛,睡前于卧室点烛夜战,其婴儿O先睡,T无意中亦入睡,睡梦中T不小心碰翻蜡烛起火,不慎烧死婴儿O。
案例疑神疑鬼案:
父甲怀疑其六岁的儿子是妻与外人暗结珠胎而生,某日,甲带乙至金鸡湖畔游耍,请问分析下列行为:
A、甲趁乙不注意,将乙踹入湖中,乙溺毙。
B、乙不注意,掉入湖中,甲见死不救,乙溺毙。
C、游泳健将,苏(州菲)尔普斯,正巧路过,但却忙着用V8拍摄此一家庭悲剧,结果乙溺毙。
第二节行为,三、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
(一)作为1、作为的概念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地实施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行为。
2、作为的实施方式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行为;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行为;利用自然力实施的行为;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
(二)不作为1、不作为的概念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违反命令性规范),第二节行为,2、成立不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
重大道义上的义务能否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而未履行,第二节行为,(3)没有履行该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结果(结果回避可能性)。
注意:
反过来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3、不作为的表现形式不作为在表现形式上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但不是绝对的。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与负有特定法律义务相联系。
4、不作为犯罪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称为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种类:
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
不作为能否最终评价为不作为犯罪,必须从规范的角度,考虑其是否与作为行为在主、客观方面性质上大致相同,即具有构成要件上的“等价性”。
第二节行为,(三)持有持有是以行为人对物的实力支配关系为内容的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罪)1、持有的性质作为说;不作为说;独立行为说本人立场:
作为说(大陆法系通说)理由:
1)如携带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很难用不作为来解释;2)持有型犯罪是禁止人们持有特定物品,而不是命令人们上缴特定物品;3)寻找持有型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相当困难。
1、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正确的是?
甲警察接到报案:
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
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
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
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
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
乙躺在血泊中。
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
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
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
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
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
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2、关于不作为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刑法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
该罪以不报告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B偷税罪是一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只能由不作为构成C遗弃罪是一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D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犯罪。
该罪以拒不退还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第三节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一、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对定罪的意义法律把特定的时地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件,这些因素就成为定罪的要素。
如第340条与第341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非法狩猎罪。
二、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对量刑的意义如237条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应从重处罚。
第四节结果,一、结果的概念一般认为,结果(也称危害结果)是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具有客观性、侵害性、多样性的特征二、结果的分类
(一)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侵害结果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
危险结果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危险状态。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三)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第五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刑法因果关系概述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的统一性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原因与结果的顺序性原因与结果的相对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刑法因果关系的法定性,第五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我国刑法理论上的学说在我国刑法中,关于因果关系的争论主要集中于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之间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结果时,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且也只有这一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当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并由于这一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结果发生时,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就是偶然的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结果之问是必然因果关系。
第五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国外刑法理论上的学说条件说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又称之为等价说或同等说。
原因说主张从导致结果发生的条件中,以某种规则为标准挑选出应当作为原因的条件,只有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才存在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客观归责论客观归责论以条件说为前提,认为,存在条件关系的行为中,只有当行为造成了法律禁止的危险,并且该危险是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时,与人的行为具有条件关系的结果才具有归责可能性。
案例2-6奸夫淫妇恶少案:
潘金莲想与武大郎离婚嫁西门庆,但是武大不愿,于是就在晚餐中下毒,武大吃毕,依例外出散步,但出门没多久,药性开始缓慢发作,意识有些迟钝,即被飙车狂人王二蛇行撞成重伤,武大倒地不起,王二狂飙而去。
不久,接到潘金莲喜报电话的西门庆也飞车而来,因为天黑月暗,没看见倒在血泊中,命如游丝的武大,将他撞了个正着,武大立即驾鹤西去。
请分析此案例。
案例2-7死亡电椅案:
O因杀P被判处死刑,O坐电椅执刑中,执刑者正要按钮时,T(P之父)冲入执刑场抢按电钮,O因此死亡。
枪杀病患案:
B将C射杀,其时,C已是垂死中之癌症末期患者,预估仅剩几天之寿命。
颅内出血案:
A打D耳光,因D特殊体质之故,颅内出血,随即死亡。
踉踉跄跄案:
T打伤B,B返家途中因受伤之故,不慎摔入阴沟死亡。
饮水下毒案A版:
S人在江湖,结仇甚多,Y1、Y2在相互不知情之下,各自以杀人故意于S的饮水内放置足以致死的毒药,S饮用后果然因中毒身亡。
饮水下毒案B版:
S人在江湖,结仇甚多,Y1、Y2在相互不知情之下,各自以杀人故意于S的饮水内放置12致死量的毒药,S饮用后果然因中毒身亡。
(三)几种特殊的因果关系,1、中断(超越)的因果关系:
一条件在造成结果发生前,被后一条件中断,由后一条件独立引发结果。
(前一条件被中断,后一条件超越了前一条件)如甲下毒杀乙,毒性未发作时,乙遭丙枪杀。
2、假设的因果流程不影响条件因果关系的判断:
重要的是实际发生的事件流程与具体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于结果尔后是否可能因为其他因素或者以其他方式而发生,在所非问。
3、偏离常轨的因果历程:
原来的行为加上其它原因后导致结果的发生。
因果关系不是中断,而是有其他原因的介入。
如甲下毒杀乙,乙被送医院,车祸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