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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单选多选

2009

单选

33.中国籍14岁少年曲某随父赴甲国读书。

曲父在甲国购买住房后,因生意原因返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曲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

现有关曲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因曲某在甲国有住所

B.应适用中国法律,因曲某为中国籍

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

D.应适用与曲某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答案:

B

【考点】监护的法律适用

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本案中,曲某具有中国国籍,有关他的监护问题应适用其本国法即中国法。

故B项为正确答案。

点评:

本题直接考监护的法律适用,符合传统国际私法的命题特点。

考点重复率较高。

34.中国某航空公司从甲国公司融资租赁一架飞机。

双方合同约定适用甲国法律,由乙国银行提供贷款,由住所位于丙国的丙国公司担保。

合同以英文作成,但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对法律适用均没有约定。

履行中发生争议,诉诸中国法院。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甲国法律

B.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律

C.贷款合同应认为当事人默示选择适用英国法

D.保证合同应适用中国某航空公司的住所地法

答案:

A

【考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本案中双方在飞机融资租赁合同中已约定适用甲国法律,发生合同争议时,首先应依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甲国法律。

故A项正确,B项错误。

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借款合同应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保证合同应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本案中贷款合同贷款人为乙国银行,应适用乙国银行所在地法;保证合同保证人为丙国公司,应适用丙国公司住所地法。

故C、D项错误。

点评:

本题综合性比较强,考查知识点比较多,但作为单选题来讲,作对答案并非难事。

今后改成多选题考查的可能性较大。

35.甲国人罗得向希姆借了一笔款。

罗得在乙国给希姆开具一张五万美元的支票,其记载的付款人是罗得开立帐户的丙国银行。

后丙国银行拒绝向持有支票的希姆付款。

因甲国战乱,希姆和罗得移居中国经商并有了住所,希姆遂在中国某法院起诉罗得,要求其支付五万美元。

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支票的追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该支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甲国法律

C.该支票的记载事项适用乙国法律

D.该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是丙国银行,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丙国法

答案:

C

【考点】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解析:

票据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一般来说,为行使这一权利,持票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将拒付情形通知出票人和背书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并按规定的方式取得拒绝证明。

因此,票据追索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至少包含两个方面:

一个是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及其期限的法律适用问题;一个是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问题。

《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故A项错误。

另外,有个基本原则是:

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准据法。

原因在于,票据涉及地法律关系较多,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易导致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损失破,坏票据的信用。

本案中乙国为出票地,故该支票追索的行使期限应适用乙国法律,B项错误。

根据《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因此C项正确。

根据《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因此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其本国法,即甲国法律,D项错误。

点评:

票据的法律适用是司法考试中的难点也是重点,内容复杂,法条繁琐,专业性较强,需要着重理解和记忆。

36.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

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

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答案:

B

【考点】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

《民通意见》第179条规定,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李某已满19周岁,遂应依中国法律认定其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李某国籍为中国,在国内签订购买软件的合同,该合同并非涉外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调整。

故C、D项错误。

点评:

本题主要考查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问题。

之前考查较少,但是考点本身较为重要,今后再考的可能性较大,不可忽视。

37.甲国人格里为中国境内某中外合资企业的控股股东。

2009年因金融危机该企业出现财务困难,格里于6月回国后再未返回,尚欠企业员工工资及厂房租金和其他债务数万元。

中国与甲国均为《海牙取证公约》缔约国,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格里已离开中国,上述债务只应由合资企业的中方承担清偿责任

B.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向甲国提出引渡格里的请求

C.中方当事人可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格里申请立案

D.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请求甲国主管机关代为调取有关格里的证据

答案:

C

【考点】《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

解析:

根据《公司法》及《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第3条规定的有关规定,外方投资者非正常撤离后,仍应与中方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A项错误。

引渡是针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适用的制度,在民商事领域不能适用,故B项错误。

根据《工作指引》第2条规定,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外方根据所缔约条约有义务向中方提供司法协助(例如向位于该国的诉讼当事人送达传票、起诉书等司法文书,调取相关证据,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扣押相关物品等)。

本案中甲国人格里回国后未返回,中方当事人可向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故C项正确。

我国的域外取证方式有代为取证和领事取证,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向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故D项错误。

点评:

本题主要考查《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的主要内容,熟知该法律文件的内容即可应对考试。

该考点是09年的热点问题,但今后重复考查的几率不大。

38.某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概括性地约定有关争议由“中国贸仲”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后双方因违约责任产生争议。

关于该争议的解决,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约责任不属于可仲裁的范围

B.应认定合同已确定了仲裁机构

C.仲裁协议因约定不明而在任何情况下无效

D.如某国甲公司不服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的决定,向我国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我国法院可以受理

答案:

B

【考点】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审查

解析: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故A项错误。

《仲裁法解释》第3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中国贸仲”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常规简称,由此应当认定双方已确定了仲裁机构。

故B项正确。

《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故C项错误。

《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仲裁法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故D项错误。

点评:

关于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重要考点,内容比较细致繁琐,需要谨慎理解和把握。

重复率高!

39.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订立供货合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

后双方因是否解除该合同及赔偿问题诉诸香港法院,法院判乙公司败诉。

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该合同被解除,则香港法院管辖的协议也随之无效

B.如乙公司在内地两省均有财产,甲公司可向两省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C.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免除执行费用

D.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无中文文本,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答案:

D

【考点】《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3条第5款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

因此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效力,A项错误。

《安排》第5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因此甲公司只可向某一省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B项错误。

《安排》第15条规定,当事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执行费或者法院费用。

故C项错误。

《安排》第6条第2款规定,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故D项正确。

点评: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是09年的新增重点考点,内容比较复杂。

如果2010年不出台有关区际司法协助的新法律文件,那么它的重复几率很大。

 

多选

81.李某与王某在台湾地区因民事纠纷涉诉,被告王某败诉,李某向王某在福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

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为中级法院拒绝认可的理由?

A.案件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B.人民法院已承认了某外国法院就相同案件作出的判决

C.双方没有关于司法管辖的协议

D.王某在本案中缺席且未给予合法传唤

答案:

ABD

【考点】《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9条规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

(二)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三)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五)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六)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A、B、D项分别符合上述第(三)、(五)、

(二)项的规定,符合题意,当选。

C项不当选。

注意涉台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需要当事人双方具有书面管辖协议,且根据上述规定,大陆与台湾法院之间无司法管辖协议也不是对民事判决拒绝认可的理由。

点评:

《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之前曾经考查过,09年是第二次考查,因此,2010年重复考查的几率不大。

82.大陆甲公司与台湾地区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家具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司付款。

甲公司在大陆将争议诉诸法院。

关于向台湾当事人送达文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可向乙公司在大陆的任何业务代办人送达

B.如乙公司的相关当事人在台湾下落不明的,可采用公告送达

C.邮寄送达的,如乙公司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而只是在邮件回执上签收,可视为送达

D.邮寄送达未能收到送达与否证明文件的,满三个月即可视为已送达

答案:

BC

【考点】《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二)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三)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四)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五)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六)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七)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

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

据此,向业务代办人送达须有受送达人的明确授权,故A项错误。

台湾地区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故B项正确。

根据该规定第5条规定,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

故C项正确,D项错误。

点评:

《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是09年的新增考点,掌握了可以使用的送达方式和每种送达方式的要点,可保今后考试无虞!

83.甲国贸易公司航次承租乙国籍货轮“锦绣”号将一批货物从甲国运往中国,运输合同载有适用甲国法律的条款。

“锦绣”号停靠丙国某港时与丁国籍轮“金象”号相撞,有关货损和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

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有关航次租船运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B.有关航次租船运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甲国法律

C.因为“锦绣”号与“金象”号的国籍不同,两轮的碰撞纠纷应适用法院地法解决

D.“锦绣”号与“金象”号的碰撞应适用丙国法律

答案:

BD

【考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解析:

《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据此,合同之债根据意思自治确定准据法,没有意思自治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本案中甲国公司与乙国货轮已就航次租船合同约定适用甲国法律,则应遵守该约定,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本案中“锦锈”号与“金象”号分属乙国和丁国籍船舶,碰撞地在丙国,则应适用丙国法律。

故C项错误,D项正确。

点评:

涉外合同和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常考考点,几乎每年必考,必须准确掌握!

本题将两者结合考查,是道好题!

 

2010

单选

33.关于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

A.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相似

B.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

C.当事人的本国法指的是当事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D.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答案:

A

解析:

A项错误,冲突规范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是间接规范,不同于实体规范。

B项正确,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还包括惯常居所地法。

C项正确,当事人的本国法就是指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D项正确,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律。

34.甲国某公司拟认购中国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认购增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

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答案:

B

解析:

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

因此B项正确,A项和C项错误。

D错误,因为我国法院专属管辖不排斥外国仲裁。

总结:

根据2007年《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强制适用中国法的合同有所扩大。

从三资企业合同扩大到外资并购合同(三资企业股份转让、外资并购中资)与外资承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

注意,外资承包外商独资企业不强制适用中国法。

而并购只要涉及外资,必须强制适用中国法,因为并购涉及到中国的经济安全。

35.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

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

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

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

答案:

D

解析:

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

B项错误,《海商法》第271条规定,“航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在本案中,“德洋号”的船旗国为丙国,因此,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船旗国丙国法。

C项错误,《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本案中有关“德洋”号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因此有关“德洋”号的船舶优先权应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法。

总结:

船舶与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

船舶所有权-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船旗国法(光船租赁-原船登记国法);船舶优先权-法院地法(因为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特殊的重要性,适用法院地法有利于保护国内债权人)。

航空器与船舶一样,只是没有光飞机租赁。

36.中国和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

关于两国之间的域外证据调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委托方向另一缔约方请求调取的证据不限于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

B.中国可以相关诉讼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甲国调取证据的请求

C.甲国可以相关事项在甲国不能提起诉讼为由拒绝中国调取证据的请求

D.甲国外交代表在其驻华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向甲国公民调取证据

答案:

D

解析:

A项错误,因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条规定,“请求书不得用来调取不打算用于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的司法程序的证据。

B项错误,执行国不能以专属管辖为由拒绝调取证据的请求。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2条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拒绝执行请求书:

(一)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或

(二)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

执行国不能仅因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理由,拒绝执行请求。

C项错误,执行国不能以相关事项在执行国不能提起诉讼为由拒绝调取证据的请求。

D项正确,领事取证对象只能是本国国民,取证方式不得违反当地法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领事送达也一样,只能是本国国民,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37.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B.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

C.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

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答案:

D

解析:

A项错误,申请人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向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并没有提交中文译本的要求。

B项错误,“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的表述太绝对,不正确。

因为法院作出的判决还要具备一些条件,才能得到认可与执行,比如判决必须是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而且存在一些不予认可与执行的情形。

C项错误,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

D项正确,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对不予认可与执行的判决,申请人不得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但是可以按照执行地的法律依相同案件事实向执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38.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

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与该票据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B.应适用里斯住所地的法律

C.如依据中国法里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应认定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D.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应驳回起诉

答案:

C

解析: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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