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保险简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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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保险简化.ppt

2022/10/19,国际贸易实务,陈汇才经济管理学院,2022/10/19,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WeifangUniversity,2022/10/19,2022/10/19,2022/10/19,第五章货物运输保险,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第二节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第四节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与条款第五节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第六节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物运输保险第七节合同中的保险条款第八节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2022/10/19,导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货物遭遇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而受到损失时,按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它属于财产保险的范围。

本章重点介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各种险别及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险别。

2022/10/19,引导案例,某年9月,我国某技术进出口公司以FOB加拿大渥太华为价格条件进口一套设备,合同总价为85万美元。

合同签订后,技术进出口公司在安排了货物运输事宜后,于11月份与某保险公司签署了一份国际运输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

技术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并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收据。

但不幸的是,被保险货物在渥太华承运人仓库被盗。

12月,技术进出口公司将出险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技术进出口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赔,技术进出口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2022/10/19,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海上风险与损失,外来风险与损失,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内容,以及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的基本规定等。

了解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及其区别;了解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含义及其赔付;了解保险条款的拟订方法、注意事项及保险索赔的相关事项。

2022/10/19,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2022/10/19,保险实质,保险是一种精神补偿的手段,以概率论和大数定律为依据收取保险费,集中具有同一危险的多数单位的资金,建立保险金,利用“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的办法,对少数参加者(被保险人)由于特定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对人身伤害给付保险金,2022/10/19,保险内容,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承担给予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022/10/19,保险种类,按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insured)不同,保险种类可分为:

财产保险:

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

如产品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如出口信用保险人身保险:

如寿险,2022/10/19,保险常用术语,保险人或承保人-保险公司(Insurer)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要保人(Insured)保险标的-保险对象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货币计算(InsuredValue)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承保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费和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大限度的依据.,2022/10/19,货物的运输保险,国际货物买卖中每笔交易都应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概念:

投保人(theinsured)或被保险人在货物装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向承保人(insurer)即保险公司投保运输险。

投保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承保人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证。

2022/10/19,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要素,1.被保险人(Insured)2.保险人(Underwriter)3.保险标的(SubjectofInsurance)4.保险合同(InsurancePolicy)5.承保险别(Conditions)6.保险金额(InsuredAmount)7.保险费(InsuredPremium)8.保险索赔(InsuranceClaims),2022/10/19,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种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因运输方式不同分为: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运输货物保险,2022/10/19,第二节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最高诚信原则二、补偿原则三、代位求偿原则四、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五、可保权益原则六、近因原则,2022/10/19,一、最高诚信原则(UtmostGoodFaith),含义:

又称最大诚信原则、绝对信守诚实原则。

它是保险法中的首要原则。

是指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应本着绝对的诚意办事,恪守信用,互不隐瞒和欺骗。

它特别是要求被保险人在要求办理保险时,必须向保险人尽量提供有关保险的各项资料,并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条件。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履行此项义务,那么,即使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保险人仍可以通过解除合同,合同无效等途径,获得适当的保护。

2022/10/19,最大诚信原则(告知义务),2000年3月,梁某将自己的一辆凌志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保单背面规定了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保险公司均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时隔一月,梁某的同事开着这辆轿车在沪宁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为操作不当,车辆撞到路中央的隔离护栏,车辆和路面都受到了损坏。

当梁某按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4万9千余元的索赔要求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理由是保监发(1999)51号文曾规定“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路上驾车”属“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之一,而梁某的同事正在实习期内,所以保险公司不该赔偿。

2022/10/19,分析:

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梁某的同事在实习期内,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属于无有效证件驾驶的情形,因而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

但本案中的焦点在于哪些情形属于无有效驾驶证,保险合同中并未解释。

根据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而保险公司与梁某签合同时,没有讲“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列入免责条款,也没有解释“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更没有将保监发(1999)51号文作为附件交给梁某。

梁某作为投保人难以明了其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即明确说明义务,故理应赔偿。

最后需要说明的事,2000年7月1日后投保机动车保险的,对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明示条款已经写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里。

2022/10/19,21,讨论案例1,200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200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持第一种观点的同志认为:

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身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都知悉,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

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

另一种见解认为:

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

仔细推敲这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

它并不苛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量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对自己的健康状况较为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2022/10/19,二、补偿原则(PrincipleofIndemnity),含义:

保险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遭受危险事故损失后,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

2022/10/19,补偿原则,在保险业务中确立补偿原则的目的:

一是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事故中赢利;二是减少道德风险,避免故意制造损失骗赔。

2022/10/19,三、代位求偿原则(ThePrincipleofSubrogation),含义:

所谓代位求偿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履行经济补偿后,即取得对该项标的的所有权和对第三者的求偿权。

2022/10/19,代位求偿原则,代位求偿有两方面的含义:

1.物上的代位,即保险公司按规定履行经济补偿后,货物的所有权归保险公司所有;2.权利上的代位,即保险公司进行经济补偿后,即取得对第三者的求偿权。

2022/10/19,确立代位求偿原则的目的?

防止被保险人在同一次损失中获得重复赔偿:

既从保险方,又从肇事方获取赔偿,因为这不符合保险补偿原则。

2022/10/19,CaseStudy,1999年10月16日,某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承保自鹿特丹运往上海的29卷装饰纸。

投保人为某木业公司(以下称木业公司),收货人是某装饰耐火板公司(以下称收货人),保险条款为一切险附加战争险。

该批货物1999年10月6日装船,某外运公司(以下称外运公司)的德国代理人签发了以外运公司为承运人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承运船舶为某船公司的“HANJINSAVANNAH”轮。

该轮1999年11月6日抵达上海,11月16日收货人开箱后发现货物有水湿现象,遂由理货公司出具了发现货物水湿的报告。

11月23日,保险公司委托某公估行对受损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认定货损原因系运输过程中淡水进入集装箱所致,货物实际损失为23,521.96美元。

保险公司依保险条款向收货人赔偿后,取得代位求偿权益转让书,并据此向外运公司和承运人某船公司(依据“HANJINSAVANNAH”轮名称,猜测其船东为韩进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处两被告赔偿损失。

2022/10/19,四、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ThePrincipleofContributionOnDoubleInsurance),重复保险是投保人以一个标的同时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同一危险。

其保险金额的总和往往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根据保险补偿原则,当发生损失时,投保人不能获得超过可保价值的赔款,为了防止投保人获得超额赔款,规定了要将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各个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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