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渠道项目推广分销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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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渠道项目推广分销合作协议

房地产项目推广分销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乙方就甲方代理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向甲方推荐购买本项目的客户事宜达成以下合作协议,双方共同信守,执行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一条:

双方声明及保证

甲、乙双方声明:

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甲、乙双方保证:

有签署和执行本协议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甲方保证对本项目拥有合法的销售权利及销售所需相关法律文件。

第二条:

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为:

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或终止合作,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合作期限届满,双方视具体情况再行协商,如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合作,则应另行签订续约协议。

第三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1、合作项目:

***位于****的”****”项目

2、合作范围:

甲方与开发商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项目可售房源明细为准。

第四条:

客户确认及客户有效期

1、自登记之日前未在开发商明源系统登记过的客户,属于乙方有效客户,乙方有效客户保护期为自客户电话报备登记之日起30天内乙方置业顾问必须促成客户提交资料并报名参与登岛考察,成功签订《认购书》后则该客户视为乙方成功推荐的客户,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

2、如保护期后客户未成交,则须继续跟踪客户并重新填写《客户登记确认表》,开始重新计算保护期,如到期未来重新报备,则视为乙方放弃该客户,后期如有成交,则视为甲方推荐客户,与乙方无关。

3、客户若为两家或多家三级市场同期转介,原则上是以第一报备登记顺序为主要认定依据,但如若分销人员报备后并未跟踪过客户,界定标准则以跟踪客户频率并最终在哪家下定为准。

4、乙方所报备客户,甲方工作人员核实客户信息为有效客户后,需给乙方签字《客户登记确认表》,该客户即视为乙方推荐的客户。

5、若客户在报备之日起30日内未成功认购“****”项目所推商品房的,在报备之日起30天后至委托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乙方均可跟进该客户促成销售,但乙方只可按照上述第四条第1点组织客户前往项目参观,如客户在规定时间前往项目参观且在参观之日起15天内签署“******”项目所推商品房《认购书》,且客户随后按照《认购书》约定时间签署《买卖合同》的(甲方同意延期签约的除外),仍视为乙方成功促成销售一宗商品房。

除上述约定以外的任何情况下,客户成功认购“****”项目所推商品房的,均不视为乙方成功销售的商品房。

第五条:

佣金计算及支付方式

2.1乙方按照上述本条第1款约定成功促成甲方销售商品房的代理佣金计算方式为:

按照自然月计算,当月销售佣金=对应产品的销售金额X对应产品的销售佣金费率

销售金额按照当月符合本条第1款认定的乙方成功促成甲方销售的商品房总房款加总确定。

2.2佣金费率

产品

佣金费率(成交金额)

洋房、公寓

1.5%

别墅

3.鉴于中国平安集团为开发企业股东,故平安员工(含代理人)以其个人名义及/或以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以下统称中国平安集团员工)有额外优惠,所以该类型客户,成交后提成不按2.2条计算佣金,佣金直接调整为每套10000/元。

4.在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房地产居间活动期间,若出现乙方推介的客户置换房屋情况的,则此部分房屋在发生上述行为的当月按照客户购买置换前房屋的月份的佣金费率及置换后的单位合同总价对佣金进行多退少补。

5.在双方最终结清款项前,若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则甲方无须支付对应的佣金给乙方,如甲方已支付佣金的,则甲方可在上述行为发生的当月从须发放的佣金中扣除;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则甲方仍须支付佣金给乙方。

第六条佣金支付条件

乙方推介的客户已成功认购并签署《买卖合同》的,根据付款方式不同,佣金支付条件不同,具体如下:

⑴一次性付款及分期付款条件:

客户已签署《买卖合同》,并已缴清《买卖合同》约定的30%楼款(以项目财务核实到账为准);

⑵“汇联贷款”付款条件:

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缴清10%的楼款(以项目财务核实到账为准)、客户已与汇联签署贷款合同且汇联已出具贷款审批同意书。

第七条佣金结算方式

佣金按月结算,甲方在次月5日前将乙方当月促成的商品房单位明细提供给乙方确认。

乙方须在3日内将签章确认的单位明细交回给甲方。

双方一致同意,确定当月佣金时应将乙方提供服务的商品房总房款金额由马来西亚货币令吉换算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人民币,双方一致同意以该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令吉之间的汇率中间价为准换算。

佣金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商品房总房款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并以人民币支付。

按本协议约定计得的佣金均为税前佣金(已含税金及附加税费),甲方须在收到单位明细之日起30日内将当月佣金数额(包括根据第5条第2款计算的待发佣金数额以及当月符合第六条支付条件应付佣金数额)提供给乙方,乙方须3日内开具合法等额有效的中介服务发票给甲方;在国家税务部门对房地产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乙方应按本合同业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仅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则佣金金额相应调减,调减金额按本合同业务应适用税点的差异幅度6%乘以原佣金数额计算。

甲方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25日内将前述应付佣金划转至乙方账号;乙方未提供上述发票的,甲方有权顺延支付款项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账号信息如下:

公司全称(人个):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第八条乙方销售服务支持

1、乙方须在其销售中心或门店及时摆设和更新甲方项目的相关展架和产品宣传等相关资料。

2、乙方与甲方保持密切的沟通,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配合甲方对该项目营销策划等工作进行及时调整。

3、协助甲方制定项目的营销推广策略。

4、乙方指派一名负责人同甲方对接分销所有工作,具体项目负责人为:

电话:

,同时可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同甲方对接分销确认,佣金,现金奖提报等其它事项,乙方指定对接工作人员为:

电话:

,邮箱:

第九条:

销售房源和价格

1、销售房源由甲方指定提供(指定货量根据销售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乙方可通过查询由甲方所组织的微信分销群了解房源信息后向客户推荐意向单位,客户如有意向单位,需先对意向单位与甲方进行确认,具体认购流程操作由甲方与客户确认,乙方提供协助。

2、乙方销售价格须和甲方销售报价相同,以甲方提供的销售价目表、付款方式、折扣为准,该价格表经甲方盖章方为有效认可。

如甲方对价格进行调整,则甲方需以书面形式随时通知乙方。

第十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该项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若客户购买房产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对乙方人员进行该项目必要的专业培训,甲方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日常业务工作的协调和联系。

3、居间合作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该项目宣传片及包括宣传单页设计稿及《认购书》、《买卖合同》等相关项目资料复印件。

4、甲方协助乙方完成购房团在甲方所代理项目参观、选购和签约等各项接待程序,并保证现场的接待质量。

5、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6、甲方不干涉乙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居间工作,但甲方有权进行监督,以保证项目及企业的品牌形象。

7、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客户透露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及合作内容,应避免一切有可能损害乙方利益的事宜。

8、甲方及时透明地协助乙方做好销售过程的各项工作和客户归属业绩确认等工作。

9、甲方遵守与乙方推荐客户所签署的协议文件、法律文书的全部条款并独立承担相关责任,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输出合同条款,若因乙方原因发生纠纷,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0、甲方客服报备负责对接人:

***联系电话:

********

所有分销所推荐客户报备格式为:

客户姓名+客户联系电话+经纪人姓名+所属分销公司及门店

以上信息发送到甲方客服部********处进行客户报备,待甲方确定客户属于有效客户后会通知经纪人过来填写转介单。

第十一条:

乙方的责任

1、保证具有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资质条件并具有签订本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若乙方没有资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作的佣金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价格表、付款方式等相关销售资料执行,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客户做出任何有关商品房价格优惠的承诺或输出。

乙方若超越甲方授权向购房客户作出任何承诺,引起相关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该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成销售,不得夸大、隐瞒或虚构项目情况。

4、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确定的宣传单张设计稿印刷宣传单张,如乙方擅自调整宣传单张设计稿样式或增加内容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5、乙方居间销售的房产准确面积和价格,以甲方交付的签章资料为准,合同期间如有变更,乙方按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6、乙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或甲方的名义收取客户包括佣金在内任何费用,一经发现即取消居间资格、罚没所有未发佣金并保留追诉的权利。

7、乙方不得采取向客户现金返利及其它任何变相返利的方式招揽客户;不得通过向开发企业销售人员输送利益的方式将原本属于甲方项目自然来访或其他分销/编外经纪人推介的客户变为乙方推介的客户(俗称“飞单”)。

8、不得采取有损甲方商业利益、信誉和形象的行为,不得与其招揽的客户或其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9、若甲方与客户在签订、履行《商品房认购书》、《买卖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处理。

10、乙方须成立甲方项目团队,并将团队架构及人员信息于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供给甲方,以便甲方核对乙方陪同人员信息。

11、乙方不得随意报备虚假无效客户号码,或撒网式发一些跟本无条件或无意向了解/购买该项目的客户号码来充业绩,增加甲方的洗客工作量。

所有报备号码的客户须为真实有效客户以及有初步意向购买海外地产的目标客户。

12、乙方承诺:

在合作期限内,乙方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合法合规开展销售工作。

甲方监察人员将不定期对销售工作进行监察,如甲方有理由相信乙方工作人员出现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管理人员、业务经办人员行贿钱物,赠送礼金、信用卡、各种有价证券;为甲方人员报销任何费用等)、违规销售等现象且展开调查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料、配合约谈等,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1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就代理销售或居间销售操作规范所制定的一切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均予以认可并遵照执行、并不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补偿要求。

14、乙方应确保其不与甲方或碧桂园集团任职的员工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商业贿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由甲方或碧桂园集团任职的员工及/或其亲属投资参股、参与经营、担任顾问、给予提成、回扣等可能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公平履行的情况,若经甲方查实乙方与甲方或碧桂园集团任职的员工存在关联关系或商业贿赂行为的,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碧桂园集团”系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的全部附属子公司的统称。

第十二条保密事项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任何一方知悉的另一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须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律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2、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乙方的责任”中第3、4、5、7、8款的,甲方有权同时要求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2.1对于乙方违反约定成功促成销售的商品房不予以计提佣金;已经结算佣金的,则在乙方应发未发的佣金或其他尚未结算的款项中扣除。

2.2甲方有权即时责令乙方停止本项目的居间活动,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3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给甲方带来的名誉损失,上述赔偿金首先从甲方应付未付的佣金中进行扣除,不足部分,乙方须另行支付。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3、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

第十五条释义

除非另有解释,在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首次来访客户:

指来访客户在乙方组织前往甲方项目参观前,从未自行或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推介前往甲方项目参观并在甲方销售系统登记个人信息。

商品房总房价款:

指客户根据与甲方签署的《买卖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支付的总房价款,但不包括买受人基于政府规定以及该《买卖合同》约定应缴纳的税费。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2016年月日签约时间:

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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