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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工作系列文件

学校科研工作主要文件

中共高校委员会高校关于推进科研管理体制与机制改革提高服务经济社会能力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主动参与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树立“顶天立地”的科研意识,提升我校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凝聚科研核心竞争力,加快研究型大学建设步伐,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现就推进我校科研管理体制与机制改革,提高服务经济社会能力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校现阶段的发展特征,推进科研管理体制与机制改革

1.“十五”以来的各项统计数据表明,目前我校科学研究的整体实力与研究型大学的建设目标还有一定差距,科技创新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探索新时期适合我校建设研究型大学的科研管理体制与机制,对全面提升我校科学研究的综合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我校科研管理体制与机制改革以最大限度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遵循“循序渐进、稳步推开”的改革方针。

一是通过组建跨学科和跨学院的实体型研究机构,组织教学科研人员围绕重大科学问题协同攻关,快速提高科技创新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二是通过完善教师分类指导的考核与评价机制,营造科研人才快速成长的政策环境,激发教学科研人员服务社会的主动性。

三是要以基础研究的优势支撑应用研究的全面发展,以应用研究的快速发展拓展基础研究空间,形成既能重视国际前沿的基础研究,又能够瞄准国家目标,服务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研格局。

四是通过组建跨学科研究机构、科研与研究生培养紧密结合等措施,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凝练新的科研方向,发展新型交叉学科。

二、改革科研管理体制,强化科研团队的科研竞争力

3.试点组建实体型基础研究机构。

重点科研基地是我校基础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要采取更加灵活的管理模式,消除重点科研基地建设中的体制性障碍。

一是允许重点科研基地根据自身发展选择不同的管理模式,条件成熟的重点科研基地试点建成直属学校的实体型基础研究机构,形成汇聚交叉研究的重点科研平台。

二是在人才引进、业绩考核、津贴分配、职称评聘、设备管理等方面,要充分考虑重点科研基地的学科特点和实际需求,激励重点科研基地做大做强。

4.试点组建实体型应用研究机构。

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利用学校获得的各种技术服务资质,整合校内资源或积极引进校外研究力量,组建有特色的应用研究团队,条件成熟的试点组建或共建成直属学校的实体型应用研究机构,形成跨学科的直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研究平台。

5.试点组建实体型技术研发机构。

一是以国家与地方需求为导向,加快构建适应教师和学生创业的科技孵化平台。

二是完善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的评价导向,促进产业开发与应用学科建设的良性互动。

三是构建大学科技园与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密切结合的相关制度,强化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与高新企业孵化的有效衔接。

完善各级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的管理制度,条件成熟的试点组建实体型技术研发机构,充分发挥其在承担国家重大应用研究项目和推动行业技术升级中的引领作用。

三、完善科研管理机制,调动教学科研人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

6.优化科研编制配置机制。

一是完善科研为主型岗位的教师队伍发展规划。

二是科研编制的使用要以科研业绩与实际需求为依据,优先支持科研为主型的单位和教师的科研工作,不断壮大我校科研队伍的规模与团队体量。

7.逐步实行科研整体考核机制。

坚持分类指导原则,不断增强考核机制在提升学校科研绩效上的激励作用。

一是按重点科研基地或实体型研究机构的学科类型与科研业绩实行年度科研整体考核,并逐步推行到学院。

二是通过整体考核赋予重点科研基地和实体型研究机构在资源整合、人员管理、团队建设上更大的调控权。

三是把科研考核结果与学校对重点科研基地或实体型研究机构和学院的经费投入、科研津贴、科研编制等资源性指标挂钩。

8.逐步完善教师职称分类评聘机制。

一是科研为主型的教师职称评聘应主要依据其科研业绩,扶持科研拔尖人才快速成长。

二是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的不同特征,完善职称评聘中的科研业绩标准,促进不同类型研究队伍的协调发展。

进一步完善应用研究队伍的评价指标,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效益、咨询报告与政策建议等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权重,调动教学科研人员服务经济社会的积极性。

9.积极稳妥地推进以科学研究为导向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一是结合西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发展相关学位授权点。

二是激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导师的科研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同时鼓励导师改善研究生培养环境和生活待遇。

三是积极探索重点科研基地和实体型研究机构的研究生培养新模式。

四是扩大免试推荐研究生的科研奖励指标,鼓励跨一级学科推荐与招收研究生,鼓励培养交叉型科研人才,不断提高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的互动效益,增强科研服务社会的接续能力。

四、加强领导,协同配合,稳步推进科研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

10.推进科研管理体制与机制改革涉及人、财、物等各类管理制度的改革,全校上下要统一认识,形成合力。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思考在推进科研管理体制与机制改革中的工作空间,破除阻碍建立跨学科研究平台和教师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为提升我校科学研究的综合实力和增强服务经济社会能力提供政策保障。

11.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分阶段、分步骤开展科研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改革。

第一步对重点科研基地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进行改革,颁布实施《高校关于加强重点科研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第二步推进跨学科实体型应用研究机构的建设和科技园管理体制的改革;第三步完善适应研究型大学科学研究健康发展的人事管理、研究生培养、财务管理等政策措施。

 

中共高校委员会

兰州大学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印发《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校科字[2008]7号

 

榆中校区管委,各学院,机关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重点研究基地:

《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2008年1月3日高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的科学研究与学科发展,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工作中,体现教授治学,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设立“高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工作的决策咨询和监督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工作的各种建议和意见,经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第二章组成

第四条 为适应我校综合性大学的学科结构和规模,在咨询与决策过程中体现学科差异,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三个分委员会,即:

“高校自然科学学术委员会”(简称“自科委”)、“高校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简称“社科委”)和“高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简称“学风委”)。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1.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一般由校长兼任;副主任一般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分管学科建设工作的副校长和自科委主任、社科委主任、学风委主任等人员组成;成员主要由学校在编院士、部分校领导、自科委、社科委和学风委副主任等人员组成。

2.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由科技处处长兼任;副秘书长1人,由社科处处长兼任。

3.每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分委员会的组成

1.自科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3—5人,成员主要由理、工、农、医等相关学院和重点研究基地中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术带头人组成,适当考虑学科平衡。

设秘书长1人。

2.社科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成员主要由人文社会科学相关学院和重点研究基地中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术带头人组成,适当考虑学科平衡。

设秘书长1人。

3.学风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3—5人,成员由学风正派、学术造诣深厚的教师组成,组成一般不与自科委和社科委委员交叉。

设秘书长1人。

4.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但连任的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各分委会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或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主任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表决替补人选。

第八条 每届校学术委员会和分委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完成下届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1.研究国内外科学发展趋势和我校的学科发展现状,审议学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发展规划。

2.宏观指导和把握三个分委会的工作,审议分委会提请审议的工作事项。

3.审议学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发展规划方面的重要政策及相关事项。

4.审议学校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自科委职责

1.负责自然科学各学科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的可行性论证工作。

2.负责自然科学各学科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申报计划的可行性论证。

3.负责自然科学各学科校级研究机构的可行性论证与评估。

4.研究确定自然科学各类限额申报的人选资格、项目和成果奖励的推荐方案。

5.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社科委职责

1.负责人文社会科学各学科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的可行性论证工作。

2.负责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申报计划的可行性论证。

3.负责人文社会科学各学科校级培育研究机构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4.研究确定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各类限额申报的人选资格、项目申报和成果奖励的推荐方案。

5.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学风委职责

1.制定高校学术规范及相关处理办法。

2.接受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和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包括自科委、社科委和学风委)的议事形式实行会议讨论表决制,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采取经本人签字的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五条 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秘书长呈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议确定。

讨论议题须于会前分送各位委员。

第十六条 重要议题采用票决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七条 对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的结果,如学校认为有必要复议或调整的,学术委员会应在两周内予以复议。

第十八条 自科委、社科委和学风委会议讨论结果原则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会议讨论的事宜,各位委员均应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讨论的具体内容和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学校统一划拨,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各类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高校

二○○八年三月十日

 

关于印发《高校院级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的通知

校科字[2008]25号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高校院级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已经2008年7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高校院级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体制的改革,充分发挥教师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体现教授治学原则,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高校院级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予以修订。

第二条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学术性事项的决策咨询组织。

负责审议学院科学研究、学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才培养、专业设置工作中的重要学术性事项。

同时对学院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章组成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带头人组成,应具有正高职称,适当考虑学科和专业代表性。

校级学术委员会(含分委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是院学术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可设副主任委员1-2人,成员5-13人,总人数应为奇数。

设秘书1人。

符合条件不足5人的学院可按学科相关性跨学院联合成立学术委员会。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委员中在学术界有较大学术影响力、学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学术带头人担任。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原则提出(含替补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任期为四年。

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完成下届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义务

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审议表决学院教师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事项。

(二)审议表决学院研究生导师资格和学位授予事项。

(三)审议表决学院选留、引进和调入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的专业学术水平。

(四)研究学院重大科研方向的设置、教学计划的重大调整,以及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审议学院提交的,或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委托的其它学术性事项。

第十条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为人师表。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召开,或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认为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需要讨论时,主任委员须召集会议。

会议之前,应将所讨论和决定的议题内容提前通知各委员。

第十四条属于决定的事项要进行投票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五条如对所审议的事项产生严重分歧,除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定,要在继续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院学术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提前对外泄露审议讨论的内容和结果。

所审议讨论的议题如与本人直接相关,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院学术委员会要自觉接受学院党委、学院教代会的监督。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院行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院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学术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各类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另行议定。

第二十条高校第一医院、第二医院,校内独立研究机构或重点研究基地等学术机构的学术委员会,可参照执行本条例,或依据本条列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原《高校院级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校人字〔2006〕77号)同时废止。

 

            高校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调整国家重点实验室筹建领导小组和

筹建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校科字[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筹建工作的需要,为确保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经2008年1月21日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筹建领导小组和筹建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名单如下: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筹建领导小组:

组 长:

周绪红

副组长:

陈发虎 甘 晖 安黎哲 徐生诚

成 员:

张迎梅 张正国 贺德衍 赵元丽 刘亚军

    白德成

二、国家重点实验室筹建学术委员会:

顾 问:

任继周

主 任:

南志标

委 员:

安黎哲 李凤民 刘建全 龙瑞军

秘书长:

傅 华

 

                 高校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成立高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及调整建设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校科字[2008]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加强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确保重点研究基地的健康发展。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高校重点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经2008年5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成立高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建设领导小组)。

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我校重点研究基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起草、制定和修订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措施和管理办法。

因工作需要,同时对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管理委员会)做出调整。

建设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为科技处基地建设办公室和社科处成果综合办公室。

建设领导小组和调整后的建设管理委员会名单如下:

一、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

周绪红

    副组长:

陈发虎

    成 员:

甘 晖 郑晓静 安黎哲 徐生诚

二、建设管理委员会:

  主 任:

陈发虎

  成 员:

景 涛 涂永强 周又和 南志标 李凤民

孙东怀 薛德胜 杨建新 郑炳林 张瑞生

姚泽恩 张正国 张迎梅 霍红辉 于安丽

赵元丽 贺德衍 潘保田 白德成 刘亚军

 

                高校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调整“111计划”高校领导小组及管理办公室成员的通知

校科字[2008]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2006〕4号)精神,为加强我校“111计划”的组织与管理,规范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的建设与运行,促进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的持续健康发展,经2008年5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对“111计划”高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调整。

调整后的名单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 长:

陈发虎

副组长:

景 涛

成 员:

张迎梅 张正国 贺德衍 于安丽 赵元丽王铁山 李万里

二、管理办公室

主 任:

李万里(兼)

联络员:

徐鹏彬

管理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处。

 

                高校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各级重点研究基地成立学术指导与专家决策小组的通知

校科字[2008]18号

各重点研究基地、有关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实现重点研究基地决策的民主化,确保重点研究基地的健康发展,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2008年5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各重点研究基地成立学术指导与专家决策小组,决策各基地内部的发展、重大问题并负责学术把关。

各重点研究基地学术指导与专家决策小组在高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学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重点研究基地学术指导与专家决策小组负责本基地的重大事宜决策,包括重大项目组织申报、开放基金指南发布、职称评审、人才选留与引进、仪器设备购置与维修、财务管理等事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各重点研究基地学术指导与专家决策小组会议。

重点研究基地学术指导与专家决策小组由5-9人组成,学术指导与专家决策小组组长原则由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兼任,成员原则上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基地学术骨干组成。

请各重点研究基地将学术指导与专家决策小组成员建议名单于5月26日之前报送至科技处基地建设办公室或社科处成果综合办公室。

 

                高校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各重点研究基地成立学术指导与专家决策小组的通知

校科字[2008]24号

各重点研究基地、有关学院:

根据《关于各级重点研究基地成立学术指导与专家决策小组的通知》(校科字〔2008〕1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实现重点研究基地决策的民主化,确保重点研究基地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同意以下各重点研究基地成立学术指导与专家决策小组,名单如下:

1.功能有机分子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组 长:

涂永强

成 员:

许鹏飞 张浩力 高 坤 厍学功 梁永民王 为

2.干旱与草地生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旱区农业与生态修复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组 长:

李凤民

副组长:

刘建全

成 员:

安黎哲 王 刚 杜国祯 龙瑞军 李小刚

3.西部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组 长:

陈发虎

副组长:

孟兴民

成 员:

李吉均 冯兆东 刘秀铭 孙东怀 潘保田王乃昂 勾晓华

4.磁学与磁性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组 长:

刘小晰

成 员:

李发伸 薛德胜 贺德衍 李建功 罗洪刚王建波

5.农业部草地农业生态系统学开放重点实验室、草地农业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省西部草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组 长:

南志标

成 员:

任继周 傅 华 王锁民 沈禹颖 王彦荣龙瑞军 侯扶江 梁天刚

6.省新药临床前研究重点实验室

组 长:

景 涛

成 员:

吴勇杰 王 锐 魏虎来 韩 俭 郑天珍谢小冬

7.中子应用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组 长:

姚泽恩

副组长:

胡碧涛

成 员:

吴王锁 陈熙萌 王铁山 李公平 徐进章

8.开源软件与实时系统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组 长:

李 廉

成 员:

张瑞生 陈晓云 周庆国 Nicholas

9.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组 长:

杨建新

成 员:

王希隆 王洲塔 徐黎丽 赵利生

10.敦煌学研究所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组 长:

郑炳林

成 员:

冯培红 伏俊琏 王冀青 杜斗城 齐陈俊陆庆夫

请各重点研究基地学术指导与专家决策小组按照《关于各级重点研究基地成立学术指导与专家决策小组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希望各重点研究基地不断总结经验,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高校

二○○八年七月二日

 

关于调整高校工程实验中心负责人的通知

校科字[2008]31号

各有关单位:

“高校工程实验中心”成立于2008年2月28日(校科字〔2008〕8号),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工作需要,现将该中心负责人调整如下:

聘请周绪红教授为该中心主任;

聘请周又和教授为中心常务副主任,解聘其中心主任职务。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成立功能有机分子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2009年迎评工作

领导小组与工作组的通知

校科字[2008]3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下达2009年度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重点实验室评估计划的通知》(国科基函〔2008〕24号),为做好2009年功能有机分子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迎评工作,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推动重点实验室发展,确保重点实验室顺利通过评估。

学校决定,成立重点实验室迎评领导小组,迎评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

重点实验室迎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名单、职责、任务完成时间如下:

一、迎评领导小组

组 长:

陈发虎

副组长:

涂永强

成员:

张迎梅 张继革 张正国 于安丽 赵元丽贺德衍 白德成

刘亚军 邱 山 范宝军刘伟生 许鹏飞 张浩力

化学学院党委书记

职 责:

全面负责重点实验室迎评领导工作,重点实验室迎评总体筹划、组织、协调;邀请省和科技厅领导;处理迎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评估报告撰写组

组 长:

涂永强

成 员:

王 为 张迎梅 张浩力 胡尚斌 李万里田秋萍 徐鹏彬

职 责:

主要负责评估报告撰写,代表性成果查新、数据校对与支撑材料整理。

初稿完成时间2008年11月30日,终稿完成时间2009年1月10日。

三、主任报告与代表性成果报告撰写组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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