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和合成树脂行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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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和合成树脂行业

 

苏州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和合成树脂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一厂一策”提标改造方案

编制指南(试行)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提标改造工作方案》(苏环控字〔2016〕11号),深入推进我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和合成树脂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科学指导“一厂一策”提标改造方案编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企业作为提标改造工作的主体,应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参考本指南自行或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科学、合理、安全的施工方案并实施,确保按期达标。

对于提标改造过程中造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消防等变更的,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自行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1.总则

1.1适用范围

适用于指导我市符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符合“适用范围”要求的企业开展“一厂一策”提标改造方案编制工作。

1.2指南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

3、《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4、《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5、《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6、《石化企业泄漏检测及修复工作指南》。

7、《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

8、《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

9、《环境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HJ2050-2015)。

10、《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

11、《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12、《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13、《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绩效核算指南》。

14、《苏州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提标改造工作方案》(苏环控字[2016]11号)。

1.3重要术语、定义

1.3.1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计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但不包括甲烷。

b)采用规定方法测定的非甲烷总烃,或者上述a)项有机化合物。

1.3.2涉VOCs物料

VOCs质量分数大于或等于10%的物料,主要包括有机气体、挥发性有机液体和重液体。

1.3.3有机气体

在工艺条件下,呈气态的含VOCs物料。

1.3.4挥发性有机液体(轻液体)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

(1)20℃时,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

(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质量分数)。

1.3.5重液体

除有机气体和挥发性有机液体以外的涉VOCs物料。

1.3.6非甲烷总烃(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1.3.7密封点

指含涉VOCs物料的设备或管线可能泄漏涉VOCs物料的密封,包括动密封和静密封。

1.3.8泄漏检测值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1.3.9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泄漏检测与修复是指对工业生产全过程物料泄漏进行控制的系统工程。

通过固定或移动式检测仪器,定量检测或检查生产装置中阀门等易产生VOCs泄漏的密封点,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泄漏点,从而控制物料泄漏损失,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简称LDAR。

1.3.10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的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

1.3.11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指用于储存挥发性有机液体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的密封容器,通常可分为固定顶罐(立罐和卧罐)、外浮顶罐、内浮顶罐、压力罐等。

1.3.12废气治理设施

指采用冷凝、吸附、吸收、燃烧、过滤、生化等方式处理大气污染物的冷凝器、吸附装置、吸收塔、焚烧炉、除尘器、生物处理等设施。

1.1.13收集效率

进入有机气体控制设施的VOCs量占理论挥发排放量的比例。

1.1.14去除效率

通过废气污染控制装置去除的污染物排放量占进入有机气体控制设施的VOCs量的比例。

1.3.15其他术语和定义

其他术语和定义请详见本编制指南1.2节所列各标准、指南、规范、导则。

2提标改造相关要求

提标改造后企业应满足所属行业VOCs排放和控制要求、化工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要求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标准和规范。

2.1排放标准要求

根据企业所属行业,提标改造后企业VOCs废气管控和排放分别执行以下标准。

标准中有排气筒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以及单位产品废气排放量限值要求的需按照特特别排放限值限值要求执行,其他控制措施要求也作为达标要求严格执行。

2.1.1《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相关要求。

一、执行时间要求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二、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按照标准5.1节“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相关要求,执行标准“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相关规定。

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详见标准5.2节。

四、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详见标准5.3节。

五、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废水预处理;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车、传输、接驳;酸性气回收装置;有机废气收集、传输与处理;火炬系统;采样;检维修;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的污染控制要求详见标准5.4节。

六、厂界及周边污染控制要求

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标准“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规定。

污染控制要求详见标准5.5节。

七、污染物监测要求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监测与分析要求详见标准6.1及6.3节。

八、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详见标准7.1、7.2节。

2.1.2《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相关要求。

一、执行时间要求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二、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按照标准5.1节“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相关要求,执行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及“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相关规定。

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详见标准5.2节。

四、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详见标准5.3节。

五、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废水预处理;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车、传输、接驳与分装过程;有机废气收集、传输与处理;火炬系统;采样;检维修;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的污染控制等要求详见标准5.4节。

六、厂界及周边污染控制要求

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标准“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规定。

污染控制要求详见标准5.5节。

七、污染物监测要求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监测与分析要求详见标准6.1和6.3节。

八、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详见标准7.1、7.2节。

2.1.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要求。

一、执行时间要求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二、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按照标准5.1节“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相关要求,执行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相关规定。

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详见标准5.2节。

四、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详见标准5.3节。

五、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合成树脂企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气筒高度;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处理装置;物料输送(转移)与装卸;物料投加、分离、抽真空与干燥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详见标准5.4节。

六、厂界及周边污染控制要求

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规定。

污染控制要求详见标准5.5节。

七、污染物监测要求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监测与分析要求详见标准6.1和6.3节。

八、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详见标准7.1、7.2节。

2.2其他文件要求

2.2.1《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企业应对照第五章13个方面对企业开展无组织排放控制:

①储存和装卸废气控制;②进出料废气控制;③物料转移废气控制;④反应过程废气控制;⑤固液分离过程废气控制;⑥干燥过程废气控制;⑦溶剂回收废气控制;⑧真空尾气控制;⑨工艺取样和灌装(包装)废气控制;

废水集输和处理系统废气控制;

固废(液)贮存系统废气控制;

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

开停工、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废气控制。

2.2.2《石化企业泄漏检测及修复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指南规定了受控设备、密封点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的项目建立、现场检测、泄漏维修以及质量保证与控制等技术要求。

适用于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开展设备、密封点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二、石化企业LDAR工作流程

石化企业首次开展LDAR工作流程主要包括项目建立、现场检测和泄漏维修三个步骤。

指南的第四章用流程图的形式说明石化企业LDAR工作流程。

三、指南其他相关规定

指南的第五至十二章,分别从:

项目建立、常规检测、非常规检测或检查、泄漏确认与标识、检测频次、泄漏修复、项目质量保证与控制及报告八个方面做相应规定。

2.2.3其他技术性文件

企业提标改造方案的编制可将以下文件作为技术依据及参考:

1、《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

2、《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

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4、《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387-2007)。

5、《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386-2007)。

6、《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T389-2007)。

7、《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13)。

8、《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9、《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苏环办[2014]3号)。

10、《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

11、《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

3企业现状

3.1企业概况

简单描述企业概况,说明企业名称、地址、所属行业、环保联系人(包括姓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环评审批验收等相关信息。

3.2生产现状

说明企业生产车间、生产线和主要产品情况以及仓库存放情况,包括危险品、原料、成品、废弃物仓库等。

提供厂区平面图,标注主要车间、露天设施和仓库。

说明主要产品类型、环评核准产能及2015年实际产量,若有多个产品或中间产品的,应分别说明不同产品的产量,填写附表1。

3.3生产工艺流程

描述各产品的生产工艺和反应机理流程,并说明VOCs排放主要环节及排放方式(有组织排放或无组织排放),填写附表2。

提供企业各生产工艺流程图,并在图上标识VOCs排放节点。

3.4原辅材料使用情况

根据主要产品,描述生产过程中主要原辅料使用情况及理化性质(环评核准用量及2015年用量);如物料为混合物的,应注明其中VOCs组分及含量。

填写附表3。

3.5生产设备情况

说明企业目前设备的使用情况、装置的开停车情况、设备中物料的排空方式、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装置名称。

填写附表4,附主要生产车间照片并说明。

如有工艺装置加热炉、动力站锅炉以及自备电站的内燃机和燃气轮机等燃烧设备,需说明设备类型、数量;燃料类型、燃料用量;VOCs废气的排放和达标情况。

填写附表4中“厂区设备情况表(燃烧设备)”。

3.6有机液体储存情况

说明厂区装有挥发性有机物料储罐的基本情况,包括储罐名称、类型(一般分为固定顶罐(包括卧式罐和立式罐)与浮顶罐(包括内浮顶罐和外浮顶罐))、数量、存储液体名称、年周转量、周转次数及各类型储罐的维护保养情况。

可附图片说明。

3.7设备动静密封点情况

说明阀门、泵、压缩机、泄压阀、连接件、安全阀、开口管线、采样连接口等装置密封点个数,描述密封点的维护保养情况(如有无破损等),管线物料、年运行时间、是否开展泄漏检测及修复(LDAR)等相关工作等,填写附表5。

如已完成LDAR的企业,将LDAR报告及原始数据列为附件并说明。

3.8含挥发性有机物料的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情况

说明厂区内的含VOCs废水的集输、储存、处理处置情况,有污水治理设施的应提供废水治理的措施、是否加盖、敞开面积以及是否有废气治理设施等信息。

3.9有组织废气排放情况

说明全厂有组织VOCs废气产生的位置,收集方式、收集效率、输送方式以及现有治理措施。

治理措施包括治理技术、污染物类型和组分、治理设施的规格及型号、治理设施维护监管情况(具体信息可参照《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附件4中“表5-4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要求”)。

填写附表6。

说明排放口数量、位置、排气筒高度、废气流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浓度,分析达标排放情况。

开展年度监测的,应提供排口最近的废气检测报告;无年度监测要求的,提供验收监测报告。

4现状排查及排放量计算

企业根据所属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开展排查。

依照《暂行办法》规定的12类VOCs排放源项,选择合适的计算公式和参数对每一项排放源进行计算(包括按照环评批复产能估算的排放量和按照2015年产能计算的排放量),说明计算所需的企业基础数据和参数选取依据。

对于不涉及计算的VOCs废气控制源项根据所属行业的排放标准和《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中相关要求进行排查。

4.1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

4.1.1现状排查

根据所属行业的排放标准中“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石化企业泄漏检测及修复工作指南》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中“5.12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相关要求,全面排查。

4.1.2排放量计算

计算方法详见《暂行办法》第2.1节。

企业需说明选取的计算方法、参数及企业泄漏点信息,计算设备动静密封点的VOCs泄漏量E设备。

4.2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

4.2.1现状排查

根据所属行业的排放标准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中“5.1储存和装卸废气控制”要求,排查厂区内装有VOCs料的储罐VOCs排放情况。

4.2.2排放量计算

计算方法详见《暂行办法》第2.2节,企业需说明选取的计算方法、参数及企业相关基础信息,计算厂区储罐VOCs排放量E储罐。

4.3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

4.3.1现状排查

根据所属行业的排放标准中“物料输送(转移)与装卸”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中“5.1储存和装卸废气控制”要求开展排查。

4.3.2排放量计算

计算方法详见《暂行办法》第2.3节。

企业需说明选取的计算方法、参数及企业相关基础信息,计算企业装载过程中VOCs排放量E装载。

4.4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

4.4.1现状排查

根据所属行业的排放标准中“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处置”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中“5.10废水集输和处理系统废气控制”,排查废水在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VOCs废气排放。

4.4.2排放量计算

计算方法详见《暂行办法》第2.4节。

企业需说明选取的计算方法、参数及企业相关基础信息,计算企业废水废液储运、输送及处理过程中VOCs排放量E废水。

4.5工艺有组织排放

4.5.1现状排查

对照所属行业的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结合本指南3.5、3.9节内容,对生产工艺过程中VOCs有组织VOCs废气排放进行排查。

说明排查过程和工艺有组织排放的VOCs废气产生、收集、输送、处理、排放及达标情况。

4.5.2排放量计算

计算方法详见《暂行办法》第2.5节。

企业需说明选取的计算方法、参数及企业相关基础信息,计算企业有组织VOCs排放量E有组织。

4.6燃烧烟气排放

4.6.1现状排查

根据所属行业的排放标准中“废水、废气焚烧设施”要求,对全厂生产工艺装置使用的加热炉、动力站锅炉和自备热电站VOCs排放进行排查。

4.6.2排放量计算

计算方法详见《暂行办法》第2.6节。

企业需说明选取的计算方法、参数及企业相关基础信息,计算企业燃烧烟气中VOCs排放量E燃烧。

4.7工艺无组织排放

4.7.1现状排查

企业按照《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中涉及到工艺无组织相关的项目逐一排查,涉及到焦化生产的企业对延迟焦化装置切焦过程需进行重点核算,并就以下几个方面无组织VOCs排放开展排查。

4.7.1.1进出料VOCs废气控制排查

根据《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第5.2节要求逐条排查企业进出料现状及控制措施,进行达标情况分析。

4.7.1.2物料转移VOCs废气控制排查

根据《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第5.3节要求逐条排查企业物料转移现状及控制措施,进行达标情况分析。

4.7.1.3固液分离过程VOCs废气控制排查

根据《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第5.5节要求逐条排查企业固液分离过程现状及控制措施,进行达标情况分析。

4.7.1.4干燥过程VOCs废气控制排查

根据《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第5.6节要求逐条排查企业干燥过程现状及控制措施,进行达标情况分析。

4.7.1.5溶剂回收VOCs废气控制排查

根据《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第5.7节要求逐条排查企业溶剂回收过程现状及控制措施,进行达标情况分析。

4.7.1.6真空尾气VOCs废气控制排查

根据《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第5.8节要求逐条排查企业真空设备及配件现状及控制措施,进行达标情况分析。

4.7.1.7灌装(包装)VOCs废气控制排查

根据《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第5.9.2节要求逐条排查企业灌装(包装)过程现状及控制措施,进行达标情况分析。

4.7.1.8固废(液)贮存系统VOCs废气控制排查

根据《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第5.11节要求逐条排查企业固废(液)贮存系统现状及控制措施,进行达标情况分析。

4.7.2排放量计算

如有延迟焦化装置切焦过程的企业,需计算延迟焦化装置切焦过程中的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详见《暂行办法》第2.7节。

4.8采样过程排放

4.8.1现状排查

根据所属行业的排放标准中“其他污染控制要求”中“采样”部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第5.9.1节要求,对厂区内含VOCs物料和废气的采样口全面排查。

4.8.2排放量计算

计算方法详见《暂行办法》第2.8节。

企业需说明选取的计算方法、参数及企业相关基础信息,计算厂区内采样过程中VOCs排放量E采样。

4.9火炬排放

4.9.1现状排查

根据所属行业的排放标准中“其他污染控制要求火炬系统”部分,对企业正常生产以及非正常生产(包括开停工、检维修、设备故障超压等)过程中工艺装置无法回收的工艺废气、过量燃烧气以及吹扫废气中的VOCs排放及控制开展排查。

4.9.2排放量计算

计算方法详见《暂行办法》第2.9节。

企业需说明选取的计算方法、参数及企业相关基础信息,计算厂区内火炬系统VOCs排放量E火炬i。

4.10非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维修)排放

4.10.1现状排查

根据《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中“5.13开停工、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废气控制”要求,对涉及到VOCs废气排放的开车、停工、检维修过程进行排查。

4.10.2排放量计算

计算方法详见《暂行办法》第2.10节。

企业需说明选取的计算方法、参数及企业相关基础信息,计算厂区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量E开停工。

4.11冷却塔、循环冷却系统释放

4.11.1现状排查

对厂区内冷却塔、循环冷却系统进行排查,说明排查过程和冷却塔、循环冷却系统的基本情况。

4.11.2排放量计算

计算方法详见《暂行办法》第2.11节。

企业需说明选取的计算方法、参数及企业相关基础信息,计算厂区冷却塔、循环冷却系统释放VOCs排放量E冷却塔。

4.12事故排放

4.12.1现状排查

对喷溅事故和控制装置未使用或未达到使用要求的事故的VOCs排放排查及控制措施进行排查。

4.12.2排放量计算

计算方法详见《暂行办法》第2.12节。

企业需说明选取的计算方法、参数及企业相关基础信息,计算厂区事故排放的VOCs废气量E装置事故或E喷溅。

4.13其他排查

企业应根据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中“其他污染控制要求”,进行逐项排查,对企业是否达标进行逐一分析。

4.14提标改造前VOCs排查分析

4.14.1排放量分析

对以上VOCs排放源项的计算结果进行分析,估算2015年VOCs总排放量及环评批复最大产能VOCs排放量。

识别VOCs主要排放环节(源),分析各源项的VOCs排放贡献大小,可绘制图表进行说明。

4.14.2达标性分析

结合各类排放源排查和计算结果,对照本指南第二章中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要求,分析企业目前的各项VOCs排放达标情况;对于不达标项目进行重点分析,并在总平面布置图上注明不达标污染源项或设备的具体位置。

4.14.3减排潜力分析

逐一对不达标项和VOCs排放贡献率较大的污染源项进行减排潜力分析,评估现有控制措不足处,提出提标改造和整治的要求。

5提标改造方案

提标改造方案可参考《环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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