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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外贸扶持政策

横琴新区2016年外贸扶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广东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实施方案》(粤府办〔2014〕27号)和《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粤府办〔2015〕35号)以及市政府八届64次和70次常务会议精神,转变外贸工作思路,着力发展外贸新业态,促进我区外贸稳定增长,结合市下达我区的外贸进出口目标任务及我区现有外贸企业的实际,制定2016年我区外贸扶持政策。

一、支持内容及扶持标准

(一)支持企业扩大出口规模。

为保持我区外贸稳定增长,按照“存量与增量并重”的原则,鼓励企业在保证存量不减的基础上扩大出口,并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对引进的旅游购物商品出口、自主品牌产品出口、稳定本地货源并扩大贸易规模等有利于优化我区外贸出口结构的重点外贸企业,可以签定合作协议方式落实“一对一”扶持政策。

(二)支持企业扩大进口规模。

对列入《珠海市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5版)的项目给予资助。

申请进口产品配套资金的企业(单位)应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企业(单位);申请进口技术配套资金的企业(单位),应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

(三)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1.开拓国内外市场资金的支持范围和内容:

(1)市、区领导带队并由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境外重点展览活动;

(2)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由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境外重点展览活动;国家、省等上级部门要求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境外展览活动;

(3)中介服务机构承办组织境外采购、展览活动、贸易促进活动及举办经贸等活动。

2.开拓国内外市场资金的资助标准及最高限额:

(1)对参加省商务厅、市、区商务局组织的境内外采购、贸易促进活动的企业,给予实际发生交通、食宿费用最高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次活动资助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最高3万元。

(2)对参加省商务厅、市、区商务局组织的以“走出去”为主的大型经贸活动,按照每家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等综合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3)对企业进行国际市场考察所发生的交通费和国外生活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最高50%的资助,每个企业每次最多资助2人,每人最高1万元。

国际市场考察,是指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商品销售情况、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而对国际区场进行的商务考察和调研活动,包括应邀参加在境外举办的行业技术发展论坛、技术交流会等,不包括在境外的各类学习、参观等活动。

支持内容

考察地区

最高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交通费

东南亚

50%

2,500/人

东亚、南亚、中亚、中东

50%

3,000/人

大洋洲

50%

5,000/人

欧洲、北美

50%

6,000/人

非洲、拉美

50%

10,000/人

国外生活

费用

国家规定的参展国补助标准的50%/人

(4)对承办组织境外采购、展览活动、贸易促进活动及举办经贸活动等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组织规模和实际支出给予支持。

组织5家以上10家(不含)以下企业参加的,资助金额最高20万元。

组织10家(含)以上企业参加的,资助金额最高30万元。

(四)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1.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的支持范围和内容:

对依法在我区注册的进出口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提供支持,具体包括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信息化建设、商标注册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2.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的资助标准及最高限额:

(1)对企业通过管理体系认证,包括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软件生产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国际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给予实际发生认证费用最高50%的资助,最高限额4万元。

(2)对企业进行产品认证,包括国际认可的产品认证,给予实际发生认证费用最高50%的资助,最高限额4万元。

(3)对企业申请境外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给予实际发生认证费用最高50%的资助,最高限额5万元。

(4)对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创建企业网站、开发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及企业在互联网进行的网络营销活动等,给予实际发生费用最高50%的资助,最高限额4万元。

(5)对企业在境外进行商标注册,给予实际发生费用最高50%的资助,最高限额1.5万元。

(五)支持企业“走出去”。

1.企业“走出去”资金的支持范围和内容:

(1)在境外设立生产加工企业、工业园区、贸易企业、软件企业或机构、商品专业市场、产品展示中心、品牌专卖店、高新技术研发平台、服务中心、办事处等;

(2)承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和工程管理等工程项目;

(3)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4)在境外进行资源开发合作,进行农、林和渔业开发合作。

2.企业“走出去”资金的资助标准及最高限额: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企业或机构为获得境外项目而产生的费用,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最高50%的资助,最高限额20万元。

(2)新设境外投资项目投资1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资助,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给予10万元资助,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给予20万元资助,1000万美元以上给予50万元资助。

(3)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营业额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给予10万元资助,500万美元以上给予20万元资助。

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4)在境外购置设备和高新技术专利的使用费,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5)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按照当年年末共输出珠海户籍的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时间不少于180天)的人数给予每人200元的资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支持企业发展服务贸易。

1.支持企业发展服务贸易资金的支持范围和内容:

(1)在我区注册登记并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登记的企业,从事服务外包业务;

(2)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该平台能够为我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切实有效的公共服务,包括技术支持、人才培训、信息交流、形象展示、业务推广、市场开拓及其他服务。

2.支持企业发展服务贸易资金的资助标准及最高限额:

(1)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离岸服务外包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与上一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相比,每增加100万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业绩奖励,业绩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对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国内服务外包100强的企业,在我区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10万元。

(3)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评定或批准的对外经济合作公共服务平台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每个平台资助标准不超过国家、省、区当年拨付的平台建设资金总额的50%;每年每个平台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对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设备购置费50%支持,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七)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1.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内容:

支持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规模,对企业通过自建或应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新型营销模式,扩大销售规模和区场份额,且跨境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一定额度。

对纳入海关统计成交额较大的企业,可按年度进出口成交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2.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及最高限额:

(1)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对已在海关备案开展跨境贸易电商试点业务的企业,自建与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完成对接的平台或通关业务系统等给予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按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对应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企业,出口每美元最高可获得0.01元人民币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10万元。

(八)建立和完善贸易摩擦风险防控体系。

1.为提升国际经贸风险应对能力,维护公平贸易环境,保障产业安全,支持贸易摩擦防控体系建设。

支持的范围和内容:

(1)贸易摩擦案件的应诉或起诉。

支持开展贸易摩擦应对工作,支持应对重大贸易摩擦案件的协调、辅导、研究、对外交流交涉等工作。

(2)建设贸易摩擦应对基础平台。

支持贸易摩擦预警监测平台,各类贸易壁垒研究、通报、审议和咨询平台,涉外经贸政策合规性评估工作平台,应对贸易摩擦国际交流协作平台等建设工作。

(3)建设公平贸易工作站。

针对我区具有代表性、对国际区场有较高依存度、产品容易受国际贸易摩擦影响的支柱产业和产业集群,优选并支持在中介组织、龙头企业和研究机构建立公平贸易工作站,开展贸易摩擦预警监测、研究、应(起)诉协调及信息咨询服务等工作。

2.支持贸易摩擦防控体系建设的资助标准及最高限额:

(1)贸易摩擦案件的应诉或起诉,按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资助,最高补贴金额不超2万元人民币。

(2)申请单位获得广东省进出口公平贸易资金资助,区级资金给予配套,作为省公平贸易资金配套资金时,资助金额不超过省核拨的金额,最高补贴金额不超10万元。

(九)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1.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的支持范围和内容:

在我区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备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资格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取得保费正式发票并实施出口。

企业年度出口额以海关提供且纳入我区外贸统计的数据为准。

2.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的资助标准及最高限额:

(1)支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不含300万美元)的一般投保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35%的资助。

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小微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20%的资金资助。

对上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中型企业,投保“新兴区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保险”,按其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20%的资金资助。

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额外增加不超过15%的资金资助。

对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出口并投保的部分,按实际缴纳保费额外增加不超过15%的资金资助。

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区财政资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获得省、区财政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企业在申请区财政资助资金的同时,可按照省有关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通知的要求,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请,有关保险机构应予以协助。

(2)支持投保进口相关信用保险

对投保进口相关信用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预付款保险)和风险评估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资金资助,每年每家企业资助金额最高10万元。

对外贸特色产业集群内企业(项目),集体参保和风险评估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每年每个集体项目资助金额最高30万元。

(3)支持企业投保“走出去”相关信用保险

对向国内保险公司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按实缴保费给予30%的资金资助。

单个项目每个保费缴纳年度获得资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

对向国内保险公司申请融资信用担保的企业,按实缴的担保费用给予30%的资金资助。

单个项目每个保费缴纳年度获得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十)支持企业利用出口退税单融资。

1.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的支持范围和内容:

我区出口企业以其应收而未收的出口退税单作为贷款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在规定期间支付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利息。

2.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的资助标准及最高限额:

对办理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业务的出口企业,将对企业实际支付的质押贷款利息按50%比例给予贴息,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扶持资金来源

上述重点支持的

(一)至(十)项内容,区财政将按预算以“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资金”、“支持外贸新业态资金”两个项目安排一定专项资金;市财政也会按以上两个项目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下拨到区。

其中第

(一)项从“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资金”列支,第

(二)至第(十)项从“支持外贸新业态资金”中列支。

三、组织实施

(一)制定资金申报指南。

区商务局根据市、区最终通过的2016年外贸扶持政策制定申报指南及确定申报时间。

(二)企业申请。

企业根据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指定的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报送相关纸质材料。

项目申请严格遵循排他性原则,即相同或相近内容的项目,同一企业每年(每次)只能申请一次。

同一企业申请的国家、省、区补贴(奖励)资金之和不能超过企业实际付出的费用。

(三)申报材料受理、收集、整理、初审。

按市商务局要求统一委托或区商务局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承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收集、整理、初审。

(四)资金审核。

区商务局对企业申报的资料和申报项目、申报资金进行审核,区财政局进行复审。

(五)资金审批和备案。

区商务局将申报企业情况汇总,制定扶持资金分配方案报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六)资金拨付企业。

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审定后,由区商务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各企业应得的扶持资金额度拨付有关企业。

四、监督管理

区商务局对扶持配套资金申报企业的审核结果负责,负责组织申报工作,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报账制有关规定,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在资金拨付之前应加强与海关、国税、工商、外汇管理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必要时应征求这些部门的意见,防止企业骗取财政资金。

区商务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对扶持配套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

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监管,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享受我区外贸扶持资金的企业,应自觉接受海关、国税、工商、外汇管理等有关监管部门监督和检查,对涉及违规、违法经营或不实申报的,一律不予政策扶持,已获资金扶持的将予追回,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本政策由横琴新区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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