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金康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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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金康格式
航次租船合同(金康格式)
“金康”是指“统一杂货租船合同”的租约代号,它是由国际上著名的船东组织——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于1922年制定,并经多次修改的标准航次租船合同格式,是适用于各种货物、各种航线的较广泛的标准格式。
航次租船合同――金康格式(英文)
第一部分
1.Shipbroker
CODENAME:
”GENCON”
2.PlaceandDate
3.Owner/PlaceofBusiness(cl.1)
4.Charterers/PlaceofBussiness(cl.1)
5.Vessel’sName(cl.1)
6.GRT/NRT(cl.1)
7.DeadweightCargoCarryingCapacityintons(abt)(cl.1)
8.OeesentPosition(cl.1)
9.ExpectedReadytoLoad(cl.1)
10.LoadingPortorPlace(cl.1)
11.DischargingPortorPlace(cl.1)
12.Carge(alsostatequantityandmargininowners’optionifagreed;iffullandcompletecargonotagreedstate“partcargo”)(cl.1)
13.Cargo(alsostateifpayableondeliveredorintakenquantity)(cl.1)
14.FreightPayment(statecurrencyandmethodofpayment,alsobeneficiaryandbankaccount)(cl.4)
15.LoadingandDischargeCosts(statealternative(a)or(b)of(cl.5),alsoindicateifvesselisgearless)
16.Laytime(ifseparatelaytimeforloadanddischisagreedfillin(a)and(b),iftotallaytimeforloadanddisch,fillin(c)only)(cl.6)
a)Laytimeforloading
b)LaytimeforDischarging
c)TotallaytimeforLoadingandDischarge
17.Shippers(cl.6)
18.DemurrageRate(loadinganddischarging)(cl.7)
19.CancellingDate(cl.10)
20.BrokerageCommissionandtoWhomPayable(cl.14)
21.Additionalclausescoveringspecialprovisions,ifagreed.
ItismutuallyagreedthatthiscontractshallbepreformedsubjecttotheconditionscontainedinthischarterwhichshallincludePartIaswellasPartⅡ.Intheeventofaconflictofconditions,theprovisionsofaconflictofconditions,theprovisionsofpartⅠshallprevailoverthoseofpartⅡtotheextentofsuchconflict.
Signature(Owners)
Signature(Charterers)
第一部分
┌─────────────────┬────────────────┐
│1.船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推荐 统一件│
│ │杂货租船合同(经1922年和1976年修│
│ │订) 包括“F.I.O”选择等(仅用于│
│ │未施行认可格式的贸易) 代号:
“│
│ │金康” │
│ ├────────────────┤
│ │2.地点和日期 │
├─────────────────┼────────────────┤
│3.船舶所有人营业所在地(第1条) │4.承租人/营业所在地(第1条) │
├─────────────────┼────────────────┤
│5.船名(第1条) │6.总登记吨/净登记吨(第1条) │
├─────────────────┼────────────────┤
│7.货物载重吨数(大约)(第1条) │ │
├─────────────────┤8.现在动态(第1条) │
│9.预计作好装货准备的日期(大约)(第1│ │
│条) │ │
├─────────────────┼────────────────┤
│10.装货港口或地点(第1条) │11.卸货港口或地点 │
├─────────────────┴────────────────┤
│12.货物(同时载明数量和约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选择的范围,如未约定满舱满载│
│货物,载明“部分货物”(第1条) │
├─────────────────┬────────────────┤
│13.运费率(同时载明是按货物交付数量│14.运费的支付(载明币名称与支付方│
│支付)(第1条) │式,以及受益人和银行帐号)(第1条)│
├─────────────────┼────────────────┤
│15.装卸费用9载明选择第5条中(a)或 │16.装卸时间(如约定装货各自的时间│
│(b);同时指明船舶是否无装卸设备) │,填入(a)和(b);如按装货和卸货的│
│ │合计时间,填入(c)(第6条) │
│ ├────────────────┤
│ │(a)装货时间 │
├─────────────────┼────────────────┤
│ │(b)卸货时间 │
│17.托运人(载明名称与地址)(第6条) ├────────────────┤
│ │(c)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 │
├─────────────────┼────────────────┤
│18.滞期费率(装货和卸货)(第7条) │19.解约日(第10条) │
├─────────────────┴────────────────┤
│20.经纪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4条) │
├──────────────────────────────────┤
│21.有关约定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 │
└──────────────────────────────────┘
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
当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中的规定优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
│签字(船舶所有人) │签字(承租人) │
│ │ │
└─────────────────┴────────────────┘
第二部分
1.兹由第3栏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与第4栏所指的承租人,双方协议如下
蒸汽机船或内燃机船舶名见第5栏,总/净登记吨见第6栏,货物载重量大约吨见第7栏,现在动态见第8栏,根据本租船合同作好装货准备的大约时间见第9栏。
上述船舶应驶往第10栏所列的装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的附近地点,装载第12栏所列的货物,满舱满载(如协议装运甲板货,则由承租人承担风险。
)(承租人应提供所有垫舱用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
如经要求,船舶所有人准许使用船上使用垫舱木料)。
承租人约束自己装运该货。
船舶经此装载后,应驶往第11栏所列的、在签发提单时指定的卸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的附近地点,并在以第13栏规定的费率,按第13栏所载明的货物交付数量或装船数量支付运费后,交付货物。
2.船舶所有人责任条款
船舶所有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责任限于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原因是由于货物积载不当或疏忽(积载由托运人/承租人或其装卸工人或雇佣人员完成者除外),或者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未尽适当谨慎使船舶各方面适航,并保证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
船舶所有人对由于其它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即使是由于船长或船员或其他船舶所有人雇佣的船上或岸上的人员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如无本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应对他们的行为负责)或是由于船舶在装货或开航当时或其它任何时候不适航所造成,亦概不负责。
由于其它货物的接触或泄漏、气味或挥发,或由于其它货物的易燃或易爆性质或包装不充分而的损坏,即使事实上是由于积载不当或疏忽所致,亦不应视为由此而造成。
3.绕航条款
船舶有权为任何目的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有无引航员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况下拖带和/或救助他船,亦可为拯救人命和/或财产而绕航。
4.运费支付
运费应在交货之时,按第14栏规定的方式,以支付之日或数日的平均兑换率,无折扣地以现金支付。
如经船长或船舶所有人要求,收货人有义务在接受货物时支付运费。
如经要求,承租人应现金垫付船舶在装货港的经常费用,而按最高兑换率折合并附加2%抵偿保险费和其它费用。
5.装卸费用
(a)班轮条款
货物应运至船边,使船舶能用自己的吊钩起吊货物。
承租人应安排岸上和驳船上装船作业所需人员并负担其费用。
船舶仅在船上起吊货物。
如用岸上起重机进行装船,应将货物送至舱内,船舶所有人仅付平舱费用。
任何每件和/或每仓货物超过2吨重者,由承租人负责装载,积载和卸载,并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
收货人应在船边不超过船舶吊钩所及范围之处收取货物,并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
(b)船舶所有人不负责装卸费以及积载和平舱费用
货物由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负责送至舱内、积载和/或平舱,并从舱内提取和卸货,船舶所有人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
如经承租人要求并得到许可,船舶所有人应提供起货机、动力,并由船员充当起货机司机;否则,承租人应安排岸上的起货机司机和/或起重机(如有的话)。
(如船上无装卸设备并在第15栏中作此记载,则本款不适用)。
协议选择(a)或(b),并填入第15栏。
6.装卸时间
(a)装货和卸货分别计算时间
如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16栏规定的连续小时数内装完,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经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的时间。
......
天华(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天津昌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原审法院查明,天华(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天华公司)与天津昌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昌振公司)于1996年4月19日签订航次租船合同。
约定由昌振公司承租天华公司的“嘉发”轮,承运散装棉籽或菜籽粕,数量为4500吨。
装港为中国南通港一个安全泊位,卸港为韩国仁川港的一个安全泊位。
运费为15.5美元/吨,装/卸效率为港口习惯速遣/港口习惯性速遣。
如船舶到达装货港或卸货港时,货物及货物单证尚未备妥、租船人每天支付3000美元延滞费,其他条款均按1976年金康租约执行。
1996年5月5日14时30分,“嘉发”轮抵达南通锚地,并发出准备就绪通知书。
5月6日8时该通知书被接受。
5月7日,“嘉发”轮通过商检,同日,南通外代向港监递交了商检报告及《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船东代理向港监递交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嘉发”轮于1996年5月13日11时20分靠泊于南通姚港第七号泊位,于5月22日4时装货完毕,驶向卸货港韩国仁川港。
“嘉发”轮于1996年5月26日3时30分抵达仁川外锚地,同时发出准备就绪通知书。
该通知书于5月27日9时被接受。
该轮因没有货物堆场等待靠泊,至5月30日3时20分靠泊于仁川港TB23号泊位,并开始卸货,于6月1日12时卸货完毕。
原审法院认为,天华公司与昌振公司所签航次租船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虽明确装卸港安全泊位及装卸率为港口习惯,但同时亦申明如船舶到达装卸港时,货物或货物单证没有备妥,租方需支付延滞费3000美元/天,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
“嘉发”轮于1996年5月6日准备就绪,通知书被接受,租方的商检报告系于5月7日才做出并于同日向港监递交《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的第八条规定,托运人应在船舶装货三天前向港监呈交《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依港口习惯,港务局在接到货物准备装货的所有单证及货物备妥证明后,才安排船舶靠泊计划。
在卸货港租方应及时通知收货人做好收货准备工作,“嘉发”轮抵达韩国仁川后,由于没有堆场,收货人不能及时提运货物而造成船舶延滞应承担延滞期间的责任。
故“嘉发”轮在装港因昌振公司原因所造成延滞时间应从准备就绪通知书被接受时起至办理手续结束时止共计4天,在卸货港亦从准备就绪通知书被接受时起至该轮靠泊码头时止共计2.875天,延滞时间两港共计6.875天,应赔付延滞费20625美元。
根据《》第、第,《》第之规定,判决昌振公司赔偿天华公司船舶延滞费共计20625美元。
天华公司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09元,天华公司负担4838元,昌振公司负担5071元。
昌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本院。
其上诉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将货物单证及时备齐是完全错误的。
由于“嘉发”轮迟于合同约定时间到达,为此双方曾于1996年5月10日达成协议,天华公司已放弃了3000美元滞期费的索赔,故装港4天的滞期费是没有根据的。
原审判决认为货物在上诉人递交《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三天后才算备齐是错误的,货主只要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交给船东代理就应认为货物已备齐。
此外,原审判决认为“嘉发”轮准备就绪通知书在装港的被接受时间亦是不实的。
“嘉发”轮是在5月13日才靠泊,其准备就绪通知书是递交给其代理南通外代,而未向上诉人递交。
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负担在卸港没有堆场而造成的延滞损失是错误的。
仁川港没有泊位和堆场,并非上诉人的过错,在CQD的泊位租约条件下,等待泊位应属船东的风险。
且租约中亦未规定缺乏堆场的损失应由上诉人承担。
此外,在卸货港准备就绪通知书在船舶靠泊前的递交亦应是无效的。
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对本案不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