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路安置房项目考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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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路安置房项目考古

大新路安置房项目考古

发掘过程余泥清运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广州市越秀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大新路安置房项目地块由甲方越秀区旧城改造项目办公室负责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该地块在建设前必须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须在建设施工前进行抢救性发掘和保护。

受甲方委托,承担该项工作。

甲、乙双方本着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工程建设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该地块的考古发掘工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发掘对象:

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为考古发掘。

乙方根据现场调查勘探结果,工程分为混凝土构件拆除、挖一般土方、栽植乔木等共三项子工程,范围面积约2300平方米,平均深度米,工程土方量共约3450立方米。

其中混凝土构件拆除工程量约345立方米;一般土方挖掘工程量约3105立方米;鉴于大新路地块内存在约15株冠幅较大的乔木,需进行乔木栽植;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第二条甲方责任:

(一)依法缴纳考古经费。

(二)向乙方提供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红线图,供乙方确定考古发掘的地点。

(三)应当在考古工作开展前需完成考古发掘区域的围闭,建筑物、构筑物征拆,地下管网迁移以及树木和农作物补偿。

(四)向乙方提供发掘范围内地下管网图。

如因提供资料不全、不实等甲方原因,导致发掘工作对地下设施造成损坏,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委派监理人员进场,在考古工作期间及时沟通,解决相关问题。

(六)提供必要的考古发掘工作环境和条件,协调乙方与地方村镇及施工单位的关系,并应乙方的要求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发掘现场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七)目前发掘范围内存在大面积的建筑垃圾堆积,甲方负责在不破坏地下文物埋藏的情况下,尽快完成发掘范围内清障、余泥转运等工作。

在清障期间,甲方全程派人现场跟进,并负责解决考古清障过程中碰到的地下管网、林木迁移或补偿等问题。

第三条乙方责任:

(一)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文物考古发掘工作,在文物考古发掘工作前需先对文物考古发掘范围进行物探工作。

(二)进行文物考古发掘的有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予以协助,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发掘工作经费内。

(三)本次文物考古发掘工作完成后18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将发掘结果形成书面《考古发掘工作报告》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甲方备案,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应及时与甲方协商,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四)协助甲方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本地块考古和文物保护书面批复意见。

(五)乙方在发掘工作过程中需对周围的事物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

(六)乙方在发掘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如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七)乙方在考古过程中需配合土方外运,工程量按实结算。

(八)乙方在考古完成后需回填平整压实,工程量按实结算。

第四条乙方完成调查发掘工作的期限:

在没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或因甲方原因导致考古发掘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下,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进驻考古发掘现场,进场后甲乙双方应签订进场确认函,乙方在进驻考古发掘现场后90日历天内完成上述地点的发掘工作,因甲方或下雨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开展考古发掘的,不计入工作时间。

第五条发掘经费计算标准及支付时间:

(一)发掘经费计算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会签《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90〕文物字第248号)的有关规定并经财政部门审定本次考古发掘经费。

(二)发掘经费支付时间:

第一次:

接甲方通知,乙方提交正式开工报告并经监理审核后,区财政资金到位,十个工作日内(不含财政部门审定所需时间),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价的30%经费作为预付款;

第二次:

考古发掘工作全面完成并提交通过审查的《考古发掘工作报告》,经监理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不含财政部门审定所需时间),付到本合同暂定价的80%经费给乙方。

第三次:

经财政部门审核结算价手续完成后,经监理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不含财政部门审定所需时间),甲方向乙方付清尾款。

每次请款乙方需提交请款报告交至现场监理审核后,开具《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给甲方,到指定银行“广州财政代收款”专有账户缴纳,甲方凭银行开具《广东省非税(电子)票据》第一联入账,第二联交乙方。

第六条对乙方发掘成果的验收方法:

文物考古发掘工作完成后,由乙方负责将结果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验收通过后,调查发掘成果的书面报告一式三份送呈甲方,并在发掘基础上提出建议与意见。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逾期向乙方支付考古经费,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暂定价‰的违约金。

(二)考古现场由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文物受到破坏、损毁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则相应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施工单位承担。

(三)由于甲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致使考古工作不能有序进行,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四)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文物遭受破坏、毁损等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五)由于乙方违反有关规定致使甲方受到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否则,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暂定价‰的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一)因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二)乙方承诺:

在争议解决期间,尽可能按照正常操作程序履行原定工作任务,不刻意因争议诉讼而妨碍甲方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如果考古发现重要文化遗存需要扩大发掘面积或增加发掘深度,所需考古经费依相关规定另行编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内容。

第十条若有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七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三份。

甲方:

广州市越秀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于广州市

 

廉政合同

发包人:

(全称)广州市越秀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

承包人:

(全称)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双方权利和义务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7条规定处。

2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3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违约责任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大新路安置房项目文物考古清障工程(工程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8份,发包人4份,承包人4份。

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永胜街51号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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