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货运危险货物地分类与特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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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货运危险货物地分类与特性

 

危险货物的分类及特性

第一类:

爆炸品(Explosives)

按照爆炸品的危险程度可细分为6个小类

1.1类: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如起爆药、爆破雷管、黑火药、导弹等。

1.2类:

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如无引信炮弹、照明弹、枪弹、火箭发

动机等。

1.3类:

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两者之一,或者两者兼有但无同时爆炸危险的物

质或物品,如导火索、燃烧弹药、烟幕弹药、C型烟火等。

1.4类:

无重大危险的物质或物品,如演习手榴弹、安全导火索、礼花弹、烟火、爆竹、手操信号装置等。

1.5类: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但极不敏感的物质或物品,如E型或B型引爆器、铵油、铵沥蜡炸药等。

1.6类:

不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的物质或物品。

注1:

1.1→1.5→1.2→1.3→1.6→1.4

注2:

《水路危规》中的分类为1.1~1.5类第二类:

气体

1、定义:

在50℃时蒸汽压力大于300kPa或在20℃和101.3kPa的标准压力下完全呈气态,经压缩或降温加压后,贮存于特殊容器中的物质。

2、分类

按液化方式

永久性气体:

指在常温下加压不能液化的压缩气体。

液化气体:

在常温下加压液化的气体。

可溶气体:

经加压后溶解在溶剂中的气体。

深度冷冻的永久性气体:

在低温下加压液化的气体。

按性质分类(IMDG-code)

2.1类:

易燃气体;2.2类:

非易燃、无毒气体;2.3类:

有毒气体按性质分类(《水路危规》)

2.1类:

易燃气体;2.2类:

不燃气体;2.3类:

有毒气体

第三类:

易燃液体

1、闪点Fp:

在试验条件下,易燃液体的蒸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遇明火发生不连续闪火现象的最低温度。

2、定义:

闭杯闪点等于或低于61℃c.c(开杯闪点65℃o.c)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混合液体、含有溶解固体或悬浮物的溶液。

 

3、分类

3.1类:

低闪点类液体(闭杯闪点<-18℃)如汽油、乙醚、丙酮、二硫化碳、稀释剂等。

3.2类:

中闪点类液体(-18℃≤闭杯闪点<23℃)如石脑油、工业酒精、苯等。

3.3类:

高闪点类液体(23℃≤闭杯闪点≤61℃)如松香水、印刷油墨、丁醇、松香油、酒精饮料

(24%<酒精含量超过≤70%,且容器≥250l容积)等。

第四类:

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1、燃点:

在试验条件下,易燃固体的蒸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遇明火能够持续燃烧5s以上时的最低温度。

2、自燃点:

在常温常压下,不需要外界点燃,即能自行释放出使其气体或者蒸气燃烧所需的最低能量时的

温度。

3、分类

4.1类:

易燃固体

如赤磷、硫磺、萘、赛璐珞、浸湿的爆炸品(苦味酸、三硝基苯等)干燥的棉麻、电影胶片等。

、铝粉、镁粉、

4.2类:

易自燃物质

如活性炭、白磷(亦称黄磷)、铁屑、油浸棉麻制品、鱼粉(未经抗氧剂处理)

、含

 

油水量超过

 

20%的种子饼。

 

4.3类:

潮湿时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如碳化钙、磷化氢、锂、钠、钾等。

第五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5.1类:

氧化剂

如高锰酸钾、过氧化钠、次氯酸钙、硝酸钠、氯酸钾、过氧化氢等。

5.2类:

有机过氧化物指含有二价过氧基结构的过氧化物。

如过氧化苯酰、过氧化二丙酰基等。

第六类:

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1、分类

6.1类:

有毒物质6.2类:

感染性物质(Infectioussubstances)

2、6.1类衡量指标

半数致死量LD50半数致死浓度LC50

3、影响6.1类毒性大小的因素

可溶性↑、挥发性↑、颗粒度↓,毒害性↑

4、列入《危规》的标准

固体口服LD50≤200(mg/kg)(500)

液体口服LD50≤500(mg/kg)(2000)

皮试LD50≤1000(mg/kg)

吸入LC50≤10(mg/L)

5、6.2类:

感染性物质

指含有致病的微生物或其毒素,能引起人畜病态,甚至死亡的物质。

主要包括:

含有感染性物质的生物制剂、医学标本等,但不包括以基因改变的微生物和生物体(第九类)。

第七类:

放射性物质

1、衡量指标

放射性活度:

每秒钟内放射性物质发生的核衰变数或射出的相应的粒子数。

放射性比度(Bq/g):

单位质量的放射性活度。

剂量当量(Sv):

生物体受射线照射,每公斤体重所吸收的相当能量。

剂量当量率(Sv/h):

亦称辐射水平:

单位时间的剂量当量。

人体最大允许剂量当量为

 

0.005Sv/y。

运输指数

TI

危规规定:

全船

TIi≤200;TIi≤50

2、IMDG-code标准:

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比度>70Bq/g

3、危害途径:

外辐射(照射)和内辐射(照射)

4、防护方法

外辐射:

屏蔽、控制接近的时间和距离;

内辐射:

防止放射源从消化道、呼吸道和皮肤进入体内。

5、射线种类、种类及其危害

α射线(αRays):

亦称甲种射线带正电的粒子流,具有很强的电离作用,但射程短,穿透力弱。

内辐射危害大。

β射线:

亦称乙种射线带负电的电子流,电离作用较α射线弱,但射程及穿透力较

α射线强。

辐射危害较α射线大。

γ射线:

亦称丙种射线一种波长很短的电磁波,即光子流。

不带电,穿透能力极强,任何物质均

难以将其完全吸收。

外辐射危害大。

快中子射线亦称中子流。

不带电,不能产生电离作用,穿透能力很强,危害性较

γ射线大。

该射

线极易被氢原子或碳氢化合物吸收。

外辐射危害大。

第八类:

腐蚀品

分类IMDG-code:

第8类

 

《水路危规》:

8.1类:

酸性腐蚀品8.2类:

碱性腐蚀品8.3类:

其他腐蚀品

第九类:

杂类危险货物

1、定义

在运输中具有危险性,但又未列入其他各类中的物质。

如石棉、蓖麻子、干冰、B型硝酸铵肥料、经抗氧化处理的鱼粉等。

温度等于或超过100℃时交付运输的液体物质和温度等于或超过240℃时交付运输的固态物质。

物质本身是/或含有一定量已列入《MARPOL73/78》附则III的海洋污染物的物质。

如锂电池等。

2、分类IMDG-code:

第9类(共19种)

《水路危规》:

9.1类、9.2类(1种干冰)

两危规的分类比较

《国际危规》:

9大类、22小类

《水路危规》:

9大类、24小类

《水路危规》:

危险货物品名顺序号≤500:

一级危险品

危险货物品名顺序号>500:

二级危险品

危险货物的包装及标志

(一)危险货物的包装

1、分类:

通用包装和专用包装。

2、通用包装

2.1通用包装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第3、4、5、6.1、9类中的大部分货物和第1、8类中的部分货物。

2.2通用包装的类别(或等级)

I类包装:

能盛装高度危险性的货物

II类包装:

能盛装中度危险性的货物III类包装:

能盛装低度危险性的货物

2.3通用包装的一般要求

包装应质量良好,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较好的封闭性。

包装内表面及包装内的衬垫、吸收材料应是惰性的,且应与拟装危险品的性质相容。

各种包装必须经过各种要求的性能试验,且由主管当局认可,取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

性能试验主要包括:

跌落试验、渗漏试验、液压试验、堆码试验等。

包装外表面不得沾染足够影响到内部危险品的有害物质。

曾经盛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除经清洗、处理者外,均应作为其装过的危险货物对待。

2.4通用包装模拟试验的具体标准

跌落试验:

包装类I:

跌落高度1.8m;包装类II:

跌落高度1.2m;包装类III:

跌落高度0.8m;

2.5通用包装的类型代码

《国际危规》规定,类型代码通常由三部分(或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用一个阿拉伯数字表示类型

1-圆桶2-琵琶桶3-罐4-箱5-袋6-复合包装

第二部分:

用一个或两个大写拉丁字母表示材料;

A-钢B-铝C-天然木D-胶合板F-再生木G-纤维板H-塑料L-纺织品

M-纸(多层的)P-玻璃、瓷器或石器

第三部分:

用一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其特殊结构性能。

2.6通用包装的标记

新包装的标记示例

U4G/Y145/S/93

NNL/VL823

 

修复过的包装标记示例

U1A1/X1.4/150/98

NUSA/MM5/00RL

我国国内运输危险品的包装标记示例

G1D/Y100/S/95

BCN/110001/P101

注:

标记中的X、Y、Z为包装等级代码,分别表示包装适用于:

X:

I、II、III包装

Y:

II、III包装

Z:

III包装

3、专用包装

适用范围:

第2类、第7类、第6.2类、第1、3、4、5、8类中的部分货物。

第1类:

除物质明细表中特别规定的专用包装外,其余爆炸品应使用通用包装的II类包装。

第2类:

必须采用耐压容器的专用包装。

使用前应经过气压和水压试验,标准由各国的主管机关制定和监管。

15℃时:

低压容器(P≤2MPa)

中压容器(2MPa

高压容器(P>7MPa)

第7类:

放射性物质的专用包装

按照运输指数TI可分为三个等级:

I类包装:

TI≈0

II类包装:

0

TI≥1

I类包装的图案标志呈白色;II、III类包装的图案标志呈黄色且须注明其TI。

危险货物的标志

1、标志分类

标记:

主要内容有:

危险货物的正确学名、联合国编号、海洋污染物标记、可免除危险货物图案标

志的

1.4类S配装类、在物质明细表中确定为低度危险而只需标注其类别的标记(如

CLASS4.1)。

标签(图案标志)

:

菱形标志,不小于

100mm×100mm,表示包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类别。

具有

次危险性的货物,应具备副标签,且其上不标注类别号。

标牌:

放大的标签,不小于250mm×250mm。

适用于集装箱、货车、可移动式罐柜等较大的运输单元。

2、标志要求:

所有标志必须满足经至少三个月的海水浸泡后,既不脱落又清晰可辨。

3、使用注意事项

国内运输属于危险货物,国际运输不属于危险货物,则外贸出口时,在国内运输区段包装件上可不标贴危

险货物标志,只需在水路货物运单和作业委托单特约事项栏内注明“外贸出口,免贴标志”;外贸进口时,

在国内运输区段按危险货物对待

国内运输不属于危险货物,国际运输属于危险货物,则外贸出口时,国内运输区段,应按外贸要求标贴危

险货物标志,并在相关单证上注明“外贸出口属于危险货物”;外贸进口时,在国内运输区段,应按进口原

包装办理国内运输,并在相关单证上注明“外贸进口属于危险货物”。

若《水路危规》和《国际危规》对货物的分类不一致,外贸出口时,在国内运输区段,其包装件按《国际

危规》粘贴危险货物标志;外贸进口时,国内运输区段按《水路危规》的规定粘贴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积载与隔离

(一)危险货物积载的一般原则

远离一切热源、火源、电源;

远离船员生活工作区;

为便于严密防护,应尽量在舱内积载;

符合舱面积载条件的应在舱面积载;

海洋污染物应优先选择舱内积载,若选择舱面积载时,必须加以良好的保护和遮蔽;

5.2类仅限舱面积载;

危险品积载应确保不影响船舶的安全操作设施;

所选舱位应保证危险品最后装最先卸。

(二)舱面积载的条件

需要经常检查;

需要特别接近检查;

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或能产生剧毒蒸气或对船舶有严重腐蚀作用。

5.2类

(三)舱面积载的类型:

露天甲板;甲板遮蔽;甲板防护

(四)第一类爆炸品的积载类型

1、普通积载

大部分爆炸品可按普通积载方式积载。

允许装于普通货舱内,应符合一般的积载原则。

居住处所与装载第1类危险品的货舱间应有一个永久性的A级钢质舱壁,除1.4类和1.6类外,其

他爆炸品与该舱壁的水平距离至少3m。

机舱与装载第1类危险品的货舱间应有一个永久性的A级钢质舱壁,除1.4类外,其他爆炸品与

该舱壁的水平距离至少3m。

2、弹药舱积载

A型弹药舱积载:

结构、设施要求最严格,货物顶端距舱顶甲板距离至少30cm。

B型弹药舱积载:

要求较A型差。

C型弹药舱积载:

同B型,但应尽量靠近船舶纵中线,距船侧至少min{B/8,2.4m}。

3、特殊积载

要求同普通积载,但任一舱室内只能积载一种配装类的爆炸品,且包件不得压载。

该类积载方式适用于着火时能产生浓烟、

或催泪性或毒性烟雾

(G、H、K)及具有特殊危险的货物

(L)。

装载该类货物的货运单元距船侧至少

min{B/8,2.4m}。

4、舱面积载

集装箱或类似容器适合舱面积载。

应靠近船舶纵中线。

与任何火源、热源等的水平距离至少

6m。

与驾驶台、居住处所和救生设备的水平距离至少8m。

(五)其他类别危险品的积载类型

k1:

货船/载客数不超过25人或每3m船舶总长不超过1人(取大者)的客船;k2:

其他客船。

四、危险货物运输的单证

1、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条件

正确完备的运输单证;正确完整的标志;合格的包装;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2、托运人提供的单证

危险货物申报单

 

主要内容:

正确运输名称、类别、联合国编号;此外还包括货物件数、重量和体积、包装类别、次危险性、

闪点等。

包装检验证明书;包装适用证明书;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3、船方向主管部门提供的单证

危险货物装载清单

主要内容:

货物正确运输名称、类别、联合国编号、货物性质、货物装载位置。

计划配载图(监装);实际积载图(监卸)

(六)危险货物的隔离

1、隔离的作用:

防止发生危险事故;把危害局限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2、隔离方式:

普通货物、舱壁、钢质水、火密甲板、舱室、整个货舱等。

3、隔离等级(除第1类爆炸品)

隔离1:

远离(Awayfrom)

舱面积载:

水平距离不小于3m;

舱内积载:

水平距离不小于3m;

隔离2:

隔离(Separatedfrom)

舱面积载:

水平距离不小于6m;

舱内积载:

若中间甲板水、火密,可分装上下舱室;否则,需分舱装载

隔离3:

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

舱面积载:

水平距离不小于12m;

舱内积载:

若中间甲板是水、火密,则可用介入中间的整个舱室作垂向隔离;否则,则用一整个

舱作纵向隔离。

 

隔离4:

用介入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作纵向隔离

舱面积载:

水平距离不小于24m;

舱内积载:

纵向隔离一整个货舱或舱室

4、第1类爆炸品的隔离

配装类:

几种不同的爆炸品若可以安全地在一起积载运输而不会明显增加事故率,则这些爆炸品可认为是性质相容的或可配装的,将其定义为相容组或配装类。

第一类爆炸品可分为:

13个配装类。

分别用大写英文字母

A~L(I除外)、N、S表示。

隔离方式

配装类不同的货物不能同一舱室积载;

配装类相同,分类号不同的危品可同室积载,但应将其视为最危险的对待;

配装类C、D、E、G可以同一舱室积载;

配装类N可以与C、D、E配装类混装,但应将其视为

D看待;

配装类L只能与同类同配装类的货物混装;

配装类S可以与除A、L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混装;

舱面积载

两种不同配装类的爆炸品舱面积载时,水平间距至少

6m;

6、危险品与食品的隔离要求

2.3

类与食品:

隔离(隔离

2)

6.1

类中包装类Ⅰ、Ⅱ与食品:

隔离(隔离

2)

6.1

类中包装类Ⅲ与食品:

远离(隔离

1)

6.2

类与食品:

隔离3

7类与食品:

隔离(隔离

2)

8类与食品:

远离(隔离

1)

 

危险货物运输注意事项

1、船舶承运危险货物的条件

船舶应是以液体燃料为动力的钢质船舶,必须装置避雷针;

电器设备及电缆应处于良好状态;

通风装置应处于良好状态;

全船消防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

2、危险品的监督管理

船舶载运进口或过境危险货物,应在预定抵港3天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港务监督报告。

船舶装载出口危险货物,应在装货前3天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港监办理“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

经批准后,方可装船。

若船舶要求港监监装并签发“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书”,应于作业前3天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并

附送配积载图,经港监批准后的配载图不得任意更改。

船舶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如违犯《危规》或造成水域、陆域污染,将受到相应的惩处。

凡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均应主动接受主管机关(海事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对下列情况,海事局有权停止船舶作业,并责令船长、当事人或有关方面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未经批准,擅自进港装卸危险货物

擅自在港内非指定地点或泊位装卸危险货物

装卸机具或船舶设备不符合要求

货物包装、标志、积载不符合要求

隐瞒、谎报危险货物

作业中发生事故或有发生事故的危险

3、货物装卸

3.1装卸前准备工作

抵达卸货港前,应通过代理人将所载危险品的详细资料向港务当局转告,以使其作好准备工作。

在装卸大量危险品前,港方应会同各有关方进行卸货前的安全准备会议,确保卸货顺利进行。

装卸危险货物时,船方应有专人值班。

船舶卸危险品前应进行良好的货舱通风。

装卸时应按货物性质及包装选用合适装卸机具。

消防求生设备应备足且处于良好状态。

夜间作业应备足照明设备。

3.2装卸注意事项

申请监卸需要于作业前一天提出。

港口装卸部门应按照装卸要求进行装卸。

包装不良的危险品,不得装船。

装卸过程中有特殊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装卸爆炸品、易燃液体时港内应划定禁火区(50m),无关人员不得接近;装卸人员不得携带火种

或穿钉鞋、化纤服进入作业现场。

在装卸电感应爆炸品或低闪点易燃液体时,不得检修或使用某些电器设备,不得同时进行加油、加水或拷铲等作业(岸上加水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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