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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建标191-2018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18年9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同时废止。

在普通高等学校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28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建标函[2004]43号通知的要求,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及《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教育部负责对原国家教委编制,经原建设部、原国家计委1992年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以下简称《92指标》)进行修订;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成立修编组,具体承担修订工作。

修编组对全国高等学校校舍现状做了书面调查和实地调研,对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编制,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经审查会议通过后形成报批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标准共分3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调整了办学规模、学科结构比例及各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增列了艺术院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单列了师生活动用房指标;取消了教工住宅建筑面积指标。

在执行本指标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地址:

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政编码:

100816)。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

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上海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学校建设标准国家研究中心、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林红、奚道章、欧阳瑶章、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吴巧芳、甘建栋、李健、唐文怡、竺士杰、乔继叶、王珏、蒋瞻、丁怡、凌虹。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保证和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条 本标准是编制、审批、评审普通高等学校校园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项目的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改建、扩建的学校参照执行;有特殊需要的高等学校,需增加校舍建筑面积,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应以人为本,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校园,以利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应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遵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改建、扩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建设项目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 学校设施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提高利用率。

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按批准的办学规模和相应类别学校的建筑面积指标及选择配置校舍项目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类别分为综合大学,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体育、艺术院校。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中的办学规模按表1设定。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校舍项目构成:

一、学校必须配置的校舍项目:

教室、实验实习实训用房及场所(以下简称实验实习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选择配置的校舍项目:

1.研究生教学及生活用房,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职科研机构研究及办公用房,继续教育用房;

2.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教学陈列用房,产学研及创业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用房,农林院校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教学及生活附属用房,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实习用房,教职工机动车、自行车(含学生)停车库或棚,采暖地区锅炉房。

三、国家规定建设的民防工程。

第三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参数。

一、必须配置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A),采用学校办学规模为参数;

二、研究生补助的研究实验用房、图书馆、学生宿舍三项校舍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B),采用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为参数;

三、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C),采用留学生和外籍教师人数为参数;

四、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含设计院、所用房)、继续教育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D),采用相关人员编制数为参数。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科结构,由学校根据本校学科现状及发展情况进行设定。

本标准设定了各类高等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见表3),并据以计算各类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实习用房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教室:

各种一般教室(小教室、中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艺术教室及附属用房等。

艺术院校教室包括公共基础课(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室(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及附属用房。

一、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二、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实验实习用房:

教学实验用房(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及附属用房);实习实训用房(包括工程训练中心);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研究生实验研究补助用房。

艺术院校的实验实习用房(系指实习及附属用房),包括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展览陈列、摄影棚、洗印车间等用房。

一、按学科分的实验实习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二、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实习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图书馆:

各种阅览室、书库、检索厅、出纳厅、报告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装订等)、技术设备用房(图书消毒室、复印室、网络控制室等)、办公及附属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

一、按学科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规定。

二、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规定。

第十九条 室内体育用房:

风雨操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乒乓球(羽毛球)房、体操房、体质测试用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0的规定。

第二十条 体育院校室内体育用房:

风雨操场、体育馆、篮(排)球房、田径房、体操房、游泳馆、羽毛球房、乒乓球房、举重房、武术房、健身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1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校行政办公用房:

校级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校史室、档案室、文印室、广播室、接待室、网络用房、财务结算用房等。

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2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

院系党政(团)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教研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及接待室等。

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3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师生活动用房:

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心理咨询、帮困助学、勤工俭学、就业指导、文娱活动等用房,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活动及管理用房。

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4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堂:

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5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公寓):

居室、盥洗室、厕所、活动室、辅导员及管理人员用房等。

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6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食堂:

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品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办公室等。

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7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单身教师宿舍(公寓):

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8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后勤及附属用房:

医务室(所、院)、公共浴室、食堂工人集体宿舍、汽车库(公车)、服务用房(小型超市、洗衣房等)、综合修理用房、总务仓库、锅炉房、水泵房、变电所(配电房)、消防用房、环卫绿化用房、室外厕所、传达警卫室等。

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9的规定。

第二十九 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校园规划建设,应以各类学校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和相应的容积率为依据,测算核定建设用地。

容积率:

一般院校0.5、体育院校0.45、艺术院校0.6。

 

附录A 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附录B 研究生校舍建筑面积补助指标

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研究生使用的校舍,在实验研究、图书馆、学生宿舍三项用房上有别于本科生,应在本科生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基础上增加补助指标,其他校舍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与本科生相同。

研究生校舍建筑面积补助指标见附表B。

 

附录C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一、留学生生活用房:

居室、盥洗室、浴室、厕所、食堂、洗衣房、辅导教室、阅览室、文娱室、会客室、管理人员办公室、值班室等。

留学生生活用房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留学生人数进行配置,其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附表C-1的规定。

二、外籍教师生活用房:

单元式住宅及其他用房(食堂、文娱室、阅览室、会客室、管理人员办公室、值班室等)。

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数进行配置。

单身的一般教师住一室户,单身的教授及带眷教师住二室户,带眷并携带子女的教师住三室户。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一室户55m2,二室户75m2,三室户90m2。

每套住宅均配备居室、起居室、卫生间、厨房,壁橱。

外籍教师的其他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附表C-2的规定。

附录D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及继续教育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一、专职科研机构用房:

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职科研机构所需的实验室、研究室、资料室、咨询室等专业用房及少量配套的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等。

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附表D-1的规定。

二、继续教育用房:

办公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等用房,按批准的继续教育工作人员编制人数配置。

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附表D-2的规定。

附录E术语

一、建筑面积:

一般为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二、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减去公共交通面积、结构面积等,留下可供使用的面积。

三、使用面积系数(K):

建筑物中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即使用面积/建筑面积(%)。

四、设座率:

学生阅览座位数与学科规模的比例。

五、容积率:

在一定范围内(校园),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建标191-2018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各类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新建校区。

二、普通高等学校的特殊需要系指学校一般都肩负着教学、科研、人才培训、学术交流等多项任务,不少学校还承担国家或省市的重点科研项目,需要增加科研实验、科技成果展示等一些特殊用房。

所需增加的校舍建筑面积,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本条规定了普通高等学校进行校园规划建设应以人为本,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生态环保、节能节材等资源节约,充分体现办学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普通高等学校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基本建设程序,遵循基本建设的规律进行,保证校舍建筑与师生的生命安全,注重教育建筑的特点和功能的适用性,方便师生的学习和生活。

同时应坚持勤俭建校的原则,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节约建设投资。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都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做好校园规划设计,项目可一次建成,也可分期建设。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规模与学校类别的建筑面积指标和办学规模密切相关,学校类别和办学规模不同,其建设规模也不同。

学校的建设规模由必配校舍项目的建筑面积和选择配置校舍项目的建筑面积构成。

如有研究生、留学生及相关机构的高等学校,按本指标的规定,增加所需要的建设规模(详见附录“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计算实例”)。

第十条 学校类别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类现状及教育统计分类确定。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办学规模系指在校各层次学生的总人数,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在校学生数及有关规定确定。

本标准中的办学规模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现状和今后发展需要,以及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效益和有利于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师生生活的安排等因素设定。

第十二条 选择配置的校舍项目,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选择配置,其建筑面积应与必配校舍项目同时申报或另行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学校必须配置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统计分类和调研情况,进行学科分类与学校类别的划分。

同时分析研究了一些学科校舍用房的使用要求,将综合、理工、农林、医药院校内的学科原则上分为两大类,即理工类学科和文法类学科。

理工类学科包括工学、理学、农学(含林学)、医学;文法类学科包括文学、哲学、教育学、历史学、管理学、法学、经济学;师范民族院校分为理工、文法、体育、艺术学科;外语类院校分为外语、文法学科;财经、政法院校为100%的文法类学科;艺术院校为100%艺术学科。

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各类学校教室用房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60计)。

各类学校大、中、小教室的配置比例,可由学校根据教学大纲内容及教学组织模式确定。

一、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的计算依据:

(1)根据教学培养计划,确定每周各类教室需安排的学时数及可安排的学生人数;

(2)为提高教室利用率,每周排课按26学时计,周一至周四每天排课6学时,周五排课2学时;

(3)各类教室的使用面积指标按附表1计算。

二、本款规定了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

各类学校教室指标是根据教室学科指标及第十五条各类学校学科结构比例计算。

如学校学科结构实际比例与第十五条设定比例不一致时,可按实进行计算调整(详见附录计算实例)。

第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实验实习用房包括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60计)。

一、本款规定了按学科分的实验实习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各学科实验实习用房生均指标包括教学实验用房、实习实训用房、部分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指标。

教学实验实习用房生均指标,按各院(系)承担本科生教学计划的实验实习任务(实验人时数)计算。

表6是各学科生均指标的综合平均值,实际上同一学科中不同专业的指标各不相同。

例如,电子信息工程与机械、动力工程同属工学,而机械、动力工程指标远高于电子信息工程。

因此,学校应统筹安排。

根据不同办学层次的学校对科研用房的不同要求,增加研究生实验研究用房,作为研究生实验研究用房建筑面积补助指标。

二、本款规定了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实习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该指标是根据实验实习用房学科指标及第十五条各类学校学科结构比例计算。

如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与第十五条设定比例不一致时,可按实进行计算调整(详见附录计算实例)。

第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图书馆用房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70计)。

一、按学科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的计算依据:

(1)阅览室分为普通阅览室(中外文、报刊)、电子阅览室(上网、音像资料)和研究型阅览室等。

阅览室总设座率见附表2。

图书馆根据藏、借、阅于一体的使用要求,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2015,各种阅览室每个座位的使用面积:

普通阅览室(含报刊阅览室)每座2.0m2,电子阅览室(含音像)每座3.0m2,研究型阅览室每座4.0m2。

(2)书库面积按附表3规定的图书册数计算。

每平方米藏书量根据藏书方式确定,开架按220册~260册、闭架按320册~350册计算,开闭架比例可按8:

2或7:

3。

(3)检索、出纳、报告厅、办公、业务、技术用房。

1)设小型学术报告厅、电脑检索、出纳厅(包括存包处等),总面积按学校规模不同配置300m2~600m2,报告厅座位不宜大于280座,1万人左右的学校设100座~200座;

2)办公及业务用房面积为阅览室和书库总面积的10%;

3)技术及设备用房面积为阅览室和书库总面积的5%。

二、本款规定了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

根据图书馆学科指标及第十五条各类学校学科结构比例计算。

如学校学科结构比例与第十五条设定比例不一致时,可按实进行计算调整(详见附录计算实例)。

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室内体育用房包括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70计)。

室内体育用房是为体育教学、训练和体育锻炼的需要而设置,其建筑面积按附表4测算。

学校根据需要,可在其总面积内对各类用房建筑面积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体育院校室内体育用房包括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70计)。

室内体育用房是体育院校的主要教学、训练用房,其建筑面积按附表5测算。

学校根据需要可在其总面积内对各类用房建筑面积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校行政办公用房包括的内容和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60计)。

校行政办公用房还包括民主党派办公以及用于学校管理和对师生进行宣传教育的信息网络、电视、广播、机房等用房。

根据教育部对学校各种办学规模校级机关机构设置、行政人员编制意见及各类办公用房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69-2014测算,换算成生均指标。

第二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60计)。

根据教育部对普通高等学校各种办学规模教师编制数(已考虑了研究生、留学生教学增加教师的折算系数)及各类教师办公用房情况的调研分析进行测算,并换算成生均指标。

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和各类不同职称教师的办公用房组成。

(1)院系基本办公用房按每1000名学生为基数测算(见附表6),使用面积共320m2。

不足1000人的院系其面积按学生人数酌情减少;超过1000人时,根据需要其面积适当增加。

(2)教师办公用房面积:

根据调研,教授一般都带有研究生,进行课题的教学和研究,对研究生指导教学需要一定的空间,宜配置教授工作室。

正教授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宜为18m2;副教授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宜为9m2;一般教师办公用房每人使用面积宜为4m2;教辅人员办公用房在实验室等用房中解决,不另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各种规模学校会堂的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7计)。

(1)会堂具有集会、演出、学术报告、校际交流等活动功能,有利于校园文化建设;是陶冶情操,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场所。

会堂座位数宜控制在800座~1500座之间,20000人以上的学校,会堂的最大建设规模应控制在建筑面积4800m2以内;

(2)会堂的建筑标准可参照剧场设计规范(5000人规模的高校参照丙级、10000人规模的高校参照乙级、20000人规模的高校参照甲级,但前厅、休息厅、侧台等标准应有所降低);

(3)一般院校的会堂宜与师生活动用房统一规划建设,提高使用效率;艺术院校的会堂可与实验剧场(院)统一规划建设。

第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学生宿舍(公寓)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60计)。

学生宿舍按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进行设计。

本科生宜为4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10m2;硕士生宜为2人~3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15m2;博士生宜为2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20m2。

各地根据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但本科生生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8m2,硕士生生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12m2。

第二十六条本条规定了学校食堂各类用房及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8计)。

(1)学生食堂与教工食堂合并使用。

(2)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面积指标计算依据:

1)学生一次性用餐人数按学生数的40%~50%计算;

2)教职工的就餐人数按编制总人数的75%,一次性用餐人数按就餐教职工的50%计算;

3)大餐厅每个座位的使用面积为0.94m2;

4)厨房及附属用房面积按餐厅面积的1.04倍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60计)。

单身教师宿舍(公寓)配置的比例,5000人规模的按教职工编制数的15%,10000人及以上规模的按教职工编制数的12%,每人建筑面积24m2。

单身教师宿舍(公寓)作为青年单身教师住宿的过渡用房,周转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后勤及附属用房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60计)。

由于学校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当地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条件各不相同,每所学校需要的后勤用房也不相同。

后勤用房的设置和面积,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后勤用房总建筑面积内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的容积率。

(1)容积率是在广泛调研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对高等学校各功能用地进行分析、对围墙(或隔离设施)以内的用地测算确定的。

一般高等学校建设用地的容积率为0.5;体育类院校因室内体育场馆较多,且空间较大,建筑层数不宜过高,建筑用地也较大。

加之体育类院校的室外教学训练场地也多于一般高等学校,其容积率为0.45;艺术类院校大空间的实验实训用房较少,用房一般为多层建筑,还因某些专业特点,学生不宜参加剧烈的体育运动,其室外体育活动场地可适当减少,其容积率为0.6;

(2)在满足办学要求的条件下,宜选用坡地、劣地、荒地等可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功能和人员集中的特点,主要建筑应以多层为主,行政办公和部分科研用房根据实际情况建筑层数可适当提高;

(4)高等学校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规划建设室外体育教学活动场地、绿化用地和停车场地。

附录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计算实例

使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计算学校校舍总建筑面积步骤。

一、计算学校学科结构比例,判别能否直接套用按学校类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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