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税源报表填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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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税源报表填报说明
附件2
2015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填报说明
●2015年全国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报表按监控内容共分为6张报表,分别为:
XXB表《2015年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
B1表《2015年月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
B2表《2015年月重点税源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
B3表《2015年季度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季报)表》;
B4表《2015年季度重点税源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信息(季报)表》
B5表《2015年企业调查问卷(月报)》。
●计量和金额单位:
除“税率”指标为“百分数”,“平均职工人数”指标为“人”和“面积”指标为平方米外,各项指标的计量单位均按标明的计量单位填写,主要产品表中第三产业产品(服务)如没有相应计量单位,可以不用填写,仅需要企业填写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利润、直接材料等指标,本表的金额单位除价格外一律为万元。
●小数位数
金额单位按万元后保留两位小数;各项指标一律不书写千分号。
●报表指标口径说明序号均按照各个报表指标在软件任务中所对应的行号或列号来表示。
●本表填报的各项指标均为本企业实际情况,不得将控股企业数据纳入本表的范围内。
一、XXB表《2015年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填报说明
《2015年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简称《基本信息表》)是记录和反映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基本情况的报表,共33项指标,另附17个备用字段。
《基本信息表》年初一次性填报,随月报或季报一同上报,年内可随时调整变更事项和纠正差错。
本表部分为选项式指标,请严格按照软件任务所列内容选择。
各指标填报说明如下:
1.企业主代码:
(必填)
企业主代码是重点税源监控系统唯一的企业识别码,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前6位)加企业法人单位代码(9位或12位)组成。
要求按照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代码填写。
如果一个企业法人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独立纳税的,应按其不同的纳税登记识别代码分户填报。
2.企业名称:
(必填)
要求按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的全称填写,不得简化。
3.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
(必填)
执行2011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标准(GB/T4754-2011)。
凡从事两种以上经济活动的,以主要经济活动内容填报。
4.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必填)
执行国家统计局《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重点税源监控软件另外增设“外国企业(400)”代码选项;在股份制企业代码(160)下增设6个细项分类(161表示国有绝对控股的上市企业,162表示国有相对控股的上市企业,163表示非国有控股的上市企业,164表示国有绝对控股的非上市企业,165表示国有相对控股的非上市企业,166表示非国有控股非上市企业)。
关于国有控股的解释:
⑴国有经济绝对控股:
国家资本(股本)大于50%的企业;⑵国有经济相对控股(包含协议控股):
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股)。
如年内出现停业、注销企业情况,由基层税务机关在本选项内选择停业、注销代码,并于年内每月报送空表。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时间:
(必填)
是指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注明最初的登记时间。
6.集团公司情况:
(必填)
(1)非集团隶属关系的一般企业;
(2)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
(3)集团母公司(集团总部)仅有相应集团的管理职能,却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集团总部机构;
(4)集团成员公司。
7.所属企业集团:
是指对企业拥有控制权的企业集团,分为中央企业集团、港澳台及外国企业集团、地方企业集团及其他企业集团。
由集团下属企业单位填报。
8.企业财务核算方式及报表期:
(必填)
(1)独立核算按月编制财务报表:
选此项的企业必须按月填报B1、B5表,按季填报B3表;如果是工业企业还必须按月填报B2表,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必须按季填报B4表。
按照重点税源财务报表编报范围,下分:
A.编报汇总报表;
B.编报合并报表;
C.编报本企业报表。
(2)独立核算按季编制财务报表:
选此项的企业仍须按月填报B1表(应缴税收按季度发生额填入本月栏,已缴税收按实际发生月份及数额填入本月栏)和B5表,按季填报B3表;如果是工业企业还必须按月填报B2表,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必须按季填报B4表。
按照重点税源财务报表编报范围,下分:
A.编报汇总报表;
B.编报合并报表;
C.编报本企业报表。
(3)非独立核算不编制财务报表:
选此项的企业填写B1、B5表和B3表的相关附列资料;如果是工业企业还必须按月填报B2表,如果是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还必须按季填报B4表。
9.增值税缴纳方式:
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下分:
A.独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B.统一核算增值税的总公司:
指电力、烟草、石油、石化等部门的总公司统一核算增值税。
由分公司属地预缴的增值税部分,总公司用“应纳税调整额”指标调减总公司应纳数;
C.属地预缴增值税的分公司:
指电力、烟草、石油、石化等部门分公司属地预缴税款的,不需要填报增值税核算指标,需要将属地预缴增值税数额用“应纳税调整额”指标调增分公司的应纳数。
(2)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含小规模纳税人);
(3)其他方式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4)不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10.消费税缴纳方式:
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按法定税率(额)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2)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人;
(3)按其他方式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4)不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11.营业税缴纳方式:
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按法定税率,独立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2)核定征收(按税率或税额),独立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3)汇总下级公司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4)其他方式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5)不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12.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
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下分:
A.独立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B.按比例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指一些按比例就地预缴成员企业,如:
大庆油田、胜利油田;
C.汇总下级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指集中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总公司,如:
金融行业、中石油、中石化总公司等;
D.上报上级公司预缴所得税的企业:
指财务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由上级单位集中预缴的企业,此类企业需要填报B1表、B3表,其中B1表不需要填写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指标;
E.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总机构纳税人;
F.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分支机构纳税人。
(2)实行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下分:
A.独立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B.按比例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指一些就地按比例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如中石油、中石化等系统的下属子公司);
C.汇总下级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指统一核算并集中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D.上报上级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指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上级单位集中预缴的企业,此类企业需要填报B1表、B3表,其中B1表不需要填写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指标;
E.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总机构纳税人;
F.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分支机构纳税人。
(3)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下分:
A.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
B.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C.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4)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下分:
A.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总机构纳税人;
B.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分支机构纳税人;
C.其他纳税人。
(5)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形式:
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享受两项或两项以上优惠政策的企业,选择优惠额度大一项政策填报。
(1)无所得税优惠政策;
(2)免征与减征优惠;
A.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所得;
B.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C.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D.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A.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B.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优惠政策;
C.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
D.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规定。
(4)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5)加计扣除优惠;
A.研究开发费;
B.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6)创投企业优惠;
(7)加速折旧优惠;
(8)减计收入优惠;
(9)税额抵免优惠;
(10)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11)非居民企业的优惠;
(12)特殊行业优惠;
(13)其他优惠。
14.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征收隶属关系:
(必填)
核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国税征收;
(2)地税征收。
15.增值税出口退税方式:
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非出口退税企业;
(2)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
(3)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商贸企业;
(4)实行免税办法的小规模纳税人。
16.企业所得税申报周期:
根据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周期选择填写。
(1)按月申报;
(2)按季申报。
17.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准则:
(独立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的企业必填)
根据企业实际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或准则情况选择填写。
(1)1993年行业会计制度;
(2)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
(3)2001年企业财务制度;
(4)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
(5)2013年小企业会计准则。
18.营业税改增值税应税服务类型: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相关企业填报)
按主要应税服务类型填写。
(1)交通运输业,下分:
A.陆路运输服务;
B.水路运输服务;
C.航空运输服务;
D.管道运输;
E.铁路运输。
(2)部分现代服务业,下分:
A.研发和技术服务;
B.信息技术服务;
C.文化创意服务;
D.物流辅助服务;
E.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F.鉴证咨询服务;
G.广播影视服务;
H.邮政业;
I.电信业。
19.消费税主要品目情况:
根据纳税人消费税主要品目情况填写,下分:
(1)烟;
(2)酒及酒精;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器;
(5)鞭炮、烟火;
(6)成品油;
(7)汽车轮胎;
(8)摩托车;
(9)小汽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15)商业批发卷烟。
20.营业税主要品目情况:
按照营业税主要品目情况选择填报,下分:
(1)建筑业;
A.建筑;
B.安装。
(2)交通运输业;
A.陆路运输;
B.水路运输;
C.航空运输;
D.管道运输;
E.装卸搬运。
(3)邮电通信业;
A.邮政;
B.电信。
(4)金融保险业;
A.金融;
B.保险。
(5)娱乐业;
A.按5%税率征收;
B.按10%税率征收;
C.按20%税率征收。
(6)服务业;
A.代理业;
B.旅店业;
C.饮食业;
D.旅游业;
E.仓储业;
F.房屋租赁业;
G.其他租赁业;
H.广告业;
I.其他服务业。
(7)转让无形资产;
A.转让土地使用权;
B.转让其他无形资产。
(8)销售不动产;
(9)文化体育业。
21.企业规模(税收收入):
根据企业2014年全年税收收入进行统计,2014年纳入重点税源监控的纳税人可由系统直接计算,不用再次填写。
下分:
(1)年纳税10亿元以上的纳税人;
(2)年纳税1-10亿元之间的纳税人;
(3)年纳税5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纳税人;
(4)年纳税2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的纳税人;
(5)年纳税1000万元-2000万元之间的纳税人;
(6)年纳税10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22.企业规模(营业收入):
根据企业2014年全年营业收入进行统计,2014年纳入重点税源监控的纳税人可由系统直接计算,其他纳税人参考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科目填报,下分:
(1)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的纳税人;
(2)年营业收入50-100亿元之间的纳税人;
(3)年营业收入10-50亿元之间的纳税人;
(4)年营业收入1-10亿元之间的纳税人;
(5)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纳税人;
(6)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23.企业规模(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内容进行划分,下分:
(1)大型企业;
(2)中型企业;
(3)小型企业;
(4)微型企业。
24.主管国税机关:
(必填)
指本表所上报的县级国家税务局。
本指标由系统直接产生。
25.主管地税机关:
(必填)
指本表所上报的县级地方税务局。
本指标由系统直接产生。
26.法定代表人:
(必填)
指纳税组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非法人企业独立纳税单位填写所属上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27.财务负责人:
(必填)
指纳税组织、单位的财务负责人。
对于非法人独立纳税企业填写负责纳税申报表工作人员的姓名。
28.填报人联系电话:
(必填)
填写本企业填报重点税源报表人员电话。
29.电子信箱:
(必填)
填写本企业财务负责人电子信箱。
30.企业地址:
(必填)
填写本企业经营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1.邮政编码:
(必填)
填写本企业经营所在地邮政编码。
32.监控级次:
本指标为方便各地分级监控的需要而设,分为纳入总局监控的企业、纳入省级局监控的企业、纳入地市级局监控的企业和纳入县级局监控的企业等四个级次。
对于各地降低标准扩大范围自行增加的监控企业,如上报税务总局,必须填报原实际监控的级次(省级或省级以下)。
(1)总局监控;
(2)省级监控;
(3)市级监控;
(4)县级监控。
33.主要投资方所属国家或地区:
本指标主要由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选择填写对企业拥有主要控制权的投资人所属的国家(或地区),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按外方最大股东所属国家(或地区)填写。
34.企业国地税属性(由软件自动生成)。
二、B1表《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填报说明
●B1表《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简称《税收月报表》)是记录和反映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的统计表。
分“增值税指标”、“消费税指标”、“营业税指标”、“企业所得税指标”、“进出口税收指标”、“其他税收指标”、“代扣代缴各项税收指标”、“各项收费指标”以及“其他指标”九部分共122项指标。
其中3-124行所列指标为总局设置指标,125行以后为各级税务机关增加指标用的备用字段。
●《税收月报表》的各项数据均应按报表期企业实际发生的数额填报。
特别注意的是,表中“已缴税款”与“应缴税款”均为企业财务口径而不是税务征收口径,即本期已缴税款反映的是企业在本期实际上缴的各项税款,税款所属期主要为上期的应缴税款;本期应缴税款主要反映企业本期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应缴税款,该税款一般在下期申报缴库。
●《税收月报表》中,1-12月各类税收指标和附列指标均应按月填报当期实际发生额,累计数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各项指标填报说明如下:
(一)国内增值税指标
3.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不含代扣代缴、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重要提示:
由上级统一核算增值税的电力、卷烟企业,不填此项)
4.其中:
未开票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的“未开票销售额”的当月销售额小计数填写。
5.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5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项“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与第4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额”的当月数之和填写;不包括代扣代缴销售额。
(重要提示:
由上级统一核算增值税的电力、卷烟企业,不填此项)
6.未开票销售额:
按简易征收企业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的“未开票销售额”的当月销售额小计数填写。
7.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7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当月数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项“出口免税销售额”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列+应税服务列当月数填写。
8.免税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含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当月数填写。
9.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按《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中“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当月合计数填写。
10.外购可抵扣的固定资产金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外购的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金额,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指标所对应的固定资产金额填写。
11.销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栏本期发生额一致。
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审核:
[11≤3*适用税率])
12.应税服务销项税额(不含运输费用):
指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本期提供应税服务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一般计税方法中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率为6%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7%企业)的销项税额小计项合并填列。
本指标由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纳税人填报。
13.运输费用销项税额:
指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提供增值税交通运输业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本期提供交通运输业应税服务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一般计税方法中税率为11%的销项税额填列。
本指标由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纳税人填报。
14.进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栏本期发生额一致。
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15.其中: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当中所含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相关指标当月数填写。
(审核:
15≤14)
16.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不含运输费用):
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所含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取得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进项税额。
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进项税额情况)中应税服务进项税额发票相关数据分析填列。
17.运输费用进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所含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取得的交通运输业应税服务进项税额和从其他地区取得的运输费用结算票据中的进项税额之和。
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进项税额情况)中运输费用结算票据进项税额填列。
18.上期留抵税额:
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对有税务机关批准的使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的数额不在此项扣减。
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3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当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累计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当月数三列之和填写,如果有“使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的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3项不完全一致。
(审核:
[18=上期26])
19.留抵税额调整额:
一般纳税人按本期税务机关批准的使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数额填报。
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调减留抵税额的情况,也在本指标合并填列。
涉及重组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5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允许注销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在重组后纳税人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填写在本栏次。
本指标调减时用负数表示,调增时用正数表示。
20.进项税转出额:
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额一致。
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4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21.免抵退应退税额:
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
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5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当月数填写。
(审核:
[21≤14])
22.按适用税率计算检查应补缴税额:
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6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当月数填写。
23.应抵扣税额合计:
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7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计算生成:
[23=14+18+19-20-21+22])
24.实际抵扣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26<=25)。
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8项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3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当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累计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当月数三列之和填写。
(审核:
[若24<11则24=23,否则24=11])
25.应纳增值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纳的增值税额。
(25=11-24)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9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26.期末留抵税额:
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0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当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累计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