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则考点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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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则考点大纲
民法分则考点大纲(总9页)
民法石春玲版重点
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
概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自发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特征:
1.人身权具有专属性
2.非财产性
3.法定性
4.绝对性和支配性
2.人格权的概念特征
概念:
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特征:
1.是依法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2.是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须的权利
3.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4.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5.具有绝对性
3.一般人格权的概念特征
概念:
是相对于具体的人格权而言的,是以民事主体的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人格利益。
特征:
1.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3.内容具有广泛性
4.生命权:
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健康权:
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护其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身体权:
指自然人维护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人格尊严权:
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获得尊重,不受歧视和贬损的权利。
人身自由权:
指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身体、行动和思想自主,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
姓名权: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
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
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仍干涉的权利。
5.物权:
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征:
(与债权区别)
1.主体上:
物权有对世性,债权有对人性
2.客体上具有特定性
3.权能上具有支配性
4.行使上具有绝对性
5.效力上的排他性
6.时间上物权特别是所有权期限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的期限有暂时性
7.立法原则上物权实行法定主义
6.物权体系:
物权(自物权、他物权)
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7.物权的效力
1.支配效力
2.排他力
3.物权优先效力
4.物上请求权效力
5.追及效力
8.物权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概念:
调整民事主体在支配物的过程中形成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1.归属关系
2.利用关系
3.占有关系
9.物权法的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10.公示原则:
指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让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
公信原则:
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要求及取得可信赖的公信力。
11.物权的变动:
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12.动产的物权变动
公示方式——交付
交付方式:
1.现实交付
2.观念交付(简单交付、指示交付、占有该定)
13.物权的保护
物上请求权:
1.确认物权
2.排除妨碍
3.恢复原状
4.返还原物
5.赔偿损失
14.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是所有人依法对其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独立权利。
特征:
1.权能上具有安全性
2.在客体上有有限性,是具体的、独立的、特定的
3.地位上:
权利人有自主性,期限上有恒久性
4.效力上有弹性
权能:
占有权:
所有人对物进行实际控制的权利
使用权:
根据物的使用价值发挥其功能,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收益权:
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基于财产利益的权利
处分权:
所有人决定决定财产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
15.劳动生产和收益:
孳息、征收、善意取得、添附、先占、没收、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时效取得、货币取得
16.善意取得概念条件
概念:
又叫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动、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为善意,则其权利依法受保护。
条件:
1.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人是善意的
3.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
4.要求完成法定的公示方式
1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概念:
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及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18.相邻权
概念:
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因互相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性质:
1.法定利益权
2.不是独立的物权,属所有权范畴,是其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
3.认为是所有权范畴
特征:
1.主体多数性、相邻性
2.客体单一性、特定性
内容多样性、复杂性,甚至上升至人权的高度。
19.共有
概念:
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享所有权。
特征:
1.主体为复数主体
2.客体为同一客体,同一性
3.内容双重性
共有的种类:
1.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
2.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0.用益物权
概念:
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
1.以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2.是他物权、定限物权有期限的物权
3.是独立物权
4.客体一般是不动产,也包括动产
种类:
1.地上权
2.地役权
3.典权
4.永佃权
21.地役权
概念:
为有效使用、经营自己的不动产、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特征:
1.是建立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
2.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设立
3.以限制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内容
4.从属性和不可创性
22.担保物权
概念:
为确保债权实现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立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
1.从属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4.客体特定性
种类:
1.一般担保
2.广义担保
3.特别担保
23.抵押权
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以不转移的方式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的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1.为约定担保物
2.标的物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3.不转移占有
4.有优先受偿权
24.最高额抵押权:
为担保债权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于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特征:
1.从属性缓和:
相对性独立
2.所担保债权特定性,缓和
3.需预订最高债权额
4.其实现以对债权进行决算为必要
25.质权
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或作为债权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时,从该财产折价、变更、拍卖获得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1.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2.标的物为动产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利
3.具有留置效力
4.内容与抵押有所不同
种类:
1.动产质权
2.权利质权
26.留置权
概念: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留置其已合法占有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1.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
2.与原始债权有牵连性
3.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
4.有二次效力
成立:
1.仅限于动产
2.法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
3.违背善良风俗
4.留置财产不一定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不一定有所有权)均可留置
27.债:
依照法律或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8.债券的特征:
1.是一种请求权
2.对人权
3.债权具有平等性、相容性
4.债是一种财产权
29.债的保全
概念:
指债权人为确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的法律手段,又叫做责任财产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
防止债务人财产的消极减少
债权人撤销权:
防止债务人财产的积极减少(债务人行使某种行为使财产减少)
30.债的担保
概念:
为确保债权实现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第三人的信用作为债的履行保障的一种法律制度。
31.保证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32.保证的方式——签订书面合同
33.定金
概念:
当事人约定为确保合同履行,一方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款项。
特点:
1.从属性
2.实践性
3.双重担保性
34.提存
概念:
指债务人将无法履行的到期债务标的提交给有关机关的制度。
条件:
1.债务已到履行期
2.发生合法事由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理
2.债权人不明或债权人下落不明
3.经法定程序
35.合同
概念: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
1.是民事法律行为
2.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3.在当事人间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36.合同分类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37.合同订立
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和承诺
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的意思表示
38.缔约过失责任
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而应依法承担的责任。
构成要件:
1.一方违反合同前义务
2.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3.有因果关系
4.有过错
39.格式合同
概念:
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或条款。
40.合同履行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无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与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时,有拒绝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指有履行先后的合同先履行一方在后履行一方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中止合同,拒绝先为履行。
后履行抗辩权:
指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或正确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41.继承:
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特征:
1.自然人死亡
2.死者遗有个人合法财产是继承的基本条件
3.死者遗产遗转
继承人所有是继承的结果
42.继承权
概念:
依据法律或有效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特征:
1.是一种财产权
2.以特定身份为前提
3.虽为财产权,不可转让
43.继承权的丧失
原因:
1.故意伤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伤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44.继承人的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顺序:
一、配偶、子女、父母
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5.代位继承
概念: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已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的继承制度。
转继承
概念: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其本人的继承人继承的情形。
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1.死亡时间不同
2.继承的主体不同
3.适用的范围不同
46.遗赠
概念:
指自然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遗留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行为方式。
特征:
1.是一种单方行为,要式行为
2.无偿
3.死后生效
4.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47.遗赠扶养协议
概念:
指扶养人与遗赠人鉴定的对遗赠人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并于其死后接受其遗养的权利。
特征:
1.双方行为
2.双务有偿的
3.诺成
4.有优先执行的效力
与遗赠的区别:
协议遗赠
双方行为单方行为
有偿行为无偿行为
生前生效死后生效
合同行为遗嘱行为
48.侵权行为
概念:
行为人就其对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特征:
1.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2.是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
3.通常是有过错的行为
4.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49.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50.共同侵权行为
概念:
指两人以上共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特征:
1.主体为复数
2.主体有意思联络或行为发生关联
3.损害结果同一
4.数人的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5.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51.共同危险
概念:
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行为。
条件:
1.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
2.均有危险性
1.有危险的高度概然性
2.主观上对损害无共同故意
3.无共同侵害方向
3.无具体侵害对象
4.侵害后果同一
52.抗辩事由
1.有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2.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过错
3.第三人过错造成
53.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2.损益相抵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