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广氮服区地块场地环境详细.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2130719 上传时间:2023-04-17 格式:DOCX 页数:61 大小:75.1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天河区广氮服区地块场地环境详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1页
天河区广氮服区地块场地环境详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1页
天河区广氮服区地块场地环境详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1页
天河区广氮服区地块场地环境详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1页
天河区广氮服区地块场地环境详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天河区广氮服区地块场地环境详细.docx

《天河区广氮服区地块场地环境详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河区广氮服区地块场地环境详细.docx(6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天河区广氮服区地块场地环境详细.docx

天河区广氮服区地块场地环境详细

天河区广氮服务区地块场地环境详细

调查和风险评估(第二次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

广州交投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监管单位:

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

招标代理单位:

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日期:

2017年8月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目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

定义

招标人(即发包人):

广州交投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

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

2.2

工程名称

天河区广氮服务区地块场地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第二次招标)

3

2.2

建设地点

地块东至棠东村,南至原服务区围墙、西至科韵路立交,北至车陂涌。

4

2.2

建设规模

天河区广氮地块位于天河区北环高速公路南北两侧原广氮服务区、收费广场;地块东至棠东村,南至原服务区围墙、西至科韵路立交,北至车陂涌。

项目地块改造范围面积为67614㎡,地块现状为经营加油站、原广氮收费广场及服务区。

5

2.2

承包方式

承包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等要求,以总价包干的方式承包本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旅差、现场查勘、样品分析测试、计算、专家评审、仪器设备使用、折旧、材料消耗、报告编制费以及审查部门所收取的各种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6

2.2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土壤及地下水检测标准,工作成果确保符合国家环保部2008年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环发[2008]3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等相关技术标准。

若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政策法规变动等而引起技术标准的变化,投标人应自行考虑该风险

7

2.2

招标范围

根据国家环保部《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和《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结合国内主要污染场地调查相关经验和天河区广氮服务区地块的实际情况开展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

(1)第一阶段环境调查

本阶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进行污场地污染识别,判断该场地是否存在潜在污染源,如果可能存在污染源,则识别可能的污染物,确定进一步调查工作需要关注的污染物和污染区域。

(2)场地初步采样调查

结合第一阶段环境调查的数据资料进行初步采样调查,确定土壤类型、水文地质条件,初步确定污染物种类、程度和空间分布,为详细采样调查方案设计提供参考。

(3)场地环境详细采样调查

详细采样调查通过采集土壤、地下水等样品,进行化学分析掌握场地内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程度及空间分布等污染特征;并开展场地内水文地质调查,掌握场地的水文地质特征,为下一步开展场地健康风险评估获取场地特征参数。

项目严格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及《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进行布点和采样分析。

根据场地详细调查结果,进行数据评估和分析,判断场地是否需要风险评估和工程修复相关工作,进而编制场地环境详细调查报告。

(4)场地健康风险评估

根据场地环境详细调查结果,通过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以及土壤和地下水风险值计算等多个内容,开展多层次健康风险评估,推算土壤与地下水的筛选值和修复目标值,并确定场地是否需要开展污染修复、污染修复范围及修复量。

8

2.2

工期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20天内提交如下成果:

《天河区广氮服务区地块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

9

3.1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10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及项目负责人等级要求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11

资格审查方式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12

13.1

报价方式

总价包干。

13

15.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

14

16.1

投标担保

1收取方式:

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

2.投标担保额度:

2万元(在招标过程中不可调整)。

3.缴纳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之前。

4.投标担保的相关事宜详见招标文件16款。

15

5

踏勘现场

本次招标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考察,各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现场考察。

16

8

投标答疑

投标人应在2017年月日点分前(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8日),以书面传真和邮件形式将答疑问题发给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将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5日)。

所有迟于上述时间递交的答疑问题将不再回复。

(注:

招标人将不另行召开投标答疑会)

传真:

收件人:

李工

邮箱:

17

17.1

投标文件份数

1份正本,4份副本(另需提供与投标文件正本相同的未经压缩及加密的电子文件一份)。

18

19.1

投标文件提交及截止地点和时间

收件人:

地点: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开始接收投标文件时间:

年日时

截止时间:

年日时

19

20.1

开标开始时间

开标开始时间:

年月日时分,地点: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室

20

26

开标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21

29.1

履约担保

方式一:

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的10%。

22

招标控制价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1780450.20元,投标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3

评标委员会人数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成。

二、投标须知通用条款

(一)总则

1、定义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1)“招标人”(即发包人)、“招标代理”均已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3)“承包人”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4)“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

(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6)“书面文件”指打字或印刷的文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2、招标说明

2.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2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承包方式、质量标准、招标范围、服务周期等均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

4.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4.1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5.踏勘现场

5.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

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

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

在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6.投标费用

6.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自身因投标文件编制、递交及其他参加本招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按本须知第9条发出的澄清或修改: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技术条件

7.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按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7.3投标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8.招标答疑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中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传真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或传真地点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对疑问进行答复。

8.2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8日停止质疑,招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并经招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发布。

8.3招标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8.4招标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投标人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浏览、下载招标答疑纪要。

8.5若招标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答疑纪要为准。

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均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9.5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予以明确。

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内容(按先后顺序排列装订,另外应提供同下面所有内容一致的未经压缩及加密的电子文件一份):

(1)目录

(2)投标书及其附表(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一);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授权委托证明书(按招标文件第四章式二);

(4)资格审查资料(按格式三)

(5)投标报价书(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四);

(6)投标人一般情况表(按招标文件第四章表1);

(7)企业项目业绩汇总表(按招标文件第四章表2);

(8)拟投入本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按招标文件第四章表3);

(9)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简历表(按招标文件第四章表4);

(10)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按招标文件第四章表5);

(11)服务工作方案:

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结合企业过往类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详细调查检测的工作经验,充分考虑本工程现场的各种实际情况编制服务工作方案(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五要求编写);

(12)承诺书(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六);

(13)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认为应填写和提交的其他所有资料)。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服务合同规定范围内所提供的全部服务的费用,并以投标人在项目清单中的报价为依据。

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必须单列,没有单独列出的,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投标人的中标价即为结算价。

13.2投标人的报价为总价包干性质。

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旅差、现场查勘、样品分析测试、计算、专家评审、仪器设备使用、折旧、材料消耗、报告编制费以及审查部门所收取的各种费用,除此之外,业主无需再向中标人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3.3投标人必须对现场进行摸查,充分考虑到作业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及不可预见的情况,在报价时充分考虑包含所有防范和解决上述风险及不可预见情况而采取的技术处理或相关措施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另行增加任何相关费用。

13.4各投标人应充分考察项目,掌握全面的信息资料,根据自身的条件及市场行情进行投标报价。

该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应保持不变,并不因劳务、材料、机械等成本的价格变动以及工程量、时间、服务范围等的变化而改变,亦不因各种政府指导意见等的规定而予以调整。

同时,丝毫不会使合同条件或条款无效或降低,亦不免除或减免投标人应合同或相关规范、规程应承担的检测和缺陷修复的相关责任。

13.5投标人应明确填写清单中所有子目的数量、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入数量、单价和合价清单子目,在实施时,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细目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细目中。

13.6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土壤及地下水检测标准,工作成果确保符合国家环保部2008年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环发[2008]3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等相关技术标准。

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要求。

由于投标人原因造成项目返工或增加工作量的,不另外支付任何增加的费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除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政策法规变动等而引起技术标准的变化,投标人应自行考虑该风险,业主不另外向投标人支付任何因此风险而增加的费用。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金额和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实施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

16.2所有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转出。

16.3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其缴纳情况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记录的信息为准。

16.4缴费的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投标人基本账户保证金操作指引》。

16.5开标时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开启并由招标人作废标处理。

16.6未中标的投标担保将尽快退还(不计算利息),最迟不超过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

16.7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签署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担保后予以退还(不计算利息)。

16.8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副本需打印或复印,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各册独立装订的投标书封面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署。

投标人代表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

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17.4如投标文件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法定印章。

17.5投标文件的规格:

统一A4印刷本,纸质封面,封面标明文件题名、投标人单位名称、编制时间,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使用书式装订。

17.6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内容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光盘一套。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志

18.1投标文件的包封要求;正、副本应分开包装、密封,光盘先自行包好并在包封上标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再与投标文件正本一起包封。

18.2封套上应写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工程名称,以及投标人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公章,以便因投标文件迟到或其他原因宣布不能接受投标文件时,得以原封退回。

18.3接收投标文件时,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或加写标志,招标人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投标文件的提交和接收

19.1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代表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担任。

法定代表人应凭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提交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应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提交投标文件。

19.2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法定代表人提交投标文件,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提交投标文件,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的;

19.3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述的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招标文件修改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和标记,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

22.4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

23、开标。

详见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24.评标过程的保密

24.1开标后,直至中标公示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4.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不公正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投标文件的澄清,计算错误的修正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26.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27.中标通知书

27.1定标后,招标人将就规定的内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三天。

27.2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后,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颁发,并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

27.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

28.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28.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8.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8.3非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28.4业主支付工程款时,中标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发票。

29.履约担保

29.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

29.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0.合同生效

30.1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

31.其它费用

31.1中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

32.腐败与敲诈行为

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32.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

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招标人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

32.2如果投标人被认定在本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投标资格。

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

(一)总则

35开标、评标及定标所依据的规则

35.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5.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

35.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

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表格类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