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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格法官出庭质证的应对问题

论价格法官出庭质证的应对问题

课题摘要:

鉴定人实行证据鉴定的出庭质证制度和证据鉴定结论修改为证据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需经过质证确认才能成为法定证据而应用等查证方式制度的改革,是证据查证和应用走向更加完善、透明、合法、科学、规范、公平和公正的法定程序主义得到实施的重大举措。

证据举证和查证实施必要时由鉴定人出庭主张专家鉴定意见的答辩举措,在价格鉴定体系上是一项新的研究课题,查证与出庭质证的实施价格鉴定人员缺乏应对经验。

如何应对这项新举措,使证据鉴定意见的主张得到高质量采纳;如何把握好价格证据鉴定中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利用这一项举证查证措施的新的透明平台,落实好价格鉴定答辩,完善价格鉴证机关对价格证据鉴定的专业性协助事项表述专家的证据鉴定意见,值得研究探索。

笔者试图以此为目的和作为研究对象,围绕“价格法官”出庭质证和证据查证的应对问题,结合实践,联系鉴定人出庭举证作答辩活动、就完善与规范价格证据鉴定和实施鉴定人出庭质证活动的把握与规范证据鉴定技巧,保障价格鉴定意见的主张得到有效应用等事项进行探讨,提出其应对主张及操作体会,供借鉴与思考。

主题词:

价格法官、庭证、应对问题

(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时至十一时零五分,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在主审法官王庭长的主持下,开庭对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庭审,原告及委托代理律师、二被告单位及委托代理律师出席庭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准则的精神,嵊州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代理律师的申请,邀请对该案件涉及价格项目进行了价格证据鉴定的主鉴人,以该案价格项目证据鉴定人的身份接受庭审中有关涉及的价格鉴定项目证据事实表述专业鉴定意见。

庭审质证在审判法官王庭长主持下进行,法庭当庭书面告知该案运输合同纠纷涉及价格项目进行的价格鉴定并形成鉴定结论书的意见情况后开庭进行查证。

被告之一的某单位委托代理律师根据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当庭质证提出八个方面问题的咨询,该市价格认证中心主任作为该涉案项目价格鉴定主鉴人在询问并征得审判法官同意的情况下,对被告委托代理律师提出的对价格鉴定结论中涉及价格鉴定项目及依据、原则、过程、事项、标准等逐项作出咨询说明和主张意见。

鉴定人主张意见围绕协助事项价格证据举证目标进行、权威而真实,清淅而客观,简洁而公正,贯穿主题,答辩就事论事。

庭审质证历时一个小时。

鉴定人当庭在完成对质证价格鉴定项目的专业主张意见情况说明后,审判员依法再次质询各方当事人是否对价格鉴定项目及结论存有争议或补充意见,原告及委托代理律师、二被告单位及委托代理律师经听取鉴定人当庭表述的专业主张意见查证答辩后,当庭表示对价格鉴定报告真实性和主张意见认可,没有异议,没有意见,并在庭审质证笔录上签名确认,价格质证活动圆满结束,“价格法官”所主张的证据鉴定意见被采信。

(二)

鉴定,是指为对涉及证据事实而发生的,为了解某涉及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项目问题而发生的事项进行确认,并作出结果的工作。

价格证据鉴定是一种涉及案件价值事项的专业性的证据鉴定,她从由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行使项目证据鉴定的公权力转变为受她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别和判断专业项目的证据举证。

从证据举证的本质意义上认定,这种由公权职能机关依法实施而形成由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对查明案件的项目专业性问题,是起有重要作用的证据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第3-6条、《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开展此项证据鉴定活动的公权职能机关被指定是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具备价格鉴定的人员。

目前所涵概的证据鉴定的范畴是体现在价格证据鉴定中,是指涉案物品中的财物价格鉴定,纠纷财产(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股票、证券及其他各种有形、无形资产)价格鉴定,价格水平的合理性和价格行为合法性等方面涉及的专业性、专门性问题的价格证据鉴定。

由于涉案财物证据举证实施的鉴定具有公权限定性,必须实行专业鉴定和由专门资质人员来实施的制度,因此,涉案证据价格鉴定是具备专门性的专业证据鉴定。

所谓专门性问题,是指需要具有某一专门研究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才能解决的问题。

所谓专业性问题,是指需要具有某一专业领域进行专业技巧才能得到解决的问题,两者鉴定结果出具的具备证据举证的鉴定成果,在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中被普遍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应用,其价格鉴定意见对案件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因此,最高两院、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国家机关专门发文指定由各级政府机关设立的价格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统一负责对涉案财物价格的证据鉴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亦对相关涉纪、涉税财物的价格证据鉴定划归由各级价格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专业性鉴定。

这种以法定的职能规范限定由专门机构实施专业鉴定的措施的证据举证出具形式,在一定意义上贯穿了证据程序主义原则,使证据的专门性和专业性问题的职责鉴定公权力落实到了价格鉴定机构。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体制的应用,使一些涉案证据举证专门性事项得到了妥然解决,也促进了行政法规与司法法律的相互应用。

从证据举证实践看,这种相互应用的措施推进了法制社会化的形成,从而也使价格证据的鉴定公权力得以在价格鉴定机构普遍应用,使价格部门在发挥证据举证的专业技巧和专门性问题方面起到了为办案机关提供证据协助的主张功能作用。

价格鉴定制度的实施,有效地规定与规范了价格证据鉴定的条件、范围、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鉴定的程序,确保了证据鉴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的约束机制的落实。

同时,这种证据鉴定的规范体制也保障和要求鉴定人与鉴定机构实施鉴定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保证了价格证据的鉴定出具的鉴定证据主张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专业性、合理性、公正性,以避免证据鉴定上的盲目性、失衡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8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还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具有鉴定资格的人”等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作出明确规定:

鉴定人,是指具有鉴定资格,受指派或者聘请,对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

鉴定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取得相应资质要求并登记的鉴定机构。

同时明确,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专门性,鉴定人必须是具有解决需要鉴定问题的专门经验,专门技能并掌握专门知识的自然人。

单位不能作为鉴定人,因为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和承担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实践证明,这种证据举证的鉴定体制是符合国家社会法制化的要求的。

(三)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种经过查证的证据应用方式,使证据的应用采信机制由传统的封闭式确定向透明化的查证核实机制转轨。

证据查证向透明方式改革,一种新的核实方式就是鉴定人根据必要可以实施由鉴定人出庭主张表述专业性鉴定意见的举措,这种措施的目的,她是为了保障证据举证的应用,实现公权职能的透明化,也是为了保障证据鉴定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为重要前提。

“价格法官”的出庭质证作为解决价格证据鉴定中涉及的专门性、专业性问题来发表主张意见,是证据法定应用的查证机制的改革,是司法机关履行庭审程序的法庭调查的一种使涉案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按现行运作机制,是价格鉴证机构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仲裁与公证机构、纪检机关等协助申请,对其涉及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等涉及的标的财物等权利客体的价格进行证据举证鉴定,她作为承担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证据种类之一,对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正确认定案件的性质标准起有重要的证据举证意义和证据专业性决定作用。

仅凭书证审查已很难判断其真实性和公正性,因此,推行证据审查转化为法定依据必须经过质证确认,使证据查证制度更加透明,证据依据更加符合科学而客观真实的要求,而“价格法官”的出庭质证主张对价格证据的鉴定发表答辩意见,将更加有效的增强价格证据鉴定的效果和应用效力。

由此可以认为,作为证据而出具的价格专门性的鉴定意见,是证明案件专门事实的根据,她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专门性事实的证据结果,因此,意见就是一种专业性的证据。

笔者认为,作为涉案价格证据应用的鉴定意见,是具有很强专业性的证据鉴定,这种证据鉴定的实施的技巧通常是需要由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专业技术鉴定人去完成这种特殊性的证据性鉴定的,因而,涉案财物的价格证据鉴定就属于法定证明的范畴。

根据现行规定,由于案件事实中涉及的是价格专门性问题,涉案财物价格证据的鉴定,是由国家机构特定价格鉴证机构具有鉴定资质的专业人员去协助完成并出具鉴定意见,这种证据举证的鉴定机制,在一定意义上体现和保证了证据的搜集举证的法定性要求,体现了涉案财物的价格证据鉴定具有国家法定性证据的特征。

由此可以看出,价格证据的涉案鉴定和由资质的价格证据鉴定而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据鉴定都是对某种案件中的价格专门性事实而作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转化为法定证据形式被采用,是因为鉴定意见所鉴定的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的形成,对案件证据的应用具备了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连性的要求,对案件的定性标准起有重要作用。

因此,涉案价格证据鉴定在未推行鉴定人必要时出庭质证的改革前,对证据审查形成了由下而上的复核重鉴机制和裁定机制,经过复核或裁定的价格证据成为应用的法定依据被确定。

新的查证应用证据制度实施后,在现实中,发生案件的证据事实的最终采纳认定权已规定是在各级法院,鉴定意见尽管在形式上被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但在实质上已表现为并不具有丝毫特殊的证据地位,鉴定证据是否能客观地反映鉴定对象专门性的事实状态真相,是否具有科学理论依据,是否具备证明力,都必须面对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法官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并由法官一锤定夺,这又从证据应用意义的实质上被认为,鉴定意见仅是一种证据的反馈形态,在一定程度上也就不等同于案件专业性事实认定的最终证据。

这种非唯一特性的证据应用规则,决定了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能成为法定依据的实质,也演义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而被采用的改革制度的启动。

根据新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查证被认为必要时会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表述鉴定人主张意见,这种证据上新的查证方法,其目的就是必须要求与保证鉴定人员出具的针对某特殊而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意见,必须做到客观准确,真实而公正,有助于增强鉴定人的责任心,减少鉴定的暗箱操作,维护证据应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在庭审中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证据和“价格法官”出庭对证据鉴定表述主张意见的改革推开,是价格鉴定部门面临应对证据查证、证据举证、出庭质证等改革需要完善,需要进行深入探索研究的新课题。

如何面对价格证据的出庭质证,如何规范与完善价格证据的鉴定应用,充分发挥“价格法官”利用庭审平台来深入展开宣传价格法规,运用专业鉴定技能为法制社会化服务和使鉴定的证据主张意见得到采信应用,推进证据查证结果的应用权威性,已成为价格鉴定机关应重视的现实问题。

意见须查证和证据查证由鉴定人出庭答辩制度的推开,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有明确规定,鉴定人经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在对面这种新的证据查证应用的改革中。

“价格法官”作为证据举证和出具鉴定意见的资质人员,在面对出庭质证应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表述主张说明和答辩等环节上,如何贯彻有利有序、有节就事的规则精神,让鉴定意见主张转化为法定证据,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

笔者以鉴定人的应对实践和证据查证和出庭质证的角度来探索研究,认为应严格掌握和遵循“三个条件”、做好“六个权利保障”。

具体而言,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牢牢把握住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的总体主题是:

为规范鉴定人出庭制度,必须从法律上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和适用条件;必须理顺证据鉴定机制中证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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