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和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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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商标管理和广告宣传管理工作,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商标,包括在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及境外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包括尚未注册的商标。

本办法商标管理相关规定适用于某瓷砖总部各部门、各生产基地及各销售子公司,某洁具及某家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之广告,是指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印刷品等媒介推销我司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本办法广告管理相关规定仅适用于总部广告,包括总部发布的广告,及总部设计但由经销商或销售子公司发布的广告。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管理部门包括:

法务部、市场推广部门、总裁办及品管部。

第五条法务部是商标的主管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负责商标日常管理及广告审核工作,具体包括:

(一)商标的注册、续展、转让、变更等工作;

(二)商标的授权审核以及维权;

(三)广告的审核以及维权;

(四)申报与商标有关的荣誉;

(五)负责处理与商标广告有关的法律咨询;

第六条市场推广部门(指承担市场推广责任的部门)负责商标的图案设计、规范使用及广告的设计、发布等。

具体包括:

(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设计商标图案或广告;

(二)制定公司的《视觉识别应用手册》(简称“VI”)等,负责商标使用的规范化工作;

(三)负责广告的策划以及发布工作;

(四)存档、保管商标和广告设计、使用及发布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包括电子文档);

第七条总裁办负责保管除某洁具外的所有商标资料原件(包括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等),某洁具的商标资料原件由某洁具总经办负责保管。

第八条品管部负责管理产品(包括OEM产品)上的商标标识,确保相关产品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包装箱、使用说明书等载体)上的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一致。

第三章商标管理

第一节商标的注册申请

第九条因经营需要发展新品牌的,或为防止他人在非本司注册商品注册商标造成混淆,需扩大现有商标注册范围的,需求部门可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第一十条商标注册申请的具体流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1):

(一)需求部门填写《商标立项审批表》(见附件2)时,申请内容中需写明拟注册的商标名称和设计要求及拟注册的产品;

(二)需求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市场推广部门按需求部门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设计商标图案,可设计多个商标图案供需求部门选择;

(三)法务部负责审核商标图案的合法性及注册可能性;

(四)部门负责人的上一级领导负责审核,逐级提交至分管副总裁审批;

特殊情况,需抢注商标的,可由董事会直接指令法务部申请注册。

第一十一条市场推广部门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设计商标图样,设计的商标图案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对外宣传。

商标设计阶段(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前),相关人员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禁止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并将设计过程中收集的全部资料妥善保管。

市场推广部门自行设计的商标图样属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本公司;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设计的,应签订书面委托设计合同,合同须明确设计商标图样的著作权归属于本公司,且约定保密责任和违约责任。

第一十二条法务部委托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商标注册,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提交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明确申请的日期,及时了解申请进程和相关信息。

商标注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如:

不予受理、驳回、他人异议等),法务部应及时向需求部门反馈。

第一十三条商标注册申请费用由需求部门自行承担,后续费用由法务部承担,商标的所有权由董事会确定。

第二节商标的使用

第一十四条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根据商标是否注册,可分为注册商标使用及未注册商标使用;根据使用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自行使用及许可他人使用。

第一十五条注册商标应在商标核定的范围内使用,确保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图案完全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其组合、比例与图案,使用时可在商标的右上角打上注册标记(

)。

使用未注册商标,包括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也包括超出商标核定范围及改变注册商标图案等不规范使用的情形,不得在商标的右上角打上注册标记,使用前应交予法务部审核,总裁审批通过后方能使用,确保不会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第一十六条自行使用是指以公司名义使用注册商标,包括公司自行在生产的产品及广告内容中使用商标的情形,也包括委托他人生产、印刷产品、包装箱、说明书等使用商标标识的情形;许可他人使用是指许可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及一定期限内以他人名义使用公司注册商标。

第一十七条委托他人生产产品的,经办部门(单位)应确保被委托方按合同约定数量生产产品,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生产的产品及因质量不合格被退回的产品,应监督被委托方清除该产品上的商标标识,并销毁其包装箱、说明书等相关资料,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

委托他人印刷产品包装箱、说明书等标有商标标识的物品时,经办部门(单位)须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约定商标使用范围及授权期限,并交由法务部审核,分管副总裁审批。

经办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印刷单位的管理,要求被委托人建立入库制度,废次印刷品应集中销毁,禁止流入市场。

第一十八条许可他人使用公司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为关联公司或经销商的,商标使用许可书经法务部审核,分管副总裁审批;被许可人为其他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书须经法务部审核,董事长审批。

如有需要,商标使用许可书可由法务部报国家商标局备案。

经办部门须严格监督被许可方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得有损公司品牌形象。

第一十九条市场推广部门作为商标使用的主要部门,应及时将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例如合同、包装物、广告物品、商标印制证明材料等)存档保管,以备日后维权之需。

第三节商标权的保护及商标荣誉申报

第二十条除可在国家商标局查询的信息之外,公司所有商标注册信息、使用信息、商标策略等,作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应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公司全体员工及经销商有义务保护公司商标的专用权,在经营管理中,一旦发现有侵犯或可能侵犯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应及时向法务部反馈。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法务部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商标专用权,公司员工应无条件配合。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维护商标权益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公司《员工手册》相关条款给予处分,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商标设计作品向社会公开前,将职务作品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竞争对手或第三方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商标并造成政府部门查处的;

(三)未将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使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未尽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违反公司规定外借商标资料原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六)拒不配合公司商标维权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申报与商标有关的荣誉,包括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其他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申报前,需求部门应填写《商标立项审批表》,经分管副总裁审批后交予法务部。

法务部负责选定第三方代理机构及具体的申报工作,需求部门负责合同签订及费用支付,各部门(单位)应无条件配合法务部工作,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广告管理

第二十四条根据发布主体的不同,可将广告分为:

1、总部自行发布或总部委托第三方发布的广告;2、由总部设计、经销商或销售子公司发布的广告。

第二十五条根据广告媒介的不同,可将广告分为:

电视广告、网络广告、户外广告、报纸广告、杂志广告及宣传物料等。

户外广告须向工商行政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后方能发布。

第二十六条市场推广部门负责总部自行发布或总部委托第三方发布的广告的管理,具体包括:

采购立项、寻找供应商、签订合同、跟进广告发布进度及户外广告的登记工作等;应公司要求为经销商或销售子公司制作广告。

第二十七条市场推广部门自行设计的广告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公司;市场推广部门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设计的广告作品,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广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公司。

第二十八条市场推广部门设计的广告发布前须填写《广告审核表》(见附件3),并将广告内容作为附件报法务部审核,如不同意法务部的修改意见,应由审批领导在《广告审核表》上写明“同意按原广告内容发布”。

如上述广告由经销商或销售子公司发布,则市场推广部门须提醒该广告发布存在的风险。

第二十九条市场推广部门为经销商或销售子公司制作广告时,应通过OA发布该广告内容,经销商或销售子公司可自行下载使用,防止出现经销商或销售子公司擅自增加违法广告内容后导致被处罚,将责任推卸给公司的情形。

第三十条广告内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弄虚作假的;

(二)贬低同类产品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字体、图片、肖像等;

(四)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例如“顶级”、“极品”、“第一品牌”等;

(五)广告中使用不具有公信力的单位颁布的证书或发布的数据;

(六)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时,未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七)广告中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奖品类型、数量、价值等数据不明,或奖品价值超过5000元;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司、经销商或销售子公司因发布广告内容违法被处罚的,处罚的费用由各部门(单位)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具体如下:

法务部未尽审核义务的,由市场推广部门承担,法务部承担连带责任;市场推广部门未将广告内容提交至法务部审核,未按法务意见修改擅自发布,或未尽提醒义务的,由市场推广部门承担责任;市场推广部门已尽提醒义务,经销商或销售子公司仍然发布被处罚的,由经销商或销售子公司自行承担,如经销商不同意支付处罚费用的,由所属运营中心承担。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造成公司、经销商或销售子公司发布的广告因违法被政府部门查处的,依公司《员工手册》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一)广告内容未提交法务部审核的;

(二)户外广告未及时办理登记的;

(三)未尽到审核义务,及时指出发布风险的;

(四)未按法务部意见修改,擅自发布广告的;

(五)未尽到提醒经销商或销售子公司发布风险义务的。

第三十三条市场推广部门负责收集广告宣传的相关资料,例如广告发布照片、OA发布记录、行政处罚通知书等,并整理成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公司利益为原则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31日起实施,由广东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商标注册申请流程图

2、商标事项申请表

3、广告审核表

广东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商标注册申请流程

 

附件2

广东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立项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签字)

部门负责人

商标注册号

预算金额

申请日期

申请内容

商标图案(商标注册外的事项,此项无需填写)

 

签名:

日期:

年月日

法务意见

 

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审核意见

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审批意见

签名:

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广东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告审核表

申请部门

 

部门负责人

 

申请人

(签字)

 

申请日期

 

发布主体

□总部□经销商□销售子公司

说明

 

法务审核

 

签名:

日期:

年月日

领导审核

 

签名:

日期:

年月日

领导审批

(按权限)

 

签名: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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