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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管理规定

东庞矿三违经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经管,规范各级经管人员安全经管行为和职工安全操作行为,遏制三违发生,杜绝工伤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均属于三违行为。

第三条所有人员有权力、有责任、有义务查处他人工作中出现的三违行为,有责任杜绝自身三违行为。

第四条三违行为的查处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对待,按界定规范和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章三违行为界定规范

第五条三违行为界定规范。

(一)严重三违行为界定规范即东庞矿安全经管二十条红线(见附件1)。

(二)较严重三违行为界定规范(见附件2)。

(三)一般三违行为界定规范。

一般三违行为指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造成工伤事故和一般非死亡事故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危害的行为。

一般三违行为分为A类、B类、C类(见附件3)。

第三章三违汇报程序

第六条凡发现有三违行为的,都必须现场制止其违章行为,告知其违章内容及危害。

第七条单位(科室)接到三违举报信息后,当班报安检科值班室。

第八条凡查出的三违,安检科逐一进行登记,写明三违的性质、单位、姓名、工种、发生地点、时间及三违行为的详细情况。

第九条单位(科室)反三违指标规定。

对月度反三违指标,必须现场发现,立即制止,责令三违人员3天内交款,当天报安检科登记,每迟报一天,罚责任人100元。

凡未按矿规定完成反三违指标的,每少1人次罚款200元。

凡是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按严重三违惩处。

第四章三违行为确认

第十条对查出的所有三违人员均应对照“三违行为界定规范”进行确认,按规范规定及程序给予处理。

同时由安检科总负责监督对照界定规范确认分类,对错误的进行纠正。

对确认为较严重三违、严重三违的,由安检科向三违人员所在单位下达三违通知书,由所在单位当日值班人员负责通知到本人,禁止三违人员下井。

凡通知后仍下井,对安排者和本人每人罚款300元。

第五章三违人员帮教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东庞党字[2013]第23号文件,即关于“三违”人员“六步跟踪”帮教活动的实施办法,执行帮教工作流程。

帮教对象为一般A类及以上“三违”人员。

一般“三违”A类人员由所在单位(科室)负责“六步跟踪”帮教。

较严重、严重三违由安检科牵头落实“六步跟踪”帮教。

第十二条三违人员帮教禁止简单粗暴、以罚代管、以训代学。

帮教实行跟踪问效,闭合经管。

第六章三违人员档案

第十三条安检科对矿查三违人员逐人建立档案,内容包括:

三违人员学习通知书、三违人员登记台账、《三违人员帮教工作流程表》、返岗通知书,并由安检科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单位(科室)也必须建立三违人员档案,内容包括:

三违人员学习通知书、返岗通知书,登记台账等。

第十五条安检科每月将三违查处情况交劳资科,做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三违人员处理

第十六条三违人员的处理。

(一)严重三违人员的处理。

第一次触犯给予降级、降职,实施“六步跟踪”帮教工作流程,罚款1000元。

年度内第二次触犯给予撤职、留用查看一年的处分。

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对出现严重三违的单位(科室)党政正职和跟班人员每人次罚款300元。

属本单位(科室)所抓的本单位(科室)人员,不追究单位连带责任。

(二)较严重三违的处理。

罚款800元,实施“六步跟踪”帮教工作流程。

(三)一般三违人员的处理。

1.A类三违人员,罚款500元,实施“六步跟踪”帮教工作流程。

2.B类三违人员,罚款200元。

3.C类三违人员,罚款100元。

4.凡本人发生3次“三违”,均视为重点帮教对象,从第三次“三违”之日起到年底,再发生“三违”按提升1个档次处理,即:

发生“三违”属C类按B类处理,依次类推。

凡视为重点帮教对象人员,取消年度内一切评先资格。

(四)经管人员对现场三违行为不管、不制止的,按同类三违处理。

单位(科室)对矿查三违不允许再加重处理。

第十七条三违人员的罚款,由本人在接到通知3天内到财务科交纳现金,财务科出据收据,收据交安检科,由安检科认定后出具上岗证明方可上岗。

不按时交纳罚款每推迟1天加罚100元。

第十八条三违人员接到学习通知后,未按期报到的,每迟报到一天罚款100元。

三违人员学习培训帮教期间,灯房未接到安检科启灯证明,私自为三违人员启灯的,给予灯房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十九条凡发生严重三违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实行三违仲裁制度。

对有异议的三违,由三违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单位(科室)党政正职签字后交安检科,召开仲裁会进行仲裁。

第二十一条严厉打击反三违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对于隐瞒不报、私下处理、避重就轻、帮助说情的,一经查实,按所犯三违类别处理,并通报全矿。

第二十二条凡三违人员阻挠正常监督检查的,加倍处罚;凡“三违”人员恐吓、辱骂、殴打检查人员的,留用察看一年或清退,罚款1000元。

第二十三条鼓励职工自发反三违,举报隐瞒行为。

矿在纪委、安检科设三违举报电话。

纪委:

2083084安检科:

2083505

署名举报较严重三违1人次,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署名举报严重三违的,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规定解释权属矿。

附件:

1.东庞矿安全经管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2.较严重三违行为界定规范

3.一般三违行为界定规范

4.三违人员基础资料表

附件1

东庞矿安全经管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一、安全经管二十条红线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瓦斯员、安检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或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效。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M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十三)、工作面不按要求施工验证孔、预测孔、释放孔、瓦斯地质探测孔等,或施工位置不当、施工数量、深度不足,或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进尺的。

(十四)、突出煤层工作面的预测预报指标达到临界值及以上或效果检验无效或工作面出现明显突出预兆,强行组织生产的。

(十五)、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

(十六)、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安全培训经管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或故意甩掉保护,造成越级跳闸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带电作业的。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

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

二、安全经管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

(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

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二)、“隐瞒瓦斯超限”,系指:

未按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

(三)、“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系指:

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按规定达到。

(四)、“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系指:

1、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2、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五)、“一风吹排放瓦斯”,系指:

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

(六)、“瓦斯员、安检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系指:

1.瓦斯员、安检员、防突员班中空班漏检,造假作弊;2.实测相关数据造假。

(七)、“严重违章放炮”,系指:

放炮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或在警戒范围内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不属此范围)。

(八)、“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或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效”,系指:

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30%的;2.人为将瓦斯传感器放入风筒内或将回风流瓦斯传感器悬挂在风筒漏风处。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系指:

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没有防突措施或不执行揭煤措施进行揭煤作业的。

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没有按规程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验)孔的超前距,超采超掘0.6M及以上。

(十)、“井口20M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井口20M范围内”系指:

从井口边沿线外延20M范围。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擅自修改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系指:

1、锚(网)喷支护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在超前支护下作业。

2、采煤工作面进入采空区内作业、无措施情况下进入煤壁侧作业;3、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修改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人为故意截短锚杆(锚索)长度。

(十二)、“提升绞车”系指:

滚筒直径2M及以上的。

“安全设施”系指:

立井缓冲托罐装置、斜井防跑车装置。

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擅自闯入运输区域系指:

本人不听劝阻或进入正在开车的运输区域。

“扒、蹬、跳”,系指:

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包括平巷人车未停稳上下人车。

“乘坐皮带”,系指:

乘坐运行中的皮带。

(十三)、“工作面不按要求施工验证孔、预测孔、释放孔、瓦斯地质探测孔等,或施工位置不当、施工数量、深度不足,或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进尺的。

”除对责任者进行处罚外,还要同等追究单位党政正职和主管副职的责任。

(十四)、“突出煤层工作面的预测预报指标达到临界值及以上或效果检验无效或工作面出现明显突出预兆,强行组织生产的”。

除对现场施工责任者进行处罚外,还要同等追究单位党政正职和跟班人员、现场班组长的责任。

(十五)、“电气设备失爆”,系指:

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3.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规范要求;4.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十六)、“个人违章作业”,系指:

个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

(十七)、第十八条中“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或故意甩掉保护”,系指:

移变馈电及以上等级的开关未经矿机电经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整定值或未按机电经管部门下达的供电保护整定值进行整定的以及故意甩掉保护运行的。

“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系指:

电工进行停电操作时,停电、挂牌、摘牌、送电等操作程序必须由同一人完成;如果有多家单位同时进行停电时,必须分别挂牌、摘牌,送电由最后一个摘牌的电工来操作。

“带电作业”系指:

无措施开盖检修36伏以上的电气设备且其腔室内有带电体的,在规定的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安全距离内作业。

(十八)、第十九条中“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系指:

不按照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或超过前探控制范围进行采掘活动。

“突然出水等征兆”,系指:

炮眼、探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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