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出版社印刷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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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出版社印刷版

中国铁路总公司企业标准

铁总建设〔2013〕86号

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

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Interimprovisionforengineeringdesignofrailwaynaturaldisasterandforeignobjectinvasionmonitoringsystem

2013-07-22发布2013-07-22实施

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

中国铁路总公司企业标准

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

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Interimprovisionforengineeringdesignofrailwaynaturaldisasterandforeignobjectinvasionmonitoringsystem

铁总建设〔2013〕86号

主编单位:

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

中国铁路总公司

施行日期:

2013年07月22日

中国铁道出版社

2013年·北京

关于发布《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

工程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3〕86号

现发布《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由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中国铁道出版社组织出版发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前言

本暂行规定是根据原铁道部《关于印发2009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34号)的要求,在总结现行标准的基础上,以原铁道部《高速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暂行)》(铁科技〔2013〕35号)为依据,吸纳、总结我国京津、武广、郑西、石太、长吉、温福、福厦、甬台温、京沪等高速铁路、客运专线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工程设计的建设、运营经验,以及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编制而成的。

本暂行规定由9章组成,其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铁路局中心系统、现场监测设备、网络及安全、传输及供电线路、运行环境、接口设计、其他。

本暂行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如下:

1.明确了本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2.明确了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采用铁路局中心系统、现场监测设备两级架构。

3.规定了铁路局中心系统的设置、功能、主要设备配置等要求。

4.规定了监控单元及风、雨、雪、地震、异物侵限各类现场采集设备的设置及设备配置等要求。

5.明确了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内部各级之间,与其他相关系统之间的组网方案,并对网络安全、防病毒管理及口令认证等系统安全内容进行了规定。

6.明确了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机房、电源、接地及防雷等运行环境要求。

7.规定了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与信号、牵引供电、防洪管理信息系统、综合视频监控系统、运营调度管理系统、气象部门、地震部门、铁路时间同步系统之间的接口要求。

8.规定了维护工区设置、备品备件及维修用仪器仪表的设置原则等。

本暂行规定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在执行本暂行规定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材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0号,邮政编码:

300142),并抄送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乙29号,邮政编码100038),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暂行规定主编单位:

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暂行规定主要起草人员:

孙树礼、樊艳、李树德、赵树学、孙海富、冯敬然、王志斌、黄乃斌、付伟、苗俊杰、刘洋、沙玉林、季惠梅。

本暂行规定主要审查人员:

束维京、张翠兵、张季良、王强、蔡申夫、徐鹤寿、戴贤春、王彤、杨捷、肖琨、李乾社、沈志凌、李伟、李岩。

目次

1总则7

2基本规定8

3铁路局中心系统9

4现场监测设备12

5网络及安全15

6传输及供电线路17

7运行环境18

8接口设计20

9其他22

本暂行规定用词说明23

《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条文说明24

1总则

1.0.1为统一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灾害监测系统”)工程设计标准,制定本暂行规定。

1.0.2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的灾害监测系统工程设计。

1.0.3设计速度200km/h及以上铁路应设置灾害监测系统;设计速度200km/h以下铁路应设置雨量监测系统,并合理利用既有雨量监测系统。

1.0.4灾害监测系统工程设计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符合安全、可靠、先进、可扩展的要求。

1.0.5铁路防灾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主动防护工程为主,配套设置灾害监测系统。

1.0.6灾害监测系统工程设计中涉及的主要设备、设施等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准入规定,并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要求。

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1.0.7灾害监测系统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暂行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灾害监测系统应实现对铁路沿线风、雨、雪、地震及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异物侵限的实时监测,为调度指挥及维护管理提供报警信息,具备条件时提供大风、地震监测预警信息。

2.0.2灾害监测系统工程设计应根据铁路沿线气象、地形地貌、地质等自然条件及工程特点合理确定灾害监测系统的监测对象及设置原则。

2.0.3灾害监测系统应采用铁路局中心系统、现场监测设备两级架构,包括铁路局中心系统、现场监测设备及系统网络等。

图2.0.3灾害监测系统构成图

3铁路局中心系统

3.0.1铁路局中心系统主要包括服务器、存储系统、网络及安全设备、时间同步设备、监测终端、复示终端等。

3.0.2铁路局中心系统的服务器、存储系统、网络及安全设备、时间同步设备等设置于铁路局所在地的铁路局中心机房,监测终端设置于铁路局调度所、相关维护管理单位等,复示终端设置于铁路总公司调度指挥中心。

3.0.3铁路局中心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收集管辖范围内风、雨、雪、地震及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的异物侵限等现场监测数据。

2与相邻铁路局中心系统交换相关监测、报警及预警信息。

3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生成监测、报警、预警信息及运营管理建议,并传送至相关监测终端、复示终端。

4向管辖范围内的监控单元下发相关控制命令。

5统一实现与铁路局运营调度管理系统、防洪管理信息系统、综合视频监控系统等外部相关系统之间信息交换。

6具备与气象、地震等部门相关系统的接口条件。

7对铁路局中心系统、现场监测设备及网络进行实时监测及集中监控管理。

8将灾害监测、设备监测报警信息发送至移动通信终端。

9实现对铁路局中心系统、管辖范围内现场监测设备及系统网络等的时间同步。

10监测终端应实时显示监测、报警及运营管理建议等信息,并进行相关报警处置、运维处置。

3.0.4铁路局中心系统的服务器应包括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通信服务器、接口服务器、维护管理服务器及短信服务器,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数据库服务器可按路网规划设置,宜采用小型机服务器,应配置为双机集群工作方式,并具备可扩展性。

2应用服务器、通信服务器宜按线设置,可根据各线现场监测设备数量采用合设或分设方式,宜采用PC服务器,应配置为双机集群工作方式。

3接口服务器根据接口的具体需求可采用合设或分设方式,宜采用PC服务器,可配置为双机集群工作方式。

4维护管理服务器宜采用PC服务器,可配置为双机集群工作方式。

5短信服务器宜采用PC服务器,宜单台配置。

3.0.5铁路局中心系统的存储系统可按路网规划设置,宜采用基于存储区域网络(SAN)架构。

存储系统设备应冗余配置,并具备可扩展性。

3.0.6铁路局中心系统的监测终端包括调度监测终端及维护管理监测终端,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度监测终端应设置于铁路局调度所列车调度台、综合设施调度台、供电调度台等处。

其中,列车调度台、供电调度台监测终端应按调度台配置,每个调度台配置1套;综合设施调度台监测终端宜按管辖范围合理配置。

2根据运营维护管理的具体需求,应在相关维护管理单位设置1套监测终端,监测终端应能实现对管辖范围内灾害监测系统的监测管理。

3.0.7铁路局中心系统的复示终端应设置于中国铁路总公司调度指挥中心行车调度台、供电调度台等处,实现对铁路局调度所列车调度台、供电调度台灾害监测系统监测终端的复示。

3.0.8铁路局中心系统局域网设备应配置双以太网交换机,广域网设备应配置双路由器、路由接口转换等设备。

核心网络设备宜按路网规划设置,并具备可扩展性。

3.0.9铁路局中心系统的时间同步设备应设置NTP服务器,且冗余配置,同步于铁路时间同步系统二级时间节点母钟。

3.0.10铁路局中心系统与既有灾害监测系统之间应实现互联互通,并符合有关数据传输规约标准的规定。

3.0.11设计速度200km/h以下的铁路雨量监测系统根据运营管理需求及工程实际情况,可接入灾害监测系统的铁路局中心系统。

4现场监测设备

4.0.1现场监测设备应设置在铁路沿线,包括监控单元及现场采集设备。

4.0.2监控单元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控单元应邻近现场采集设备集中设置,设置于铁路沿线灾害监测系统机房内。

2监控单元应实时接收、处理其管辖范围内各类现场采集设备的数据,并将监测、报警数据传送至铁路局中心系统。

3异物侵限报警时,监控单元应能联动触发信号系统动作;地震监测报警时,监控单元应能联动触发信号系统、牵引变电系统动作。

4监控单元应具有自检功能及对现场采集设备工作状态的监测功能。

5监控单元处理主机及风、异物、地震监测模块等应冗余配置,雨、雪监测模块宜单套配置。

4.0.3风速风向现场采集设备包括风速风向计及数据传输单元等设备,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速度300km/h及以上铁路沿线近20年极大风速值超过15m/s的区段应设置风速风向监测点;设计速度250km/h及以上铁路沿线近20年极大风速值超过20m/s的区段应设置风速风向监测点;设计速度200km/h铁路沿线近20年极大风速值超过25m/s的区段应设置风速风向监测点。

2铁路沿线山区垭口、峡谷、河谷、桥梁及高路堤等区段宜设置风速风向监测点。

3山区垭口、峡谷、河谷等区段风速风向监测点设置间距宜为1km~5km;桥梁、高路堤等区段宜为5km~10km。

4风速风向计应按双套配置,并采用相同类型的设备。

5风速风向计可安装于接触网支柱上等处。

4.0.4雨量现场采集设备包括雨量计及数据传输单元等设备,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铁路沿线应设置雨量监测点。

2雨量监测点应设置于路基地段及艰险山区铁路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及危岩、落石或崩塌地段等处所。

3有砟轨道线路连续路基区段雨量监测点设置间距宜为15km~20km,无砟轨道线路连续路基区段雨量监测点设置间距宜为20km~25km。

4雨量计宜单台配置。

5雨量计应安装在无遮掩的场所。

4.0.5雪深现场采集设备包括雪深计及数据传输单元等设备,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铁路沿线近20年最大积雪深度3cm及以上的区段应设置雪深监测点。

在我国0度等温线(秦岭—淮河)以北地区,雪深监测点平原区域设置间距宜为30km,山区宜为20km。

2雪深监测点宜均匀布设,曲线路堑地段、线路方向与当地冬季主导风向交叉角度较大的低填方地段、挖方地段、隧道口等处易产生风积雪处可适当增设。

3雪深计宜单台配置。

4雪深计可安装于接触网支柱上,实现对轨道板、轨枕等积雪深度的监测。

4.0.6地震现场采集设备包括地震加速度计及强震动记录器等设备,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铁路沿线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g及以上的区段应设置地震监测点。

2地震监测点设置应符合P波监测的需求,布设间距宜为25km。

3地震加速度计、强震动记录器应双套配置,2台地震加速度计间距不宜小于40m。

4.0.7异物侵限现场采集设备包括异物侵限现场监测装置、现场控制器等设备,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速度大于160km/h区段内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处应设置异物侵限现场采集设备。

2现场控制器应邻近异物侵限监测装置,设置于铁路用地界内,且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3异物侵限现场监测装置宜采用双电网传感器,设置于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两侧。

4双电网传感器的设置范围应结合工程特点及现场的实际情况,根据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防撞护栏的防撞性能、铁路轨面至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桥面的高度、铁路线路与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的交叉角度、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上机动车的走向等因素计算确定。

5双电网传感器应采用结合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的安装方式,不具备条件时可采用独立结构安装方式。

双电网传感器的安装方式应具备维修条件。

4.0.8工程设计中,现场监测点的布设应根据铁路沿线气象、地形地貌、地质等自然条件,并结合工程特点及现场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5网络及安全

5.0.1灾害监测系统应独立组网。

5.0.2灾害监测系统网络包括局域网、广域网及监控单元接入网络等。

5.0.3灾害监测系统局域网、广域网设计应采用基于TCP/IP技术的网络体系结构,统一分配IP地址和域名。

5.0.4灾害监测系统局域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局域网设置于铁路局中心机房、铁路局调度所及维护管理单位。

2铁路局中心机房局域网网络带宽不宜低于1000Mbit/s,铁路局调度所及维护管理单位局域网网络带宽不宜低于100Mbit/s。

3铁路局中心机房、铁路局调度所局域网应采用双网结构,维护管理单位局域网可采用单网结构。

4各局域网应能实现集中监控,支持远程管理。

5.0.5灾害监测系统广域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铁路局中心机房设置铁路局中心系统广域网核心节点,根据需要在铁路局调度所、车站、维护管理单位及既有灾害监测系统等处设置广域网接入节点。

2相邻核心节点之间应采用双星型组网结构,主备用通道带宽均不宜小于4Mbit/s。

3铁路局调度所接入节点与核心节点之间应采用双星型组网结构,主备用通道带宽均不宜小于10Mbit/s。

4车站接入节点与核心节点之间宜采用双星型组网结构,主备用通道带宽均不宜小于2Mbit/s;车站接入节点与核心节点之间可采用双环型组网结构,主备用通道带宽均不宜小于4Mbit/s,每隔4个~6个车站宜增加1条迂回通道与核心节点互联。

5维护管理单位接入节点与核心节点之间宜采用双星型组网结构,主备用通道带宽均不宜小于2Mbit/s。

6既有灾害监测系统接入节点与核心节点之间宜采用单点接入、双星型组网结构,主备用通道带宽均不宜小于4Mbit/s。

7铁路局调度所、车站及既有灾害监测系统接入节点至核心节点之间的广域网主备用通道宜采用通信传输系统提供的不同物理路由数字通道;维护管理单位接入节点至核心节点之间的广域网宜采用通信传输系统提供的数字通道。

5.0.6灾害监测系统监控单元接入网络宜采用通信传输系统提供的以太网透传通道构成双星型网络,实现监控单元至车站之间的数据传输,主备用通道带宽均不宜小于2Mbit/s。

5.0.7灾害监测系统的网络及信息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灾害监测系统应采用身份认证、防病毒等安全技术,并在广域网接入节点至核心节点之间,采用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

2与其他信息系统接口,应采用防火墙或安全隔离设备,以保证与其他系统的安全隔离。

3安全系统应具有管理机制和安全控制手段,应具备事故监控和网络安全保密等技术措施。

5.0.8中国铁路总公司调度指挥中心灾害监测系统复示终端局域网通过广域网接入铁路局中心系统,广域网宜采用通信传输系统提供的不同物理路由数字通道构建。

5.0.9根据运营管理需求及工程实际情况,设计速度200km/h以下的铁路雨量监测系统可参照灾害监测系统的网络结构型式组网,也可利用公众移动通信网进行数据传输,条件具备时可利用GSM-R网进行数据传输。

6传输及供电线路

6.0.1现场采集设备至监控单元之间可采用信号电缆或光缆进行信号传输,监控单元至信号系统、牵引变电系统之间宜采用信号电缆进行信号传输。

6.0.2现场采集设备应由监控单元处设置的电源集中供电。

根据现场采集设备供电的具体需求,可采用信号电缆、独立敷设电力电缆等供电方式。

6.0.3信号电缆、光缆及电力电缆的规格及防火性能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6.0.4信号电缆芯数及线径应根据信号传输需求、供电需求等合理确定,光缆芯数应根据信号传输需求合理确定,信号电缆芯数、光缆芯数应适当预留容量。

电力电缆线径应根据负荷需求计算确定。

6.0.5光电缆宜敷设于通信信号电缆槽内。

条件不具备时,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沟、槽、管等防护措施。

6.0.6在灾害监测系统信号电缆、光缆及电力电缆埋设、铺设地点,应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和保护标识。

7运行环境

7.0.1灾害监测系统铁路局中心机房宜共用铁路局所在地的机房设施,条件不具备时可设置专用机房,并配套设置监控室、值班室。

监控单元设备应设置于灾害监测系统机房内,宜与其他生产房屋合并建设,并宜邻近通信机房。

7.0.2灾害监测系统机房标准应符合《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TB10011有关规定。

7.0.3铁路区间灾害监测系统机房的室外地面高程应符合设计洪水位或内涝水位重现期为50年的标准基础上,增加0.5m安全高程。

7.0.4铁路局中心机房内设备布置应符合《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有关规定。

监控单元机房内设备布置应符合设备维护的要求,设备机柜两侧距墙间距不宜小于0.8m,设备机列前后距墙间距不宜小于1m。

7.0.5灾害监测系统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符合《铁路电力设计有关规范》TB10008的规定。

7.0.6灾害监测系统电源设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铁路局中心机房应设置双套在线式不间断电源(UPS),互为备用,UPS负荷容量应按照近期设备配置及其用电量计算,每套UPS蓄电池组供电时间应不小于15min。

2监控单元应配置双套电源,互为备用,每套电源蓄电池组供电时间应不小于1.5h。

3铁路局调度所监测终端、中国铁路总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复示终端等处应配置1套在线式不间断电源(UPS),UPS蓄电池组供电时间应不小于30min。

4维护管理单位设置的终端及网络设备等处应配置1套后备式UPS,UPS蓄电池组供电时间应不小于30min。

7.0.7灾害监测系统防雷及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铁路防雷及接地相关标准及下列规定:

1铁路局中心系统设备应采用建筑物共用接地系统。

2条件具备时,铁路沿线灾害监测系统设备应接入综合接地系统。

3无综合接地系统时的接地要求

1)铁路沿线灾害监测系统室内设备应采用建筑物共用接地方式;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2)铁路沿线灾害监测系统室外设备宜利用相关接地装置或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4进、出建筑物的信号电缆、电力电缆应设置适配的信号线路、电源线路浪涌保护器,室外现场采集设备应设置浪涌保护器,浪涌保护器应可靠接地。

8接口设计

8.0.1灾害监测系统与信号系统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控单元异物侵限、地震报警继电器采用AX安全型继电器(常态吸起),继电器应采用独立电源回路供电。

2监控单元联动触发信号系统的异物侵限、地震接口继电器,其控制回路应采用双断方式。

3灾害监测系统应对监控单元异物侵限、地震报警继电器及信号侧的异物侵限接口、地震接口继电器前后接点回采,实时监测该继电器状态。

8.0.2灾害监测系统与牵引变电系统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控单元地震报警继电器采用AX安全型继电器(常态吸起),独立电源回路供电。

2监控单元向牵引变电所两路高压进线电源回路各输出三组无源接点信号:

第一组为无源常开接点(无地震报警时打开),直接驱动高压断路器跳闸;第二组为无源常开接点(无地震报警时打开),通过综自装置驱动高压断路器跳闸;第三组为无源常闭接点(无地震报警时闭合),通过综自装置报警。

8.0.3铁路局中心系统与铁路防洪管理信息系统、运营调度管理系统、综合视频监控系统等互联,应采用以太网接口、TCP/IP协议。

8.0.4铁路局中心系统与气象部门、地震部门系统等互联宜采用以太网接口、TCP/IP协议。

8.0.5铁路局中心系统与铁路时间同步系统路局二级时间节点母钟互联应采用以太网接口、NTP协议。

8.0.6综合视频监控系统应综合雪深监测点、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处所及其他区间视频监控的需求,合理设置视频采集点,实现对雪深监测点、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等处所的雪深、异物侵限情况的视频监控。

视频采集点应配置带云台的摄像机。

8.0.7桥梁设计应在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上预留异物侵限监测装置的安装条件及检修通道。

9其他

9.0.1灾害监测系统设计应根据运营维护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维护工区。

9.0.2灾害监测系统设计应考虑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替换易损设备所需的备品备件要求,合理配置维修用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备品备件配置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暂行规定用词说明

执行本暂行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

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条文说明

本条文说明系对重点条文的编制依据、存在的问题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予以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为了减少篇幅,只列条文号,未抄录原条文。

1.0.3本条依据原铁道部《铁道部关于铁路防灾安全监控系统有关设施设置要求的通知》(铁建设〔2012〕149号)有关内容确定,其有关内容如下:

1.艰险山区铁路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及危岩、落石或崩塌地段应以采取可靠的工程措施为主,配套设置雨量监测系统。

2.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应设置防灾安全监控系统。

3.时速200公里以下铁路路基地段应设置雨量监测系统。

4.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原则上参照高速铁路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原则和要求执行;艰险山区铁路及时速200公里以下铁路路基地段雨量监测系统应结合线路特点及现场地质、地形地貌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参照高速铁路防灾安全监控系统雨量监测系统的设置要求执行。

“合理利用既有雨量监测系统”主要指合理利用铁路局既有雨量监测系统中心级设备。

2.0.1根据原铁道部《高速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暂行)》(铁科技〔2013〕35号)第1.3条规定“灾害监测系统是铁路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对高速铁路沿线风、雨、雪、地震及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的异物侵限应实现有效、准确、实时监测,为调度指挥及维护管理提供报警、预警信息,有效防止或减少灾害对高速铁路列车运行安全的影响”,因此确定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的监测对象为风、雨、雪、地震及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异物侵限。

本暂行规定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主要指城市道路、公路及乡村道路桥梁,不包括人行天桥。

预警是指在灾害发生之前,根据以往规律或观测得到的可能性前兆,发出紧急信号,报告危险情况,以避免危害在不知情或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发生,从而最大程度的减低危害所造成的损失的行为。

目前,日本、法国等高速铁路有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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