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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三年七月

《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一、本范本适用于装机容量为50兆瓦及以上的独立水电厂和单机容量为100兆瓦及以上的独立火电厂并网运行签订购售电合同,其他火电厂、水电厂、核电厂等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范本不适用于发电企业向大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情形。

二、对于新建并网运行的电厂,合同双方可在建设项目立项前签署购售电意向书,应在并网发电之前签订购售电合同。

三、本范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本范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

合同双方可对参考值进行调整,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

四、本范本仅处理与购售电有关的商务问题,所有技术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违约处理并入并网调度协议。

五、根据现行体制,本范本假设购电方与电力调度机构是同一实体。

如购电方与电力调度机构不是同一实体,则双方应对本合同相应章节或条款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

六、本范本暂不考虑“竞价上网”情形。

实行“竞价上网”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电力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则、办法对本合同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

待“竞价上网”和电力市场化改革到一定时期,我会将制作新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第1章定义和解释

第2章双方陈述

第3章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4章电力电量购销

第5章上网电价

第6章电能计量

第7章电量计算

第8章电费结算和支付

第9章不可抗力

第10章非计划停运

第11章 违约处理原则

第12章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第13章适用法律

第14章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15章争议的解决

第16章其他

附件一:

电厂主要技术参数(略)

附件二:

电厂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略)

附件三:

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略)

购售电合同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购电方:

,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

,法定代表人:

售电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售电方在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的电厂(以下简称电厂)。

(2)电厂已/将并入购电方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定义和解释

1.1本合同所用的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具有如下含义:

1.1.1电厂:

指位于由售电方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兆瓦(单机容量为兆瓦,装机台数为台)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2年实际上网电量:

指售电方每年在计量点输送给购电方的电量。

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1.1.3年合同上网电量: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购电方每年应向售电方购买的电量。

1.1.4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

电厂不同机组首次并网开始,到正式交付商业运行前为止的电量。

1.1.5计划停运:

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期内的状态,包括机组的大修、小修、节假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计划检修。

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详见附件三。

1.1.6非计划停运:

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

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

第1类为立即停运;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

1.1.7强迫停运:

第1.1.6款中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

1.1.8可用小时:

指机组处于可用状态的小时数,为运行小时与备用小时之和。

1.1.9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

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

1.1.10等效可用系数:

指机组可用小时减去机组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与机组的统计期间小时的比例。

就本合同而言,号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的计划指标值在大修年度为,在无大修年度为;其他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分别为。

1.1.11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

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

1.1.12购电方原因:

指由于购电方的行为或由于电网的原因。

1.1.13售电方原因:

指由于售电方的行为或由于电厂的原因。

1.1.14计量点:

指附件二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

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不能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

1.1.15技术参数:

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电厂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

1.1.16工作日:

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如要求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7不可抗力事件:

指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避免并且超过合理控制范围的、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此类事件包括:

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山体滑坡、水灾、来水不足、核辐射、战争、瘟疫、流行病、骚乱、外敌入侵以及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火灾、闪电、雾闪等。

1.2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也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是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合法有效的代表,并且在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5实行“竞价上网”时,合同双方将根据电力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则、办法对本合同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

第3章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1购电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3.1.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方电厂的电能。

3.1.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信息。

3.1.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售电方提供重新启动电厂机组所需的电力。

3.1.5向售电方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售电方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等与电网运行有关的信息,提供必要的电力调度和电力市场信息。

3.2售电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3.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购电方出售电能。

3.2.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和维护电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2.3按月向购电方提供机组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电厂机组检修计划。

3.2.4向购电方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2.5确保发电机的无功出力及进相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则的要求或制造厂规定的额定值。

3.2.6根据电厂送出安全稳定运行的实际需要,装设、改进并维护好有关安全自动装置;参加电网的自动发电控制(AGC),按照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使AGC装置具备可控条件。

第4章电力电量购销

4.1年合同上网电量

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对应的上网电量为基础,由合同双方根据当年预测的电力市场需求总量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按照同网同类型机组利用小时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

双方据此确定年年合同上网电量为亿千瓦时。

具体分解到每个月的合同上网电量为:

1月份:

亿千瓦时;

2月份:

亿千瓦时;

3月份:

亿千瓦时;

4月份:

亿千瓦时;

5月份:

亿千瓦时;

6月份:

亿千瓦时;

7月份:

亿千瓦时;

8月份:

亿千瓦时;

9月份:

亿千瓦时;

10月份:

亿千瓦时;

11月份:

亿千瓦时;

12月份:

亿千瓦时。

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后的每年8月,双方可根据当年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当年年合同上网电量;每年10月底以前,双方应协商确定下一年的年合同上网电量。

4.2等效可用系数

购电方根据本合同每年向售电方购买不低于第4.1条规定的年合同上网电量的前提是:

根据电厂该年的年合同上网电量确定的电厂机组的计划等效可用系数应达到%以上。

若在任何一年,电厂机组的实际等效可用系数达不到前述规定时,购电方应有权按其降低比例相应调减年合同上网电量。

4.3实际发电功率允许偏差

在不同时段,电厂的实际发电功率与电力调度机构发布的日发电有功曲线所定功率的允许偏差范围为:

-3~3%。

热电联产机组结合“以热定电”原则发布日发电有功曲线并进行功率允许偏差范围的考核。

4.4超发或少发电量

4.4.1月实际上网电量与每个月的合同上网电量(该合同上网电量应按第4.1条确定并按第4.2条调整)相比,出现的差额电量为超发或少发电量。

4.4.2在第4.3条规定对应的偏差范围内超发或少发电量,则实际上网电量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

4.4.3如由于购电方原因,造成超出第4.3条规定对应的偏差范围超发或少发电量,则超发电量按第5.4条规定结算,少购电量按第4.5条执行。

4.4.4在任何时段,如由于除第4.4.5款以外的售电方原因,造成超过第4.3条规定允许的功率的上限,该时段超发电量为违约超发电量。

违约超发电量不进行结算。

造成低于第4.3条规定允许的功率下限部分的少发电量按非计划停运折算。

4.4.5在任何时段,如果售电方违反调度指令发电或不发电,造成的超发或少发的电量视为违规电量。

违规电量包括以下三种:

(1)售电方未经购电方同意擅自开机或停机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

(2)售电方不听从调度要求减少或增加机组出力的指令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3)售电方偏离有功计划曲线经连续三次警告无效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

对违规超发电量,购电方不进行结算,同时售电方向购电方支付违规超发电量违约金。

违规超发电量违约金=违规超发电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2倍。

对违规少发电量,按非计划停运折算,同时,购电方有权相应扣减年合同上网电量。

对售电方违反调度指令的行为,还应按照并网调度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4.5少购电量补偿

到合同年度年底,若因购电方原因导致售电方年实际上网电量少于年合同上网电量(该年合同上网电量应按第4.1条确定并按第4.2条调整),则购电方应向售电方支付年少购电量的电费补偿金。

年少购电量=年合同上网电量-(年实际上网电量-售电方违约超发电量-售电方违规超发电量)-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少发的电量-售电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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