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docx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著作权
1.著作权的产生时间。
2.对外国作品的保护:
a.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日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b.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c.外国表演者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权法保护。
d.外国录音录像制作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3.著作权法不适用的情形:
a.官方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b.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c.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d.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e.违禁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4.著作权人和著作权:
A.著作权人:
a.公民作者;
b.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c.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d.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B.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
a.发表权;
b.署名权;
c.修改权;(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d.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
e.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和获得报酬权:
即以复制(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5.职务作品:
A.非职务作品:
作品的创作不在作者的职责范围内,也不是单位特别指派的任务,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B.一般职务作品:
a.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b.两年内:
(一)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但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c.两年后:
(一)作者可以自由许可他人继续使用。
(二)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d.两年的起算:
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C.特殊职务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a.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b.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6.合作作品:
a.条件:
合作意图及合作事实关系(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
b.著作权的归属:
(一)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二)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三)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c.著作权的使用:
(一)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二)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比较合作专利申请)
(三)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权。
d.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7.演绎作品及邻接权:
A.一般规定:
合理使用原则。
a.合理使用限制作者的财产权,不限制人身权,仍然应当署名;
b.必须针对已发表的作品;
c.必须征得原作者的同意;
d.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
B.具体规定:
a.演绎作品:
(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注释、整理他人已有作品的人,对经过自己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对原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不得阻止其他人对同一已有作品进行注释、整理。
(三)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b.邻接权:
(一)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二)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三)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四)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五)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8.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a.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b.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与专利权、技术开发合同比较)。
9.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
a.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b.原件的财产所有权和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c.其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d.此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10.著作权的继承:
A.著作权属于公民的:
a.发表权: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b.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c.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作者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d.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e.既有继承又有遗赠的:
(一)人身权专属于作者。
(二)所有权属于受赠人。
(三)财产权属于继承人。
B.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a.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b.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C.合作作品: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D.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11.著作权的保护期:
A.公民作品:
a.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b.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
(一)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开始于创作完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一旦确定,按照前面规定。
B.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开始于首次发表,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C.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D.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以下情形视为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a.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以合法方式首次在中国境内出版的。
b.外国人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c.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12.合理使用(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a.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b.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c.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指在符合新闻报道目的的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
d.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e.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f.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g.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h.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i.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但不得向听众、观众收取费用,也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j.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k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从多到少);
l.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从多到少)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1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a.没有约定专用使用权,应视为非专用使用权。
b.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有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c.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使用其作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杂志社刊登作品除外。
d.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
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14.表演、录音录像、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的比较:
法定许可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共同规定
特殊规定
表演
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1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由该机构转递著作权人。
1.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3.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1.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2.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录像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无论他人是否发表,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15.出版者的权利:
图书出版者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
不许一稿多投,未明确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16.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a.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b.保护期为50年,可以申请展期。
c.自愿登记原则为初步证据。
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用户的权利,相似的开发。
软件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财产权(专有使用权,使用许可权,转让权)。
第二十九章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
1.涉外:
A.外对内:
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
a.前三项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专利法办理。
(一)其所属国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二)其所属国与我国有专利保护双边协议。
(三)其所属国对我国国民的专利申请予以保护。
(四)该外国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享有国民待遇)
b.必须委托申请的: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B.内对外:
a.向外国申请专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述规定。
b.向外国人转让专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职务专利:
a.职务发明创造:
(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三)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1)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2)署名权:
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3)有优先受让权。
b.非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c.合同约定: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合作专利:
a.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b.合作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合作他方不得申请专利;
c.如果一方放弃专利申请权,另一方可单独申请,但取得专利后,放弃一方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d.合作方有优先受让权。
4.委托专利:
受委托的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专利权属于受托人。
5.专利许可权和转让权:
A.许可权:
a.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b.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B.转让权:
a.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b.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c.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专利实施的限制:
A.强制许可:
a.为公共利益: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b.不实施: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c.从属专利: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B.相关规定:
a.强制许可制度只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
b.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c.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d.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7.专利权的授予:
a.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二)新颖性:
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三)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申请外观设计只要求符合新颖性即可。
b.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c.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8.优先权:
a.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主体不要求是外国人。
b.国内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外观设计在国内没有优先权。
c.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9.专利申请程序:
专利申请的原则:
形式法定原则,单一性原则,先申请原则。
A.初步审查和公告: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B.实质审查:
a.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b.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c.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必进行实质审查即可授权。
d.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C.授予专利权:
a.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b.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D.争议解决:
a.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b.专利申请人的不服: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c.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服: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0.期限:
a.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b.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11.专利申请的一发明一专利原则、修改和撤回:
a.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单一性原则):
(一)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