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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项目部合同管理办法

成兰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三项目部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维护项目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道部《铁路合同管理办法》(铁政法[2005]178号)、《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广企发[2006]234号)、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一司成本合(2012)53号)及局指有关管理办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部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

项目部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与其他的法人、组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包括设备及周转料租赁、材料加工及采购、征(租)地、配合费、及与项目经营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第三条项目部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二)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三)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审批程序,落实合同管理责任;

(五)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保障合同管理效能。

第四条项目部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意识,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项目部设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计划合同和成本控制的项目副经理为领导小组副组长,各部门为小组成员。

合同管理小组组长:

王建兴陈道江

合同管理小组副组长:

邹伟民水晶明王胜荣

合同管理小组组员:

各部门负责人

合同管理小组负责有关制度的制订及监督执行,研究审定合同,审核合同管理奖、惩建议,并且负责合同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和各部门的协调工作;计划合同部负归口管理合同。

第六条项目经理(或授权项目副经理)负责组织项目签订合同及最终审批,各分管领导负责在分管范围内合同的审核。

第七条项目部计划合同部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合同管理日常工作并定期向相关领导汇报合同管理情况;

(3)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定期向上一级合同管理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报告合同管理工作的情况。

(4)负责合同的起草、制定。

第八条物资设备部经项目经理授权后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项目对外洽谈物资设备采购及租赁业务,对内按《物资管理办法》负责相关合同会审工作。

第九条项目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定期分析项目部合同订立履行及纠纷处理情况;审核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合同管理日常工作及负责归口管理项目部合同文本;按贯标的要求做好项目部合同评审工作,并按规定提交公司审核。

项目部专职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经营管理知识,并经过必要的法律业务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项目合同由经公司批准签订或委托项目部负责人签订。

第十一条合同立项

(一)项目部签订合同范围:

集团公司授权项目部签订的合同、项目部统一招标采购合同、甲控物资的采购合同及项目部统一办理的征拆合同等。

(二)合同立项工作步骤

项目部按附件所列格式填报《合同立项申请表》(其中物资采购按《项目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表格填写,由项目部计划合同部合同成本管理组编号并签署意见,再交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最后报项目经理批准,并报公司审批后,项目部方准予进行合同的洽商工作。

第十二条合同洽商

(一)项目部立项的合同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工作及最终审批。

(二)项目部分管领导在各自的分管范围内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及审批。

(三)合同洽商过程应形成完整书面记录,各方参加人员应签名。

第十三条签订合同程序

(一)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

(二)了解合同项目真实性;

(三)起草合同文体;

(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附立项表、谈判记录、有关报价资料);

(六)公司盖章或经公司授权加盖基层单位公章。

具体办理方法按贯标文件中的相关程序文件执行。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签订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

签订合同前应详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资质等级、资信、信用和履约能力,并取得相关资料,必要时应向有关机构咨询并取得咨询意见书,对方资信情况不明的单位,须要求其提供有效担保,同时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不得盲目签订合同。

项目部合同由公司授权的代理人签订,其他人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合同除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外,还应加盖公司公章,合同设担保条款的,担保人也应在合同上签名、盖章。

各分部在没有取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未经其公司负责人授权以公司名义签署的一切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非合同管理人员未经合同主管部门领导同意无权查阅、复印合同。

签订合同时应查验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施工合同还需查验《资质证书》,确认对方的代表资格或代理资格及代理权限及其单位经营范围和资信资质情况。

不得与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的人签订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越单位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的合同。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名称、住所;

(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酬金;(6)履约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纠纷解决方式;(9)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性质规定的必备条款。

签订合同时,应与对方互换《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时须有《法人授权委托书》)、《资质证书》等文件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要保存合同洽谈、签约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文件、电报及图表等文字、音像资料,一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签订合同要做到内容合法可行,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双方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对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作出约定。

并尽可能使用国家或省(部)、市级管理部门推行的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正式签署的合同按照合同分类进行编码,并与合同审查记录及合同文本、电子文件以及附件一起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后由项目部工程部进行归口管理,有需要复印和分发的许经过领导批示。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合同执行及计价:

项目部每月底必须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按合同规定的验工形式对合同完成情况进行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程序按贯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对劳务分包方的验工计价不得超出建设单位对公司批准的验工计价在扣除公司对分包方收取管理费之后的价款。

第十七条签订合同后,应当全面履行合同。

如合同不能履行,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注意保存有关证据。

第十八条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经办人员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立即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报主管领导和合同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专职管理人员应随时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条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改变。

第二十一条合同变更的原则:

合同变更的批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同的变更菌应签署补充合同、协议,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用计算原则确定变更费用。

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者接触合同,不得因单位名称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

确需变更或接触的,应当经各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条款或放任违约行为。

合同承办部门除督促对方完全履行外,还应同时应将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合同情况想上级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解除必须按照《合同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终止,必须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收集终止合同给项目部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证据和资料,为纠纷的处理做好准备。

第二十五条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和解

(二)调解

(三)仲裁和诉讼

第六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必须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存档合同必须系统、完备。

第二十七条由项目部立项签订的合同(以上第十一条第一项),一般应有下列资料:

(1)对方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劳务分包合同必须具备);

(2)对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复印件;

(3)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

(4)对方的资信资料;

(5)合同正本及全部附件;

(6)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情况;

(7)合同纠纷的解决及合同中止、终止的情况;

(8)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由项目部自行立项签订的合同(以上第十一条第二项)中,主体工程的劳务分包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相关资料(详见上)必须到公司进行存档备份,其他合同由项目部自行管理,建立合同台帐,并及时更新台帐。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项目经理部计划合同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抵触,必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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