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的刑法罪名口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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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刑法罪名口决
有趣的刑法罪名口决
有趣的刑法罪名口决
1.非法侵入住宅罪:
进错了房
2.盗窃罪:
开错了箱
3.招摇撞骗罪:
撒错了慌
4.强奸罪:
上错了床
5.奸淫幼年罪:
看错了样(已取消改定强奸罪)
6.强制猥亵妇女罪:
挠错了痒
7.组织淫秽表演罪:
走错了光
8.传播淫秽物品罪:
贩错了黄
9.强迫卖淫罪:
逼错了良
10.嫖宿幼女罪:
嫖错了娼
11.协助组织卖淫罪:
帮错了忙
12.聚众淫乱罪:
挤错了床
13.传播性病罪:
长错了疮
1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开错了行
15.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刻错了章
16.操作证券交易价格罪:
建错了仓
历年试题对应试的参考价值最大,是了解考试重点和特点不可或缺的途径。
1、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复习资料、确定复习方法:
(1)广泛复习,不寄希望于押题。
40道选择题,每题四个选项,每个选项可能涉及一个知识点,这样计算下来,仅卷面实际考查的知识点就可能达到160个之多。
因此复习时保证一定的知识面是必要的。
面对琐碎的选择题,押题是不可取的。
(2)注意考查的角度。
注意两个交叉点:
A、分则各罪与总则重点的交叉点;B、分则各罪与常见罪的交叉点(区别点)。
刑法中每一个重要的制度或者每一个罪名,都包含很多的知识点,比如保险诈骗罪,最基本的就有四个构成要件的知识,另外还涉及数罪并罚、法条竞合、犯罪形态、共犯等共同性问题;另外,刑法的基本制度在具体罪名上可能有不同的特点,如诈骗罪、绑架罪既遂的特点就不同。
因此,具体罪名与刑法基本制度(如故意、刑事责任年龄、行为、结果、共犯、未遂、中止、正当防卫、数罪并罚等等)的交叉点往往容易成为考查的角度。
(3)处理好重要基本点(常考知识点)与知识面(非常考)的关系。
在重要基本点上出题概率高,每年刑法试题中属于基本点的知识占一半以上,必须扎实掌握。
如总则方面:
A、刑事责任年龄尤其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B、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认定,尤其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认定,事实错误问题;C、客观方面的行为的基本形式,尤其是不作为行为的特点,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D、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E、未完成罪,尤其是预备犯与未遂犯的界限,未遂犯与中止犯的界限,未遂犯与既遂犯的界限,以及未完成罪的责任问题;F、共犯的认定和责任,尤其是一些貌似共犯但不认为是共犯的情况和主犯、从犯、教唆犯的种类和责任;G、罪数形态,如对想像竞合犯、牵连犯、继续犯、吸收犯等的理解和运用;H、累犯;I、自首犯立功的认定与处理原则;J、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K、缓刑、假释的适用与撤销;L、死刑、罚金刑的适用等。
分则方面如:
侵犯财产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贪污贿赂类犯罪等。
(4)善于对不同问题作不同程度地掌握。
对于重点问题,应当深入、细致、全面掌握;对于面上的问题,只需要浅浅地了解就足够了。
对于一些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则记住即可。
即所谓“面面俱到、程度不同”。
2、测一测自己还有什么不足,予以弥补。
虽然每年试题的风格有所不同,但通过了解历年试题得出的总体印象,不会有太大的偏差。
所以,全面、深入研习历年试题,甚至包括从1986年开始举办律师资格考试以来的历年试题,是掌握考试特点的有效途径。
3、研习历年试题应讲究方法
(1)着重了解考查的知识点和考查的角度,不要太在意答案。
因为时过境迁,立法、司法、理论会有较大变化,导致答案发生变化,这不奇怪。
法律总是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与时俱进的。
只是不要被过时的结论所误导、也不要因为结论过时而丧失研习的兴趣。
(2)注意每年试题风格存在着波动。
有时偏重于理论有时偏重于法条。
(二)通过熟记法条和司法解释打好基础
2004年、2005年试题中就有大量直接考法条或以法条为解答基础的试题。
对于刑法这样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无非是考查对刑法规定的掌握和运用,因此,熟悉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的内容(或规定)是应对司法考试最基本也是最简单有效的方法。
司法考试就是考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法条自然是考试的核心知识点。
司法解释,则是对法条适用中疑难而常见问题的解释。
因为如果不难,不必解释;如果不普遍,则不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解决。
而法律适用中普遍而疑难的问题,从来都是考试的重点、要点。
(三)适当看一点案例、做一点练习
对于初学者,看一看由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的供法学院在校学生使用的教学案例集或案例教程,比较合适。
对于程度较高者,也可以看一看出题老师或权威学者编写的教材,这对于正确把握疑难点和争议点很有帮助;或者看一看法院编写的案例集,如最高法院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或《刑事审判参考》一类的刊物,这对于弥补司法经验不足的缺陷具有重要的作用。
不过这些判例选集对案情处理和对法律要点的评说不够简明,读起来有些费力。
此外,就是适当做一点练习。
大家想一想应对高考、托福考试的方法,“题海战术”不可或缺。
司法考试也可沿用此战术。
不过一定要注意法律考试的人文特色,不可斤斤计较个案的结论、钻牛角尖
例如刑法总则部分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共犯理论、数罪并罚制度;分则部分的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等,简直是百考不厌,而且考的非常细致。
大家要注意:
无论谁来命题,以经典考点为主要考查内容都是不会改变的,对这些传统考点要深入、仔细地掌握。
重点复习,注意特例。
根据命题特点,复习时不能面面俱到,一定要学会掌握重点。
总则部分条条都是重点,其分值至少占到总分值的一半左右。
总则难在法条的含义较深,不易理解,但一旦理解了就不用再死记硬背。
总则是刑法的基础理论,指导着整个分则。
对总则的条款的掌握必须达到融会贯通的程度。
对于分则:
要区分重点章(指《刑法》分则的章)和非重点章、重点罪和非重点罪。
对不同的章和罪,采取不同的复习方法。
第三章和第六章罪名极多,但除少量重点罪外,大量的罪名只要能够区分它们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就可以了,说直接一点,不需要能够背诵罪名,只要能够分类“辨认”即可,因为非重点罪名一般仅以选择题的方式考查,罪名已经给出,会“认”即可。
第九章也可照此复习。
第四章、第五章、第八章就不能这样复习,这几章的罪名不多,但每个都很重要,经常考,而且考查得细致、深入。
例如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盗窃罪,侵占罪,强奸罪,诈骗罪,贪污罪可以说是“每个毛孔都滴着分数”,对这些罪就要掌握得很深,很广,相关司法解释要全部掌握。
危害国家安全罪虽然排在第一,但一向分值不多,看几个重点罪即可。
第七章和第十章是两个比较特殊的章,考得非常少,复习时间不够的话,可以不看。
刑法的多选题有一个特点:
很多答案直接来自法条或者司法解释。
这样的多选题大概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同一法条本身有数项、数款的;另一类是不同法条的关联规定。
例如2010年试卷二第64题:
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
A.网站建立者;B.网站直接管理者;C.电信业务经营者;D.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题主要考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
(1)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2)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这个司法解释很长、很复杂,但其核心就是这些人也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对这种知识点,在复习时就应当有意识地进行比较记忆。
为了对付这类题目,我们在试题解析中加强了对知识点的归纳、总结,特别对关联知识点进行了提示。
对于牵连犯如何并罚,也进行了专门总结,在解析中收入了我们总结的《牵连犯立法例总结》。
该总结对常见的、法有明文规定的牵连犯都进行了仔细的归纳。
5.案例分析不急不躁、回答完整。
在2007年以前,刑法的案例分析题都是分析题(这是大纲里的正式名称,区别于简析题)。
这种题有一个独特之处:
问题只有一句话:
“请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就增加了答题难度。
2007年、2008年刑法竟然破天荒地出了简析题,(一问一答的题目),这样就显著降低了题目难度。
‘遗憾的是,2009年又变成了分析题。
不过,2010年又变成简析题了。
但大家仍然应该掌握刑法分析题的答法。
对这种分析题,最重要的答题原则是不急不躁:
逐句分析每个行为人的每个行为,首先看其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再找出其定罪和量刑的各种事实,从法律的角度予以分析。
在回答时,一定记住要回答定罪和量刑两方面的事实。
许多考生在答题时只重定罪,不重量刑。
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在案例分析题中,有时量刑部分的分值能占到一半左右。
考试时,很多考生一看见案例分析题里有自己不会定罪的行为就发慌,开始乱答,甚至放弃整道题。
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
在案例分析题中,行为人一般都有数行为,都构成数罪,其量刑情节和量刑制度一般也不止一个。
如果我们会一个知识点就答一个知识点,我们不就得到这l分了吗?
6.多做真题。
从我们归纳的已考考点可以看出,常考的内容总是那么多,考查方式也差不多,因此精做历年真题是极为有用的。
我们在每年的解析中都发现,几乎每道题都是考过数次的,都有对应的历年真题。
所以,一定要重视历年真题。
“研习过去的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是毫不夸张的一句话,是我们所有辅导老师的肺腑之言。
1.用放火行为杀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论处,不并罚。
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属于加重情节。
2.用放火。
爆炸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行为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但另有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不以爆炸罪论处。
3.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有杀人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4.以杀人等方法劫持航空器,其行为作为方法行为被劫持航空器罪吸收。
如果在劫持航空器后滥杀无辜或强奸的则数罪并罚。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题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违规制造枪支罪的主题是单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非法出借、出租枪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
6.交通肇事罪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则就不能成立本最,还必须放声重大事故。
主观方面为过失,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定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酒后驾车。
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要有共同的故意,但这里有例外:
共同肇事后逃逸的安共犯论。
肇事后逃逸作为从重情节处罚,但若故意将被害人搬离现场隐匿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5万以上参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8.生产销售假药罪:
危险犯。
要求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否则不能认定本最,但销售金额5万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5万以上。
个人或单位。
直接故意。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按累计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
武装掩护从重,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最与妨害公务罪并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是否合法,是否牟取到不影响成立)。
10.伪造货币罪:
人民币和外币。
一般主体。
伪造货币出售或运输的不并罚,按一个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的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处理。
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单独成立犯罪的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
11.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
特殊主体即知情人员及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可以成为主体。
故意。
12.洗钱罪:
个人和单位。
13.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个人和单位。
14.信用卡诈骗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
伪造的,使用作废的,冒用他人的,恶意透支。
一般主体,单位不能。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
15.保险诈骗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
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以保险诈骗共犯论。
故意杀人,放后等方法与保险诈骗罪并罚。
16.偷税罪:
情节严重:
(1)10-30%,1-10万;
(2)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3)30%以上,10万以上。
累计数额计算。
特殊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故意。
17.抗税罪:
个人,单位不构成。
情节严重。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按转化后犯罪定罪处罚,若过失不转化。
1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
个人和单位。
故意。
牟取非法利益。
19.假冒注册商标罪:
同一种,商品,注册商标。
情节严重。
个人和单位。
故意。
20.侵犯著作权罪:
营利为目的。
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个人或单位。
21.侵犯商业秘密罪:
造成重大损失。
单位和个人。
22.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
个人和单位。
23.故意伤害罪:
强奸、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不转化。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聚众打砸抢、聚众斗殴打转化。
24.强奸罪:
婚内强奸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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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非法拘禁罪:
转化。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从重。
26.绑架罪:
不转化。
所取债务为目的绑架他人不构成绑架罪,其债务不一定为合法债务。
勒索财物的目的达到与否不影响成立。
27.拐卖妇女儿童罪:
出卖为目的。
不转化。
29.诬告陷害罪: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情节严重。
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
指向特定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最从重。
30.侮辱罪:
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进行,针对特定人。
情节严重。
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出外。
31.诽谤罪:
捏造,散布,针对特定人。
情节严重。
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出外。
32.刑讯逼供罪:
特殊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
目的在于逼取口供。
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转化。
33.报复陷害罪:
对象:
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4.破坏选举罪: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关领导人。
情节严重。
35.重婚罪:
不以犯罪论:
外流谋生,生活困难,受虐外逃,拐卖再婚。
36.虐待罪:
特殊主体,共同生活动家庭成员。
非家庭成员之间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
告诉才处理。
37.遗弃罪:
纯正不作为。
情节恶劣。
不需要告诉才处理。
38.抢劫罪:
不转化。
出于其他目的伤害或杀死被害人后将其财物拿走,构成2个独立的犯罪,如故意杀人和盗窃罪并罚。
抢劫后灭口或其他目的杀害被害人按抢劫与杀人数罪并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以抢劫论处。
39.盗窃罪:
死刑: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珍贵文物情节特别严重。
40.抢夺最:
乘其不备。
携带凶器抢夺不论是否使用,均已抢劫罪论处。
41.侵占罪:
对象: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埋藏物。
数额较大。
告诉才处理。
42.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之便。
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
数额较大。
43.挪用资金罪:
特殊主体,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
规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3月。
未超3月、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
44.敲诈勒索罪:
威胁或要挟。
数额较大。
45.故意毁坏财物罪:
数额较大、情节严重。
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毁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处。
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出于报复等冬季故意破坏公司财物的,并罚。
46.妨害公务罪:
暴力威胁方法,但暴力不包括至人重伤或杀人,上述行为安牵连犯择一重处。
对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之间。
严重后果。
自然人。
47.招摇撞骗罪:
谋取非法利益,各种利益。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自然人。
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按想想数罪原则,定诈骗罪。
冒充人民警察从重。
48.寻畔滋事罪:
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公共场所欺哄闹事。
行为对象不特定。
至人轻伤按本罪论,至人重伤死亡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4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犯本罪有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
50.伪证罪:
刑事诉讼中。
特殊主体: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案件立案、侦察、起诉、审判过程中。
51.窝藏包庇罪:
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物、提供交通工具。
知情不举不认为犯罪。
52.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脏物罪:
对本人犯罪所得窝藏转移不单独构成本罪。
5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特殊主体。
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暴力抗拒执行中杀害重伤执行人员按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择一重处。
54.脱逃罪:
特殊主体:
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错拘等无辜者逃离不以犯罪论。
使用暴力至人重伤死亡择一重处。
55.医疗事故罪:
特殊主体:
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和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过失。
56.非法行医罪:
自然人。
情节严重。
故意。
5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自然人和单位。
过失。
58.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自然人和单位。
故意。
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算。
毒品以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假毒品冒充真毒品符合诈骗构成以诈骗罪论。
不知是假毒品的以未遂论。
教唆未成年人犯本罪或向其出售的从重。
59.非法持有毒品罪:
数量较大。
不以纯度折算。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从重。
60.组织卖淫罪:
对被组织者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不并罚,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并罚。
61.贪污罪:
利用职务便利,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熟悉作案环境等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侵吞、窃取、骗取、其他。
5000以上或不满但情节严重。
特殊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人可成立共犯。
个人贪污5000-10000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脏的可减轻免除处罚。
按累计数额计算。
62.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
非法活动(5000-1万)、数额较大营利活动(1-3万)、数额较大3月未还。
挪用后潜逃、挥霍、犯罪无法退还以贪污罪论。
想还还不了的结果加重。
挪用救济款物从重。
63.受贿罪:
索取;非法收受为他人牟利,利益正当与否不影响。
数额同贪污。
国家工作人员。
骗人的以诈骗论。
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要挟威胁方式勒索的以敲诈勒索罪论。
收受回扣、手续费以受贿论。
斡旋受贿要求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64.行贿罪:
自然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被勒索,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
6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
如查明财产是贪污受贿所得,按贪污罪、受贿罪论。
66.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过失。
造成重大损失。
67.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
情节严重。
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
泄漏属于国家秘密范畴的商业秘密属想象竟和,择一重处。
68.徇私枉法罪:
刑事诉讼中。
司法工作人员:
侦察、检查、审判、监管。
故意。
因受贿犯本罪责一重处。
69.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审判中。
司法工作人员。
70.私放在押人员罪:
司法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否则以逃脱罪共犯论处。
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