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精细化管理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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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精细化管理的思考

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精细化管理的思考

新华网福建国税之窗2005-06-0811:

44:

27

    一、民政福利企业概况

    目前,三元区共有19户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共安置残疾人员136名,主要分布在纸加工、农产品加工、纸袋加工、印刷包装、机械制造等行业,2004年共退税达271万元,有呈上升趋势。

人均残疾人年享受退税在2万元,而人均残疾人年享受福利不到5000元。

三元国税局抓好福利企业税收管理,采取措施对民政福利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今年以来共有二户企业被取消享受退税资格,八户不规范的福利企业被处2到6个月的整改时间,并取消其整改期间的退税资格。

    二、民政福利企业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职工人数未真实体现,残疾人比例不到规定下限。

从历次检查和调查的情况看,现场点人,残疾人人数不够,职工总数增加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少企业实际职工总数远大于企业上报数及《工资表》上填列的人数。

福利企业隐瞒职工总数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采用两本考勤簿,将部份职工工资在关联企业中列支或者利用账外账发放工资,隐瞒职工总人数;二将传达室人员、清洁工人、临时用工、费用工等名义直接列入有关费用,将驻外销售人员采用承包销售的方式计提收入直接记入销售费用,不在企业工资表里反映,以减少企业职工总人数;三对部份职工工资通过劳务费支出,不在工资表列支,隐瞒实际职工人数;四还有的企业利用多班制混淆职工总数,在得知税务部门要审核检查后,采取部份停工或全部停产放假等手段,逃避清点实际职工人数。

    

(二)是部份残疾人员的岗位与残疾人的身体状况不相称。

生产车间中的残疾人不会本岗位工作;部份企业存在残疾人员以养代岗,有的让残疾职工家中的身体健全家属顶替上班;部份残疾人员上岗率低,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有的残疾人从事销售、门卫的等不在生产车间。

    (三)利用一套人马注册两家公司非法牟利。

我区规模较大的福利企业的老板基本上都有多家企业,这些关联企业往往通过转移销售、转移职工人数、转嫁税负等手段获取赚取非法利益。

主要做法有:

一是将关联企业产品通过福利企业开票销售,以骗取福利企业退税;二是在进货时将进项发票开给关联企业,从而减少关联企业应纳税额,增加福利企业应纳税额;三是福利企业产品全部以高价销售给关联企业,经关联企业简单加工后或直接用于销售,将税负转嫁给福利企业,提高关联企业的进项税额;四是福利企业的职工或会计到关联企业领取工资,既减少福利企业的职工人数又增加关联企业的成本,减少关联企业的利润体现。

如某某卫生品公司(福利企业)其老板两兄弟各注册一家公司(另一家企业不是福利企业),同时生产相同产品且车间相邻,这种现象要引起高度关注。

    (四)不按规定使用发票。

一是不按规定取得进项发票。

由于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大部份福利企业取得进项发票的意识十分淡薄,有的甚至将不要进项发票作为降低进货价格的交易“筹码”,造成福利企业增值税税负率高,同时也给对方偷逃税款提供了方便。

二是不按规定开具发票。

有的福利企业甚至要求供货方将增值税发票虚开给别的企业,获取非法所得;三是有福利企业为了市场竞争,满足客户的需要,未按实开票,将销售发票高价开出,造成对方企业多抵扣税款。

    (五)是未按规定做好残疾人员上岗管理。

一没有排班表,考勤表未能及时登记,只考勤残疾人,不考勤其他人,上岗未挂胸牌;二残疾人员变动表没及时做,会计资料未能及时提供;三岗位分配图不统一;四工资没用银行卡发放,未及时为残疾人员交纳社保,残疾人员的利益未能得到保障。

    三、把好两关、两个提高为精细化管理打好基础。

    一是严格把好新办福利企业资格审核关,对新办民政福利企业要层层把关,不但要对上报资料的严格审核,还要两人以上对企业进行实地对照审核,同时填写《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实地突击审核对照表》;二是严格把好福利企业年审关,一年一度的资格审核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确保福利企业年审的有效性;三是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加强干部的业务学习,加强勤政、廉政教育;四是提高干部的责任意识,教育干部要有社会责任意识,为残疾人创造好就业和工作环境;要从加强内部监督机制,促进干部工作责任心的提高。

    四、如何对民政福利企业税收实行精细化管理。

    

(一)是加强发票的精细化管理。

由于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部份福利企业取得进项发票的意识十分淡薄,因此,当福利企业的税负率明显偏高时。

一是可对其进项发票及库存材料等进行检查,是否有应取得而未取得的;二是检查其产品的销售价是否比市场价高,如果有,该企业可能有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形为,可对其往来帐、银行及现金帐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应移交稽查查处。

    

(二)是对民政福利企业职工人数的精细化管理。

一是要求管理员要对每户福利企业建立管理台帐,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在台帐上进行登记,对残疾人员建立花名册,动态掌握企业的人员变化情况,企业职工人数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要求企业报送变动资料。

不定期对企业的费用帐进行抽查,是否有临时用工、费用工等名义直接列入有关费用,或将驻外销售人员采用承包销售的方式计提收入直接记入销售费用,如果有异常的,应深入检查。

二是每月一次不定期对福利企业进行突出实地调查,详细记录调查当期的企业总人数、残疾人员数及出勤人数,填写统一格式的调查表,从排班表中详细对照考勤表包括残疾人与正常人;三是将残疾人上岗证与残疾人员和岗位分配图一一进行校对,检查其残情,核实其劳动岗位,防止只挂名不参加劳动或顶替上岗情况;四是在调查企业当期的总人数时,应特别注意企业办公室内的一些不起眼的资料,如企业内部通讯录、车间内贴在墙上的名单、仓库入料出料单上的签名等,都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三)是对福利企业职工福利管理。

加强企业财务巡查督促企业通过银行卡发放残疾人员的工资,督促企业及时为残疾人员交纳社保,保障残疾人员得到利益。

    (四)关注福利企业和与其关联营企业的产品种类与规格。

认真分析福利企业和与其关联的企业的产品、生产过程的区别,注重了解福利企业的生产量与人员、设备的生产能力是否匹配,一是防止将关联企业产品通过福利企业开票销售,以骗取福利企业退税;二是防止在进货时将进项发票开给关联企业,从而减少关联企业应纳税额,增加福利企业应纳税额;三是防止福利企业产品全部以高价销售给关联企业,经关联企业简单加工后或直接用于销售,将税负转嫁给福利企业,提高关联企业的进项税额。

同时对福利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明显高于同种产品的关联企业税负,应由企业举证说明情况,举证无法说明情况或情况不清的不予退税。

    (五)是掌握企业的生产流程与了解每个残疾人员的基本情况。

不同的工种适合不同的残疾人工作,要管理员设立残疾人员身体情况汇总表及企业工种种类表。

    (六)规范管理员下户检查程序。

管理员下户检查必须两人以上,要将跟踪管理与突出检查相结合,同时对每次检查要填制《实地检查情况对照表》并当场由企业签名或盖章,这是为了落实检查结果提供依据。

(作者:

三明市国税局李胜利)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3]421号

颁布时间:

2003-9-17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认真落实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省局文件(冀国税函[2003]356号)明确规定了“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按月据实计算”,符合规定的办理即征即退。

及时掌握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就业变动情况、招用标准和安置比例成为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

目前,我省(除唐山市外)使用的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软件已进行升级,增加了福利企业残疾人用工情况申报内容。

为了及时采集残疾人员变化信息,加强福利企业的管理,省局要求从10月份征收期起,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必须按月申报残疾人员变动情况。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利企业在每月征收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资料时将其中一份《福利企业残疾人用工情况明细表》(纸制报表),交县级税政管理部门。

县级税政管理部门征期过后两日内将每户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残疾证号等有关信息录入河北省福利企业管理软件,以便省局进行全省信息比对。

比对结束后,省局按月下发各市福利企业残疾人用工情况信息采集质量和比对结果。

  二、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号、残疾证号全省比对后,发现两个以上企业同时录用同身份证号或同残疾证号的残疾职工的,跨市企业由省局组织核实,同一市跨县的企业由各市局组织核实,同一县(市、区)的企业由各县(市、区)核实。

核实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局。

  三、福利企业初次报送《福利企业残疾人用工情况明细表》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提供残疾人员的身份证、残疾证、用工合同原始件和复印件,税政管理部门查验无误后,将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存档。

以后月份残疾人员用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将新增残疾人员身份证、残疾证、用工合同原始件和复印件报税政管理部门查验并进行补录。

  四、对福利企业申报所属月份残疾人员达到50%(含50%),比对未发现问题的,由县级税政管理部门制作《福利企业申报残疾人用工审查结果通知单》交同级计会部门,作为办理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依据。

审查、比对发现有以下问题的,取消福利企业当月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资格,以后月份也不得补退。

  

(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报或延期报送《福利企业申报残疾人用工情况明细表》的;

(二)不能如实提供残疾人员身份证、残疾证、用工合同原始件和复印件的;(三)经税务机关审核、比对,扣减超出冀国税函[2003]356号文件规定范围申报残疾人用工及虚假用工人数后,当月安置残疾职工人数低于生产总人数50%(不含50%)的。

  五、唐山市暂时使用手工填制的《福利企业残疾人用工情况明细表》,表样同机制报表。

福利企业增值税返还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2009-06-1609:

30:

25|来源:

河南国税|作者:

   问题:

我公司是福利企业,返还08年的增值税须计入收入后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回复:

根据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您如果符合文件规定的情况,可以按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福利企业退税问题

来源:

中华会计网校作者:

  咨询描述:

关于福利企业退税问题。

  解答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号:

[财税[2007]92号]http:

//websites/service/hn_viewDoc.jsp?

doc_id=302554&class_sid=IBoLaw&item_id=&frame_id=5264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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