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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简答和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简答和案例分析

36·中美两家贸易公司签订茶叶买卖合同,由中国公司按CⅣ纽约向美国公司交货,信用证方式付款。

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泡,美国公司以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指示信用证开证银行拒绝付款。

问题:

(1)美国公司能否以部分茶叶遭海水浸泡、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

为什么?

(2)信用证开证行可否以茶叶浸泡为由拒绝付款?

为什么?

答:

(1)不能。

(2分)本案合同为CIF合同,中国公司的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而非目的港纽约;(2分)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买方美国公司承担,(2分)买方美国公司不得以越过船舷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灭损(即茶叶遭海水浸泡、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

(1分)

(2)不能。

(2分)信用证支付方式体现银行信用,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

(2分)银行付款的条件是单证一致。

银行的付款义务不涉及货物是否受损。

(2分)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独立的。

(2分)

36.中国和德国是《华盛顿公约》和《汉城公约》的缔约国。

中国某企业与德国企业柏林净水厂签订合资合同,在上海兴建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根据合资合同规定,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为l2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

该公司满足投资总额所需的其余200万美元资金通过项目贷款来解决。

互关系中,应当做到对有关各方互相都有利。

反对为了利己;不惜损人,即不能以损害他国的利益来满足本国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压榨他国为手段,攫取本国单方的利益。

民族利己主义和由此派生的霸权主义,是互利原则的死敌。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做到互利;只有真正地实行互利,才算是贯彻了平等的原则,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可见,把互利与平等联结融合起来,作为指导和调整国际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的一项根本原则,标志着国际法上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发展。

公平互利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平等互利的真实含义,丰富了平等互利的内容,是平等互利原则的重要发展。

在国

际经济交往中强调公平互利,其主要宗旨在于树立和贯彻新的平等观。

6.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涵义和广义涵义。

6.答.

(1)从狭义上说,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冢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国际公法的主体是完全一致的,而且只限于国际公法的主体,即国冢或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内容限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c

(2)从广义上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它所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简言之,国际经济法就是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交往的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以及从事此种经济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它还包括用以调整一切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经济法、民商法的涉外部分。

 

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饮料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3)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为什么?

(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

为什么?

答案,法理详解

(1)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

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

(2)属共同海损。

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

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

(4)可以。

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人保函。

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

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年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

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

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

提单载明:

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

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

随后,卖方凭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

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的港。

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

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

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

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

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

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

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

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

(1)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

为什么?

(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

为什么?

(4)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

[答案]

(1)不成立。

已装船提单是在货物已经实际装船以后签发的提单。

但在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实质上符合已装船提单的特征,构成一份已装船提单。

(2)属于签发了预借提单。

由于提单是在货物未开始装船或未全部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

(3)应由卖方承担,因为在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归于卖方,买方及保险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赔偿范围应为买方的全部实际损失,外加预期利润。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1995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雄狮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倒签了提单。

“雄狮号”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1996年1月30日“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2.承运人为什么要倒签提单?

保函有什么用?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为什么?

4.A公司可否向保险人索赔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为什么?

5.什么是共同海损?

本案中哪些损失是共同海损?

(1)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1分)因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属其承保范围。

(1分)

2)承运人是在托运人(卖方)B公司的要求下签发倒签提单的,卖方之所以这样要求是为了使提单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吻合,做到单证一致。

(1分)托运人出具保函给承运人就是为了免除承运人因签发倒签提单的后顾之忧,约定当承运人因签发倒签提单而致向第三人承担一定的责任时,由保函出具人B公司向承运人承担最终的责任。

(1分)

(3)可以。

(1分)因为承运人倒签了提单所以使得B公司能获得信用证下的款项,却使A公司失去了某种保障。

另一方面承运人倒签提单使得A公司有理由相信货物会在合理时间内到达目的港,但事实上却不可能。

故承运人应当赔偿损失。

(1分)

(4)不能。

(1分)因为这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范围。

(1分)

(5)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

(1分)本案中,在救火过程中造成的部分湿损化肥,属共同海损。

(1分)

7.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独特之处。

7.答:

“国际商务惯例”,主要是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自然人、法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是国际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而它既不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冲突法)或各国经济法的范畴,其独特之处在于:

(1)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而作为国际经济法其余组成部分的各国经济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公法的有关法律规范,都必须经过国内立法或国际缔约等程序才能确立。

(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合意采用。

一般说来,它就毫无约束力可言。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反之,当事人对于调整特定国际经济关系的许多强制性法律条款,则只有全面遵照办理的义务,并无随意增删更改的自由,(4)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的实施或兑现.

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3.简述提单的意义。

答:

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的单据,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

提单本身不是合同,因为它是由承运人一方签发的,不需要托运人签字。

(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所承运货物的收据。

自提单签发之日起。

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运输承担法律责任,直至在目的港交货为止。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谁合法持有提单,即等于占有了该货物,并享有处分权。

4.简述《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答:

《海牙规则》的主要规定有:

(1)规定了承运人必须承担的两项义务,即提供适航的船舶和适"-3而谨慎地装载、搬移、配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2)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包括:

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等。

(3)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和赔偿限额。

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即所谓“钩至钩”原则。

(4)索赔与诉讼。

根据运输契约有收货权的人在提货时如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应当立即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关于货损的书面通知,如果货损不明显,则在提货后3天以内提交。

.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算。

4、什么叫共同海损?

什么叫单独海损?

二者有何异同?

答:

共同海损(GeneralAveop)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航行途中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者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即为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PedicularAvemp)是指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即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表现在:

(l)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

(2)损失的承担者不同。

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游者盲己承担S而共同海滩的拚夫则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3)损失的内容不同。

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联系表现在:

(l)从性质上看,二者都属部分损失。

(2)共同海损往往由单独海损引起。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是国际公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体现。

1、各国对本国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的权利,不收任何外来的干涉。

根据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上述内涵,各国有权独立自主的选择适合本国实际情况的经济制度,并按照发展本国经济的需要,独立自主的制定各种国内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独立自主的对外缔结或参加各类国际经贸条约,开展对外经贸往来。

2、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各国境内的自然资源是各国家民族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核心内容,是国家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3、各国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因为国家对其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各国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资本实行管辖和管理,有权对境内的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管理和监督,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以确保外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切实遵守本国法律法规。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

各国在采取这些措施的同时,考虑到本国的法律、规章以及本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给与适当补偿。

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也意味着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和强弱,在各种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讨论和决定有关重要的国际经济事务或问题的过程中,享有完全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公平互利原则和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现代国际经济交往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在现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体现和进一步发展。

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建立相应的制度,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能够实现实质上的平等互利。

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长期努力和斗争,公平互利原则已逐步贯彻体现于国经经济条约和有关国际法律文件中。

但充整体上看,发展中国家在现实国际经济关系中仍然处于不利地位。

要真正实现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还需努力。

国际合作发展原则是发展权与国际合作义务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项富有时代特点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基本含义是在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的基础上。

各国应履行国际合作义务促进所有国家。

贯彻国际合作发展原则,要求各国应促进建立公平互利的国际经济关系,进行符合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利益的国际经济结构改革,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和科技等领域进行合作,促进世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006年8月4日,张家港黄海海运公司向智宏贸易公司提出赔偿因其货轮被扣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

  试问:

  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

  2.什么是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本案保函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提单是承运人接受托运人交付运输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书面凭证。

  国际惯例一般认为提单的法律性质有以下三点:

  ①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②提单是承运人对货物出具的收据;

  ③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按有无批注区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在接受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时,如外表状态不良,大副在签发大副收据时,就此作出记载,称为批注。

  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

反之,有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就是不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使收货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

因为不清洁提单是货物内在质地不确定的表示,难以转让。

  在航运业中,因为不清洁提不受欢迎,当卖方(或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外表不良,又无法更换包装或修复货物的情况下,往往采取向承运人出具保函的办法,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

托运人这样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是航运业的习惯做法,但也常引起争议。

根据民法原理,诚实信用是一切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托运人应保持货物的完好状态交付承运人收受、装船。

  承运人亦应按照货物的真实情况,在提单上签署意见,以分清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

  一旦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很可能构成与托运人串通而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损害收货人的利益。

  但是在实践中,货物的外表状态不良常常表现为货物包装有轻微的缺陷而不影响货物质量。

托运人在有充分理由认为货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买卖合同的要求,不会导致收货人拒收和索赔的情况下装船,而承运人因持有异议意欲在提单上批注,但若坚持重新验装或要求托运人更换包装或调换货物已不可能,且时间的拖延将影响合同的履行。

  此时,托运人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允诺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的损失。

这种做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船期延误的避免都起到积极的作用,也不会损害或严重损害收货人的利益。

因此,国际上趋向于承运人接受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只要不是对收货人进行欺诈,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收货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自始至终收货人不知保函的起因与经过,未参与相关活动,发货人也并非对其而出具,故承运人不得以保函对抗收货人。

  但是,如果有欺诈的意图,承运人对第三人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对国际航运中所使用的保函效力作了具体规定:

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托运人是有效的。

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有意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且要负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此处特别强调了主观善意或是主观恶意,以此决定托运人与承运人在此中的责任状态和责任程度。

实质上,仍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

  本案中,承运人的船舶大副为避免承担责任,欲在提单上批注,开出不清洁提单,以对抗收货人可能提出的索赔,这是承运人的正当权利。

智宏贸易公司向张家港黄海海运公司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并非为了隐瞒货物本身的缺陷,而是为了避免货物发生变质。

张家港黄海海运公司接收智宏贸易公司的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也无欺诈收货人的意图。

只是为了解决由于货物包装产生的争议,承托双方均出于善意,不具有对第三人欺诈的故意。

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保函具有效力,将保函视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对承托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运人因保函事项遭受的经济损失,应通过保函从托运人处得到补偿,托运人也应当履行保函中约定的义务。

  保函,实质上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

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证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托运人承担,承托双方的行为均出于善意,没有欺诈的故意,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保函具有效力,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恶意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

3.简述提单的意义。

答:

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的单据,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

提单本身不是合同,因为它是由承运人一方签发的,不需要托运人签字。

(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所承运货物的收据。

自提单签发之日起。

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运输承担法律责任,直至在目的港交货为止。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谁合法持有提单,即等于占有了该货物,并享有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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