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协议先例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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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协议先例文本

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协议

甲方:

xx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

地址:

xxx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专利、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代为撰写技术交底书、专利挖掘服务、专利内部评审服务、国内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等内容);代为填写相关手续文件、交纳各项官方费用(包括申请费、维持费、年费等)、代为办理专利资助申请,代为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等、甲方提出的其它国内专利申请过程中的相关事务,乙方也应当在接到指示后及时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商标申请、知识产权法律意见书出具、知识产权法律纠纷谈判、知识产权普法培训等服务。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2.1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2对每一项具体法律服务事务,应指定具体联系人。

如甲方联系人或通讯地址变更,需及时通知乙方。

2.3向乙方法律服务人员陈述法律服务内容真实情况,如在专利申请中,提供详细的技术交底书、相关附图和有关的资料证明,为乙方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及完成相关工作提供协助。

2.4认真审核乙方提交的各种文件,如发现技术内容不准确、不完整、技术用语不规范、技术公开不适度等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3.1.0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专利代理人撰写专利交底书、专利申请文件、答复专利局审查意见等文件,在每件申请代理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代理人。

乙方已指定的代理人因某种原因确需更换的,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专利挖掘和评审服务,并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专利申请提出挖掘和评审建议,并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

对于不能通过评审的专利,需给出充分的理由并出具相关参考文档或检索结果。

3.1.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的时限合理安排申请文件的撰写进度,避免申请时机的延误。

当乙方接到甲方新专利申请文件时,认为不能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另行确定合理时间。

如因乙方原因延误递件时间,造成甲方权利或利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1.2乙方在收到甲方进行专利检索的正式请求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官方检索报告;

3.1.3乙方收到甲方关于专利申请的技术交底书等相关材料以及作业指示后,应立即启动专利代理工作,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补充所需资料,并与甲方沟通以解决申请文件中的疑点。

每项专利申请应当在收到作业指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文件撰写并经甲方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资料的确认后提交甲方审核。

审核通过后,提交国家专利局。

3.1.4在甲方确认申请文件审核通过后,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专利申请,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完整的申请文件电子版报甲方专利管理部门报备,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纸质文件。

3.1.5在专利相关文件撰写期限内,若乙方认为甲方该申请或甲方的修改意见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应立即通知甲方;在答复专利审查意见过程中,若乙方认为甲方的修改意见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应在接到甲方修改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若甲方坚持申请或坚持修改意见,乙方应甲方的意见进行申请或修改。

3.1.6对专利申请与审查过程中由专利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乙方应在收到该文件3个工作日内将该文件原稿送交甲方管理部门存档。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保存文件原稿,需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

3.1.7若专利实审、复审等过程中专利行政机关需要甲方提供补充文件,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负责后续辅助工作。

3.1.8乙方负责免费按照甲方需求不定期为甲方进行专业专项专场的专利培训和专利挖掘工作,场地及时间由甲方指定。

3.1.9为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专利谈判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

3.2.0负责为甲方申请xx市政府专利奖励资金;

3.2.1按照甲方要求时限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法律意见出具、著作权谈判等服务

3.2.2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商标申请、商标法律意见出具、商标谈判等服务

3.2.3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协助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及时向甲方转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函、文书等文件。

3.2.4应甲方的要求,提供其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第四条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4.1甲方按照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1)国内专利技术交底书撰写:

3000元/件;

(2)国内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发明专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3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1500元/件;

如乙方前期已就该专利申请提供过专利技术交底书撰写服务,则发明专利申请撰写为5000元/件。

对于需加急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在上述基础上按照以下标准另行增加费用:

要求3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加收5000元/件,要求4-1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加收2500元/件;

(3)发明专利实审阶段答复审查意见等代理费用:

2000元/件;专利复审服务费:

8000元/件;

(4)代为缴纳专利年费,代办专利证书登记,代办著录项目变更等程序性事务200元/件;

(5)PCT专利申请国际阶段代理费用:

5000元/件;PCT专利申请国家阶段代理费用:

5000元/件/国;翻译服务费:

600元/千字中文;

(6)权利要求附加费100元/项超出权利要求;

(7)作业完毕因甲方原因撤销申请案件的代理费用:

发明专利4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24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1200元/件;

(8)法律谈判服务费:

500元/小时;

(9)合同起草服务费:

3000元/件;

(10)出具法律意见书服务费:

3000元/件;

(11)软件著作权登记:

800元/件

(12)软件著作权申请加急费:

3000元/件

(13)软件中间事务服务费:

200元/件;

(14)商标注册服务费:

400元/件

(15)商标异议服务费3000元/件;

(16)商标撤销服务费3000元/件;

4.2对于乙方代为向国家专利局缴纳的官方费用,甲方按照国家专利局的文件规定以及出具的正式收据向乙方支付。

4.2如乙方提供其他本协议没有约定的服务,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4.3甲方支付的代理费每季度结算一次。

乙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尽快向甲方出具该季度实际发生的代理费用和代为缴纳的官方费用详细清单以及国家财税部门认可的正式发票,甲方对清单内容如有异议应于收到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意见,如无异议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清单和发票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乙方代甲方缴纳的官方费用必须提供正式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据,票据的抬头应为甲方名称,而不应是乙方名称。

4.4甲方在支付乙方专利申请代理费时,暂扣每笔专利代理费的10%作为绩效考核款。

如经乙方评审通过的专利申请,在甲方的集团公司组织的全年评审中累计通过率高于等于90%,则在第四季度结束后,返还暂扣乙方的每件代理费5%的考核款;如全年评审累计通过率低于90%,则每笔暂扣的5%的代理费不予返还。

如经乙方代理的专利申请,最终得到专利局的授权,则在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发给甲方专利证书、予以登记公告后,返还暂扣乙方的每件代理费5%的考核款;如专利局没有授予专利权,则每笔暂扣的5%的代理费不予返还。

4.5乙方应按各期付款数额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合格发票,不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协议约定履行。

4.6甲方以汇款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及官费,乙方账户信息为:

帐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如因乙方银行账户信息提供错误导致付款的延迟,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保密义务

乙方应对甲方知识产权和经营情况及其他商业秘密严格加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保密协议见附件一。

第六条知识产权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完成的工作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甲方的任何技术信息、资料及其工作成果谋取任何知识产权或阻碍甲方获取有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如发生前述情况,乙方承诺无条件的将前述知识产权无偿转让给甲方且及时配合甲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乙方特别承诺条款

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承诺不同时代理通信运营行业内与甲方有业务竞争关系的企业的知识产权代理事务。

乙方应该保证甲方作为在通信运营行业内的唯一重点客户,对于与其他通信运营企业的任何形式的合作,乙方在合作前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接洽。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超越代理权实施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代理工作,每迟延一日,每件专利申请应当减免5%的代理费用。

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拒付该项专利的代理费用,已经支付费用的乙方应当退还。

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8.3如乙方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或答复意见不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或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按照甲方要求予以补正,乙方拒绝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项专利的代理费用,已经支付费用的乙方应当退还。

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8.4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约定,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8.5因乙方责任,使甲方提出的某项专利申请受到视为撤回或驳回,如可弥补,由乙方免费重新代理申请;如不可弥补,乙方应当退回已收取的代理费并向甲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

如因乙方原因延误递交时间,造成甲方权利或利益受到损害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代理费用,乙方应当退回已收取的代理费并向甲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

第九条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9.1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但甲方有权以书面、电子邮件等通知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

9.2本协议解除后,乙方应:

(1)按照甲方的要求继续或停止办理甲方委托的尚在进行的专利事务,协助甲方办理必要的手续;

(2)立即返还或根据甲方指示销毁全部载有甲方保密信息的相关文档及其复印件、摘要等,将上述信息从计算机和其他设备中删除,并向甲方提供已履行前述义务的声明。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和实际工作量向甲方收取未结算代理费用,但是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除外。

第十条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0.1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因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xx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0.3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通知

任何一方依照本协议要求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电子邮件发送到另一方。

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收件人之日视为送达。

2、以挂号信件、公认的快递服务发出的通知在对方签收后视为送达。

3、以图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在经对方确认后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生效后发生的、一方或双方所不能控制且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不可避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一切事件。

此种事件包括地震、洪水、台风、雷击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事故、停电、暴动、社会动乱或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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