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培训资料之二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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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培训资料之二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讲解
【税务培训资料之二】
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讲解
(2011-12-1杨柱)
一、新旧法若干问题衔接(国税函09-98号)
1、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值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2、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3、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旧法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新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4、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椐(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5、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
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6、关于工效持钩企业工资储备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持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7、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旧法广告费扣除按收付实现制,新法如无特殊规定按权责发生制。
8、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9、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二、收入确认(国税函08-875号)
1、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另有规定除外。
权责发生制: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否发生为判断依据。
实质重于形式:
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如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
2、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实现的条件
风险与报酬已转移
没有保留相应的控制权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能可靠在核算
注意:
没有会计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
3、售后回购
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视为先作销售后作购进处理
不符合条件的,可作融资处理,收到款项确认负债,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确认利息费用
4、以旧换新:
视为销售新产品、购入旧产品
5、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商业折扣,以折扣后的净额确认收入额
现金折扣,以折扣前全额确认收入额
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冲减发生当期的收入
6、提供劳务收入
(1)收入实现确认的条件
交易结果可靠估计
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
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核算
(2)完工进度确定方法
已完工作的测量
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计算公式
本期应确认的收入=收入总额×完工进度-以前年度累计确认的收入
本期应确认的成本=估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年度累计确认成本
(4)特殊情况的收入确认
①安装费,一般按完工进度,随商品销售附带的跟商品销售走。
②宣传媒介的收费,广告出现在公众面前时确认;广告制作费,
按完工进度。
③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的按完工进度。
④服务费,在提供劳务期间分期确认(含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
⑤艺术表演等特殊活动收费,按活动发生时确认。
⑥会员费,只为了取得会籍,其他服务或商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会员费时确认;在会员期内不再或低于非会员付费就可得服务或商品,分期确认收入。
⑦特许权费,提供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资产交付或转移所有权时确认;提供报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
⑧劳务费,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
7、买一赠一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作捐赠处理,应将收入总额
按公允价值分摊确认。
三、视同销售(国税函08-828号)
1、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
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视同销售计价如下: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请思考是否有问题)。
4、特殊规定
将资产货物、劳务等用于国外分支机构,应视同销售。
四、不征税收入(财税08-151号)
1、财政性资金:
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含出口退税。
2、财政性资金的四个走向
(1)国家投资或需偿还的,不是收入;
(2)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收到的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
(3)由税法特殊规定为免税收入的;
(4)除上述三点外都是应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的补充规定(财税09-87号)
(1)从县级以上财政或其他部门取得的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
金,符合下列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取得时间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提供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拨付部门对该资金专门的管理办法;
—单独进行核算。
(2)取得的上述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5年内不支出或不回拨的,第6年作为应税收入。
4、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关于扣除
由国务院、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基金和省级政府(以上)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扣除。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扣除。
(2)关于收入
按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作为不征税收入;除止之外的作为应税收入。
5、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摊折不得扣除。
注意:
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不得税前扣除,更不得加计扣除。
免税收入用于研发形成的呢?
五、关于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问题(国税函09-212号、财税10-111号)
1、应符合的条件
—居民企业
—财、税总规定的范围
—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转让境外经省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2、转让所得的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3、形式要求
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六、加速折旧(国税发09-81号)
(一)加速折旧的原因
1、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高振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符合上述规定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过去未使用过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有充分证据证明预计使用年限低于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对该固定资产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
2、用新固定资产代替旧固定资产(未折旧完)的,可根据旧固定资产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相关规定,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缩短折旧年限的
新资产不得低于条例最低年限的60%
旧资产不得低于(条例最低年限-已使用年限)的60%
(四)加速折旧的方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五)资料备案要求
(六)采用缩短折旧年限固定资产逾期继续使用进退过12个月的,以后对其更新代替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七)分支机构采用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的方法的,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财税09-29号)
1、扣除限额
保险企业-财保-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保金等后余额的15%-人保–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
其他企业–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2、特殊否定
—现金等转账方式支付(委托个人代理除外)的不得扣除。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及佣金不得扣除(冲减资本公积)
3、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折旧、摊销,不得发生时直接扣除
5、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冲减协议、合同金额
6、提供分配表及相关资料、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八、工资薪金(国税函09-3号)
1、合理工资薪金
必须实际发放的“合理”的把握原则
—制订规范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一定时期相对固定,调整有序进行
—已代扣代缴个税
—不以减少或逃税款为目的。
2、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
工资薪金总额不包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养老保险等费用。
国有性质企业,不得超过有关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3、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
—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性福利
—按照其他规定发入的其他职工福利,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九、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
1、第十九条规定:
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付租日确认;
旧法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新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2、本通知规定:
跨期提前一次性收取的根据配比原则分期确认(下
位法否定上位法,但合理);
3、思考:
跨期延后一次性收取的如何处理?
例:
A企业2008年1月1日出租一房产给B企业使用,合同约定:
租期3年,租金100万元/年,租金共300万元,于2008年8月1日交付。
分析:
按旧法处理:
08、09、10年分别确认100万元收入;
按条例
按本通知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
应在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
1、时间确认:
应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
2、金额确认:
不得剔除隐含的股息性所得。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确认
1、时间确认:
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
2、金额确认:
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股,不作为股息、红利,计税基础不变。
(五)关于未结算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思考:
如投入时不能确定12个月内能否取得发票,如何处理?
(六)关于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扣除问题
1、大法第八条已明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可税前扣除。
2、本通知再次强调为多此一举还是为了平息争议?
3、思考:
一个仅有免税收入纳税人相应成本、费用可扣除,该纳税人年年都是负申报。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从生产经营年度起开始计算。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十、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国税函09-202)
(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1、汶川、上海世博捐赠全额扣除,无论会计盈亏。
2、其他公益捐赠在会计利润总额12%部分内,与应税所得盈亏无关。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能准确划会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按(财税
[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
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比例扣除。
十一、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国税函09-31)
1、定性:
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应由投资者负担,不得税前扣除。
2、计算公式:
计算期:
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
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
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该期间未缴足的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每一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利息总额=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利息之和
例:
假设A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注册时一次性到位120万元,7月1日又到位40万元,其余投资截至2008年底未到位。
2008年3月1日该公司从B公司折借款18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固定资产借款),利率9%(商业贷款利率为7%),贷款期限一年。
解:
2008年贷款利息=180×9%÷12×10=13.5(万元)。
资本化的利息=100×9%÷12×10=7.5(万元);
超过标准的收益性利息支出=80×(9%-7%)÷12×10=1.33(万元);
2008年1月1日~6月30日不得扣除的利息=[(180-100)×7%÷12×4]×40÷80=1.87(万元)
2008年7月1日~12月31日不得扣除的利息=[(180-100)×7%÷12×6]×40÷80=1.4(万元)
2008年便计不得扣除的利息费用=7.5+1.33+1.87+1.4=12.1(万元)
十二、研发费加计扣除(国税函08-116)
(一)研发费加计扣除基本内容
1、研发活动的界定
仅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所规定的项目。
2、适用对象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企业不适用
3、研发开支范围
列举8个项目
⑴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翻译费
⑵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
⑶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薪金
⑷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折旧或租凭费(不包括房屋折旧)
⑸专门用于研发的无形资产摊销费
⑹专门用于试验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⑺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⑻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4、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
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的独立核算
—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的要分开核算
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研发费
5、对合作、委托、集团的公司进行集中开发问题
⑴合作开发:
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⑵委托开发:
由委托方按规定加计扣除
⑶集团集中开发:
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公司间分
摊
6、及时备案所需资料
(二)高新资格认定与加计扣除研发费归集的差异
1、归集用途不同
高新认定归集的目地在于计算研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是否
附合规定。
加计扣除,为了按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2、归集要求不同
高新填报《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表》
加计扣除填报《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3、归集口径不同
(1)人员人工
加计扣除:
只包括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高新:
还包括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公积金补助费等与其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加计扣除: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及专门用于试验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
高新:
还包括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研发活动仪器设备的简维费。
(3)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
加计扣除:
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折旧或租凭费。
商新:
还包括研发在用建筑物的折旧及改建、修理中的长期待摊费用。
(4)委托外部研发费用
高新:
单独作为一个项目,按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总额。
加计扣除:
不单独列示,直接归入八大项目。
(5)其他费用
高新:
采取不完全列举的方法。
加计扣除:
采取正列举的方法,未列举项目不允许计入。
十三、关联方利息支出扣除(财税08-121号)
1、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5:
1
一般企业2:
1
2、特殊规定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不受1限制
注意:
税负相同但关联方亏损的是否受制?
十四、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税务处理(国税函08-86)
1、母为子提供服务而发生费用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按正常劳务费处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2、双方应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金额等,服务费母作收入,子可扣除。
3、母向多个子提供服务
可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
也可协议分摊(按大法四十一条第二款)
4、母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不得税前扣除
5、子要扣除要提交合同或协议等资料,否则,不得扣除
十五、汇兑折算损益处理
折算损失=期末折算-期初折算
除资本化及向投资者进行利润分配外,准予扣除(条三十九,与国税函08-264号不同)
折算收益怎办?
十六、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标准(财税09-27)
分别在不超过工资总额5%标准内部分
十七、财产转让等所得处理(公告10-19)
1、财产(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无论取得是货币或是非货币形式收入,除另有规定外,一次计入所得。
注意:
债务重组收入另有规定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实施前,上述所得已分5年处理的,尚未计入余额应一次性计入2010年度。
十八、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公告10-6)
1、股权投资损失在损失发生年度一次性扣除。
2、本规定发布前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十九、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25号)
(一)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
资产:
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
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注意:
与88号文不同,没表述与应税收入相关。
(二)资产损失分类
实际资产损失:
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
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三)税前扣除的时点
实际资产损失:
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四)税前扣除程序要求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情况的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六)申报管理
1、将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前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2、申报形式分为:
清单申报(实际资产损失):
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专项申报(大约相当于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相关的纳税资料。
3、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属资产捆绑打包的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转抄于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