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劳动法规及税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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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劳动法规及税务
1印度尼西亚投资法规、劳动法规及税务
印度尼西亚劳动环境与相关法规
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评估时,多将注意力放在公司与税务相关法规上,而忽
略劳动法规的重要性。
我国企业对东南亚国家进行投资,多为利用当地丰沛且相
对廉价的劳动力,但若忽略对当地员工应有权益的维护,将可能引发劳资纠纷,
除影响公司之正常营运外,对公司潜在商誉及企业形象的负面影响亦将难以评
估。
因此,我国企业前往印度尼西亚投资时,须对该国的劳动环境与法规有基本的认识。
劳工权益
印度尼西亚「13/2003劳工法」对于劳工权益与最低工作环境标准提供保障,并订
定退休金与薪资报酬给付的相关规定。
虽然该法赋予劳工罢工的权力,但也要求
罢工行动必须合法、和平与遵守社会秩序。
印度尼西亚并已接纳国际劳工组织
(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ILO)制定的主要劳动条款,其中包括劳工集
体协商权益、男女同工同酬、组织工会的自由与对工会权利的保障、最低劳动年
龄等。
薪资与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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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薪资标准是由各省之薪资委员会分别制定,除省级薪资标准外亦有省内
各地区之薪资标准,地区级的薪资标准可能远高于省级标准。
劳工取得之薪资包
含最低薪资、加班费与支薪病假/休假。
现金薪资须占最低薪资之75%,其余部
份多为食饍与交通费补贴。
外国公司通常以最低薪资水平的两倍做为起薪,而多
数本地公司之薪资水平仅略高于最低薪资标准。
正职员工之退休金原则上依该员工之服务年资计算,但根据印度尼西亚13/2003
劳工法第167条规定,退休员工依公司退休金计划所取得之退休金若低于特定金
额(即依同法第156条规定计算之两倍资遣费加上感谢金及权益补贴金),则差额
部分须由资方补贴。
若退休金计划系由劳雇双方共同参与提拨,则雇主应给付予
员工之退休金金额不得低于依同法规定计算之资遣费(即员工若非退休,而改为
被公司资遣时将可得到之资遣费),差额部份仍应由雇主补贴。
十人以上企业或每月薪资支出超过100万之印度尼西亚盾企业,须提供包括职业意
外、健康与人寿保险之社会安全计划(Jamsostek,SocialSecurityScheme),而公
司的安全计划则由国营之劳工保险基金管理,相关福利完全由雇主负担。
该计划
所包含之范围主要有:
意外保险:
雇主提拨的保险费(月付)依行业别有所不同,共分五大类。
-第一类型(主要为纺织业、贸易业、进出口业等)为月薪之0.24%。
-第二类型(农园业、香烟、乐器、油漆等工厂)为月薪之0.54%。
-第三类型(森林业、养殖场、食品业等)为月薪之0.89%。
-第四类型(机械、船舶、车辆等重工业)为月薪之1.27%。
-第五类型(木伐、海鱼捕捉、矿取等工业)为月薪之1.74%。
死亡(人寿)保险:
雇主须按月薪之0.3%提拨。
医疗保险:
雇主须按月薪之6%(若已成家)或3%(若未成家)提拨。
退休基金(老年给付):
按月薪之5.7%提拨,其中3.7%由雇主负担,2%由员工
负担。
员工资遣
雇主不得任意解聘已开始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之员工,若因生产线停摆或员
工不适任等因素,雇主须支付劳资双方皆同意的资遗费;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雇主须报请劳工部(theMinistryofManpowerandTransmigration)核准,始得资
遗员工。
资遣时雇主须依照员工年资,给付资遗费(severancepay)及感谢金(reward
forservice),其它与资遣相关的津贴还包括未休年假之折现给付与住房和医疗福
利。
依印度尼西亚13/2003劳动法第156条第1项规定,雇主于资遣员工时,须以员工
离职前的最后一个月薪资为基础,乘上特定基数(依服务年资决定)计算员工应领
取之资遣费,而服务年资与资遣费基数之详细规定如下:
-工作期间未满1年者=1个月薪资
-工作期间满1年未满2年者=2个月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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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满2年未满3年者=3个月薪资
-工作期间满3年未满4年者=4个月薪资
-工作期间满4年未满5年者=5个月薪资
-工作期间满5年未满6年者=6个月薪资
-工作期间满6年未满7年者=7个月薪资
-工作期间满7年未满8年者=8个月薪资
-工作期间满8年者=9个月薪资
依13/2003劳动法第156条第2项规定,若员工服务年资在3年以上,则雇
主于资遣员工时尚须按照员工年资给予额外之感谢金,有关感谢金给付基数与年
资间之相关规定如下:
-工作期间满3年未满6年者=2个月薪资
-工作期间满6年未满9年者=3个月薪资
-工作期间满9年未满12年者=4个月薪资
-工作期间满12年未满15年者=5个月薪资
-工作期间满15年未满18年者=6个月薪资
-工作期间满18年未满21年者=7个月薪资
-工作期间满21年未满24年者=8个月薪资
-工作期间满24年者=10个月薪资
除资遣费与感谢金外,雇主于资遣员工时尚须支付权益补贴金
(compensationpay),项目包括:
-未休完的支薪假期;
-员工及其家属之搬迁费用;
-住宅和医疗补助(为资遣费或感谢金之15%)。
-于工作协议或公司规定中所订定之其它福利。
外国人聘雇
基本上只有在印度尼西亚本地人无法胜任某工作时,公司才可雇用外国人,且雇主
须提供定期且系统化地训练,使印度尼西亚当地居民最终可胜任此工作。
但某些特定职
缺(如人力资源主管)依规定只能由印度尼西亚人担任。
受聘外国人之工作通常可以分为
四大类,包括专业人员(professionals)、经理人员(managers)、监督人员
(supervisors)与技术人员(technicians/operators),外国人从事各类工作皆须取
得工作许可证。
一般来说,只要印度尼西亚政府相信该工作确实无法由本地人胜任,获
得印度尼西亚政府许可以聘请外国经理人与技术人员并无困难。
应注意的是,印度尼西亚公司须将其人力资源报告送交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与劳工
部批准。
该报告中应说明未来一年外籍人士将担任的职位、该职位的适任要求及
公司对于印度尼西亚本地员工的训练计划。
主管机关将依照其核准的人力资源报告发放
工作许可证。
一般来说,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会在三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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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个人相关税负
印度尼西亚政府近年来积极进行印度尼西亚税法制度的改革,调降营利事业所得税以及引
进国际最新租税概念,以期加强印度尼西亚竞争力,吸引更多外国资金投资印度尼西亚。
以下
将汇整我国厂商前往印度尼西亚投资较常遇到的租税项目及税务遵循法规,并简介现行
印度尼西亚税法中主要之反避税规定,以为我国企业进行跨国投资规划时之参考。
营利事业所得税
目前印度尼西亚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率为28%,但是在2010年将会降为25%。
若公
司已发行股票40%以上在印度尼西亚交易所流通交易,并符合其它相关规定者,则该公
司之营所税率将有机会降低至23%。
而外国公司在印度尼西亚之分公司将其盈余汇回至
海外总公司时,须按20%税率扣缴分公司利润税(branchprofittax),此与台湾
分公司汇出净利至海外总公司时无须扣缴之规定不同。
印度尼西亚营利事业所得之计算是以其本年度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及
税捐后之纯益为所得额,减除项目包括薪资、利息、租金、权利金、坏帐、保险
费、管理成本、折旧与折耗费用、营运损失与政府核准公司提拨之退休金等。
不
可抵减项目则包括股利、慈善机构捐款与所得税费用等。
前五年内各期亏损,得
自本年度净利中扣除以计算课税所得净额,特定行业适用之亏损扣抵期间可长达
十年。
亏损前抵(losscarryback)在印度尼西亚税法下则是不被允许的。
个人所得税
税务居民之认定
印度尼西亚税法主要是以居住者与非居住者区分课征范围。
居住者系指连续12个
月内在印度尼西亚居留合计满183天以上者,或在印度尼西亚居住并有意愿于当地长期居留
者。
非居住者系指在印度尼西亚居留少于183天者且无意愿长期居留者。
印度尼西亚税务居民
(即居住者),应就其印度尼西亚境内外全部所得,合并计算综合所得税。
非印度尼西亚税务居
民(即非居住者),则仅就印度尼西亚来源所得课税。
课税所得、免税额与税率
印度尼西亚个人所得可分为三大类:
职工所得、执行业务所得或营利所得、以及其
他所得。
职工所得系指雇主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员工的报酬,一般包括薪资、工资、
加班费、妻子/孩子相关补贴、居住及交通补贴、员工红利、退休金与资遣费等。
营利所得系指个人以营利事业形式进行商业活动所取得之所得,而执行业务所得
则为独立执行业务者(如律师、建筑师、公证人、咨询师等)取得之报酬。
依规定,
执行业务者至少应设置日记帐一种,详细记载其业务收支项目,但全年所得额低
于Rp18亿者可选择不设置帐簿,而依标准公式计算课税所得。
其它所得则包括
股利、利息、权利金、财产交易所得、机会中奖所得、债务免除之利得、以及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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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利得等多项所得。
综合所得税系将上述各类所得加总,并减除免税额及扣除额
后之综合所得净额计征之。
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尼西亚于股利所得的课税所并无设算扣抵制度(imputation
system),因此印度尼西亚居民收到之股利,在公司配发阶段,需按给付额10%扣缴,
个人在收到股利后,须再纳入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公司配发阶段所扣缴之税
额,并无法自个人结算申报应纳税额中扣抵。
印度尼西亚个人基本免税额为Rp15,840,000,若有配偶者,则额外享有Rp1,320,000
之免税额,但妻子若独立赚取盈利所得或职工报酬,则配偶免税额可提高至
Rp15,840,000。
若纳税义务人有扶养亲属时,则每位亲属可额外享有Rp1,320,000
的免税额,但是受扶养亲属人数不得超过3人。
薪资所得的5%亦可享有免税优
惠,但上限为每年Rp6,000,000(或每月Rp500,000)。
至于个人提拨之退休金或依
社会安全制度(Jamsostek)规定提拨之退休基金,亦可自所得额中扣除。
印度尼西亚个人综合所得税系采累进税率计征,兹将课税级距及累进税率汇总如
下:
课税所得(百万Rp)累进税率(%)
低于505
50–25015
250–50025
超过50030
此外,自2001年起,资遣费及自核准之退休基金取得之一次性退休给付将
不纳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而是另行按下列课税级距以及累进税率计算所得税。
退休金给付中属雇主提拨支付的部份则为免税。
课税所得(百万Rp)累进税率(%)
低于250
25–505
50-10010
100-20015
超过20025
台商投资印度尼西亚之基本架构
如前所述,外资企业一般仅在特定情况下得以在印度尼西亚设立分公司营运,且印
尼分公司之净利汇回至总公司时,须被扣缴分公司利润税,因此投资印度尼西亚多以在
当地设立子公司之方式。
而依目前我国与印度尼西亚签订之租税协议,我国企业如直接
投资印度尼西亚,从印度尼西亚汇出股利至我国之扣缴税率为10%。
若透过其它与我国有签订
租税协议国家再投资印度尼西亚,在符合相关条件下,也可适用较低股利扣缴率税。
截
至2008年底,印度尼西亚已与58国家签订租税协议。
兹以下列释例与税负比较表,将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之税负效果进一步说明
如下:
(1)直接投资印度尼西亚
假设台湾厂商以直接投资方式于印度尼西亚设立子公司,而子公司年度所得为
$1,000,于缴纳印度尼西亚当地营利事业所得税$280(营利事业所得税率:
28%)后,
可汇出股利净额为$720。
依前述说明,印度尼西亚子公司于汇出股利至海外母公司时
依规定应按20%税率扣缴完税,然若可适用印度尼西亚-台湾租税协议,则股利扣缴
税率可降为10%,故台湾母公司最终收到之股利净额将为$648
($720*(1-10%))。
依我国税法规定,该股利收入总额(即$720)须纳入我国营利事
业所得额课税,然股利总额中所含之海外扣缴税额($72)可用以扣抵我国营利事
业所得税因加计该股利收入后增加之税额($180=$720*25%),故台湾母公司税
后股利所得将为$540($648-($180-$72))。
直接投资间接投资
印度尼西亚子公司税前净利10001000
印度尼西亚公司税(28%)(280)(280)
税后净利720720
股利扣缴税(10%/10%)(72)(72)
中间国股利所得648
中间国公司税(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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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后净利648
股利扣缴税(0%)(0)
台湾公司股利收入720648.0
台湾营所税(25%)(180)(162)
税额扣抵720
台湾税后现金流入540486
(2)间接投资印度尼西亚
台湾厂商亦可考虑以间接投资方式,选择与印度尼西亚和台湾皆签订租税协议,
并于当地提供股利所得课税优惠的国家(以新加坡为例,该国与印度尼西亚及台湾皆
订有租税协议,且依新加坡国内税法规定,新加坡公司股利所得于符合一定条
件下无须课税),作为印度尼西亚子公司之海外控股公司。
一般而言,间接投资可达成租税缓缴的效果,即海外子公司汇出盈余可暂
留中间国利用而不汇回台湾,一方面延缓台湾母公司海外投资收益之课税时
点,一方面为海外资金配置及投资规划预留弹性。
惟须考虑的是,虽中间国家
将盈余汇回台湾母公司时无须扣缴,但台湾母公司于收到中间国股利后,亦无
法利用印度尼西亚子公司股利扣缴税款扣抵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因此在间接投资架
构下,台湾母公司最终取得之股利净额可能较实行直接投资者为低(依上表,台
湾公司采间接投资后之税后所得为$648-648x25%=$486)。
故投资印度尼西亚究竟应采
直接或间接投资,仍应综合考虑公司未来的营运计划、海外投资布局及集团整
体发展等短中长期目标,以为最妥适之决策。
加班
加班补助劳工条例规定
工作时间
基本补助(USD$/小时)
正常工作时间
加班第一个小时
一小时后
星期一至五
周日或节假日
-
2
1.5
3
2
4
资料来源:
劳工与国内移民局
3.假期
资方有义务按时给员工发薪水和给予请假和休假。
每年最少有两周年假;12个月以内的病假权;3个月产假。
此外,员工还有政府所规定公共假日。
4.工作时间
基本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一般工作时间为周一到周五,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或者也可以周一到周五,每日工作七小时,周六则工作五、六个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