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2057053 上传时间:2023-04-16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5.3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武口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大武口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大武口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大武口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大武口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大武口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

《大武口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武口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大武口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

大武口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doc

  石大政办规发〔2018〕3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武口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星海镇、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驻地有关单位:

  现将《大武口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大武口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武口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的举办、审批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幼儿园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我区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统筹规划、鼓励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保障办园自主权。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障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多方面和谐健康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幼儿园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区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审核认定民办幼儿园办园资格,颁发办学许可证,对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定级管理,对其师资进行培训、审定和考核等。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分工,各负其责。

  第七条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将辖区民办幼儿园纳入本级基础教育范畴,负责做好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督导检查等工作。

负责依法做好辖区内民办幼儿园周边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等清理整顿工作。

  第八条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管理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园各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检查与监督,依法规范办园行为。

  

(二)负责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并予以落实,组织建立健全各类档案资料。

  (三)科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园保教计划,完成保教任务;定期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计划、总结及相关统计表。

  (四)负责本园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尊重、爱护幼儿,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生活、文明、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加强幼儿的安全教育、品德教育,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五)对本园幼儿和教职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责。

积极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不断改善办园条件,确保教职工、幼儿有一个安全良好的保教活动环境。

  第九条实行民办幼儿园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整治集中行动领导小组牵头,区教育、发改、财政、卫生、城乡建设、民政、安监、市场监管、公安、妇联、残联、乡镇(街道)等部门参加的民办幼儿园管理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协调、解决民办幼儿园存在的问题,促进全区民办幼儿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章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本区域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应具备规定条件,达到《大武口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见附件)要求。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依照以下审批程序进行:

  

(一)提出筹设申请

  申请筹设幼儿园,申办者应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办园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

  3.园产来源证明材料。

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4.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

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5.符合法规的拟办幼儿园的章程。

  内容应包括:

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民办幼儿园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无董事会的独资举办者除外)。

区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材料审核并实地核查,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2年,超过筹设期的,申办者应当重新申请;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

  

(二)正式申请及审批

  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当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情况报告。

  2.填写《民办学校(幼儿园)申报审批表》。

  3.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健康证明、工资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复印件。

  4.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

  5.提供“三证”:

  

(1)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以上三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6.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园协议书。

  

(1)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7.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

  8.按法律法规要求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受正式申请相关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并送达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对予以审批设立的,应将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并于30个工作日内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持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复文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到民政、物价等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和收费等相关手续。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持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复文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纳税。

  民办幼儿园办理好收费手续后方可进行招生。

  未经批准设立或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幼儿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一证一点(址)管理,只能使用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一个名称,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分支机构或异地举办的,必须经分支或新办机构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停办、转让和其他变更事项必须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对转让的,新的举办者应到区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注册和过户手续。

变更申请应提前1个月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停办申请应提前3个月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和原在园幼儿安置预案。

  第四章招生与保教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实行每年春秋两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以随时补招。

  幼儿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入园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

有传染病的幼儿暂时不得入园。

不得拒绝残疾幼儿入园,入园后对残疾幼儿要特殊照顾。

幼儿园招生时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查。

民办幼儿园在招收幼儿入园时,必须与幼儿家长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保育、教育、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才能到新闻媒体刊登、播放、张贴、散发宣传。

招生简章、广告一经核准,内容不得增删、涂改。

民办幼儿园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机构全称、办学许可证号、招生入园有关原则、范围、对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及报名的要求和日期等内容。

对经济困难幼儿有保育教育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五条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

  应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正确引导幼儿在生活中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

不得实行“小学化”的办园模式和教育方式。

  民办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的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正常情况下幼儿每天的户外活动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的幼儿园户外活动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五章日常监管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实行等级评估制度。

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告。

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

对基本符合相应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可以评定为基本合格,由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后,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复验合格后,民办幼儿园方可开展新学期的招生工作。

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评定为年检不合格,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对拒绝年检和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明确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职责。

法定代表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负责幼儿园各项工作,对幼儿园幼儿和教职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责,主动接受地方政府及各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及监督,依法规范办园。

  第十八条加强民办幼儿园内部管理,实行园长负责制,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应制定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定期总结和报告,每学年末应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报告工作。

要建立工作人员、幼儿和有关统计档案,每年9月份向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年度幼儿园基本情况登记表。

  第十九条加强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

加强园舍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经常检查园舍、各种玩具和其他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园舍和玩具有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严防食物中毒、意外伤害和传染病流行。

加强幼儿和幼儿教师安全教育,建立幼儿接送制度,提高安全防护和自救能力。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主办人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加强校车管理,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厉整治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车辆接送幼儿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

民办幼儿园应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费政策等相关内容,并同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民办幼儿园应严格按照上报区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实行按月收费,不得随意增设收费项目。

要主动接受物价、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家长的监督,合理使用各项经费。

  幼儿因患病等客观原因请假或退园、转园、放假、插班等原因,累计出勤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应当退还当月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的二分之一;累计出勤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当月全部缺勤的,退还当月全部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

幼儿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幼儿园不得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

  因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

  幼儿在园期间伙食费按实际缺勤天数退还。

  第二十一条规范民办幼儿园冠名行为。

民办幼儿园冠名应当规范,具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

未经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的园舍和设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有噪音或影响幼儿园采光、通风的建筑与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当发现上述情况或园舍、设备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者或园长要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五)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七)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八)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九)伪造、编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十)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群众反映强烈、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一)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十二)举办者玩忽职守,管理松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对办园条件、办园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对问题严重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第二十六条民办幼儿园因年检不合格,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将责令其停办,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引导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一)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实施收费的;

  

(二)不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收费的;

  (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四)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费用的;

  (五)强制保险和强制代购幼儿用品的;

  (六)不按规定退还所收费用的;

  (七)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

  (八)跨月预收费用的;

  (九)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

  大武口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幼儿教育办园行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有固定安全的园舍

  1.园舍安全:

其建筑具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单门独院,设在安全区域内,周围环境无污染,无严重噪音,园内环境卫生清洁。

不得使用居民套房举办幼儿园。

  2.布局合理:

考虑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的需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及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

  3.选址安全:

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加油(气)站等。

  4.周边环境安全:

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

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5.租赁园舍办园的举办者要与园舍产权者签订5年以上合同,明确相关责任与义务。

  6.有活动及辅助用房:

活动室、寝室、卫生间、教具储藏室;有生活及辅助用房:

厨房、开水间、炊事员更衣室等;有办公及辅助用房:

办公室、图书资料室、会议室、保健室、门卫室、教职工卫生间等。

最小规模不少于三个班,人均室内活动面积2平方米以上。

  7.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所,场地平整、安全、适用,人均4平方米以上。

  8.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面积、种植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及墙面垂直的零星绿地面积,绿化面积不少于室外活动面积30%。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

  1.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床、杯柜、毛巾架和饮水设施,为每个幼儿配备一巾一杯和餐具。

有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具:

电子白板、电视一体机、各种挂图、计算卡片、贴绒教具、儿童打击乐器、彩色笔、纸工、泥工等以及各种实验用具。

  2.寝室宜分班使用,应安装窗帘,有防暑保暖设备,每15平方米安装一盏30瓦紫外线消毒灯。

每天通风、消毒,有相应的消毒制度。

  3.每班配有钢琴或电子琴、电视机、录音机、玩具柜、图书柜(架)等。

  4.每班有能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图书、教具、玩具和体育运动器具。

图书、教具、玩具和体育运动器具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

桌面玩具要做到经常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生均图书不少于5册,并逐年增加和更换。

  5.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盥洗室应设水龙头每班一个,有流动水装置。

厕所设立蹲位每10个人一个,提倡男女分厕。

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6.厨房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设施合理,有煮饭、炒菜、配菜区域,配有消毒柜、冰箱等设备。

有防蝇、防鼠、防尘的设施。

并建立食品原材料采购台账。

定点采购食品原材料,做好索证索票。

由专人负责食品留样48小时,并有记录。

  7.幼儿园还应根据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备消防栓、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

每50平方米1个灭火器,每层楼根据教室数量至少配备2—8个灭火器不等。

  8.幼儿园安全措施达到“三防”要求:

保安人员应具有保安上岗证,防卫防暴器材齐全,监控系统必须使用高清设备,并全覆盖办园场所。

  三、有合格的师资

  1.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2.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3.民办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幼教工作经验,参加过幼儿园园长培训并获得园长岗位资格证书。

1—5个班幼儿园设园长1人,6—9个班设园长、副园长各1人,10个班以上设园长1人、副园长2人。

现任园长暂不具备资格的,必须通过培训,两年内达到相应的资格。

  4.民办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置专职教师2名,寄宿制幼儿园每班配置专职教师3名。

在园教师暂不具备教师和学历资格的,三年内要经过培训全部取得相应资格。

  5.民办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员应当具有中专或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儿童保健职业培训,取得保健员资格。

每个幼儿园配置1名卫生保健人员,幼儿园规模较大的可增配1名。

目前尚未接受过培训,未取得保健员资格的,一年内通过培训必须达到相应的资格。

  6.民办幼儿园的保育员应当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全日制民办幼儿园每班配置1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每班配置1.5名保育员。

未经职业培训的,一年内必须接受至少一次的职业培训。

  7.炊事员:

定期体检并取得健康证及从业人员上岗证,每60名幼儿配备1名炊事员。

所有在幼儿园工作的教职工,均需持有有效健康证。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四、办学规模

  按年龄划分不少于大、中、小三个班,在园幼儿应不少于50人。

具有较稳定的班容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25人;中班最多不得超过30人;大班最多不得超过35人。

  五、校车的安全管理

  1.使用校车的幼儿园应当到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备案,审核核发统一标识后,方能用于接送学生。

并与公安交警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2.定期对驾驶人进行安全培训,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

  3.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建立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4.校车必须按核定准载人数乘坐校车,不得超载。

随车教师做好接送记录。

  六、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1.民办幼儿园应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幼儿园主办者应热爱幼儿教育事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工作的法规、政策。

  2.设置民办幼儿园,应制定办园章程。

章程包括:

名称、园址、办园宗旨、办园规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幼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园产和财务管理等内容。

  3.设置民办幼儿园,应有适应儿童发展规律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材。

  4.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经费由主办者自筹。

申办时,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资信证明(城区内民办幼儿园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农村民办幼儿园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8日印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商业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