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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桩基工程专用条款版

 

桩基础(地基处理)工程专用条款

(2012年版)

专用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本工程具体施工内容以发包人盖章确认后下发的施工图、设计变更图纸以及设计变更通知等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条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所有税费等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及质量保修期

一、承包人须严格按国家、地方及行业颁布的现行最新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施工。

二、本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发包人的要求执行,要求工程质量合格,前述标准或要求不一致的,按最高标准执行;须由发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桩检测合格的报告,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

三、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四条合同工期

一、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顺延。

二、承包人须在协议书约定的工期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且完成所有设备离场、泥浆、淤泥、土石方等的清运工作。

三、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风雨雾、高温、低温等天气在内。

四、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的进度要求承包人增加机械设备,若承包人未能达到发包人的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退场。

第五条合同价

A、灌注桩、CFG桩地基处理:

一、综合单价包干内容

协议书附件一中的综合单价包干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材料所需的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各种材料损耗、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桩位放线及复核、桩机进退场、桩机安拆、桩机移位及就位、护筒的埋设、成孔、孔内钎探及障碍物排除(包括使用抽砂筒及反循环清渣等)、加泥浆、泥浆制作、泥浆池的砌筑及拆除、泥浆外运、钢筋制安、浇捣桩成型、后注浆:

注浆管(含阀门)的制安、水泥浆制作、水泥浆灌注、入岩增加费、各种特殊地质(如溶洞、土洞、斜岩等)的处理、各种原因导致的塌孔处理费、土石方场内转运、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处理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冬季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等)、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措施费、施工现场排水、管理费、税费、利润、各种施工风险、市场风险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

二、综合包干单价不因地质情况的变化、施工过程的实际充盈系数和超灌高度等不同、市场价格和政府税费的变化而作任何调整(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第六条约定的除外)。

三、计量方式

工程量结算以发包人签字确认的桩验收记录合格的数量为准,工程量计算方式如下:

(一)空桩、钻孔压灌超流态砼灌注桩空桩超灌:

1、自桩顶设计标高以上1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

即:

空桩、钻孔压灌超流态砼灌注桩空桩超灌工程量=(原地面标高-设计桩顶标高-1m)*桩设计截面积

2、桩顶设计标高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不足1米,则不计取。

(二)成孔、混凝土浇筑、CFG实桩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

即:

成孔、混凝土浇筑、CFG实桩工程量=(设计桩顶标高-验收桩底标高)*桩设计截面积

(三)钢筋制安:

按设计图示钢筋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其加工搭接和施工损耗包括在单价内,不另外计算长度。

(四)后注浆(不含注浆管及阀门):

按设计水泥用量以吨计算。

(五)注浆管(含阀门):

自设计规定的注浆位置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相应的根数,以米计算。

(六)褥垫层:

按设计要求压实后以面积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超出设计要求范围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七)桩间土开挖:

按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立方米计算。

按实方量计算,超挖不予计量,扣除桩头所占体积。

(八)桩头凿除:

按个计算。

(九)检测管:

自桩底验收标高起计至桩顶设计标高以上0.5米的长度为计价长度,超声波检测失败的不予计算检测管制作安装费。

B、人工挖孔桩:

一、综合单价包干内容

协议书附件一中的综合单价包干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机械进退场费、材料所需的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各种材料损耗、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桩位放线及复核、护筒的埋设、成孔、成孔过程中的障碍物排除、修整边底壁、孔内照明、抽水、送风、安全架子搭拆、毒气及有害气体等的检测、安拆护壁模板、钢筋制作安装、制作浇捣护壁混凝土及桩成型、遇淤泥流沙和淤泥等复杂地质所采取的各项措施费、各种原因导致的塌孔处理费、土石方场内转运、入岩增加费、排水沟的修造、技术处理费、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冬季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等)、各种施工风险、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措施费、施工现场及坑内排水及抽水、抽水台班、管理费、税费、利润、市场风险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

二、综合包干单价不因地质情况的变化、施工过程的实际充盈系数和超灌高度等不同、市场价格和政府税费的变化而作任何调整(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第六条约定的除外)。

三、如本工程需采用爆破,则由承包人承担采用爆破所产生的费用,并负责办理爆破许可证等相关工作及其费用。

四、计量方式

工程量结算以发包人签字确认的桩验收记录合格的数量为准,工程量计算方式如下:

(一)成孔:

按实际开挖桩长(从桩底验收标高至开挖地面标高)乘以桩设计截面积(桩芯加护壁)以立方米计算,扩大头挖方并入计算。

(二)人工挖孔桩护壁砼:

按实际护壁长度(护壁底标高至开挖地面标高)乘以设计护壁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

(三)人工挖孔桩桩芯砼:

按实际桩长(从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乘以设计桩芯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扩大头砼并入桩芯计算。

(四)扩大头增加部分的体积:

1、如扩大头实际施工增加部分的体积小于设计图示体积,则结算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2、如扩大头实际施工增加部分的体积大于设计图示体积,则结算按设计图示体积计算。

(五)护壁插筋及桩钢筋笼制安:

按设计图示钢筋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其加工搭接和施工损耗包括在单价内,不另外计算长度。

(六)实际入岩深度超过设计入岩深度,超出部分的费用不计入结算,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实际桩径大于设计桩径,超出部分的费用不计入结算,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七)检测管从桩底验收标高起计至桩顶设计标高以上0.5米的长度为计价长度,超声波检测失败的不予计算检测管制作安装费。

C、预制桩:

一、综合单价包干内容

协议书附件一中的综合单价包干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材料所需的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各种材料损耗、运输费、采保费、卸车费、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桩位放线及复核、桩机进退场费、桩机的安拆费、吊装定位、安卸桩帽、校正、移桩机、桩尖制安、引孔、引孔余泥的场内转运、压(打)桩、送桩、接桩、截桩、桩底封桩、技术处理费、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措施费(包括特殊地质、雨季、冬季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等)、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措施费、管理费、税费、利润、各种施工风险、市场风险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

二、综合包干单价不因市场价格、政府税费的变化而作任何调整(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第六条约定的除外)。

三、实际桩顶标高低于设计桩顶标高的,由承包人负责接桩到设计标高;实际桩顶标高高于设计桩顶标高的,则承包人须负责截桩。

接桩、截桩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四、由于地质原因而导致的断桩、飘桩、超深且压力不够的为废桩(须经发包人确认),发包人承担此部分废桩的主材费,废桩部分的施工费用则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因上述原因而需补桩、补强的桩,该部分主材费由发包人负责,如该部分的数量占桩总数量(包括补桩数量)的5%以内(含5%),该部分的施工费由承包人负责,如超过5%则由发包人负责超出5%以上部分的施工费。

上述主材费、施工费均按协议书附件一《综合包干单价表》确定的价格执行。

五、计量方式

工程量结算以发包人签字确认的桩验收记录合格的数量为准,工程量计算方式如下:

(一)送桩:

1、送桩完成后,桩顶标高低于或等于设计桩顶标高:

自桩顶设计标高至自然地坪面(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另加0.5米为计价长度。

即:

送桩工程量=自然地坪面标高-桩顶设计标高+0.5m

2、送桩完成后,桩顶标高高于设计桩顶标高:

自桩顶标高至自然地坪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另加0.5米为计价长度。

即:

送桩工程量=自然地坪面标高-桩顶标高+0.5m

3、送桩完成后,桩顶标高高于自然地坪面(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则不计取送桩工程量。

(二)实桩:

1、无桩尖或桩尖制安单独列项: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

实桩工程量=桩顶设计标高-桩底验收标高(不含桩尖)

2、桩尖制安未单独列项:

自桩底验收标高(包括桩尖)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

实桩工程量=桩顶设计标高-桩底验收标高(包括桩尖)

(三)桩尖制安(仅桩尖制安单独列项时适用):

按个计算。

(四)引孔:

自孔底验收标高至自然地坪面(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为计价长度。

即:

引孔工程量=自然地坪面标高-孔底验收标高

(五)引孔产生的余泥外运:

按实际外运量以立方米计算。

D、桩基检测

一、桩基检测的费用:

桩基检测合格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检测不合格,则承包人须采取补强措施,直到合格为止,并承担不合格桩的检测费用及补桩费用。

二、承包人有义务配合桩基检测,使现场达到检测要求,保证检测工作顺利进行,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桩综合单价中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三、超声波检测管:

如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则由承包人负责埋设超声波检测管(检测管采用螺纹口连接,下端封闭,上端加盖)。

超声波检测管制作安装费用见协议书,该费用已包含检测管制安的人工、主材、辅材、材料价差、机械、市场风险、损耗、采保、运输、保修及税金等一切费用,结算时不再作任何调整。

第六条调价内容及调价方法

一、基准期价格及施工期价格

(一)商品混凝土、水泥的基准期价格及施工期价格

①基准期价格:

以发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当期的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则以此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

以该施工段(批次)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当期的信息价格作为施工期价格,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则综合单价不因商品混凝土、水泥市场价格波动而作调整。

(二)钢筋的基准期价格及施工期价格

1、以信息价格为依据的调价方法:

①基准期价格:

以发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当期的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则以此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

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

以该施工段(批次)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当期的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施工期价格;实际开工日期当期无信息价格的,则综合单价不因钢筋市场价格波动而作调整。

2、以“钢铁网价格”为依据的调价方法:

(1)“钢铁网价格”:

①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取其加权平均价;

②同规格钢筋有多个厂家的价格,则取其平均价;

③一天内多次发布,则以最后一次为准。

(2)基准期价格及施工期价格:

①基准期价格:

以发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当天的钢铁网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若当天因恰遇周六、周日、休市日、节假日无钢铁网价格的,则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的钢铁网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

以该施工段(批次)工程实际开工当天的钢铁网价格作为施工期价格,若当天因恰遇周六、周日、休市日、节假日无钢铁网价格的,则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的钢铁网价格作为施工期价格。

(三)预制桩的基准期价格及施工期价格

①基准期价格:

以发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当期的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则以此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

以该施工段(批次)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当期的信息价格作为施工期价格,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则综合单价不因预制桩市场价格波动而作调整。

(四)若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具体日期无法确定,则以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落款日期作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日期。

二、调价内容及调价方法

(一)分项工程的调价

1、调价内容

A、灌注桩、CFG桩地基处理:

混凝土浇筑项目中的商品混凝土,钢筋制安项目中的钢筋,后注浆项目中的水泥。

B、人工挖孔桩:

护壁混凝土、桩芯混凝土项目中的商品混凝土,钢筋制安项目中的钢筋。

C、预制桩:

实桩项目中的预制桩。

2、调价方法

(1)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该施工段(批次)的调价内容施工期价格比基准期价格涨幅或跌幅大于5%(不含5%)的,则综合单价作如下调整:

①若价格涨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施工期价格-基准期价格×1.05)

②若价格跌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0.95-施工期价格)

(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比开工令指定的开工日期延误超出15天:

①若调价内容施工期价格比基准期价格上涨,综合单价不因此调整;

②若调价内容施工期价格比基准期价格下跌: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施工期价格);

③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须于24小时内无条件退场。

(二)溶洞地质的调价(仅灌注桩、CFG桩地基处理适用)

1、溶洞地质的判断:

由发包人的现场代表及发包人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确认。

2、无溶洞桩:

综合单价不因桩充盈系数的变化而调整。

3、有溶洞桩:

(1)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溶洞地质,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的现场代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如未及时通知,则视为无溶洞桩处理。

(2)如桩充盈系数在协议书约定的充盈系数以内(含本数),则视为无溶洞桩处理。

(3)如桩充盈系数在协议书约定的充盈系数以外(不含本数),则超出部分的混凝土浇筑按本协议书附件一中的“溶洞地质引起的混凝土超灌”计取费用,工程量按实结算。

(4)桩充盈系数的计算方式为:

实际浇灌混凝土量/[桩设计截面积×实际浇灌长度(含桩顶超灌)]。

(三)入岩设计变更的调价

若本工程(非预制桩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按设计要求的最小入岩工程量以立方米计,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作入岩)有所增减,则由此引起的增减费用计算如下:

增减费用=合同“设计变更引起的桩端入岩增加费”综合单价×(最终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原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

除上述设计变更外,本工程入岩费用已包含在成孔综合单价中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三、其他调价内容及调价方法:

(一)设计变更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设计变更起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报价书之日起7天内对其进行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定意见后5天内共同核对完毕。

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当工程费用增加时,视为承包人放弃调价要求,当工程费用减少时,以发包人的预算造价为准。

(二)签证

1、发包人确认的签证的工程款支付:

随整体工程进度款进行支付,支付比例同协议书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随整体工程一同结算。

2、本工程所涉及的所有签证,承包人均应于签证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申请,逾期视为承包人放弃签证事项的权利,发包人不予确认。

(三)委托工程

1、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委托工程内容和费用。

2、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现场代表的书面委托书之日起2天内,向发包人现场代表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在2天内对相应报价书给予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核意见后2天内共同核对完毕。

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免费完成委托或变更工作。

3、增加工程费用按委托书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四)上述设计变更、签证、委托工程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1、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2、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相近似项目的,则参考相近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3、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也没有相近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报价,经发包人审核后按审核单价进行结算;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的分包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不要求额外增加费用。

四、除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外,其余均不调整。

第七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

一、(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后,承包人可提出结算申请,工程结算完毕后发包人累计付款至(各单项工程)结算价的95%,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

二、保修金支付: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第八条现场移交标准

一、场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满足本工程合同工期,各节点施工工期为前提;所移交的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二、若由现场提供水源,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水供水点由发包人现场确定,场地内的用水设施费用(包括抽水设备、用水管道、水表、临时储水池等工程用水所需的全部设施)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已经考虑在综合单价中。

承包人每月按其消耗水量及水路损耗乘以自来水公司水价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每月工程款中扣回,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从承包人下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若现场不能提供水源,则由承包人自行处理,费用已考虑在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三、若由现场提供电源,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电的接驳位置由发包人现场确定。

承包人负责自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电源接驳处自行接驳电源,采购及安装一切临时电杆、桥架、线缆(不论架空或埋地)、变配电装置、电表、附件等临时用电设施,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

施工用电所需的全部费用(含搭设、拆除等)由承包人承担,已考虑在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工程所需电费、附加费用及现场变电损耗均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每次工程款中按代缴费用额扣回,当期进度款不足抵扣的,从承包人下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电的总配电房位置由发包人现场确定。

若现场不能提供电源,则由承包人自行发电,费用详见协议书综合包干单价表。

第九条材料厂家、品牌

一、承包人必须在工程施工中使用协议书指定的材料品牌及厂家,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未经发包人同意而使用其他企业品牌材料的,视为使用不合格材料,承包人须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5.6款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书第九条未指定生产厂家、品牌的材料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确定的样板自行选择供应商采购。

第一十条双方现场代表

一、发包人授权的现场管理代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二、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建设工作。

三、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委派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一天内离开工地现场超过4小时,必须向发包人驻现场代表请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项目经理离开期间,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履行项目经理的义务。

发包人紧急情况下召集上述人员处理有关事宜时,上述人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超过半小时的,承包人承担每人每次2000元的违约金。

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个月累计离开现场时间不得超过3个日历天;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当月累计离开现场时间超出3天的,每超出一天,承包人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

项目经理须参加周例会、月度质量会议及现场协调会,每缺席一次承包人承担2000元的违约金。

五、承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名单见协议书附件《项目组织架构表》,由发包人在施工现场设立指纹考勤机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在施工期间每天8:

30前、17:

30后各打卡一次,未经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批准请假而缺勤的,承包人承担每人每缺打卡一次2000元的违约金。

六、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实际委派的项目人员不符合协议书约定的,每更换一人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力指令承包人更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等及施工管理人员等)及班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执行。

更换后的人员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时间到位,否则,每延迟一天,承包人承担5000元违约金。

第一十一条其他约定

一、合同签订生效后超过三个月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发包。

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后一期(批)部分的工程在前一期(批)开工后超过六个月,发包人仍未要求开工的,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终止并另行发包后一期(批)及其之后各部分的工程。

二、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对溶洞、淤泥、流沙、土洞等特殊地质以及雨季、冬季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等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应有保护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措施的专项方案。

三、在移交场地后,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场地内桩机移位、就位的场地处理(包括回填砖渣或碎石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四、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桩质量问题须进行补强纠偏的,则补强纠偏的施工费、材料费、检测试验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支付,工期不顺延。

未按照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施工,承包人应该按照图纸及技术要求整改,并保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担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未按照图纸及技术要求整改的,发包人不支付该部分工程费用(如该部分工程经检测可以达到现场实际使用要求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经发包人确认后,按验收合格工程量据实结算费用),承包人按该部分工程合同造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

五、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排放及清运因桩基础、地基处理施工产生的所有泥浆、淤泥、土石方,自行解决外运部分排放场地,办理相关手续,如承包人不及时清运,发包人有权责令停工,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或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清运,所发生的清运排放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按通用条款第25.20条标准和程序执行扣除。

六、灌注桩、CFG桩工程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桩顶标高超出设计要求最小超灌高度+300mm的,或设计无超灌要求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桩顶标高超出设计桩顶标高+800mm的,则超出部分桩头砼破除及外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若本工程桩头凿除非承包人施工内容,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其他单位完成该项工程,上述超出部分桩头砼破除及外运的费用由发包人与其他单位商定并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若本工程桩头凿除属承包人施工内容,则上述超出部分桩头砼破除由承包人一并施工。

七、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纠纷,均应通过协商或者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组织、策划、指挥、指使、默许承包人工人(含所雇人员)、供应商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聚集闹事、静坐、围攻等等,并应积极预防、阻止上述情况发生,否则,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如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八、因发包人原因,延迟付款超过30天且双方未达成付款协议的,发包人始以延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与第三人诉讼(仲裁)、执行纠纷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发包人无法正常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不得以此主张发包人违约,并且须继续正常履行合同。

九、承包人负责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周边建筑物及人员安全,否则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承包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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