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民事责任的承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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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民事责任的承担

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46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以上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所应履行的法定责任的规定,可概括为债权债务的清理、清算责任,实质上也就是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民法通则》颁布于1986年4月12日,《公司法》最早颁布于1993年,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则颁布于1988年。

《民法通则》距今已有十七年,稍迟的《公司法》至今也已十年。

当时制定法律、法规的社会基础、社会环境和条件,与现阶段的社会现实状况有着极大的差别。

其中关于企业主要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被吊销执照或被撤销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同样受到立法条件、立法技术和社会大背景的限制。

因而,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就此难以操作和解决的某些问题,有些问题还显得非常棘手。

 

二、企业法人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论立法、司法还是理论界,对此已经形成共识,并无歧义。

 

《民法通则》第36条第一款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41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而本法的第48条则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法人用什么来承担民事责任,即“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些规定,可以明显地看出,主要是以企业所有制性质来作为标准,采用列举式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但事实上从目前来看,仅从企业所有制性质去作规定已远远不能反映企业法人的客观现状。

 

公司作为一种现代企业表现形式,其发展非常迅速,其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3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而第3条第二、三款对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也作了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另外,《乡镇企业法》所规定的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可领取法人营业执照,这一类乡镇企业也属于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其民事责任承担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综上,

(一)国有企业、国有公司由国家作为唯一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由国家授权有关部门主管(或监管)。

其被撤销后,应当由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对企业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办理注销登记。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9条作了原则性规定。

从此规定可以说明,企业被撤销后,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主管部门可成立专门清算组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起诉、应诉或其它方式的清理活动,并以企业法人的所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主管部门如果不尽清算之责,只作出撤销决定,而放任企业名存实亡,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

“……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由于可以作出撤销企业决定的机构必然是企业的上级,该机构必然应负有债权债务的清理之责。

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判决主管部门履行清算责任,以企业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国有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其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后果是,企业法人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最终导致企业法人消灭。

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等于企业法人立即消灭。

企业法人仅仅是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

以企业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有三种情形,需要作不同处理:

 

1、投资不足或抽逃资金。

 

国有企业,其主管部门具有实际上或名义上的股东地位,其依法应足额对企业进行投资注册。

如果投入资金与注册登记资金不符,企业撤销或被吊销执照后,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由主管部门在投入不足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2、转移企业资产逃避债务。

 

主管部门转移企业资产以逃避债务,是一种积极的侵权行为,其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结果会使正常的清算活动受到干扰,使企业金蝉脱壳。

所以,这种情况下,如果转移资产能够查清,主管部门应在转移资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转移资产因主管部门的故意作为或恶意毁证而难以查清,主管部门应与企业负连带清偿责任。

 

3、未经清算而欺骗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主管部门撤销所开办企业或企业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其负有法定的清算监管职责。

如其故意不履行清算责任,而直接向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时,承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

这种向工商部门的承诺,具有对公的效力,而非仅为个人的债务承担性质。

由于任何人均可承诺承担任何人的债务,法律并不禁止和限制第三人主动加入到债务承担中,只要债权人认可,对公允诺便具有法律效力。

主管部门应承担民事责任,即清偿之责。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其投资主体大部分为集体组织,而曾经存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质上也划入集体所有制企业范畴,但也兼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某些雏型特征。

在此仅就集体组织作为投资主体作一阐述。

 

在集体组织作为投资主体时,集体组织便是企业法人的投资股东和主管部门。

该法人企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的承担处理与国有法人企业并无大的区别。

 

集体法人企业按照不同标准可作不同分类,但总的来讲,现有存在的主要有:

城镇集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行业划分有供销集体企业、轻纺集体企业、电力集体企业、煤炭集体企业等等。

 

但不管那种类型,其只要具备法人资格,均应以自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但有几点需要注意:

 

1、集体企业中存在国有资产的处理。

 

在一些地方,在集体企业被撤销或吊销执照后,国有资产优先予以返还,致使其它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实质,国有资产被投入集体企业后,集体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包含独自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完整所有权权能。

国有资产不得抽回和返还。

 2、集体企业的投资者是另一法人企业时,应严格审查注册资本。

 

注册资金全部到位时,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但投入资金已达到了工商部门有关要求,实际具备法人的条件,则开办企业应在实际投入与注册资金差额不足范围内承担责任;投入资金不足,且达不到法人条件的,应当认定所开办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该企业的民事责任应由开办企业一并承担。

 

3、现实生活中名为集体企业,实为私营企业,即所谓“挂靠”企业。

 

这种情况下,应严格审查,谨慎处理,既要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意区分和维护债务人、责任人合法权益。

实为私营企业的所谓集体企业,应区分是个人合伙企业,还是个人独资企业。

为个人合伙企业的,应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民事责任;是个人独自企业,由投资者个人承担无限民事责任。

而如果集体组织收取所谓管理费、挂靠费,则应在收取的费用范围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存在集体组织与投资者个人恶意串通,故意利用所开办的“集体”企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由集体组织与实际投资者负连带民事责任。

 

(三)公司法人的投资者为全体股东。

严格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其被撤销或吊销后的民事责任具有相对的特殊性。

 

三、公司被撤销或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民事责任。

 

严格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应当只有两种组织形式,即有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公司法》所规定的例外,即《公司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190条列举了三种可以解散的情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列举了五种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概括来讲,可以称为“企业被撤销”的应当是“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1、企业被股东会解散或经营期满,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的投资主体为股东,在公司主动解散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股东进行清算活动。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作为投资者都负有清算义务,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以出资股份为限。

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股东大会选定股东人选组成清算组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如果股东大会不选定股东人选,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

《公司法》第191条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而国外立法例,普遍认为公司的清算主体是董事会,因而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指定股东或董事会负责清算,并以公司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终止。

 

这种“撤销”之后,严格依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即“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所以,原公司的民事责任因合并而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因分立的,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分立之时有关分立后公司的债权、债务分担的内部协议、约定,只制约分立的公司间的权利义务,对外不具有强制约束的法律效力。

 

3、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往往是因为公司违法经营或其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

责令关闭的机关是否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立法中未予明确。

但可肯定这种“撤销”行为带有行政处罚的特征,《公司法》第206条即有“……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之规定。

 

公司被责令关闭后,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这在《公司法》第192条有明确规定。

问题是“有关主管机关”指的是那些机关,是否包含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给甘肃高级法院的某案答复中,意见为:

该条有关主管机关,是指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责令公司关闭的部门或机关,工商机关作为登记机关,不负责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组织清算。

而人民

法院显然不是《公司法》所规定的“有关主管机关”。

 

在无部门组织清算,股东又放任不管,董事会也不履行职责时,债权人的利益就无法保护。

那么,只能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据前述1的原则来处理。

 

(二)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机关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在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因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民事责任问题时,公司可作为主体参加起诉、应诉。

在成立清算组时,清算组即成了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

出现股东、董事会或公司均不积极进行清算活动时,仍依据前述1的原则处理。

 

(三)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的处理。

 

1、股东虚假出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往往表现为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以低价值动产、不动产或技术等冒充高价值财产出资等。

公司撤销或被吊销后,股东应补足出资,以章程和注册资本为据,交纳应出资额承担责任。

对涉及出具虚假验资、评估的部门,按其责任大小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在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资金的,应责令改正,缴回抽逃的资金,用以清偿债务。

隐匿财产的,按责任大小追回财产或折价返还,用以清偿公司债务。

 

(四)个人独资或股东恶意串通成立公司。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两人以上即可设立,法定注册资本以十万元为最低额,有限责任公司以法人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于是,实践中出现了名义上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为一人投资的公司,这类公司大部分为父子公司、夫妻公司、亲属名义公司。

甚至于出现以一定“好处费”而借用他人身份证成立公司。

更有甚者,股东借公司责任的有限性,频繁成立流通性公司,搞欺诈活动,甚至犯罪活动。

此类公司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另外,在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被撤销或吊销执照的民事责任承担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法人企业开办的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金融机构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企业范畴,在立法上尚不明确,从理论上来看,个体工商户也有企业的特征,但《劳动法》第二条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并列提出。

 

综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种类,企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均由投资者承担,但可分为两种情况:

 

1、由投资者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的自然人个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依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合伙人内部按约定或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2、由投资者承担法定清偿责任。

 

企业法人开办的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最高额清偿不超过企业法人的所有财产。

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由投资者承担清偿责任。

 

无论是法人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在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在司法上应不断总结和发展,以维护企业有序的发展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并通过法律手段逐步重塑社会信用促进稳定、持续、诚信的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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